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a) 百分之十二点二,或CHIP账户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源自医师服务账户的该部分资金,根据第16941条规定分配给各县的款项,应被用于支持或支付无偿医师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b) 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中,最高可达百分之五十可由各县用于支付新合同,生效日期不早于1989年7月,与私人执业医师签订,用于在非县属或非县营的医疗机构中提供急诊、产科和儿科服务,且这些服务的可及性受到严重限制的地区。这些合同可规定对根据第16952条 (f) 款所述患者所获得的医师服务进行部分或全额报销,并应遵守第16955条 (d) 款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c) 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中,至少百分之五十应转入根据第16952条设立并根据第3.5条(自第16951条起)进行管理的县医师服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