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a) 独立生活中心不应被要求通过私人捐款提供任何配套资金作为获得州资金的条件,除非是为了获得州激励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b) 每个独立生活中心,除了那些经部门确定主要使用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七章(c)款下的联邦资金作为其主要基本拨款建立和维护的中心外,在立法机关拨款的范围内,应获得至少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的由部门分配的基本拨款资金。部门应向那些第七章(c)款基本拨款资金少于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的中心分配一笔款项,该款项与第七章(c)款拨款合计,等于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c)(b)款所述的州资金,在立法机关拨款并由部门根据本章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范围内,可由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第二章和第十七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二分章(第401节起)和第十七分章(第1381节起)规定的补充保障残疾保险和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下的报销款项替代。自1998-99财政年度起,及其后的每个年度,如果这些来自社会保障法案的资金未像1997-98财政年度那样由立法机关拨款,则一笔等于1997年预算案中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州和联邦资金总额的款项,应由部门拨款并分配给本章下的独立生活中心。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1) 可用的州激励资金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独立生活中心在前第二个和第三个财政年度收到的私人捐款的平均金额进行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 在任何单个财政年度可分配给任何独立生活中心的激励资金的最高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A) “第一资金池”定义为所有州激励资金的60%。“第二资金池”定义为所有州激励资金的40%。每个独立生活中心应有权获得第一资金池的等额部分,但不超过根据第 (1) 款筹集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2)(B) 根据 (A) 款首次分配后未使用的第一资金池激励资金,应加入第二资金池,用于在所有在第一资金池资金分配后仍有未匹配私人捐款的中心之间进行分配。第二资金池资金应按每个中心在这些独立生活中心筹集的剩余未匹配私人捐款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直接比例分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3) 为确定获得州激励资金的资格,任何使用非州财政年度的独立生活中心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财政年度,只要所选财政年度的截止日期不早于相应州财政年度的截止日期超过11个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4) 独立生活中心每个财政年度申报的私人捐款金额应由部门通过利用适当的财务记录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审计。审计可由部门在被审计独立生活中心收到州激励资金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三年内进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d)(5) 未分配给独立生活中心的州激励资金,不得由部门分配或保留作为后续财政年度的州激励资金进行分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 就本节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1) “私人资金”不包括源自联邦、州、市或县政府的任何实体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资金。尽管有本节规定,为所提供服务收取的任何来源的费用,可由独立生活中心计入私人捐款,用于确定其激励资金的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e)(2) “州激励资金”指立法机关为本章目的拨款的州资金,但本节 (b) 和 (g) 款规定的由部门分配的资金除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f) 根据本章分配给任何独立生活中心的资金,除作为每个财政年度初始拨款的一部分外,均应通过合同修订进行。任何合同修订均应要求提供除被修订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外的额外服务。所有这些通过合同修订要求的服务,不得在合同修订获得州批准的日期之前执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g) 如果立法机关为提供第19801条(d)款所述的辅助技术服务而拨款,则这些资金中的二十一万美元 ($210,000) 应分配给由康复部选定的非营利承包商,以协调辅助技术服务的提供,其余部分应在独立生活中心之间平均分配。该非营利承包商应提供全州范围的辅助技术信息和转介,并作为独立生活中心辅助技术服务项目的资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806(h) 如果立法机关拨款,在分配了基本补助金、激励资金和辅助技术资金之后,剩余资金应由该部门根据一个独立生活中心的地理服务区域内总人口与全州所有独立生活中心地理服务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在独立生活中心之间进行分配。该部门应不迟于1999年6月30日制定人口资金分配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