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解决和预防原本可以成为社会中富有生产力并自给自足的成员的个人和家庭沦为或继续作为公共援助受助人,是一项全州关注的事项。卫生与福利局局长应拥有全权指导、监督和协调卫生与福利局各州部门提供的所有与此事项相关的服务,以实现本章宗旨。
行政康复与就业协调
Section § 10650
本法律声明,州政府有必要防止那些本可以自给自足的个人和家庭需要公共援助。卫生与福利局局长有权管理和协调与此问题相关的州政府服务,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
自给自足的个人 公共援助预防 全州关注事项
Section § 10651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为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培训、康复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减少贫困并降低对援助的依赖。它的目标是协调与职业教育和就业相关的各项州服务,以确保没有浪费性的重复,并提供尽可能最好的服务。
本章的宗旨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51(a) 通过特别关注和强调现有及潜在公共援助受助人的培训、康复和就业,以对抗贫困并减少依赖,并预防他们未来的失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51(b) 整合和协调所有与公共援助受助人的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就业相关的州服务和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51(c) 避免培训、康复和就业服务的重复和碎片化,并代表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尽可能最有效的服务。
减贫 公共援助 职业培训
Section § 106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康复部合作,找出那些可以从职业康复服务中受益的公共援助受助人。他们必须签订一份全州范围的协议,详细说明如何实施康复计划,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联邦资金。该协议可以包括资金调拨,但需经财政总监批准,目的是增加用于这些服务的资金。所有获得的额外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职业康复,以帮助现有、前任或未来的公共援助受助人。
该部门和州康复部应联合行动,选择根据联邦或州职业康复法律(或两者兼有)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需要并能够受益于本章规定的康复服务的公共援助受助人。
这两个部门应签订一项全州范围的协议,旨在实施本条规定。
这两个部门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协议,应包含旨在最有效利用这两个部门可获得的所有联邦资金的计划。此类计划可包括预算调拨,但须经财政总监授权,当此类调拨将导致可用于为公共援助受助人以及前受助人和潜在受助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的资金增加时。
因实施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和计划而增加的所有可用资金,应专门用于为现有、前任或潜在的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公共援助受助人 职业康复服务 全州协议
Section § 10653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部门负责选择公共援助受助人参加培训和就业准备项目。他们还必须提供服务,帮助这些受助人为各种州和联邦部门提供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做好准备。目标是确保公共援助受助人能够充分利用这些项目,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和就业技能。
公共援助受助人 培训项目 职业教育
Section § 10654
这项法律规定,州教育部的职业教育司主要负责对领取公共援助的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它要求卫生与福利局局长和就业发展部与教育部合作,为公共援助受助人量身定制职业教育项目。目的是帮助这些人提高自给自足的能力。就业发展部负责确定需要哪种类型的教育以及需要教育的人数。
州教育部职业教育司应主要负责公共援助受助人的教育和培训。卫生与福利局局长应通过就业发展部与州教育部合作,制定职业教育计划,以满足公共援助受助人的特定要求和需求,只要确定此类专项计划将显著提高受助人实现自给自足或自主的能力。就业发展部应确定需要此类教育的人员的种类、质量和数量。
职业教育 公共援助受助人 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