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了实现以下各项,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之间需要改进合作努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1) 提高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之间的领导力、沟通和组织效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2) 降低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提供服务时的成本并最大程度地降低财政风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3) 服务的连续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4) 改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的精神健康结果的质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5) 通过发挥每个组织的优势,优化机构资源的利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6) 及时解决冲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 为了实现 (a) 款中规定的成果,每个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应在1999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 确定负责以下所有事项的工作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A) 协调两个机构之间的服务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B) 识别双方共同关注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C) 为由两个系统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进行问题解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2) 为由两个系统提供服务的人员制定危机干预总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下班后紧急响应系统、机构间通知指南和后续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3)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每位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在被县运营或签约的急性住院精神卫生机构收治后,应尽快由区域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精神卫生机构联合召开病例会议。病例会议应确认诊断和治疗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4)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对入住精神卫生住院机构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的规划应由区域中心和地方精神卫生机构协作进行,并应尽快或在治疗人员认为适当时开始。出院计划应包括后续治疗需求以及负责这些服务的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5)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区域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应协作规划并向社区服务提供者(包括日间项目、居住设施和中级护理设施)提供关于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培训。该培训应包括危机预防,重点是主动识别危机并有效干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6)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法规定义的范围内,就每个消费者的现有诊断和医疗必要性达成一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c) 当地方问题解决机制已用尽且两个地方机构均请求州级参与时,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协作向地方服务区域提供全州范围的视角和技术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 地方区域中心主任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需要但每年至少会面一次,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1) 审查机构间协作的有效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2) 解决两个机构之间任何悬而未决的政策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3) 确定两个机构之间持续协作努力的方向和优先事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e) 每份谅解备忘录的副本应在完成或修订时转交至州发育服务部。本部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谅解备忘录的副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 每年5月15日前,本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1) 每个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联合制定的谅解备忘录的现状,并指出实现本节规定成果的任何障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2) 按区域中心服务范围划分的移动危机干预服务(包括通用服务)的可用性,包括供应商名称和支付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