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明确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应使用本章中提供的定义来解释本部分中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6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CMSP县”。它指的是一个选择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的县,通过遵循另一条款(第16809条)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CMSP县”指已根据第16809条规定选择参与CMSP的县。

Section § 16902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部”这个术语,指的是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6903

Explanation

本节仅将“基金”一词定义为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

“基金”指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

Section § 169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医院服务”是指由公立或私立医院提供的服务,这些医院必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获得许可。
“医院服务”指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公立和私立医院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6905

Explanation
本节将“MISP县”定义为运营自身医疗计划,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人群提供服务的县。这可以通过县政府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与选定的服务提供商合作来完成。

Section § 169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产科服务”定义为包括由执业医师为孕妇提供的妊娠诊断以及所有相关的医疗服务,涵盖从受孕之时起直至妊娠结束当月结束后90天的期间。

Section § 16906

Explanation

“办公室”一词指的是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

“办公室”指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

Section § 169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儿科服务”定义为由执业医师向从出生到21岁的人提供的医疗护理。它还特别包括医师在分娩和助产时的在场。

“儿科服务”指任何执业医师向从出生到21岁的人员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并应包括参与分娩和助产。

Section § 169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医师服务”定义为由持有有效医疗执照的医生提供的任何服务。

“医师服务”指由执业医师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69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分配和使用的资金,可供符合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所界定的“慈善医疗”定义的患者使用。换句话说,如果患者被认定为接受慈善医疗,他们就有资格使用这些特定资金。

为第16946条 (b) 款 (1) 项之目的,以及由第16932条确定并根据第16946条 (b) 款 (1) 项分配的资金,以及第16946条 (d) 款 (3) 项对这些资金的适用,所有符合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Office of Statewide Health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8740条 (d) 款规定所界定的慈善医疗定义的患者,均有资格使用本章项下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