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有许多残疾人,他们需要支持才能在机构外更独立地生活。该法律旨在通过提供州政府资金来支持现有独立生活中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创建新的中心来实现这一目标。康复部负责推广、规划和资助这些中心,并且必须就资金筹措流程和决定咨询现有中心和州独立生活委员会。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残疾人占加州总人口的很大一部分,并且有必要采取行动协助这些个人努力在机构外过上更充实、更自由的生活。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0(a) 提供州政府资金以维持现有独立生活中心提供的服务,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设立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新中心;以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0(b) 赋予康复部鼓励独立生活中心的规划、发展和资金筹措的职责和权力。康复部应就资金筹措程序和决定咨询本州现有独立生活中心和州独立生活委员会。

Section § 19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独立生活中心的要求,这些中心必须是私营的非营利组织,由主要由残疾人组成的董事会领导。

这些中心应配备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大部分应是残疾人,以帮助其他人实现独立。

它们必须提供同伴咨询、倡导以及住房和转介等服务。中心还应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如交通、就业发展和辅助技术,并与康复部合作。

此外,它们必须支持独立生活理念,重点关注消费者控制、自助、同伴关系,并确保残疾人平等地获取社会的所有方面。

独立生活中心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a) 是一个由董事会控制的私人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由残疾人组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b) 配备经过培训的人员,以协助残疾人实现社会和经济独立。工作人员中应尽可能多地包含残疾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 向残疾人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1) 同伴咨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2) 倡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3) 护理人员转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4) 住房援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c)(5) 信息和转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d) 提供其他可能被认为必要的服务和转介,例如交通、就业发展、设备维护和评估、独立生活技能培训、行动辅助、辅助技术和通信辅助。辅助技术可包括关于适当辅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信息和推广,以及使个人能够获取辅助技术以满足其需求并扩大独立性和生产力选择的转介。辅助技术活动应与康复部以及为实施1998年联邦辅助技术法案 (P.L. 105-394) 而选定的非营利承包商合作,该法案应作为向残疾人提供援助的框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e) 推广和实践独立生活理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e)(1) 消费者对中心的决策、服务提供、管理以及中心政策和方向的制定拥有控制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e)(2) 自助和自我倡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e)(3) 发展同伴关系和同伴榜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1(e)(4) 残疾人平等地获取社会以及所有服务、项目活动、资源和设施,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无论资金来源如何。

Section § 198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本章提及“残疾人”一词时,其定义以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中的规定为准。

为本章之目的,“残疾人”的定义应依照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美国法典第29卷第705节)的规定。

Section § 19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能够根据每个人的独特需求进行定制,并对所有人开放,无论他们有什么类型的残疾。

Section § 19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独立生活中心不得与居住生活中心有任何关联或附属关系。

Section § 198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康复部向独立生活中心以及其他承包商或受资助者提供每月资金预付款。每笔预付款不得超过其年度资金的十二分之一。为获得这些预付款,受资助者必须符合康复部制定的特定会计和报告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5(a) 康复部每月可向独立生活中心预支一笔款项,金额不得超过该独立生活中心年度拨款的十二分之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5(b) 康复部每月可向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任何承包商或受资助者预支一笔款项,金额不得超过该承包商或受资助者年度拨款的十二分之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5(c) 为获得部门根据本条规定批准的资金预付款,资金预付款的受资助者须符合康复部制定的会计和报告标准。

Section § 19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独立生活中心的资金规则,这些中心旨在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首先,这些中心不需要筹集私人资金来获得州资金,除非是为了获得额外的激励资金。主要依靠联邦资金的中心会获得特定的基本拨款金额。如果资金可用,州资金可能会被联邦项目的报销款项替代。激励资金是根据中心过去收到的私人捐款来确定的,并分为两个资金池。中心根据过去的捐款获得第一资金池的一部分,而第二资金池则用于有未匹配捐款的中心。私人资金不能包含政府资金。只要提交了适当的文件,未使用的州激励资金就不能在以后年度分配。此外,可以通过合同修订为新服务提供额外资金,并为辅助技术预留特定金额。最后,多余的资金会根据区域人口差异在各中心之间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a) 独立生活中心不应被要求通过私人捐款提供任何配套资金作为获得州资金的条件,除非是为了获得州激励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b) 每个独立生活中心,除了那些经部门确定主要使用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七章(c)款下的联邦资金作为其主要基本拨款建立和维护的中心外,在立法机关拨款的范围内,应获得至少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的由部门分配的基本拨款资金。部门应向那些第七章(c)款基本拨款资金少于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的中心分配一笔款项,该款项与第七章(c)款拨款合计,等于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c)(b)款所述的州资金,在立法机关拨款并由部门根据本章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范围内,可由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第二章和第十七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二分章(第401节起)和第十七分章(第1381节起)规定的补充保障残疾保险和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下的报销款项替代。自1998-99财政年度起,及其后的每个年度,如果这些来自社会保障法案的资金未像1997-98财政年度那样由立法机关拨款,则一笔等于1997年预算案中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州和联邦资金总额的款项,应由部门拨款并分配给本章下的独立生活中心。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1) 可用的州激励资金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独立生活中心在前第二个和第三个财政年度收到的私人捐款的平均金额进行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 在任何单个财政年度可分配给任何独立生活中心的激励资金的最高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A) “第一资金池”定义为所有州激励资金的60%。“第二资金池”定义为所有州激励资金的40%。每个独立生活中心应有权获得第一资金池的等额部分,但不超过根据第 (1) 款筹集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B) 根据 (A) 款首次分配后未使用的第一资金池激励资金,应加入第二资金池,用于在所有在第一资金池资金分配后仍有未匹配私人捐款的中心之间进行分配。第二资金池资金应按每个中心在这些独立生活中心筹集的剩余未匹配私人捐款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直接比例分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3) 为确定获得州激励资金的资格,任何使用非州财政年度的独立生活中心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财政年度,只要所选财政年度的截止日期不早于相应州财政年度的截止日期超过11个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4) 独立生活中心每个财政年度申报的私人捐款金额应由部门通过利用适当的财务记录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审计。审计可由部门在被审计独立生活中心收到州激励资金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三年内进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5) 未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州激励资金,不得由部门分配或保留作为后续财政年度的州激励资金进行分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 就本节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1) “私人资金”不包括源自联邦、州、市或县政府的任何实体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资金。尽管有本节规定,为所提供服务收取的任何来源的费用,可由独立生活中心计入私人捐款,用于确定其激励资金的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2) “州激励资金”指立法机关为本章目的拨款的州资金,但本节 (b) 和 (g) 款规定的由部门分配的资金除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f) 根据本章分配给任何独立生活中心的资金,除作为每个财政年度初始拨款的一部分外,均应通过合同修订进行。任何合同修订均应要求提供除被修订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外的额外服务。所有这些通过合同修订要求的服务,不得在合同修订获得州批准的日期之前执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g) 如果立法机关为提供第19801条(d)款所述的辅助技术服务而拨款,则这些资金中的二十一万美元 ($210,000) 应分配给由康复部选定的非营利承包商,以协调辅助技术服务的提供,其余部分应在独立生活中心之间平均分配。该非营利承包商应提供全州范围的辅助技术信息和转介,并作为独立生活中心辅助技术服务项目的资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h) 如果立法机关拨款,在分配了基本补助金、激励资金和辅助技术资金之后,剩余资金应由该部门根据一个独立生活中心的地理服务区域内总人口与全州所有独立生活中心地理服务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在独立生活中心之间进行分配。该部门应不迟于1999年6月30日制定人口资金分配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