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a) 康复部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一项针对残疾人的就业计划,以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使其能够努力实现并获得竞争性融合就业,但须视《预算法》内的拨款情况而定。该计划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a)(1) 应与发展服务部以及第4870.1条(a)款(1)项(B)分项中规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a)(2) 为实体提供合同或拨款,以启动一项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并通过技术援助、提供合同或拨款以使工作场所无障碍、开发行业认可的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机会,以及支持为经理和人力资源专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等方式,激励雇主雇用残疾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 该部应不迟于2022年5月14日、2023年5月14日和2024年5月14日,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根据(a)款要求实施该计划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1) 利益相关者协商的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2) 已发放的合同或拨款数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3) 媒体宣传活动所针对的企业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4) 获得技术援助的企业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5) 获得合同或拨款以使工作场所无障碍的实体数量。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6) 通过与实体合作建立的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计划数量。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26(b)(7) 正在努力实现或已实现竞争性融合就业的计划参与者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