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 自2003年7月1日起,该部门应负责管理以下计划和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1) 部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康复顾问、盲人康复顾问、定向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商业企业计划工作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2) 盲人定向中心,根据第2部分第6章第1条(自第19500节起)的规定提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3) 盲人商业企业计划,根据第2部分第6章第5条(自第19625节起)的规定提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4) 与服务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人士的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a)(5) 根据美国法典第29篇第16章第7分章(自第796节起)为盲人提供的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b) 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该部门还应向其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服务对象提供额外的康复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c) 项目经理应向根据本章设立的部门副主任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 该部门应负责行政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1) 制定、实施和监督与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服务对象相关的政策,包括及时提供辅助技术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2) 为新任盲人康复顾问、聋人康复顾问和顾问教师制定并实施强制性岗前培训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3) 为盲人指定单位的康复主管制定并实施持续的强制性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4) 为盲人康复顾问、聋人康复顾问和顾问教师建立最低专业能力标准,并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在职教育。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5) 就与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服务对象案例相关的问题,向外勤人员提供支持和协助。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6) 就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员工和服务对象的辅助技术需求,向部门提供技术援助。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d)(7) 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内建立并维护一个沟通系统,供服务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使用,以共享资源信息、有效实践和解决问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6(e) 任何由州教育部门全部或部分管理,与盲人、视障人士以及聋哑和听障中等教育学生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相关的计划,应与该部门合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