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公共社会服务的管理对整个州都非常重要。指定的部门有权监督这些服务的所有方面,但不包括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尤其是在涉及联邦或州资金的情况下,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Section § 10600.1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承接并负责此前由州卫生部和州福利支付部管理的大部分职责和职能,但不包括与健康和福利支付相关的特定章节。这一调整涉及多项社会服务职能,但不包括精神健康或发育障碍项目,这些项目仍由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负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0.1(a) 州社会服务部承继并被赋予此前由州卫生部或州福利支付部根据本分部规定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但不包括第3部分中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第8.5章(自第14500条起)和第8.7章(自第14520条起)所包含的规定,生效日期为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一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0.1(b) 州社会服务部亦承继并被赋予此前由州卫生部就其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章和第十六章履行的残疾认定职能所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但,本款不得赋予州社会服务部对由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管理的精神障碍或发育障碍人士援助或康复计划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Section § 10600.2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管理所有以前由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使用的记录、办公场所、设备、资金、财产及其他资源。这项职责涵盖了该部门履行前一节所述的职能和职责所需的一切。

州社会服务部应占有和控制所有为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在履行其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时所持有或使用的记录、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这些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已根据第10600.1条赋予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0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本条文1977年修订时,某些以前在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手下工作的州公务员,将被调到州社会服务部。这些雇员的职位身份、职务和权利在调动后将保持不变,确保他们根据《州公务员法》保留其职位和福利,除非他们的职位明确豁免于公务员规则。

Section § 1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使用其可用的任何资金,或用于管理其负责的法律,只要它遵守法律规定。

Section § 10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在2003年4月1日前建立一个审查县级儿童福利服务的系统。审查范围包括儿童保护、寄养和收养等领域。该系统必须遵守联邦法规才能获得资金并改进服务。一个由多个机构和组织组成的工作组将规划如何进行审查,包括制定衡量成果的标准和流程。

目标是确保各县达到特定的绩效指标,包括儿童安全和及时调查虐待案件。各县必须报告其进展,如果未能达标,可以获得帮助。此外,州政府还应向立法机构分享审查结果和所需的改进信息。

该系统还涉及资金分配,以支持各县实现绩效目标,并且各县必须对其结果负责。审查包括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纳入关于青少年需求和优势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以审查所有县级儿童福利系统。这些审查应涵盖儿童保护服务、寄养服务、收养、家庭维护、家庭支持和独立生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b) 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应最大限度地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E分章(自第470条起)规定的联邦资金接收法规(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0条及后续条款),并确保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B分章(自第421条起)规定的州计划要求(美国法典第42卷第621条及后续条款)。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c)(1) 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应召集一个工作组,由司法委员会、加州社会服务部、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教育部、司法部、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州部门或机构、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青年联络组织以及加州部落代表、相关儿童权益倡导组织、研究人员和寄养家长组织组成。该工作组应制定一项工作计划,依照本条进行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包括对案件信息进行定性同行审查的流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c)(2) 至少,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工作组应考虑州根据联邦法规制定的任何现有联邦项目改进计划、待衡量的结果指标、每个指标的合规门槛、实施时间表、县级审查周期、将采用的统一流程、程序和审查工具、纠正措施流程,以及实施本条要求所需的任何资金或人员增加。该机构应广泛考虑与所有实体合作,以便充分交流信息和协调工作,以改善寄养青年和家庭的成果。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d)(1) 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的结果指标应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B分章(自第421条起)和E分章(自第470条起)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法规(《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355至1357部分,含首尾两部分)授权的联邦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措施和标准保持一致,以衡量儿童和家庭成果以及系统因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d)(2) 根据本条规定的第一个审查周期内,每个县都应根据为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设定的结果指标接受审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d)(3) 对于后续审查,工作组应考虑是否设立额外的结果指标,以支持联邦成果和任何项目改进计划,并促进加州儿童福利服务系统中的儿童和家庭的良好健康、心理健康、行为、教育及其他相关成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d)(4) 工作组应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更新第(1)款所述的结果指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e)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识别并推广儿童福利服务提供方面的最佳实践,以实现根据(d)款设立的可衡量成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f)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从2002-03财政年度开始,每年向众议院和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以及适当的立法政策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f)(1) 该部门在规划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进行的联邦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方面的进展,以及联邦审查完成后,该审查的结果、州对结果的回应,以及州制定的任何项目改进计划的详细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f)(2) 该部门在实施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方面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时间表、将采用的流程,以及州或地方层面为实施本条要求所需的任何资金或人员增加。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f)(3) 县级自我评估和县级系统改进计划中确定的儿童福利系统改进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关于阻碍系统改进的常见法定、监管或财政障碍的信息,克服这些障碍的任何建议,以及(如适用)根据 (i) 款规定提供给各县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信息。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g) 自2003年4月1日起,现有的县级合规审查系统应暂停,以便为州社会服务部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向各县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准备过渡到新的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h) 自2004年1月1日起,该部门应开始对加州各县进行单独的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未达到所审查的成果衡量指标既定合规门槛的县级儿童福利系统,应获得由州和同级县行政人员组成的团队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协助实施最佳实践,提高其绩效并朝着达到既定合规水平迈进。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i)(1) 如果年度预算案中拨款,以使各县能够实施方法来改进其在本节规定的成果指标上的表现,则该部门应与各县协商,建立一个向各县分配资金的流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i)(2) 分配流程应至少考虑拟议资金将用于哪些活动,这些活动合理预期能帮助该县在根据本节设立的成果指标方面取得进展,以及县级用于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项目的资金与成果指标的契合程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i)(3) 在可能的情况下,各县应以使其能够从其他可用来源获得额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方式使用资金。然而,一个县从这些来源获得额外配套资金的能力不应成为根据本款设立的分配流程中的决定性因素。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i)(4) 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的适当委员会提供关于根据本款设立的向各县分配资金的流程的信息。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 各县应继续对该部门负责并接受其问责,关于儿童福利项目绩效衡量指标,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A) 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程序手册》附录B“成果和系统因素索引以及相关项目和数据指标”中包含的成果和系统因素衡量指标,该手册根据《联邦法规典》第45篇第1355.34(b)和1355.34(c)节发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B) 根据本节规定,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所需的信息和其他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C) 案件工作者每月探访受照护儿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D) 及时启动对儿童虐待或忽视指控的调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1)(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但因新的联邦授权或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其他绩效衡量指标,如该部门发布的全县信函中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2) 该部门应持续监测各县在第 (1) 款中规定的衡量指标上的表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3) 至少每五年一次,该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各县在第 (1) 款中规定的衡量指标上的表现。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4)(A) 该部门应定期更新各县用于准备自我评估和系统改进计划的流程指南,以促进有前景实践的实施和评估以及数据的使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4)(A)(B) 流程指南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4)(A)(B)(i) 县级对所服务儿童和家庭的人口统计学评估,以及系统改进活动对这些人群的有效性。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1.2(j)(4)(A)(B)(ii) 描述该部门和各县应如何制定相互同意的改进绩效目标的过程。

Section § 1060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该部门调查并报告某些机构和官员的情况。这包括本州、各县市的慈善机构,但县医院或受其他州部门管辖的机构除外。此外,它还涉及调查负责管理由该部门经办的社会服务公共资金的公职人员。

部门应调查、审查并就以下事项提交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2(a) 本州以及本州各县市的慈善机构,但县医院以及受其他州部门管辖的机构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2(b) 负责管理由本部门经办的公共社会服务所使用的公共资金的公职人员。

Section § 10602.1

Explanation
到2025年5月14日以及此后每年,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特定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使用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资助质量改进活动。该计划应包括每项活动的总资金明细。

Section § 106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劳动就业发展部调查并报告那些管理与该部门监督的服务相关的公共资金的公职人员。

Section § 10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某个特定部门负责指导加州各地的公职人员如何运营公共社会服务。它还监督这些服务的管理情况,确保有需要的人能够获得这些服务,但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除外。此外,该部门还监督联邦资金如何用于帮助州内的原住民社区。

Section § 1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本部门应如何管理通过各县分发的福利服务资金。首先,各县必须根据具体法律,承担提供援助总成本的某一部分,才能获得补助金。其次,本部门必须为公共社会服务(不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制定全州范围的规定,以决定何时可以给予或拒绝援助。这些规定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并且必须由县级委员会和部门遵守。

在管理任何为福利目的通过各县拨付的拨款或可用资金时,本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a) 要求作为接受此类补助金的条件,各县应承担提供援助总费用的相应比例,该比例由与此类援助相关的法律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b) 制定不与法律冲突的规章,规定管理所有州或联邦资助的公共社会服务(健康护理服务和医疗援助除外)的全州标准,这些规章应界定并控制此类公共社会服务可能被批准或拒绝的条件。本部门制定的所有规章对监事会和县级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06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福利部门必须在支付行政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日历季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交联邦或州的报销申请。但是,如果联邦法律允许例外情况,逾期提交的申请仍可能获得支付。

此外,加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在必要时调整此时间限制,以符合联邦法规的变化;或者,如果存在被称为“正当理由”的有效原因,则可以完全免除该限制。“正当理由”包括县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但不包括县的疏忽。对于在季度结束18个月后提交的申请,不能给予豁免,并且豁免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a)(1) 自1992年7月1日起,本部门仅支付那些县福利部门根据本分部提交的、在费用支付所在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内向本部门提交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联邦或州报销索赔。在此时间之后提交的索赔,只有在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时方可支付。1985年7月1日之后向本部门提交的任何索赔均应受这些限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a)(2) 本部门可更改第 (1) 款中规定的九个月期限,经本部门认为必要,以符合影响索赔时限的联邦变更。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1) 如果本部门认定县未能在此期限内提交索赔存在正当理由,本部门可免除 (a) 款规定的时限。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2)(A) 就本款而言,“正当理由”是指县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以及州或联邦政府有记录的作为或不作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2)(A)(B) “县无法控制的情况”不包括县或其任何办事处、官员或雇员的疏忽或失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2)(A)(C) 县应根据本部门通过和颁布的法规,以正当理由请求免除本条规定的时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5(b)(3) 本部门根据本款免除时限的权力应受资金可用性的限制,且不适用于在费用支付所在日历季度结束后18个月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106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或州的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支付后的18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迟交,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报销。部门有权调整18个月的截止日期,以适应联邦法规的任何变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6(a) 部门仅支付那些在费用支付的日历季度结束后18个月内提交给部门的、根据本分部申请联邦或州报销的援助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6(b) 任何在 (a) 款规定的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请,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于该申请时,才可获得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4.6(c) 部门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更改 (a) 款中规定的18个月时间限制,以符合影响时间限制的联邦变更。

Section § 1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某个县未能遵守与社会服务部门管理的项目相关的特定法律或法规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局长认为该县存在不足,他们必须通知县级官员,并给予至少30天的时间来解决问题。如果该县不遵守,局长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该县遵守,或者下令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进一步的行动。

局长可以施加处罚,例如暂停拨款或暂时接管该县的职责。然而,对于审计和审查,县有机会回应,并且只有在资金被滥用时才可能面临财政处罚,并有机会通过听证会质疑调查结果。该法律确保在合规问题期间必要服务得以持续,并维护县在法庭上质疑州政府行动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a) 如果局长认为某个县严重未能遵守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编第3章(自第15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部门管理的任何项目相关的任何法规,并且局长认定可能需要采取正式行动以确保遵守,则局长应将该未能遵守的情况告知县福利局局长和监事会。告知县福利局局长和监事会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给予该县一个指定期限(不少于30天)以纠正其未能遵守法律或法规的情况。如果在指定期限内该县未能遵守或未能书面提供合理保证表明其将在局长可能允许的额外时间内遵守,则局长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行动: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a)(1)(A) 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确保立即遵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a)(1)(A)(B) 被认定严重未能遵守部门管理的任何项目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县,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禁令。法院可作出为确保县遵守而可能必要的命令或判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a)(2) 命令该县出席局长主持的听证会,说明局长为何不应采取行政行动以确保遵守。该县应至少提前30天收到听证会通知。局长应根据听证会上确立的记录审议案件,并在30天内,就相关问题提出拟议调查结果和拟议决定。拟议调查结果和决定应提交给该县,该县应有机会在10天内,在局长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以便就拟议调查结果和决定提出口头辩论。随后,局长应作出最终调查结果并发布最终行政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 如果局长根据根据(a)款第(2)项听证会上确立的记录认定该县未能遵守部门管理的任何项目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人力资源部向局长证明某个县不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5编第2.5部分(自第19800条起)规定的既定绩效考核制度标准,并且行政制裁对于确保遵守是必要的,则局长可以援引以下任一制裁措施,但这些制裁措施不得同时援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1) 儿童福利服务项目除外,暂停向该县拨付全部或部分州和联邦资金,直到该县向局长证明其已遵守。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2)(A) 暂时直接负责管理该县由部门管理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直到该县向局长提供书面合理保证,表明其有意愿和能力遵守。在州直接行政管理期间,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应拥有县局长的所有权力和职责,但授权代表不受监事会的管辖。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2)(A)(B)(i) 如果局长根据本条援引制裁措施,该县应负责提供为维持该县由部门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持续运作而可能必要的任何资金。如果一个县未能或拒绝提供这些资金,包括足以偿还部门在该县直接管理任何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金额,审计长可以从应支付给该县的任何州或联邦资金中扣除局长认定为部门持续运作这些项目所必需的金额。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b)(2)(A)(B)(i)(ii) 如果实施州级制裁,制裁金额不得超过该县需要出资以完全匹配州普通基金拨款的县级资金金额,针对该县被制裁的特定项目,且仅适用于不属于根据2011年重组立法重新调整的公共安全项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e) 如果局长被告知某个县未能遵守与部门管理的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并且局长确定尚不需采取(a)款所述的正式行动,但县级行动对于纠正所报告的失误是必要的,则局长应书面通知县福利局局长和监事会。该书面通知应至少明确法律合规问题,并提供至少10天供县级回应。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f)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部门提起强制执行令诉讼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院诉讼,以确保根据联邦法律、本法典规定或部门法规,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人提供福利不中断。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g)(1)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监事会提供法律要求持续服务所需资金的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g)(2)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寻求对局长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进行司法审查,或(除根据第10962条和第10963条产生的案件外)在认为适当时寻求禁令救济。

Section § 106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加州在儿童和家庭服务方面未能达到某些标准,联邦审查产生的财政处罚将如何处理。如果州受到处罚,罚款金额将分摊给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县。未在儿童福利服务上支出足够资金的县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罚款,但人口少于5万的小型县除外。如果县未收到足够的资金,也有机会避免增加的罚款。最后,局长有权豁免县的这些罚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a) 如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20a-2a节,基于联邦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的结果,对州施加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部门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6.5节(e)款(3)项,制定一项将县级总罚款份额分摊给其绩效导致未能达到联邦成果目标(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的各个县的方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 将县级总罚款份额分摊给相应的各个县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1) 对于根据本节应承担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份额的各个县,如果在联邦不予报销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财政年度内,未支出相当于该县在没有2011年调整立法的情况下,为获取根据第10609.9节(该节在2011年调整立法颁布前规定)的增补资金,在2011-12财政年度本应支出的90%的金额,用于在2011年调整立法颁布前曾由普通基金通过儿童福利服务拨款资助的服务,则应承担根据(2)项计算的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的增加份额。确定一个县是否支出了根据本款有资格获得拨款所需金额的依据,应是部门在联邦不予报销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财政年度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8月1日之前收到的该财政年度的索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2) 对于低于根据(1)项规定的90%支出水平的每一个百分点,各个县的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份额应增加2个百分点。为本项之目的,百分比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百分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3) 小型县,定义为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人口统计信息,人口为50,000或更少的县,免除根据(1)项和(2)项规定的最低支出要求和增加的罚款份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4) 如果根据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收到的并分配给支持服务账户内县级保护服务子账户的收入,在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财政年度内,不等于在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财政年度之前的任何财政年度内,分配给支持服务账户内县级保护服务子账户的最高资金水平,加上在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所依据的财政年度内,为充分资助寄养援助和收养援助计划付款所需的额外金额,则不得对任何县施加根据(2)项规定的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的增加份额。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1(b)(5) 局长有权豁免县级应承担的联邦不予报销或其他财政处罚的额外份额。

Section § 10605.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县缓刑部门未能遵守与特定计划下寄养儿童安置相关的规定,局长将通知首席缓刑官和少年法庭法官等关键地方官员。他们有至少30天的时间来纠正问题。如果他们不纠正,局长可以诉诸法院以确保他们遵守,或者安排听证会讨论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该部门仍未改进,局长可以停止拨款或直接接管职责,直到该部门遵守规定。如果局长接管,县缓刑部门必须承担费用;如果他们不承担,所需资金可能会从其其他州或联邦拨款中扣除。

县可以向法院挑战这些行动,但这是对局长决定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局长还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法院行动,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能够不间断地获得福利。

如果局长认为县缓刑部门在履行其安置活动方面严重未能遵守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任何相关法规,以确保通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获得食宿和照护资金的受监护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并且局长认定可能需要采取正式行动以确保遵守,他或她应将该不遵守情况告知首席缓刑官、少年法庭主审法官和监事会。致首席缓刑官、少年法庭主审法官和监事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给予 县缓刑部门一个指定期限(不少于30天)来纠正其未能遵守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如果在指定期限内,县缓刑部门未能遵守或未以书面形式提供合理保证表明其将在局长可能允许的额外时间内遵守,局长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2(a) 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确保立即遵守。
任何被发现严重未能遵守有关缓刑部门为确保通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获得食宿和照护资金的受监护人的需求得到满足而必须履行的安置活动的法律或法规的县缓刑部门,均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禁令。法院可以作出 为确保县缓刑部门遵守而必要的命令或判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2(b) 命令县缓刑部门出席局长面前的听证会,说明局长不应采取行政行动以确保遵守的理由。听证会应根据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
如果局长根据听证会上确立的记录认定县缓刑部门未能遵守本法典的规定或有关缓刑部门为确保通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获得资金的受监护人的需求得到满足而必须履行的安置活动的法规,或者如果州人事委员会向局长证明县缓刑部门不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第2.5部分(自第19800条起)项下既定的绩效考核制度 标准,并且行政制裁对于确保遵守是必要的,局长可以采取以下任一制裁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2(1) 扣留县缓刑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州和联邦资金,直至县缓刑部门向局长证明其已遵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2(2) 暂时直接承担履行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安置活动的责任,以确保通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获得资金的受监护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直至县缓刑部门向局长提供其遵守的意图和能力的合理保证。在州政府直接行政责任期间,局长或其 授权代表应拥有首席缓刑官在通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获得食宿和照护资金的受监护人安置要求方面的所有权力和职责,但他或她不受监事会的管辖。

Section § 106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各县和劳工组织合作,在2016年1月1日前建立一个系统,供社会工作者自愿报告对县儿童福利机构做法的担忧,这些做法可能伤害儿童、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政策。举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必须保密,除非他们同意透露身份,或者存在对儿童安全的紧急风险。

部门必须与各县和劳工组织分享此报告流程的详细信息。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部门还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收到的披露数量、提出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应对行动,并且必须在线公布这些信息。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1) 部门应与各县和劳工组织协商,不迟于2016年1月1日设立一项程序,以接收社会工作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如果社会工作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与县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的政策、程序或做法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1)(A) 危及一个或多个儿童的健康或福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1)(B) 违反现有法规或规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1)(C) 违反公共政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做出第 (1) 款所述披露的社会工作者的身份,除非 (A) 该社会工作者已同意披露,或 (B) 存在对儿童健康和安全的即时风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b) 部门应向各县和劳工组织提供根据 (a) 款设立的程序的说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c) 就本节而言,“县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县福利部门、儿童福利部门,以及任何其他雇用社会工作者并负责寄养儿童和青年安置和监督的县级机构,包括各县签约提供直接收养服务的部门社会工作者。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1) 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部门应仅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1)(A) 从社会工作者处收到的相关披露总数,包括收到披露的月份和年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1)(B) 以下两项的摘要说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1)(B)(i) 从社会工作者处收到的披露中提出的问题。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1)(B)(ii) 部门对披露采取的行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2) 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第 (1) 款所述的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5.5(d)(3) 根据第 (1) 款要求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提交。

Section § 10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公布其所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其自身的治理以及其监督的由州政府资助的公共援助项目。重要的是,这些出版物必须免费向公众提供。此外,部门必须提供免费订阅服务,以便让人们及时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任何变更,包括裁决摘要。

部门应负责出版并免费向公众提供其所有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规章制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a) 部门的治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b) 州政府向各县提供援助的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或部门对其管理拥有监督权的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
部门还应免费提供必要的订阅服务,以确保及时收到部门规章制度的所有增补和修订,以及根据第10964条汇编的裁决摘要。

Section § 1060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州和县福利部门可以从就业发展部获取某些信息。这有助于他们核实申请或正在领取公共社会服务的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或残疾福利的资格。

如果发现某人可能符合这些福利的资格,县可以要求他们申请这些福利。但是,县不需要为了获取这些信息而更改或升级其计算机系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1(a) 本部门和县福利部门应有权访问就业发展部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094条和第1095条规定在其文件中保存的计算机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1(b) 县应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094条和第1095条规定,访问就业发展部保存的信息,以确定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或受助人是否可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资格。如果信息显示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或受助人可能确实符合领取特定数额的每周失业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资格,县可以要求该申请人或受助人提出失业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1(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1(c)(b)款不得解释为要求或用作县为遵守该款规定而升级或更改其计算机系统的理由。

Section § 106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不经过通常较长的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快速实施规则变更。它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做到这一点,直到正式规章被采纳,特别是为了及时与新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紧急规章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采纳,并且可以重新采纳一次。这些紧急规则被认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并免于某些审查。发布的指示有效期最长为180天,或者直到州法律更新以反映这些变更。州立法必须在15个月内批准此类临时规则,否则它们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a)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篇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本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对本分篇所作的修订进行实施、解释或具体化,采用全县信函或本部门的类似指示,直至规章被采纳。本部门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采纳紧急规章。本部门可以重新采纳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紧急规章,只要该规章与先前根据本条采纳的紧急规章相同或实质等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b) 根据本条首次采纳紧急规章以及一次重新采纳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根据本条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采纳的紧急规章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根据本条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采纳的紧急规章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由其向州务卿备案,并且每项规章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可以采纳最终规章。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c)(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篇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但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分篇和第九分篇以及《家庭法典》第十三分篇所述的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和活动之目的,本部门在与各县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后,仅在有必要符合新颁布的联邦法律且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方可通过全县信函或本部门的类似指示进行规则变更,直至州立法颁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c)(1)(A) 新颁布的联邦法律未规定在州立法颁布前延迟实施,且现有州法律:(i) 与新颁布的联邦法律不一致,或 (ii) 未涉及与新颁布的联邦法律相关的主题事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c)(1)(B) 规则变更对于保留或最大化受新颁布联邦法律影响的联邦财政参与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6.2(c)(2) 本部门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自本部门发布之日起15个月后失效,除非批准该规则变更的州立法已颁布。

Section § 10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制作关于公共援助计划的宣传手册时,必须以英文出版。他们也可以选择以西班牙文或两种语言出版,具体取决于部门的决定以及他们认为需要多少份。

部门为公众分发由其管理或监督的公共援助计划的宣传手册及相关材料时,这些材料应当以英文印刷,并可单独以西班牙文印刷,或由部门酌情决定,以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刷,数量由部门决定。

Section § 1060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编制一份关于儿童和家庭社会服务项目的公共指南。该指南应简要介绍现有项目及其资格标准,并以简单易懂的语言为公众编写。它必须涵盖全州范围或至少在两个县提供的项目,且篇幅不得超过五页。该指南每年更新。

该部门必须向每个县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供一份主件,这些办公室可以向公众提供额外副本,但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复制和邮寄成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7.5(a) 为了更好地向公众告知可用于帮助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服务范围,并提供一份个案工作者可用于帮助服务对象的项目简明摘要,州社会服务部应编制一份指南,介绍所有由县社会服务部门为儿童及其家庭管理并受州社会服务部监管的项目。本指南应包括项目的简要描述及其资格要求的简洁摘要,适用于全州范围或至少在两个县提供的所有项目。该指南不得超过五页信纸大小。立法机关无意让该指南成为社会工作者的综合培训手册。因此,该指南应以适合公众理解的语言编写。该指南应每年更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7.5(b) 州社会服务部应向每个服务儿童及其家庭的县社会服务部门办公室提供一份根据 (a) 款编制的指南主件。州社会服务部和县社会服务部门可应公众要求,以有偿服务方式向公众提供指南副本,但费用不得超过复制和邮寄成本。

Section § 10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透明度,要求所有与获得州政府资助并由特定部门监督的公共社会服务相关的法律、公告和规章的副本必须供公众查阅。这些文件应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管理这些服务的县级办公室以及该部门的地方或区域办公室提供查阅。

Section § 10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就其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与联邦政府合作,特别是管理授予本州的联邦资金。该部门可以与联邦政府合作,加强对高危儿童的服务,包括无家可归、受抚养、被忽视或有沦为不良少年危险的儿童。法律允许该部门为此目的接收和使用联邦资金。此外,任何涉及联邦资金的协议都必须获得州财政部的批准。

部门可以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或代表,或与联邦政府合作,处理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事务,用于管理授予本州的联邦资金,或用于促进这些职能的任何其他目的。
部门可以与联邦政府及其机构或机关合作,建立、扩展和加强对无家可归、受抚养和被忽视儿童以及有沦为不良少年危险的儿童的保护和照料服务,并可以接收和支出联邦政府为此类目的提供给部门、州、县、区、市或政治分区的所有资金。
部门与联邦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凡涉及为行使本节授予部门的任何权力而支出任何资金的,均须经州财政部批准。

Section § 106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评估并改进独立生活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寄养青年为成年生活做准备。该部门必须为寄养青少年和即将脱离寄养的青少年探索住房选择,涵盖住房和支持服务等需求。它还必须修订州计划,允许青年使用该项目直到21岁。各县应提供独立生活津贴,用于交通、租房押金和工作设备等开支。州政府承担这项津贴的非联邦费用,但需视资金情况而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a) 截至1995年1月1日,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独立生活项目管理人员、安置机构、服务提供者、倡导团体和社区团体协商,完成对根据1985年联邦综合预算协调法案(公法99-272)设立的独立生活项目的全面评估,并制定向公众提供的建议,说明独立生活服务如何能更好地帮助寄养青年为独立和成年做好准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b) 该部门应调查针对17至18岁、在县社会服务部或县缓刑部门监督下处于院外安置状态的青年的替代性过渡住房模式。在联邦资金可用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该部门应开发并实施一种过渡住房模式,以帮助准备脱离寄养的青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c) 该部门还应调查针对从寄养机构解除安置后独立生活的青年的替代性过渡模式。作为这项调查的一部分,该部门应考虑青年在住房、交通、医疗保健、社区资源获取、就业以及其他支持服务方面的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d) 该部门应在联邦政府批准下,修订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0, et seq.)第四部分E分章(自第470条起)规定的寄养州计划,以及儿童福利服务州计划(42 U.S.C. Sec. 622),以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在21岁之前获得独立生活项目的服务。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 各县应维持一项津贴,以补充而非取代独立生活项目。该津贴可用于(但不限于)协助在18岁或之后离开寄养系统的青年解决以下独立生活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A) 巴士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B) 住房租赁押金和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C) 住房水电煤气押金和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D) 工作相关设备和用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E) 培训相关设备和用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1)(F) 教育相关设备和用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2) 尽管有第10101条规定,州政府应支付第(1)款中津贴项目相关的100%非联邦费用,但须视年度预算案中提供的资金情况而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3(e)(3) 尽管有第(2)款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的规定。

Section § 106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为寄养青年设立的独立生活计划(ILP),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成年。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州社会服务部需要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为该计划制定标准并明确目标。

各县必须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成果,并确保联邦资金用于住房的比例不超过30%。该计划旨在帮助青年获得教育、职业和就业培训、生活技能以及咨询服务。每位参与者都将获得一份个性化的过渡计划。各县还必须确保正确的数据录入,并协助青年在特定年龄段完成全国青年过渡数据库(NYTD)调查。

提供过渡性住房的县必须报告为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提供的资源。他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计划目标。紧急法规应在2012年7月前制定,并且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以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实施指南应在2012年1月前发布。

最后,从2011-12财政年度起,计划的资金和支出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政府指导方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a) 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和州代表、寄养青年以及倡导者协商,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a)(1) 制定根据1985年联邦综合预算协调法案(Public Law 99-272)设立的独立生活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全州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a)(2) 界定独立生活计划的成果以及为数据收集目的而参与该计划的寄养青年的特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 根据联邦法律和报告要求,各县社会服务部应向该部提交一份年度独立生活计划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 该计划实施所支出的联邦和州资金的账目。县用于住房的联邦独立生活计划资金不得超过30%。支出应与该计划的具体目的相关。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应与各县协商,制定一个符合联邦法律和报告要求的报告流程。计划目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A) 使参与者能够获得高中毕业文凭或其同等学历,或参加适当的职业培训,并提供就业准备培训和安置服务,或积累工作经验和市场技能,或两者兼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B) 提供日常生活技能、预算、寻找和维护住房以及职业规划方面的培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C) 提供个人和团体咨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D) 整合和协调参与者可获得的其他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E) 为每位参与者提供一份书面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该计划将基于对参与者需求的评估,包括由参与者认定对其重要的人员提供的信息(在参与者自进入寄养之日起已离家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情况下),符合参与者的最佳利益,并将纳入其个案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F) 为在达到18岁(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5(8)(B)(iii)条(42 U.S.C. Sec. 675(8)(B)(iii))州可能选择的更老年龄)前90天内的参与者,包括那些接受独立生活计划后续服务的前寄养青年,提供完成第16501.1条(f)款(16)项所要求的离院过渡计划的机会。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G) 为参与者提供旨在改善独立生活的其他服务和援助。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1)(H) 召集参与者认定对其重要的人员,以便提供信息纳入其书面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2) 各县应确保及时准确地将根据本节接受服务的所有青年的数据录入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3) 各县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寄养青年继续获得关于全国青年过渡数据库(NYTD)调查的信息,并有机会完成该调查,该调查将基于由该部与各县协商共同制定的更新流程,以确保最大程度地参与调查完成并符合联邦要求,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3)(A) 各县应在要求向当前或前寄养青年提供调查之日前60天内,向青年提供关于NYTD调查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3)(B) 在寄养青年年满17岁后的45天内,各县应确保每位青年都有机会完成联邦法律要求的NYTD调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3)(C) 各县应联系在17岁时完成调查的青年,以要求他们在19岁和21岁生日前完成后续调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b)(3)(D) 各县应为当前和符合条件的前寄养青年提供在儿童福利服务和缓刑办公室在线完成NYTD调查的机会。

Section § 106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聘请一个合格的组织,审查并建议改进加州的儿童福利服务预算系统。目标是确保资金能够准确地支持该系统的需求,同时考虑法律法规、最佳实践、工作量、家庭面临的问题以及及时评估儿童的必要性等因素。

此外,将成立一个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小组,负责监督选择和评估过程,以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 部门应与一个适当且合格的实体签订合同,以对当前儿童福利服务预算编制方法的充分性进行评估,并就修订预算编制方法提出建议,包括适当的案件量水平、支持性服务和预防性服务,以准确且充分地为该系统提供资金。此项评估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对预算编制方法的影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1) 当前儿童福利服务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环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2) 最先进的进展和最佳儿童福利实践,例如家庭会议和综合性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3) 儿童福利服务案件管理系统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影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4) 需要儿童福利服务的家庭所经历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需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a)(5) 及时获得儿童福利系统中儿童的医疗、心理健康、教育和发展评估,以及与其他系统协调以满足儿童需求对工作量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b) 部门应召集一个咨询小组,该小组应包括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协会、儿童福利服务使用者、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和儿童福利社工组织的代表。该咨询小组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b)(1) 监督根据(a)款选择实体进行评估的过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5(b)(2) 监督根据(a)款选择的实体,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Section § 106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在专门工作组的协助下,制定一项计划,以落实某些建议。该工作组由政府、协会和与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的倡导团体的特定代表组成。如果儿童福利服务受助人代表参与工作组有困难,部门将承担相关的差旅费和开销。完成的实施计划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a) 部门应与(b)款中规定的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特别工作组协商,制定一项计划,以落实第10609.5条所要求的评估报告中的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 根据本条设立的特别工作组应包括以下所有成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1) 主任,或其指定代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 以下每个机构的一名代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A) 财政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B) 县福利主任协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C) 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D) 儿童福利服务受助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E) 儿童权益倡导组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b)(2)(F) 儿童福利社工组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c) 如果根据本条召集的特别工作组的参与会给(b)款(4)项中确定的儿童福利服务受助人代表造成困难,部门应在收到该代表请求后,为其提供与参与特别工作组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报销。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特别工作组成员均不得因在特别工作组任职而获得报酬或任何其他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6(d) 部门应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将实施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10609.7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加州为改善其儿童福利系统所做的努力。州政府成立了一个小组,成员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致力于为儿童和家庭改善该系统。一个主要焦点是儿童福利工作者的工作量问题,这已被发现是一个重大挑战。人力资源工作组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负责研究如何确保工作人员拥有可管理的案件量并对工作感到满意。他们的目标是提出新标准,每年至少减少20%的案件量,并致力于建立一支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劳动力队伍。这些改进对于儿童福利系统重新设计的成功至关重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1) 该部门已召集儿童福利服务利益攸关方小组,旨在提出建议,以重新设计加州的儿童福利系统,创建并维持一个灵活的系统,该系统由公共和私人伙伴关系组成,为家庭和社区提供全面的支持系统,以确保每个儿童的福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2) 在利益攸关方小组成立的第一年,通过根据第10609.5节制定儿童福利服务工作量研究的实施计划,直接服务专业人员的承载能力受到了广泛关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3) 利益攸关方小组已召集了一系列工作组,包括人力资源工作组,其任务是制定核心战略和建议,以建立一支高能力、称职、满意的儿童福利服务队伍,能够履行重新设计的儿童福利系统的基本职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4) 在第二年,人力资源工作组的报告发现,工作量问题并未显著下降,并且为了儿童福利服务重新设计的成功,劳动力考量需要置于所有重新设计工作的最前沿。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a)(5) 利益攸关方小组及其人力资源工作组已进入该州儿童福利服务重新设计过程的第三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b)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儿童福利服务利益攸关方小组的人力资源工作组应在其下一次计划报告中,纳入在重新设计的儿童福利服务系统下为所有服务领域建立最低案件量标准所需的核心战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7(c)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人力资源工作组还应就实施新的案件量标准提出建议,包括一项建议,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至少实现20%的案件量削减,以符合新建议的标准。

Section § 10609.8

Explanation
每年,在预算听证会期间,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信息。这项工作是为了比较州长提议的儿童福利服务预算与建议的案件量标准,同时会根据运营成本的增加以及各县报告的与案件不直接相关的活动支出进行调整。该部门还必须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合作,以确定这些成本调整和支出模式。

Section § 1060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为改善儿童福利服务而拨付的资金,各县可以灵活使用这些资金来解决其改进计划中确定的地方需求。这些需求可能包括减少社工工作量、提供行政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或成瘾治疗等直接客户服务,或加强寄养青年的永久安置。

这些资金旨在与儿童和家庭的更好成果挂钩,并获得州的持续支持。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这些资金的分配和支出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 指定用于儿童福利服务成果改进的资金应具有灵活性,可用于县级系统改进计划中确定的地方优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A) 减少过高的工作人员工作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B) 文书或辅助专业人员支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C) 向客户提供直接服务,例如心理健康或药物滥用治疗。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D) 预防和早期干预服务,例如差异化响应。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E) 永久安置和青年过渡实践改进。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1)(F) 任何其他旨在更好地服务儿童和家庭的投资,其中可能包括支持寄养老年青年的服务,例如指导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应与改进的成果挂钩,并持续提供给各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b)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060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前受少年法庭监督并被安置在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处的儿童,可以通过独立生活计划获得服务。这尤其适用于那些在八岁生日后才开始监护的儿童。在某些实施特殊项目的县,无论儿童是否正在接受永久安置服务,这些服务都可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5(a) 受 (b) 款约束,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1985年联邦综合预算协调法案(公法99-272)设立的独立生活计划项下可提供的服务,应提供给根据第300条规定原本符合条件的、被安置在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处且正在根据第16508条 (b) 款接受永久安置服务的少年法庭前受抚养子女。在根据第18260条规定实施示范项目的县,独立生活计划项下可提供的服务应提供给根据第300条规定原本符合条件的、被安置在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处的少年法庭前受抚养子女,无论该子女是否正在接受永久安置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45(b) 根据 (a) 款提供的服务,仅应提供给根据第300条规定原本符合条件的、被安置在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处且其监护权是在该子女八岁生日当天或之后被命令设立的少年法庭前受抚养子女。

Section § 1060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帮助各县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内容涉及在少年法庭案件中与外国领事馆合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他们必须每年促进这种交流,特别是在孩子的父母因移民问题被捕、拘留或遣返的案件中。

法律规定各县应与外国领事馆建立谅解备忘录。这些协议应详细说明在少年案件中及早联系领事馆、获取儿童文件、寻找被拘留的父母、在遣返后支持家庭团聚、协助将儿童安全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确保与父母原籍国的服务机构沟通的程序。协议还可以包括使用外国儿童福利机构的报告,以核实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遵守服务计划的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5(a) 州社会服务部应提供最佳实践指导,并促进各县之间每年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不迟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内容涉及与适当的外国领事馆建立谅解备忘录,以处理父母被捕并被发出移民拘留令、被美国国土安全部拘留或被遣返至其原籍国的少年法庭案件。这种信息交流可以通过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培训和其他信息来实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5(b) 谅解备忘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在少年法庭案件开始时联系外国领事馆、获取儿童文件、寻找被拘留的父母、在父母被遣返至其原籍国后促进家庭团聚、协助将儿童安全转移至父母的原籍国,以及与父母原籍国的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沟通,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外国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报告,记录父母的生活状况和父母在原籍国参与符合案件计划要求的服务计划的情况。

Section § 10609.97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被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每年与各县分享最佳实践。这是为了帮助少年法庭案件中符合特殊移民少年身份资格的儿童,并提供有关申请T签证、U签证和《反暴力侵害妇女法》自呈请的信息。该指南必须帮助这些儿童在年满21岁或结婚前提出申请,并且相关信息可以在该部门的网站上在线获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7(a) 州社会服务部应每年提供最佳实践指南,并促进各县之间信息和最佳实践的交流,不迟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内容涉及协助少年法庭案件中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27)(J)节规定符合特殊移民少年身份资格的儿童。这种信息交流可以通过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培训和其他信息来实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7(b) 该指南应包括协助符合条件的儿童在年满21岁或结婚之前申请特殊移民少年身份,以及申请T签证、U签证和《反暴力侵害妇女法》自呈请的程序。

Section § 10609.9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州社会服务部需设立一个网页,列出为难民提供的州级资源,并附上各县人类援助机构网站的链接。

此外,各县人类服务机构也必须创建一个网页,列出可供难民使用的本地资源。这些资源可包括公共交通、金融知识、建立信用、就业培训、心理健康服务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个单一页面,列出可供难民使用的州级资源,并提供每个县人类援助机构互联网网站的链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 各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个单一页面,列出可供难民使用的资源,这些资源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1) 公共交通,包括但不限于时刻表信息以及免费或折扣票价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2) 金融知识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3) 建立信用的资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4) 就业指导和培训项目。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5) 心理健康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09.98(b)(6) 经济适用房和租金援助项目。

Section § 10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加入社会福利机构团体。这些团体专注于分享和提供有关管理社会福利项目的信息。

Section § 10611

Explanation

如果你计划使用现有建筑或新建建筑,用于部门监管下的公共机构,或者用于某些非县医院的州、市或县慈善机构,你需要先将计划提交给该部门。这包括任何改建或增建。部门将根据建筑物使用者的社会需求提供建议并予以批准。

所有关于使用现有建筑或新建建筑、建筑部分、或对建筑进行增建或改建的计划,无论是用于部门监管下的任何公共机构,还是用于任何州、市或县慈善机构(县医院和受其他州部门管辖的机构除外),或是用于任何接受州政府资助以照护或支持其收容人员的私人运营机构,在其采纳之前,均应提交给该部门,以就居住者的社会需求提出建议并获得批准。

Section § 10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部门在立法机关年度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向州长提交报告。报告应涵盖该部门过去一年的所有活动,详细说明开支、支付情况,并为未来的行动提供建议。报告还必须包括关于上诉如何处理的信息。

在立法机关每次年度会议召开前两个月,该部门应向州长提交一份完整而全面的报告,说明其在前一年中的所有事务,具体列明其发生的所有开支和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提出立法和行政行动的建议和意见。
该部门应在其报告中包含一份关于其上诉管理情况的完整报告。

Section § 10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管理一个在线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计划。该计划的规则通过指令而非正式法规制定。加入该计划的县必须聘请评估员,在前两年内跟踪其运作情况,并与州政府分享评估结果。这些评估将有助于衡量计划的成功,重点关注报告方式的变化,例如从电话报告转向在线报告。

各县还将与州级团体合作,制定衡量计划有效性的指标,例如报告数量的变化。在两年内,他们必须向政府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如果某个县的计划危及儿童安全,部门可以终止该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a) 部门应通过发布具有与法规相同效力的书面指令,监督根据《刑法典》第11166.02条设立的基于互联网的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计划。这些指令应免于受制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制定规则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b) 选择参与该计划的县应聘请一名评估员,以监督计划的实施,并在实施的前两年内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交评估报告。如有需要,部门经与县协商后确定,可根据部门根据 (a) 款发布的指令批准额外时间。评估至少应涉及 (c) 款所述的成果衡量指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c) 除了部门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要求外,参与该计划的县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部门合作,制定成果衡量指标,以确定该县计划在计划期间的有效性,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c)(1) 通过电话提交的报告数量以及电话报告使用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c)(2) 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报告系统提交的报告数量以及该系统使用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c)(3) 紧急或非紧急电话报告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c)(4) 紧急或非紧急报告总数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d) 参与该计划的县应在县实施该计划的两年内,根据根据 (c) 款制定的成果衡量指标,向州议会人类服务委员会和州参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该计划有效性的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2.5(e) 如果评估和监督表明该计划正在危及儿童安全,部门可以逐县终止该计划。

Section § 106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该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加州的公共社会服务,但不包括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他们还可以作为联邦政府在社会服务和福利相关领域的代理人或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10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每年特定日期前,向财政部提交关于某些财政援助计划的假设和估算,以供审批。这些内容包括每月案件量、补助金金额和总支出等。财政部有15个工作日来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如果未采取行动,则视为接受原始提交内容。一旦获得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必须与立法财政委员会共享。

法律还规定,部门必须每年两次提供详细的支出估算,包括成本构成和变更影响的解释。此外,这些估算还必须附带一份关于某些成本计算所用方法的说明;如果方法与之前提交的不同,则必须报告任何方法上的变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a) 部门应每年在9月10日和次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提交所有与以下各项相关的估算所依据的所有假设,以供其审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a)(1) 各项分类援助计划的平均每月案件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a)(2) 各项分类援助计划的平均补助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a)(3) 各项分类援助计划的估计总支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a)(4) 与所有法规或法定变更相关的节省或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b) 财政部应在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修改所有估算所依据的假设。如果财政部未在该日期前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则提交部门所呈报的假设应被视为自该日起已被财政部接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c) 假设应在财政部批准或修改后立即公布给立法财政委员会。部门应指明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前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c)(1) 自上次估算提交以来已停止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c)(2) 已被列入估算方案的基本成本项中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d) 部门应在每年11月1日和次年4月20日前,向财政部提交各项分类援助计划的支出估算。每份估算应包含一份简明声明,指明适用的估算组成部分,例如案件量、单位成本、实施日期、是新的还是持续的前提,以及支持估算所需的其他假设。提交材料应包括与法规、法定或政策变更相关的每项已批准假设的财政影响预测;对比上次估算,对基本估算预测的任何变更的详细解释;以及此类变更对基本估算的财政影响预测。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1) 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作为每年11月1日编制的估算的一部分,一份简要叙述,说明在得出以下各项估算时所采用的方法步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1)(A) 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和州补充计划的基本补助金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1)(B) 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和CalFresh的基本行政管理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1)(C) 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所有成本估算。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1)(D) 任何针对新法规或立法的成本估算,其超过受影响计划总成本的2%。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e)(2) 这些方法论讨论应连同11月1日的年度支出估算一并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此外,部门应根据请求,制定并提供简要书面叙述,说明为得出特定估算所采取的步骤。用于编制州长预算的任何估算所采用的书面叙述、工作文件和数据的副本,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或财政部的请求提供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或财政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f) 如果5月份得出这些估算所采用的方法步骤与前一年11月份所采用的方法不同,部门应连同年度5月支出估算修订中包含的其他材料,向财政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修订方法的简要叙述。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4(g) 平均每月案件量、平均每月补助金、估计总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以及与所有法规或法定变更相关的节省或成本)的估算,以及部门提供或财政部独立开发的所有支持数据,应在财政部批准后立即提供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但是,如果财政部未提前发布此信息,这些已编制的部门估算、假设和其他支持数据应由部门在不迟于1月10日和5月15日每年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Section § 106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在线公布每月数据,说明公共社会服务项目有多少案件以及花费了多少资金。这些信息必须纳入州的预算数据系统,特别是当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出要求时。

Section § 1061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认识到其58个县各自面临独特的福利挑战,因此不应以相同方式进行管理。州计划评估其对县级福利运作所需的控制程度,以在指导和监督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在此框架下,州将帮助各县提高效率,提供关于使用技术、管理人事和有效组织资源的建议,例如集中采购和仓储。

加利福尼亚州的58个县在福利问题上差异巨大,因此在福利项目的监督方面不应一视同仁。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即部门应审查对县级运作所需州级控制的程度,以期消除程序中过度的僵化;州应区分需要一般指导而非严格监督的县。
在这些指导方针内,部门应协助县级部门建立经济、高效和有效率的运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就引入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处理系统、人员利用、办公控制、集中采购、集中仓储、规范制定以及对县级部门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向县级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Section § 10616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部门制定招募和培训志愿者的计划,以协助县级公共社会服务。这些计划旨在提高福利项目的参与度。但是,在实施之前,它们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0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院外照护机构的费率计划,确保费率能反映受助人所需的照护水平。它强调要改进这些机构的照护服务,同时保持成本合理。目标是提供更多居家照护服务,帮助人们安全且经济地留在自己的家中。

该法律还强调了培训家政服务人员的重要性,优先考虑公共援助受助人的就业和培训,并侧重于为有育儿责任的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和培训时间表,只要这符合联邦法律。

在为获授权向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照护的非医疗机构制定院外照护费率时,部门应建立一个费率计划,提供与受助人所需照护程度差异相关的费率津贴差异。费率结构应根据机构在为受助人提供照护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反映差异。
在建立费率结构时,部门应努力改进并扩大院外照护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以便受助人能以合理成本获得所需照护类型。
为尽可能让人们留在自己的家中,部门应发展更广泛的居家照护服务,使人们能够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或自行选择的家中。部门应特别关注由县级部门直接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
在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招聘和培训计划时,部门应优先考虑公共援助受助人的培训和就业。应重点安排工作和培训时间,以便主要负责照护子女的父母能够参与该计划,但不得与联邦法律冲突。

Section § 1061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10617条中提及的资金受该法律部分中从第10100条开始及后续规则的管辖。

第10617条的资金受本分部第1.5部分(自第10100条起)各项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0618.5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获批CalFresh福利,但在申请时未表明对Medi-Cal的兴趣,县政府将通知您有关Medi-Cal福利的信息,并征求您的许可,使用您的CalFresh资料来核查您是否符合Medi-Cal的资格。如果您符合带有自付费用份额的Medi-Cal资格,或者不符合Medi-Cal资格,他们还会审查您是否符合健康家庭计划的资格。

要申请Medi-Cal,您必须签署并寄回通知。县政府将使用您的CalFresh资料做出决定,但如果需要更多信息,他们会向您索取。该通知应易于理解,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其中应包含获取更多信息和寄回通知的方式。

如果您仅符合带有自付费用份额的Medi-Cal资格,或者完全不符合资格,您的信息将被转交给健康家庭计划进行审查。各县需要在其行政计划中为这些流程编制预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a) 县福利部门应向任何被认定符合CalFresh福利资格,但未在其申请中表明有意参加Medi-Cal计划的CalFresh申请人,寄送一份根据(b)款制定的通知副本。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1) 各县福利部门应制定一份通知,告知根据(a)款确定的个人,他们可能有权获得Medi-Cal福利,并请求他们允许使用CalFresh受益人案件档案中的信息来确定其Medi-Cal计划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2) 该通知还应包括一项请求,即如果个人被认定符合Medi-Cal计划的自付费用份额资格,或被认定不符合Medi-Cal资格,则允许将CalFresh受益人案件档案中的信息转交给健康家庭计划管理员进行资格认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3) 为申请Medi-Cal计划下的医疗援助,CalFresh受益人应签署、注明日期并寄回要求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4) 收到通知后,县福利部门应利用CalFresh受益人案件档案或纸质申请中的信息进行资格认定。Medi-Cal申请日期应为县福利部门收到通知的日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5) 如果CalFresh案件档案不包含足以确定Medi-Cal计划资格的信息,县福利部门应口头或书面要求CalFresh受益人提供额外信息。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b)(6) 该通知应以符合文化和语言习惯的语言书写,并达到适当的识字水平。通知应包含有关Medi-Cal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的信息、CalFresh受益人可致电获取额外信息的电话号码,以及将通知寄回县福利部门以启动资格认定过程的预付费方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c) 如果根据(a)款或(b)款确定的个人被认定符合Medi-Cal计划的自付费用份额资格,或被认定不符合Medi-Cal资格,县福利部门应将与CalFresh受益人健康家庭计划资格相关的信息转交给健康家庭计划全州管理员进行即时处理。如果信息不足以确定健康家庭计划资格,管理员应口头或书面要求CalFresh受益人提供额外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5(d) 各县应将执行本节的费用纳入其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交的年度行政预算请求中。

Section § 1061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14岁及以上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消费者信用历史查询的要求,这项工作每年由县福利或缓刑部门进行,或者在有自动化流程的情况下,可能由州社会服务部进行。

这些机构必须向主要信用报告机构查询儿童是否有信用历史。如果儿童有信用历史,他们必须获取信用报告以处理任何问题。儿童必须获得帮助来理解和纠正信用报告中的任何错误,这可能包括外部机构的支持。

为了执行这些任务,允许与信用机构共享信息。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流程的实施效果和面临的挑战。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a)(1) 当寄养安置中的儿童年满14周岁,且此后每年,只要该儿童仍受少年法庭管辖,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者,如果存在自动化流程,州社会服务部,应向三家主要信用报告机构中的每一家查询该儿童是否有任何消费者信用历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a)(2)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进行查询,它应将查询结果通知对该儿童拥有管辖权的县的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a)(3) 根据联邦《儿童和家庭服务改进与创新法案》(Public Law 112-34) 和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 et seq.),如果根据本款进行的查询表明儿童在任何主要信用报告机构有消费者信用历史,负责的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应向该信用报告机构索取消费者信用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b) 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应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受少年法庭管辖期间,每年协助该青年,根据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 et seq.) 的免费年度披露条款,向三家主要信用报告机构中的每一家索取消费者信用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c) 县社会工作者或县缓刑官应确保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协助,以解读消费者信用报告并解决任何不准确之处。该协助可包括但不限于将该青年转介至提供消费者信用服务的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本节不要求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亲自提供解读消费者信用披露或解决不准确之处的直接协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根据本节对青年进行查询或索取消费者信用报告,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者,如果存在自动化流程,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向信用报告机构发布必要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6(e) 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16年2月1日,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相关立法政策委员会提供关于本节实施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儿童和家庭服务改进与创新法案》(Public Law 112-34) 要求获取信用报告的任何州和县级障碍。

Section § 106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使用2021年和2022年预算中的专项资金,用于住房计划,以建立一个跟踪数据和评估成果的系统。这包括收集这些计划在帮助人们维持住房和其他影响方面的效果信息,并评估人们再次无家可归的可能性。州政府可以与供应商和评估机构合作完成这项工作。

他们还提供技术援助,以通过基于证据的实践改进计划,重点关注种族平等、简化流程和整合服务。关于支出和计划成果的报告必须每年提交给立法机关。

资金分配给各个地区,包括洛杉矶、湾区、南加州、圣华金河谷、萨克拉门托地区、中部海岸以及州内其他地区。与本法律相关的合同可免除特定的政府监督。此外,如果部落法律与计划要求冲突,可以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适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a) 使用2021年预算案和2022年预算案中拨付的合并一次性资金不超过一千零五十万美元 ($10,500,000),用于CalWORKs住房支持计划(第3部分第2章第3.3条(自第11330节起))、居家安全计划(第3部分第14章(自第15770节起))、家庭团聚计划(第4部分第5章第6条(自第16523节起))以及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计划(第6部分第17章(自第18999节起))的目的,部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建立一个数据收集和成果跟踪系统,并且,经与立法机关、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客户倡导者以及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利益相关者协商,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独立的评估和研究机构签订合同,以评估这些计划的各项影响,这些影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a)(1) 受益人的成果,包括实现住房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a)(2) 受益人的人口统计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a)(3) 受益人未来无家可归和住房不稳定的可能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a)(4) 计划成本和效益。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b)(a)款所述的计划评估工作应补充第15771节(g)款中规定的评估工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 使用2021年预算案中拨付的一次性资金不超过一千零五十万美元 ($10,500,000),以及2022年预算案中拨付的一次性资金不超过一千零五十万美元 ($10,500,000),并以符合本款宗旨的方式,用于CalWORKs住房支持计划(第3部分第2章第3.3条(自第11330节起))、居家安全计划(第3部分第14章(自第15770节起))、家庭团聚计划(第4部分第5章第6条(自第16523节起))以及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计划(第6部分第17章(自第18999节起))的目的,部门可以与立法机关、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客户倡导者以及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利益相关者协商,与一个或多个实体签订合同,为这些计划提供技术援助,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1) 实施和管理纳入基于证据和新兴有前景的无家可归者援助和无家可归预防实践的计划,以支持促进种族平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2) 扩大住房导航和定位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3) 社会服务部门、无家可归者照护系统和卫生系统之间的协调与整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4) 简化行政效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c)(5) 数据收集和报告、成果监测以及持续质量改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 每年2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1) 根据(a)、(b)和(c)款授权的金额签订的合同以及资助的其他活动的详细金额和实体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 关于(a)款中规定的每个计划实施情况的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A) 针对所提供的总拨款的所有实际支出,注明剩余资金和支出截止日期。如果该计划采用区域分配方法,则应按区域提供此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B) 就全州和区域而言,服务请求的数量(如适用)、获准接受计划服务的家庭或个人数量(适用于每个计划)以及净支出。对于社区照护扩展计划(第6部分第20章(自第18999.97节起)),部门应报告资助的奖励数量、这些奖励的金额、通过计划扩展部分拟增加的床位数量,以及通过计划保留部分拟保留的现有床位数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C) 就全州范围和区域范围而言,家庭或个人(视具体项目而定)在项目退出时的住房状况,包括那些退出后进入永久性住房、临时住房、无家可归、未知或其他退出目的地(包括机构)的情况,视项目而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D) 就全州范围和区域范围而言,至少过去七个财政年度向部门报告的相关历史信息,以确定并显示根据 (B) 和 (C) 项报告的趋势数据。对于运营不足七年的项目,应提供自相关项目数据开始向部门报告以来的历史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d)(2)(E) 加州范围内的趋势信息,即使是非正式的或通过观察得出的,关于家庭、残疾成年人和老年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需求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 就 (d) 款而言,“区域”和“区域范围”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1) 洛杉矶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2) 湾区: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旧金山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玛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3) 南加州:因皮里尔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和文图拉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4) 圣华金河谷:弗雷斯诺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5) 萨克拉门托地区:埃尔多拉多县、普莱瑟县、萨克拉门托县、萨特县、约洛县和尤巴县。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6) 中部海岸:蒙特雷县、圣贝尼托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鲁斯县。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e)(7) 州内其他地区: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格伦县、洪堡县、因约县、莱克县、拉森县、马里波萨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莫诺县、内华达县、普卢马斯县、沙斯塔县、塞拉县、西斯基尤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和图奥勒米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 为实施本节之目的,订立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以下所有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1)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章(自第 14825 条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第四条(自第 19130 条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3) 《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自第 10100 条起)和《州合同手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1546 条的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豁免技术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f)(5) 豁免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g)(1) 如果部落法律、部落治理、部落章程的任何规定,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法律结构上的差异,将导致违反、未能满足或与以下项目的要求产生不一致:CalWORKs 住房支持项目(第三部第二章第三点三条,自第 11330 条起)、“家园安全”项目(第三部第十四章,自第 15770 条起)、“家庭归家”项目(第四部第五章第六条,自第 16523 条起)、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项目(第六部第十七章,自第 18999 条起),或社区关怀扩展项目(第六部第二十章,自第 18999.97 条起),部门制定的任何监管或其他项目要求,经部门酌情决定,可予以修改或豁免,以确保项目兼容性或避免给部落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g)(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g)(2)(1) 款不得被适用或解释为允许修改或豁免任何联邦法规或成文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8(g)(3)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 (1) 款,而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10618.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县如何通过建立投诉解决程序和遵守个性化住房计划的最低标准来参与某些住房项目。各县必须制定公共政策,并提供一个程序来解决与CalWORKs、“安居”等项目下提供的住房服务相关的投诉。其中包括通知项目参与者、指定中立决策者以及设定解决争议时间表的要求。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住房服务减少或停止时的指导方针,并解释了如果接受者对地方决定不满意,如何向州听证会提出申诉。

本节还讨论了资金分配,以确保这些程序的维持,并提供了标准,帮助接受者在争议悬而未决期间继续获得服务。各县必须与州和地方组织协商,以制定和实施这些程序,并且如果任何项目出现资金短缺或关闭,必须通知接受者。该法律始终强调有效的沟通、公平的程序和接受者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节所述程序足以满足本节所述项目的任何适用正当程序要求。此外,为这些项目的目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建立投诉解决程序,促进公平、迅速地解决争议,并为制定个性化书面住房计划设立最低标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1) 选择参与以下任何项目的县,应制定书面项目政策并向公众提供,包括在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并根据部门制定的最低要求,实施和开展县级投诉解决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1)(A) CalWORKs住房支持项目 (第3部分第2章第3.3条(自第11330节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1)(B) “安居”项目 (第3部分第14章(自第15770节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1)(C) “家庭归家”项目 (第4部分第5章第6条(自第16523节起))。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1)(D) 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项目 (第6部分第17章(自第18999节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 部门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最低要求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A) 一份全州统一的通知,告知项目申请人和接受者关于根据 (c) 款进行的县级投诉解决程序和州听证程序,包括所有相关时间表,投诉人有权在引起投诉的县级行动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交投诉,以及根据部门未来将制定的指南,在30个日历日后提交投诉的“正当理由”的构成。此信息应在项目注册和退出时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应符合部门规定的所有语言和无障碍要求。该全州统一通知可由各县修改以反映其县级投诉解决程序,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包括项目申请人和接受者的倡导者、劳工组织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 (CWDA) 和立法工作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B) 一名客观的决策者,该决策者应是未直接参与引起投诉的县级行动的中立人士,并且了解项目的书面政策、项目要求和部门指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C) 投诉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支持投诉的信息。投诉任何一方还有权要求召开会议,亲自、通过电话或虚拟方式提交信息,并由其选择的人员代表。会议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日历日内举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D) 一份书面决定,说明投诉结果,包括投诉信息、决定日期、县级决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政策、法律和事实)、县级联系信息(以解答有关决定的任何问题),以及根据 (c) 款向州听证会申诉该决定的权利通知。决定应在以下时间表内发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D)(i) 如果未要求召开会议,县应在收到投诉后不迟于30个日历日内发布书面决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D)(ii) 如果要求召开会议,书面决定应在会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2)(E) 部门与CWDA、各县以及项目申请人和接受者的倡导者合作确定的任何其他标准或澄清指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3) 部门应制定项目指南,说明各县以书面形式告知接受者所提供的住房相关服务和经济援助的程序,其中应包括在住房相关服务或经济援助将减少或中止时的提前通知,并且可以包括电子副本。该指南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3)(A) 各县应向接受者提供个性化书面住房计划,该计划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b)(3)(E) 在实施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如果需要州运营资金以继续实施本款规定,且没有单独的行政管理拨款,则可使用从CalWORKs住房支持计划和住房与残疾收入倡导计划的拨款中预留的资金,以及(如适用)未来为“家庭安全计划”和“让家庭回家计划”的拨款,来实施本款规定。用于此目的的这些预留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在特定财政年度内为这四个计划拨款总和的1%。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1) 部门应与CWDA以及计划申请人和受助人的倡导者协商,制定受助人获得住房相关服务和经济援助的标准,以待根据 (b) 款解决投诉和根据 (c) 款进行州听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2) 待决援助应指在导致投诉的县提议减少或中止援助的行动之前立即生效的受助人住房计划中描述的住房相关服务和经济援助的持续提供,直至该住房计划到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3) 根据本款提供的经济援助应包括向受助人提供或代受助人提供的经常性住房相关直接经济援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援助、水电费支付或其他符合计划要求和部门指导的经常性支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4) 根据本款可提供的住房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导航、信用修复支持、持续住房教育、个案管理和法律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5) 如果根据 (b) 款或 (c) 款确定县减少或中止经济援助的行动是正确的,部门应仅针对经济援助的超额支付制定追回标准。这些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5)(A) 不得追回已提供服务的超额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d)(5)(B) 当追回将给受助人造成特殊负担时,以及出于其他正当理由(由部门与CWDA以及申请人和受助人的倡导者协商后发布的进一步指导确定),县应免除超额支付的追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e) 部门应不迟于本节生效日期后的18个月内向各县发布指导,以实施 (b)、(c) 和 (d) 款。各县应在部门发布指导后的六个月内实施该指导。提出行政听证请求的权利和获得待决援助的权利应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部门和各县已最终完成该指导的实施之日生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b) 和 (c) 款中描述的程序应是适用于这些计划的任何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唯一行政补救措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g)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部门发布的类似书面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节。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h) 部门应与CWDA、各县以及计划申请人和受助人的倡导者协商,关于 (b)、(c) 和 (d) 款中描述的程序的制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i) 在符合 (c) 款第 (5) 项的前提下,为这些计划拨款的资金应可供部门用于管理本节。为这些计划拨款的资金也应可供参与这些计划的各县用于管理本节。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18.9(j) “计划”或“各项计划”是指 (b) 款第 (1) 项中描述的计划。

Section § 10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必须使用其公务员来执行受本法案影响的计划的职能。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1996年8月21日生效的州或联邦法律允许,则允许采用替代人员配置。

公共机构在实施受将本节添加到《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法案影响的计划时,应专门通过使用该公共机构的功绩制公务员来履行计划职能,除非受影响计划的州和联邦法律条款(于1996年8月21日生效)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