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贫困人口医疗保健计划总则
Section § 1694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贫困人口医疗保健计划的资金如何分配和管理。每年,卫生部门负责决定不同账户的资金将使用多少百分比。在1989-90财政年度,资金分配给医院服务账户(59.5%)、医生服务账户(12.2%)和未分配账户(28.3%)。
这项法律在县级卫生服务基金中设立了一个专门账户,名为加州贫困人口医疗保健计划(CHIP)账户。资金从立法拨款中存入CHIP账户,这些拨款专门用于此医疗保健目的。这些资金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进行追踪,且不得转入其他账户,除非用于特定的投资目的。
Section § 16941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特定县之间如何为一项特定的公共服务计划分配资金。资金根据分配给每个县的百分比进行划分,这些百分比被称为CHIP(儿童健康倡议计划)拨款。例如,洛杉矶获得最大份额,约为43.8%,而莱克县获得的份额较小,仅为0.18%。
Section § 169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的县如何调动其分配到的资金。其中,用于医院、医生和其他医疗服务的各项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十七分之七)将被转入农村医疗服务账户。剩余部分则转入县医疗服务计划账户,用于另一相关条款(16809.5)中规定的目的。所有资金划转都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16942
本法律规定,本章下拨付的资金应尽可能以与其他相关资金类似的方式进行管理,并遵循特定的条件和要求。第16804.1条和第16818条的规定适用于由这些资金支持的任何服务。
它还指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根据第16817条设立的县的权力保持不变。
此外,各县必须按照第16915条规定的方式,报告使用这些资金所服务的个人的服务、成本和社会人口学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