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工作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指出残疾并不限制一个人独立生活、做出选择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能力。它强调了残疾人中高失业率和贫困率的问题,并倡导通过量身定制的服务和机会来增加就业。本部门的宗旨是帮助康复部制定支持这些目标的有效项目,并与《美国残疾人法案》等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该部门旨在使残疾人能够做出知情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独立,并充分融入社会。项目应尊重个人尊严、隐私,并促进参与和竞争性就业,同时个人应积极参与其康复过程。如果提出请求,家人和倡导者可以参与其中,合格的咨询师对于实现这些目标至关重要。问责措施应支持而非阻碍项目目标的实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1) 工作对个人和社会而言都是一项有价值且重要的活动,它满足了个人生产力的需求,促进独立性,增强自尊,并允许个人参与主流生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2) 残疾是人类经验的自然组成部分,绝不会削弱个人独立生活、享受自主决定权、做出选择、为社会做贡献、追求有意义的职业以及享受融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主流社会的能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3) 作为一个群体,残疾人面临着惊人的失业率和贫困水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4) 通过提供个性化培训、独立生活服务、教育和支持服务,以及在融合工作环境中提供合理便利的就业机会,可以实现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和独立生活的实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5) 残疾人,包括那些有最严重残疾的个人,已经证明如果提供适当的服务和支持 ,他们有能力在融合环境中获得有偿就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a)(6) 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可以使残疾人,包括那些有最 严重残疾的个人,通过获得与其能力和才干相称的有偿就业来追求有意义的职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b) 本部门的宗旨是协助康复部运作全面、协调、有效、高效且负责任的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项目,这些项目旨在评估、规划、开发并为残疾人,特别是那些有最严重残疾的个人,提供符合其优势、资源、优先事项、关注点、能力和才干的服务,以便这些个人能够为有偿就业做准备并从事有偿就业,以及更独立地生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c) 康复部的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项目应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和经修订的1973年《康复法案》中阐明的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d) 康复部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实现以下所有事项所需的工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d)(1) 做出知情的选择和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d)(2) 最大限度地提高 就业、独立性以及在社会主流中的经济和社会自给自足能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d)(3) 实现机会平等以及融入社会所有方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 康复部的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项目、计划和活动应以符合以下原则的方式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1) 尊重个人尊严、个人责任、自主决定权,以及基于残疾人知情选择的独立生活和有意义职业的追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2) 尊重残疾人的隐私、权利和平等获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无障碍格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3) 残疾人,包括那些有最严重残疾的个人,通常应被推定为有能力从事有偿就业,并且提供个性化职业康复服务可以提高他们获得有偿就业的能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4) 促进残疾人的独立性、包容性、融合性以及充分参与。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5) 残疾人应获得在融合环境中获得竞争性就业的机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6) 残疾人应 积极参与自己的康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就其职业目标和目的的选择以及他们所接受的职业康复服务做出有意义和知情的选择。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0(e)(7) 如果残疾人请求、希望或需要支持,则支持父母、家庭成员、监护人、倡导者或授权代表的参与。

Section § 19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立康复部。

在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有康复部。

Section § 1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康复部由康复部部长管理。当本法律部分提及“部”和“部长”时,除非另有说明,它们特指康复部及其部长。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部门局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且州长可随时将其撤换。局长的薪资由《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

州长还可根据局长的推荐任命一名首席副局长。与局长一样,副局长的任期由州长决定,且其薪资依法确定。

局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由州长酌情任免。局长的年薪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六节(自第11550条起)的规定。
经局长推荐,州长可任命一名部门首席副局长,其任期由州长酌情任免。首席副局长的薪资应依法确定。

Section § 19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概述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也适用于此处提及的主任。实质上,它根据这些政府规定,将该主任认定为部门的领导者。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使其能够与美国政府及其机构合作,处理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的法律和法规。

Section § 19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康复部为加州唯一的机构,负责监督职业康复服务的各个方面。这意味着他们负责作出所有关于谁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以及将提供哪些具体服务的决定。

Section § 19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康复部设立一个项目,康复专业人员可以将因工受伤的工人转介到该项目,以检查他们是否符合获得潜在税收抵免的资格。康复部将详细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资格规定和程序。但是,如果受伤工人不符合联邦规定,康复部将不会为他们认证联邦税收抵免资格。此外,康复部可以向雇主或其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以帮助支付确定工人税收抵免资格和认证所涉及的成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5.5(a) 康复部应设立一项计划,授权根据《劳动法》第139.5条规定为工伤工人提供服务的康复专业人员,将客户转介至康复部,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联邦目标就业税收抵免的资格。康复部应规定具体的要件、程序和资格标准。对于不符合联邦《康复法》所规定的资格要件的工伤工人,康复部无须为其联邦目标就业税收抵免目的进行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5.5(b) 康复部应被授权向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收取费用,金额应足以确定工伤工人的资格并为其参与本计划进行认证。

Section § 19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制度。这些行动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的指导方针,以确保部门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90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在获得财务批准后,代表州或其监管的任何机构接受礼物、捐款或遗产。这些捐赠应有利于州或特定的机构,并且可以附带局长认为合适的条件或限制。

局长经财政总监批准,可以代表州并以州的名义接受向该部门或由局长或该部门管理的任何学校或其他机构所作的赠与、捐赠、遗赠和遗赠不动产,只要其判断认为这些赠与、捐赠、遗赠和遗赠不动产对州有利,并且如果捐赠给学校或其他机构,则对该学校或其他机构有利。赠与、捐赠、遗赠和遗赠不动产可以附带局长认为适当的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19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利用州或联邦拨款、捐赠、赠款或报销等多种来源的资金,来设立和运营康复计划。这些计划可以包括为盲人提供的指导中心,以及其他职业康复或独立生活服务。只要遵循适当的预算控制,该法律也允许与其他组织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在资源可用的范围内,该部门可以利用来自国会的拨款、来自私人或公共来源的捐赠、赠款或报销、或来自州拨款(或两者兼有)、或通过从其他州部门转拨资金(受制于常规预算控制)来建立和运营康复计划,包括一个盲人指导中心,或提供职业康复或独立生活服务(包括相关的行政费用),或为此目的与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合作。

Section § 19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从任何来源接收赠与、捐款和拨款,以设立并运行一个奖励计划。为此目的设立了一个名为“公共奖励基金”的专项基金,这笔钱的使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局长可以接受对该基金的捐款,然后用这笔钱颁发奖项。这些奖项旨在表彰那些在雇用残疾人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雇主、建筑师、客户及其他人士。该奖励计划的资金运作规则与通常的政府资金不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a) 部门被授权征集和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赠与、捐款和拨款,以设立、实施和维持一个奖励计划。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b)(1) 特此设立公共奖励基金,该基金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条目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b)(2) 局长可以根据本条接受捐款,并将其存入公共奖励基金,以根据 (c) 款使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b)(3) 《政府法典》第 11005 条和第 16302 条不适用于本条项下的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08.5(c) 为实现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政策,如第 19000 条所规定,局长可以向那些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卓越合作和贡献并值得特别表彰的雇主、建筑师、客户、前客户、被提名或选入名人堂的加州残疾人以及其他人士颁发奖项。

Section § 19009

Explanation
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该部门运营的项目,无需在加州居住一定时间。但如果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则需遵守。

Section § 190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的康复服务不应因其获得用于大学教育的私人赠款、奖学金或奖励而被减少。但是,如果联邦法律明确要求,与大学或学院提供的奖学金、赠款或奖励相关的服务可能会被减少。

Section § 19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联邦政府合作,以实现与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服务相关的联邦法规的目标。它允许该部门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项目有效运行,并能获得充分的联邦支持和福利。

根据协议,该部门应与联邦政府合作,执行与本分部宗旨相关的任何联邦法规的宗旨,并可采纳联邦政府认为必要的管理方法,以确保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服务协议或计划的妥善和高效运作,并可遵守为确保获得此类联邦法规的全部利益所必需的条件。

Section § 19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简单来说就是,加利福尼亚州同意参与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项目。本州接受这项联邦法律所附带的规定和好处,以及未来可能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

本州接受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 (Public Law 113-128) 及其后的任何修订的规定和惠益。

Section § 19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同意遵守在另一条款(第19011条)中提及的某项特定联邦法案中规定的所有规则和条件。通过接受该法案的利益,本州承诺遵守其所有要求。

Section § 190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与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合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这种合作关系可以包括合同和费用分摊,但必须符合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的规定。目标是整合资源,加强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这可能包括共享设施、利用现有的资格信息以及参与联合培训项目,以改善服务提供并避免重复。 该部门还可以与州教育部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合作,为残疾学生提供咨询和支持。此外,它还可以与学校合作,聘请人员协助残疾学生的职业培训。

Section § 19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负责康复服务的部门考虑非英语残疾人士的需求。它规定在这些人士参与康复项目时,必须向他们提供语言协助。此外,只要资金允许,该部门还应为依赖替代沟通方式(例如手语或沟通设备)的个人提供沟通帮助。

Section § 1901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康复部和劳工标准执法司共同制定一项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帮助转介和康复在行业中工作、可能需要支持或帮助的人员。

Section § 19015

Explanation
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州签订协议,向居住在这些州的人们提供本分部中描述的服务。
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州签订互惠协议,以便向相关州的居民提供本分部授权的服务。

Section § 19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制定规则和政策,以保护记录和机密信息。它还指导人们如何申请职业康复服务、确定资格以及进行调查。此外,它还概述了公平听证的程序以及为实现该部门目标所需的其他必要规定。

部门可以制定并颁布管理记录和机密信息保护、职业康复服务申请提交方式和形式、资格调查和确定、公平听证程序以及为实现本部门宗旨而必需的其他法规和政策声明。

Section § 19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研究并收集关于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及其需求的统计数据。

部门可以进行研究并编制与残疾人服务提供或服务需求相关的统计数据。

Section § 1901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提供或拒绝服务时,必须根据联邦职业康复法案设定的指导方针,将个人的经济需求纳入考量。

在提供或拒绝服务时,应根据联邦职业康复法案及据此通过的法规,考虑经济需求。

Section § 19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要求该部门向为盲人提供服务的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具体而言,这些实体应包含适当数量的盲人董事会成员,以妥善代表并满足其所服务社区的需求。“盲人”一词的定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2050节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