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查阅记录
Section § 472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背景下,“查阅”和“记录”的含义。“查阅”是指查看、审查并获取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记录的权利。虽然您可能需要支付复印费,但费用不能高到阻止您获取记录,并且查找或检索记录不收取任何费用。“记录”包括由特定机构保存的、关于发育障碍人士的任何信息,无论其存储方式如何。
Section § 4726
本条规定,申请或接受服务的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可以根据请求查阅自己的记录。这包括根据特定法律条款帮助做出发育服务决定的人。查阅记录可用于任何目的,例如对某项决定提出上诉,除非有具体法律禁止共享这些记录。
Section § 4727
本法律规定,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护士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无需披露接受者或申请者家庭成员告知他们的保密信息。
Section § 4728
Section § 4729
如果有人要求查阅区域中心或州营机构的记录,该机构必须告知他们一些事项。他们需要说明他们拥有哪些类型的记录,谁负责保管这些记录,并解释获取查阅的规定。他们还需要告知人们复制记录副本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4731
如果您觉得自己的权利被区域中心、州营机构或服务提供者不当拒绝或处理不当,您可以提出投诉。首先联系区域中心或机构的主任,他们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回复。如果您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升级至发展服务部主任。他们将在45天内提供最终决定。此外,发展服务部每年会记录投诉的数量和类型,并免费分享摘要。请记住,这不适用于关于服务具体内容(如帮助的数量或类型)的争议——那些有不同的上诉途径。在申请服务或参加服务会议时,您将以您的首选语言被告知提出投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