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60(a) 百分之二十八点三,或在每个MISP县根据第16941节获得的财政年度拨款中,来自基金未分配账户的该项目账户的百分比,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十三部分第二章第二条(自第30121节开始)的规定,由县酌情决定支出,以维持和加强自1989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用于那些无力支付且其服务将不被私人保险或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覆盖的患者。在设有市级公共卫生部门的MISP县,县在使用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时,应考虑这些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60(b) 县可将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中最高达百分之五或五万美元 ($50,000)(以较高者为准)用于与购买设备和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但是,单笔支出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