盲人盲人商业企业
Section § 19625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盲人就业,允许他们在加州任何财产上经营售货设施。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盲人商业企业计划来管理这些机会。在州属财产上,盲人经营者享有优先权,这包括自动售货机的收入。对于联邦财产,该法律与兰道夫-谢泼德法案保持一致,该法案也优先考虑盲人经营者。在其他财产上,例如市县拥有的财产,必须努力鼓励盲人经营者开展业务,并应签订协议来支持这一点。主任还负责追讨非盲人经营的售货业务的佣金,并在州财产上寻找新的售货设施安置点。
Section § 19626
本节定义了“售卖设施”是什么,指出它可以自动或手动销售各种物品,如食品、饮料、报纸和烟草。它包括设有自动售货机、自助餐厅、小吃店、餐车甚至推车服务的地方,并且可以跨越多个建筑物。
重要的是,它明确指出,持牌视障摊贩无需向某些批发商购买用品或服务,即使这些批发商根据特定规则获得了许可。
Section § 19626.5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关于自动售货机设备何时应更换的规定。这包括设备预计能使用多久,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提前更换,例如频繁故障。
部门还必须与总务部合作,简化并加快自动售货机设备的订购流程。这是为了帮助供应商避免经济损失,并确保他们能够持续提供食品服务。
Section § 1962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盲人在州财产上经营自动售货设施时享有优先权。主要内容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设立自动售货设施,并优先将自动售货收入分配给盲人摊贩。主任会与一个委员会协商,根据员工人数和财产面积等因素决定哪里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施。任何不设立自动售货设施的决定都必须书面记录。总务局局长有权批准建造自动售货设施,并且除非不切实际,任何机构的财产使用计划都必须为盲人经营的自动售货点预留空间。如果发生争议,将由仲裁小组解决。目前由员工经营的非营利性自助餐厅有例外情况。
Section § 19628
Section § 196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管理盲人商业企业计划运营的自动售货设施所收取的资金。它指出,任何收取的资金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6%,并且只能用于设备维护、购买新设备、建设新设施以及支持盲人摊贩委员会。在获得特定批准后,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退休金或保险福利。如果每月净收益低于1,000美元,则不收取任何资金,并且该金额会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
净收益被定义为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剩余的收入。这些资金应补充现有拨款,而不是取代它们。
此外,为了鼓励雇用盲人或残疾人,摊贩在向他们支付工资时,可以从服务费中获得10%的扣除。但是,如果支付的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要求,则不予扣除。
Section § 19629.5
这项法律要求在商业企业计划下获得许可的供应商,必须通过该计划的团体保单购买工人赔偿保险。部门也可以通过自保或其他保险方式来承担责任。
此外,部门还可以设立更多保险,以防范运营或财务风险,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和《劳动法典》中的特定条款。最后,根据《政府法典》和《劳动法典》的某些定义,获得许可的供应商及其员工不被视为州政府雇员。
Section § 1963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属物业上自动售货机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1978年7月1日之后,这笔收入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经营这些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售货员;二是如果没有盲人售货员经营设施,则收入将进入由康复部管理的专项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的资金用于为盲人售货员提供特定的福利,例如退休金计划、健康保险和专业服务。
该项目的主任负责确保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是合理的,并有权质疑州部门可能损害盲人售货员利益的限制。此外,法律还定义了“自动售货机收入”,并规定了部门如何使用这笔收入。如果获得盲人售货员委员会和联邦康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专业服务。1977年1月1日之前运营的某些现有非营利组织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9630.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BEP摊贩贷款利率补贴基金,旨在帮助盲人摊贩减少用于购买摊贩设施设备和存货的贷款利息支付。该基金持续可用,由立法机关拨款,投资收益也为其提供资金。
康复部负责管理该基金,确保摊贩信誉良好,且未曾获得其他贷款的利息支付。符合条件后,盲人摊贩的贷款利率可降低至多3%,部门每笔贷款最多承担5,000美元。
如果摊贩违约,贷款人必须向基金偿还任何尚未产生的利息。资格要求摊贩能够合理偿还贷款,并且已参加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企业计划至少一年。
贷款援助不歧视,州政府的责任不超出基金余额。如果需求超出基金承受能力,部门可以优先处理申请以管理资源。
Section § 19631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确定一个自动售货设施能为盲人摊贩带来足够的收入,否则不能将盲人摊贩安置在那里。这个决定必须由主任和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共同参与。此外,控制自动售货机所在物业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在盲人摊贩销售收入之外,向他们提供额外补贴。
Section § 19632
这项法律规定了盲人经营售货设施的许可制度。只有符合第19153条规定的盲人定义且有资格经营的人才能获得许可证。对于部分视力受损者,许可证资格每两年审查一次,并可在有正当理由且经过公正听证后终止。
相关规定必须在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内容包括许可要求、培训计划以及每年至少在州内两个地点提供培训的日程。对售货设施所在建筑物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批准或不批准经营者,但在采取行动前,必须遵循详细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和15天的纠正期。部门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解决问题,但不能鼓励设施经营者撤销摊贩。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正当程序,否则许可证是无限期的。
Section § 19633
Section § 19634
这项法律允许经营售货业务的盲人,在他们的工作场所携带他们的导盲犬。
Section § 19635
如果盲人经营者对自动售货设施计划相关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向部门申请正式听证会。如果听证会后仍不满意,该经营者可以向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提出申诉。之后,一个小组将根据《兰道夫-谢泼德法案》仲裁该问题,并且他们的决定通常是最终的。
Section § 19636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确保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与特定计划相关的职责。在招聘员工时,主任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避免歧视。每年,主任必须评估人员需求,并且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可以在这次年度审查之前,就商业企业计划的人员配置水平是否足够发表他们的看法。
Section § 19637
Section § 19638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每两年举行一次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组建一个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必须充分代表州计划中的所有盲人持证人,每25名摊贩至少有一名成员。委员会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并就重大问题征求所有盲人摊贩的意见。只有经营设施的持证盲人才能任职或投票。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将得到报销。
委员会的参与程度必须至少达到联邦要求。其职责包括与部门合作制定重大决策、政策,处理摊贩申诉,并为摊贩提供倡导。他们还协助创建和管理调动和晋升制度,并制定培训计划。此外,他们还为盲人摊贩赞助会议和研讨会。
委员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服务,费用从州自动售货机收入中支付。
Section § 19639
本节详细说明了局长制定和更新供应商管理规则的职责。这些规定包括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申请和终止流程。它们还涉及选择供应商的标准,确保与设施的匹配度。其中包含设备维护和采购的相关标准,以及设施安装指南和供应商的合理报酬。供应商培训和职业发展标准,以及处理设施收入的程序也包含在内。局长必须向供应商提供所有规则的书面副本,并在有任何变更时发出通知,应要求提供音频版本。
Section § 19640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 (1992) 年 (1) 月 (1) 日前,就州和联邦财产上的自动售货设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列出现有或可能容纳自动售货设施的财产,指明哪些设施由盲人摊贩或私人实体运营,并说明佣金收取情况。对于没有自动售货设施的财产,报告应提出可行的设置地点或解释为何不设置。
此外,每逢奇数年,部门必须利用总务部的数据进行一项调查,内容包括建筑物身份、自动售货设施、员工数量和建筑面积等信息。所有设有自动售货设施的机构都必须合作,提供合同和收入详情。
报告的更新每两年提交一次,呈交相关委员会和立法机构,旨在为盲人摊贩在州属财产上提供更多机会。
Section § 19640.5
这项法律要求州审计长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持续到2002年1月1日;并每五年进行一次项目审查和审计,直到2003年1月1日。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也被允许审查这些审计要求,对于财务审计,截止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对于项目审查,截止日期是2003年1月1日。
Section § 19641
如果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摊贩去世,其在世配偶有权接管该设施的运营。为此,该配偶必须符合法律定义的法定盲人标准,并且必须在摊贩去世前已获得管理此类设施的资格认证。如果他们目前没有资格认证,则需要在摊贩去世后一年内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至少70%的分数。
此外,该配偶必须曾协助摊贩经营业务。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将颁发许可证,配偶可以在一年的宽限期内一边获得认证一边经营设施。如果需要重新认证,还需要接受两个月的有监督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