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障碍者服务预算程序和财政规定
Section § 4775
Section § 4776
每年8月1日前,各区域中心必须向部门和州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几项内容:预计有多少发育障碍人士将获得服务、提供的服务类型、这些服务的成本、资金来源,以及执行第4509节所需资源的详细说明。
Section § 477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在信息技术规划和采购方面,无需遵循适用于州机构的相同规章制度。这包括购买个人电脑和软件等。相反,州发展服务部和区域中心机构协会需要为这些区域中心制定具体的指导方针,说明他们应如何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与州数据库对接时。
Section § 4777
每年9月1日前,公立学校总监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供重要的估算。这些估算包括州内将获得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数量、按服务或教育类别划分的预计总成本,以及用于支付这些成本的预计收入来源。
Section § 477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只要有可能,指定用于发育障碍项目的资金能在每年的8月1日之前分配给这些项目。
Section § 4780
本节允许该部门接收和使用来自各种来源(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资金,以通过区域中心提供服务。该部门还可以将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资金用于这些目的,只要它们不超出立法机关设定的预算限制。
Section § 4780.5
Section § 4781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接收和使用金钱或财产形式的捐赠,以支持其目标。它还允许秘书与各种实体签订协议,以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4781.5
在2006-07财政年度,加州的区域中心被限制使用资金启动新项目,除非符合特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解决紧急健康或安全需求,开发提供融合性工作或社会活动的项目,或让现有服务提供者参与增加融合度并提高“工作票”计划参与度的就业活动。
本节规定的启动项目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区域中心需要获得部门批准并遵循特定的拨款标准。例外情况包括来自部门社区安置计划的资金以及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4781.6
加州的区域中心不能使用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来启动新项目,除非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或在特殊情况下。他们还需要在支出前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社区安置计划流程预留的资金。
Section § 4786
Section § 4787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智障人士从州立机构迁入社区环境时,资金应如何管理。州政府会估算这些个体新社区服务的成本,并根据每个区域中心当年计划安置的人数来分配资金。如果有人迁入其原区域之外的社区,相关资金应随之转移到新的支持中心。超出安置目标的中心会获得额外资金,前提是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反之,未能达到目标的中心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那些有额外安置需求的中心。州立机构人口减少所产生的任何节余,经批准后可转移给区域中心,以支持这些迁入社区生活的行动,但这并不会改变智障人士获得服务的法定权利。
Section § 4790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区域中心为发育障碍人士选择最佳的院外安置方案,而不是过度依赖州立医院。其目标是减少不当安置和不必要的州立医院住院时间。作为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四个区域中心将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州立医院护理费用,并可将这些资金用于更好地服务患者的社区护理选项。这些中心将根据其参与意愿、提供社区护理的能力以及服务质量进行选择。此外,其中一个中心必须拥有较高比例的非医院安置。
Section § 4791
本节允许加州区域中心在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暂时调整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员工要求,前提是这些变更不会损害客户或影响资金和合规性。具体而言,如果服务提供者的付款减少,则允许进行这些修改,条件是客户安全或服务质量不受损害,付款不受影响,且法律未被违反。
此类变更需要详细载明在区域中心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中。此外,在此期间,社区日间项目、居家喘息服务机构和住宿服务提供者的某些报告要求被暂停。然而,服务提供者仍需在项目审查期间向区域中心个案经理更新客户进展情况。
Section § 47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预算规则生效,发育服务部必须想办法从发育服务领域节省高达1亿美元的资金。法律鼓励该部门在进行这些削减或节余时,尽量减少对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改变支出模式、使用剩余的合同资金或其他行政节余。法律还允许包括家庭、倡导团体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意见,以帮助确定潜在的节余策略。
如果这些节余得以实施,该部门必须在1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