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鼓励地方社区创建康复计划,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它还寻求为州收集信息,以了解这些计划在帮助残疾人找到工作和获得康复服务方面的有效性。

Section § 19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该部门向希望启动或运营残疾人社区项目的组织提供咨询帮助。这种帮助包括召集感兴趣的人员,了解社区需求,与其他机构合作,规划资金,争取工作合同,设定专业标准,以及妥善保管记录。

Section § 19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聘请会计、工程和销售等领域的专家,以帮助社区康复计划。这些专家就项目是否是个好主意以及实现目标最佳方法提供建议。

Section § 19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的政府机构从运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工坊的非营利团体购买产品和服务。其目的是在实际可行且方便时支持这些团体,确保他们有公平的竞争机会。这适用于为残疾人和盲人提供服务的工坊。

Section § 194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和地方机构直接从运营社区康复计划的非营利组织购买商品和服务,无需进行广告或招标。这些非营利组织必须主要雇用残疾人,这意味着其至少75%的劳动时间必须由残疾人贡献。这些非营利组织需要为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障和失业等特定福利,并让残疾人或其代表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为了保持资格,这些组织不得从事不公平劳动行为,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劳动法律。

此处“残疾人”的定义不包括盲人,而是指那些因残疾而无法在正常竞争性环境中工作的人。

本州的任何州机构、市或县、政治分区或区,无需广告或招标,即可购买由运营社区康复计划、服务残疾人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性加利福尼亚公司制造的材料和用品以及提供的服务,这些公司已表示有意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并且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有意向的社区康复计划之间分配业务,前提是商品或服务符合采购机构的规格和需求,并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该价格由适当的州或地方机构确定,并且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性加利福尼亚公司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1) 根据本节获得的合同工作应由主要由残疾人组成的劳动力执行,以投入合同工作的直接劳动人时百分比衡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2) 就本款而言,“主要”指75%或以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3) 同意根据联邦保险缴款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失业保险法,做出任何非营利公司被允许的选择,以便从根据本节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或采购订单开始,并在此后持续为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障、失业和残疾福利。如果非营利公司停止提供这些福利,则根据本节与该公司签订的任何现有合同或采购订单将被终止,并且在该公司停止提供福利后的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公司授予任何合同或采购订单。就本分项而言,残疾人在从事生产性工作时应被视为雇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4) 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董事会至少有两名董事应由残疾人或残疾人士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组成。同时也是非营利公司雇员的董事不得参与或出席董事会关于劳资合同谈判的讨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5) 为非营利公司的残疾雇员提供福利和其他雇主-雇员协议,这些福利和协议应与每个非营利公司与多数雇员指定的代表之间签订的福利和协议基本相同。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6) 不实施《国家劳动关系法》第8(a)节所定义的任何不公平劳动行为。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a)(7) 遵守《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沃尔什-希利公共合同法》、《瓦格纳-奥戴法》以及州工业福利司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404(b) 就本节而言,“残疾人”指除盲人以外的任何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严重丧失能力,以致目前无法因该残疾而从事正常竞争性就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