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9000
本节强调了工作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指出残疾并不限制一个人独立生活、做出选择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能力。它强调了残疾人中高失业率和贫困率的问题,并倡导通过量身定制的服务和机会来增加就业。本部门的宗旨是帮助康复部制定支持这些目标的有效项目,并与《美国残疾人法案》等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该部门旨在使残疾人能够做出知情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独立,并充分融入社会。项目应尊重个人尊严、隐私,并促进参与和竞争性就业,同时个人应积极参与其康复过程。如果提出请求,家人和倡导者可以参与其中,合格的咨询师对于实现这些目标至关重要。问责措施应支持而非阻碍项目目标的实现。
Section § 19003
本法规定,部门局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且州长可随时将其撤换。局长的薪资由《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
州长还可根据局长的推荐任命一名首席副局长。与局长一样,副局长的任期由州长决定,且其薪资依法确定。
Section § 19004
Section § 19005.1
Section § 1900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康复部设立一个项目,康复专业人员可以将因工受伤的工人转介到该项目,以检查他们是否符合获得潜在税收抵免的资格。康复部将详细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资格规定和程序。但是,如果受伤工人不符合联邦规定,康复部将不会为他们认证联邦税收抵免资格。此外,康复部可以向雇主或其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以帮助支付确定工人税收抵免资格和认证所涉及的成本。
Section § 19007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在获得财务批准后,代表州或其监管的任何机构接受礼物、捐款或遗产。这些捐赠应有利于州或特定的机构,并且可以附带局长认为合适的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19008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利用州或联邦拨款、捐赠、赠款或报销等多种来源的资金,来设立和运营康复计划。这些计划可以包括为盲人提供的指导中心,以及其他职业康复或独立生活服务。只要遵循适当的预算控制,该法律也允许与其他组织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19008.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从任何来源接收赠与、捐款和拨款,以设立并运行一个奖励计划。为此目的设立了一个名为“公共奖励基金”的专项基金,这笔钱的使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局长可以接受对该基金的捐款,然后用这笔钱颁发奖项。这些奖项旨在表彰那些在雇用残疾人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雇主、建筑师、客户及其他人士。该奖励计划的资金运作规则与通常的政府资金不同。
Section § 19009.5
Section § 19010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联邦政府合作,以实现与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服务相关的联邦法规的目标。它允许该部门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项目有效运行,并能获得充分的联邦支持和福利。
Section § 19011
这项法律简单来说就是,加利福尼亚州同意参与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项目。本州接受这项联邦法律所附带的规定和好处,以及未来可能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
Section § 19012
Section § 19013
Section § 19013.5
Section § 19015
Section § 19016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制定规则和政策,以保护记录和机密信息。它还指导人们如何申请职业康复服务、确定资格以及进行调查。此外,它还概述了公平听证的程序以及为实现该部门目标所需的其他必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