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障碍者服务发育障碍人士康复服务
Section § 4850
Section § 4850.2
本节指出,本章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区域中心购买的康复服务,但也有一些例外。它还明确,本节内容不会限制法律中其他部分,特别是第4502节所提及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48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通过区域中心为发育障碍成年人提供的康复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康复服务”旨在支持个人达到其最高职业功能水平。这些服务包括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旨在为个人就业或职业康复做准备。
“个人计划”是指由区域中心制定的综合计划,而“个人康复服务计划”则专门针对就业目标。“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这两个术语描述了为残疾人提供的不同类型的工作相关服务和环境。
所提及的“部”是州发育服务部,“CARF”是康复设施认证委员会。该法律还描述了“融合性工作”,这涉及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起工作就业的环境。
“支持性就业安置”包括为保持就业而提供的持续支持服务,而“允许的支持性就业服务”则被列为职业开发和必要的持续支持。“小组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指的是不同级别的职业指导支持。
Section § 4852
Section § 4853
如果一个人被转介到工作活动计划接受职业培训服务,他们将被推定为合格,最长可达90天。在此期间,该计划必须报告此人在五个方面的工作技能:工作中的安全行为、注意力持续时间、遵循简单指令的能力、基本沟通技能和出勤情况。
这份报告将帮助一个团队决定将此人转介到工作计划是否适当。
Section § 4854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接受康复服务的人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时,服务提供者必须设定明确的目标。这些目标有助于衡量个人是否能在几个方面达到或保持就业目标。具体来说,计划应解决个人在特定时间内工作的能力、保持特定水平的生产力和出勤率,以及在工作环境中表现出适当行为的能力。
Section § 4854.1
这项法律要求个人项目计划规划团队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审查某些方面。他们必须检查一个人的就业安置是否合适,工作活动计划或支持性就业计划中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并评估个人的康复服务计划。
Section § 4855
Section § 4856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中心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以确保他们符合服务质量、个人保护和法规遵从性方面的特定标准。如果提供者不遵守规定,区域中心可以施加制裁,例如暂停新转介、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出于安全原因撤离消费者,或终止其批准的供应商资格。
如果提供者受到制裁,他们可能需要迅速调整服务以避免进一步的后果。如果提供者不同意制裁,他们有权要求复审。如果问题得到解决,因安全原因被从项目中撤离的个人可以自行选择返回。
Section § 4857
Section § 4857.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只能从授权的提供者那里购买康复服务。这些提供者必须根据特定法规获得官方批准,即“供应商资格”。如果康复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就已经提供服务,他们将自动被视为已获批准。
Section § 4858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工作活动项目都必须每年评估其参与者,以确定他们是否会受益于职业康复服务,例如支持性就业。如果这些服务看起来会有帮助,项目必须与区域中心合作,根据个人的项目计划,将参与者转介给康复部。
Section § 4859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规则,用于设定工作活动项目服务的公平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费率。这些费率应反映提供服务的实际合理成本,并且每两年审查一次。部门将评估并采纳截至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费率,直到下一次费率制定。此外,区域中心必须支付这些已确定的工作活动项目费率。
Section § 4860
本节概述了辅助就业服务的规定,包括部门如何确定和公布个性化服务和团体服务的小时费率。就业指导员的差旅费报销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对于团体服务,消费者应同时开始和结束工作,除非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如果团体人数低于规定数量,资助可能会被终止。本节规定了入组、工作安置和留任的费用,并附有这些费用适用的条件。尽管有其他法规,区域中心必须支付本节规定的费率,并且它们参与一项年度调查,该调查收集有关安置、工作类型、费率成本和消费者工作详情的信息。调查结果将纳入部门的财政估算中。
Section § 4861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中心与新的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项目合作,前提是这些项目能够提供有效的服务并计划达到认证标准。获得批准的支持性就业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费率获得报酬,而新的工作活动项目则从部门网站获取其费率。即使一个项目尚未获得CARF认证,如果它们符合康复部的标准,承诺在三年内申请CARF认证,并在四年内获得认证,区域中心也可以向其购买服务。区域中心将根据社区对这些项目的需求、供应商的服务能力、遵守要求的情况以及在为消费者整合有偿就业方面的成功来批准新的或现有供应商的提案。
Section § 4862
本节规定了工作活动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获得工作技能的项目)的最低工作日时长。标准工作日必须至少五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通常,工作日时长应与之前确定的时期保持一致,除非获得批准的更改。
如果项目希望更改其工作日时长,必须获得区域中心的书面批准,区域中心也可能因此调整项目费率。针对个别消费者需求的调整,可在区域中心根据个人项目规划团队的建议批准后进行。任何更改都必须书面记录,并向区域中心说明原因。
Section § 4863
本法律条款允许工作活动项目和区域中心从全天计费改为按小时计费,但前提是不能增加区域中心的费用。为此,项目必须在希望开始按小时计费前至少60天提交申请。一旦开始按小时计费,他们必须至少使用一年。此外,当他们使用按小时计费时,第4851条中的某些定义将不适用。
Section § 4864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部门必须批准支付工作活动和支持性就业计划中的缺勤日。供应商可以对这些缺勤收费,但仅限于超出他们过去一年通常平均缺勤天数的日子。
Section § 4865
Section § 4865.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必须继续按照2004年6月30日的标准,支付教练与客户比例为1:3的辅助就业小组的现有费率。但这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该小组必须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成立,在2004年5月1日之前保持1:3的比例,并且雇主只愿意容纳不超过三名客户。州发展服务部将与区域中心协商,决定这些条件是否满足,其决定是最终的。小组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满足特定要求,否则可能面临资金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