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95

Explanation
州发展服务部将与参与的社区学院合作,在全州范围内提供一个标准培训项目。这个项目是为那些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支持的居住设施的主管或持证人设计的。它将以大学课程的形式提供,参与者可以获得大学学分。

Section § 46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工作的直接护理人员,必须完成两门独立的35小时培训课程或通过相应的考试。2001年1月1日前受雇的人员,必须在2002年1月1日前完成第一门培训,并在2003年1月1日前完成第二门培训。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人员,必须在受雇后一年内完成第一门培训,并在两年内完成第二门培训。不遵守规定的人员,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不得继续提供护理服务。紧急法规将制定详细的培训、执行和可能的豁免规则,确保消费者安全不受损害。

这些法规还将涉及继续教育,并将暂时免于某些审查,以加快其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a) 在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中受雇的每位直接护理人员,应被要求令人满意地完成两门35小时的基于能力的培训课程(经部门与社区护理机构直接护理培训工作组协商后批准),或通过针对每个35小时培训环节的部门批准的能力测试。本款适用的每位直接护理人员,应通过适用于该培训环节的能力测试,以证明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基于能力的培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b) 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受雇于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的每位直接护理人员,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令人满意地完成第一门必修的基于能力的培训课程或通过适用于该培训环节的部门批准的能力测试,并在2003年1月1日之前令人满意地完成第二门基于能力的培训课程或通过适用于该培训环节的部门批准的能力测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c) 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受雇于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的每位直接护理人员,应自该人员受雇之日起一年内令人满意地完成第一门必修的基于能力的培训课程或通过适用于该培训环节的部门批准的能力测试,并自该人员受雇之日起两年内令人满意地完成第二门基于能力的培训课程或通过适用于该培训环节的部门批准的能力测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d) 不遵守本节规定的直接护理人员,不得继续向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中的消费者提供直接护理,除非经部门根据依据 (e) 款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条件另行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e) 部门应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规定。这些法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e)(1) 令人满意地完成70小时直接护理人员培训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e)(2) 执行培训规定的条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e)(3) 超出最初70小时必修培训的持续教育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e)(4) 豁免人员培训和能力测试要求的条款,但豁免不得对居住在接受区域中心资助的持牌社区护理机构中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695.2(f) 部门依据 (e)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符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紧急法规的首次通过和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首次紧急法规和这些法规的首次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由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且有效期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