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卫生服务部承继并被赋予本部分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第 (8) 章(自第 (14200) 条起)、第 (8.5) 章(自第 (14500) 条起)和第 (8.7) 章(自第 (14520) 条起)项下,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一日由州卫生部或州福利支付部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根据本条转让的职能包括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管理和行政,以及因加州医疗援助计划(Medi-Cal)项下支付款项而产生的到期款项的审计和追回。
将上述职能转让给州卫生服务部不得损害州卫生部或州福利支付部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合同,且该转让不应在任何一方创设或赋予任何权利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州卫生服务部取代州卫生部或州福利支付部均不得视为违约或未能履行,亦不得扰乱各方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