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 二千六百五十九万七千美元 ($26,597,000) 从普通基金拨付给该部门,用于1989-90财政年度,分配给根据第16703条 (d) 款获得资金的每个县。每个县根据本条规定的最高拨款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1) 一亿二千六百五十九万七千美元 ($126,597,000) 应乘以根据第16703条 (d) 款确定的每个县的百分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2) 对于每个县,根据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IRCA) 新合法化的居住在该县的人员所占的百分比,除以所有符合本条规定获得资金的县的IRCA新合法化人员总数,以此确定百分比。部门应为此目的使用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最新数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3) 每个县在 (2) 款中确定的百分比随后应乘以一亿二千六百五十九万七千美元 ($126,597,0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4) 对于每个县,从 (1) 款确定的金额中减去 (3) 款确定的金额。如果结果为负数,则不向该县拨款。如果结果为正数,该金额应为该县的最高拨款额,并应以与根据第16703条 (d) 款提供的资金相同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提供给该县,但部门应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确定的每个县的拨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5) 为计算本条规定的1989-90财政年度报销款项之目的,如果一个县根据第16703条获得的拨款、从联邦州合法化影响援助拨款(用于贫困人口医疗)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其在本条中获得的资金份额之和,少于该县在1988-89财政年度根据第16703条获得的资金金额,州应向该县报销差额。为计算本条规定的报销款项之目的,如果一个县从其根据第16703条获得的1990-91财政年度拨款、从州合法化影响援助拨款获得的金额,加上根据1990年法规第1323章第1条 (b) 款和1990年法规第467章进行的削减金额之和,少于该县在1988-89财政年度根据第16703条获得的资金金额,州应报销差额。如果部门认定该县未尽合理努力记录和申请联邦SLIAG贫困人口医疗资金,部门应拒绝报销。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6)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6)(5) 款中规定的计算应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且该县所有该财政年度的索赔均已裁定后进行。对于1989-90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资金的索赔应不迟于1992年4月30日提交,如果获得部门批准,应不迟于1992年6月30日予以报销。对于1990-91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资金的索赔应不迟于1993年4月30日提交,如果获得部门批准,应不迟于1993年6月30日予以报销。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a)(7) 如果一个县提交了特定年份所提供服务的额外索赔,并且在该年份已根据 (5) 款获得资金,部门应将普通基金报销至根据 (5) 款从联邦州合法化影响援助拨款中收到的金额,该金额原本应根据额外索赔支付给该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91(b) 在确定一个县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记录和申请联邦州合法化影响援助拨款资金时,部门可以要求该县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法,或采用联邦社会保障匹配成本文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