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提供满足区域中心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特定需求的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性。它的目标是找到识别这些服务对象的方法,并弄清楚应该向他们提供什么样的心理健康服务。

Section § 46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加州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其目标是加强领导力、沟通,降低成本,并改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个人的精神健康结果。到1999年7月1日,这些机构必须制定协议,涵盖职责、危机干预计划以及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个人举行的协作病例会议。

程序还必须解决精神卫生机构入院规划问题,包括联合出院计划和关于危机预防的协调员工培训。各机构负责人应每年会面,审查合作成效并讨论优先事项。这些协议的副本应向公众提供。每年,关于这些谅解备忘录进展的信息应提交给立法机关,包括移动危机服务和紧急住房选择的详细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了实现以下各项,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之间需要改进合作努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1) 提高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之间的领导力、沟通和组织效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2) 降低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提供服务时的成本并最大程度地降低财政风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3) 服务的连续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4) 改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的精神健康结果的质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5) 通过发挥每个组织的优势,优化机构资源的利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a)(6) 及时解决冲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 为了实现 (a) 款中规定的成果,每个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应在1999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 确定负责以下所有事项的工作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A) 协调两个机构之间的服务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B) 识别双方共同关注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1)(C) 为由两个系统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进行问题解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2) 为由两个系统提供服务的人员制定危机干预总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下班后紧急响应系统、机构间通知指南和后续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3)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每位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在被县运营或签约的急性住院精神卫生机构收治后,应尽快由区域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精神卫生机构联合召开病例会议。病例会议应确认诊断和治疗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4)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对入住精神卫生住院机构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的规划应由区域中心和地方精神卫生机构协作进行,并应尽快或在治疗人员认为适当时开始。出院计划应包括后续治疗需求以及负责这些服务的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5)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区域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应协作规划并向社区服务提供者(包括日间项目、居住设施和中级护理设施)提供关于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培训。该培训应包括危机预防,重点是主动识别危机并有效干预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的消费者。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b)(6) 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法规定义的范围内,就每个消费者的现有诊断和医疗必要性达成一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c) 当地方问题解决机制已用尽且两个地方机构均请求州级参与时,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协作向地方服务区域提供全州范围的视角和技术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 地方区域中心主任和县精神卫生机构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需要但每年至少会面一次,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1) 审查机构间协作的有效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2) 解决两个机构之间任何悬而未决的政策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d)(3) 确定两个机构之间持续协作努力的方向和优先事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e) 每份谅解备忘录的副本应在完成或修订时转交至州发育服务部。本部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谅解备忘录的副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 每年5月15日前,本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1) 每个区域中心和县精神卫生机构联合制定的谅解备忘录的现状,并指出实现本节规定成果的任何障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6.1(f)(2) 按区域中心服务范围划分的移动危机干预服务(包括通用服务)的可用性,包括供应商名称和支付费率。

Section § 4696.3

Explanation
区域中心必须在某人被强制精神病拘留或被置于特定类型的精神健康监护之下时,告知客户权利倡导者。

Section § 4697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反映真实成本,并有助于确保服务质量和稳定性。

法律强调了创建符合这些个人及其家庭需求的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它强调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许可和监督,以在尊重消费者隐私和选择的同时保护其权利。

法律鼓励系统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作,使服务系统与消费者的价值观和目标保持一致。它还要求州发育服务部召开会议审查和改进服务,重点关注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资格认定流程、制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费率,以及加强监督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a)(1) 社区中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提供者确定支付费率的方法应反映确保高质量和稳定服务的实际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a)(2) 州法律和法规应反映社区型服务和支持的类型和设计,以最好地满足发育障碍人士及其家庭的需求和选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a)(3) 服务和支持提供者的许可、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对于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满意度是必要的,并且应以尊重消费者隐私和选择、响应消费者和家庭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复杂性和重复、促进州机构、区域中心和提供者之间在提供高质量服务和支持方面的伙伴关系,并迅速响应以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健康的方式实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a)(4) 系统利益相关者必须持续协作,以确保服务和支持交付系统的设计、资金方法和监督反映受服务者的价值观和目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b)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发育服务部应酌情促成系统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席会议,以审查服务交付系统并在需要时提出改革建议。这些努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b)(1) 区域中心为服务和支持提供者授予供应商资格的流程,并就改进服务和支持质量以及消费者和家庭在选择提供者方面的选择提出建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b)(2) 费率设定方法和建议,以在提供服务和支持时强调质量、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本效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7(b)(3) 州和地方机构的各种监督和审查职能,以及关于提高效率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