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医疗保健未获补偿医疗援助
Section § 16920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打算如何使用1988-89财政年度的资金,以帮助那些为无赞助患者提供免费护理的医院。这些付款将基于每家医院在1988年全州范围内提供此类护理所占的份额。目标是部分补偿医院,并鼓励它们继续为无赞助患者提供和改善护理的可及性。
“无偿护理费用”包括慈善护理和一半的坏账,而“无偿护理成本”则使用医院的成本-费用比率计算。
Section § 1692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为医疗保健目的拨付的资金将分配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县立和非县立医院。具体来说,这些医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运营急诊室、遵守特定的急诊护理标准、为贫困(低收入)患者提供护理、是儿童医院,或者根据其他州法规被认定为小型和乡村医院。
Section § 16922
本节解释了如何将资金分配给医院以支付未获补偿的护理费用。为了计算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能获得多少资金,首先会计算每家医院的未获补偿护理总费用,然后将其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的总费用进行比较。接着,每家医院的份额会乘以可用于医院支付的资金总额,以确定其具体的支付金额。主计长会将这笔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每家医院。
Section § 1692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个办公室的四项主要职责。首先,它必须审查和处理季度财务和利用数据,然后在 1989 年某个指定日期后的 30 天内计算并分配资金。其次,计算结果应在 40 天内与主计长共享。第三,数据报告必须整合到现有的现场审计流程中。最后,该办公室必须制定程序,以追回任何违反本法律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某些部分而支出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