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a) “部门”指康复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b) “符合条件的人员”指下列任何人员,但其家庭收入不得超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为中等收入家庭规定的水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b)(1) 经医生或部门证明患有残疾、居住在家中且需要改装车辆以方便出行的残疾儿童的父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b)(2) 经医生或部门证明患有残疾且需要改装车辆以方便出行的残疾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b)(3) 经医生或部门证明患有残疾、居住在家中且需要辅助技术(包括辅助技术设备的评估和使用培训)以实现独立生活的残疾儿童的父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b)(4) 经医生或部门证明患有残疾且需要辅助技术(包括辅助技术设备的评估和使用培训)以实现独立生活的残疾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c) “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指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组建、特许或持有执照或授权证书以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并受本州或美国官员或机构监督的金融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61(d) “辅助技术”指任何用于增强、维持或改善残疾人功能能力的商业采购、改装或定制的物品、设备或产品系统,以及直接协助残疾人选择、获取或使用该物品、设备或产品系统的任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