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6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使用未分配账户的资金,以支持那些无力支付且未被保险或联邦项目覆盖的人群的医疗保健服务。MISP县应将其资金的28.3%用于维持或加强这些服务,并在适用情况下考虑市级公共卫生部门。此外,各县可将这些资金中最高达5%或5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用于购买设备和固定资产,但单笔购买上限为1万美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60(a) 百分之二十八点三,或在每个MISP县根据第16941节获得的财政年度拨款中,来自基金未分配账户的该项目账户的百分比,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十三部分第二章第二条(自第30121节开始)的规定,由县酌情决定支出,以维持和加强自1989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用于那些无力支付且其服务将不被私人保险或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覆盖的患者。在设有市级公共卫生部门的MISP县,县在使用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时,应考虑这些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60(b) 县可将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中最高达百分之五或五万美元 ($50,000)(以较高者为准)用于与购买设备和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但是,单笔支出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Section § 16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医疗保健服务仅提供给无力支付费用且无法获得私人保险或联邦资助医疗保健项目的患者。这包括其他健康与安全法规中特定条款所定义的服务。

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仅包括《健康与安全法》第 14021 条和第 14132 条、前第 1 部(从第 100 条开始)以及第 27 条 (a) 款所规定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中明确的医疗保健服务,这些服务提供给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且其费用无法通过私人保险或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任何项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