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加州有超过150万人失聪或有严重的听力损失。它承认基本的政府服务通常没有调整以满足这些人的沟通需求。因此,由于服务机构与失聪和听力障碍群体之间存在沟通障碍,他们获得的服务不如提供给其他人的服务。

立法机关发现,加州有超过150万人失聪或有严重听力障碍。基本的政府服务未能例行性地调整以满足失聪和听力障碍人士的沟通需求,因此,由于服务机构与失聪和听力障碍人士之间存在巨大的沟通问题,他们所获得的服务可能低于提供给其他人的服务。

Section § 1062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为聋人或听障人士提供各种专门设计的公共社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通过专业口译员提供的完整沟通协助、倡导平等获取服务、职业发展和就业安置,以及信息和转介服务。

咨询服务(包括同伴支持)、独立生活技能指导以及关于耳聋的社区教育,也是这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公共社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a) 通过具备全国聋人手语译员注册中心(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综合技能认证或同等资质的专业聋人手语译员提供的口译服务、电传打字机中继服务,以及在必要时提供的沟通技能培训,从而提供完整的沟通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b) 倡导以确保聋人和听障人士能够平等获取公共和私人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c) 职业发展和就业安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d) 信息和转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e) 咨询,包括同伴咨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f) 独立生活技能指导。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1(g) 关于耳聋和听力障碍的社区教育。

Section § 10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至少有三个区域必须提供公共社会服务,方便聋人和听障人士使用。目的是确保居住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的人们,都能在合理的通勤距离内获得这些服务。

为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的公共社会服务应当在全州至少三个区域提供,以便聋人和听障人士能够在合理的通勤距离内获得公共社会服务。居住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聋人和听障人士均应获得服务。

Section § 10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组织在一个区域内提供公共社会服务。他们可以直接提供这些服务,也可以与其它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

Section § 10624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资助聋人和听障人士社会服务的标准。这需要咨询该领域的专家。这些标准必须考虑服务需求、沟通偏好、社区支持和资金来源。机构若有聋人和听障人士作为员工,或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若有他们在董事会中任职,将获得特别考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4(a) 部门应在听取了解向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人士的意见后,制定资助聋人和听障人士公共社会服务的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4(b) 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证实的对服务的需求;能够以聋人或听障人士首选的沟通方式提供服务的能力;能够获得社区支持的能力,包括地方官员和组织(包括聋人和听障人士的组织以及为他们服务的组织)的书面认可;以及来自一个或多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应特别考虑聋人和听障人士在机构员工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在私营非营利公司中,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参与程度。

Section § 10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该部门在提供和管理公共社会服务方面的具体职责。他们必须确定全州范围内提供这些服务的地点,并与康复部合作协调工作。该部门还必须为这些服务制定标准化的会计方法和协议,并管理合同或拨款流程,包括发布提案征集书以及可能召开投标人会议。此外,他们负责在其法规中定义“耳聋”和“重度听力障碍”的含义。最后,他们需要根据需要对合同或拨款进行审计,以确保适当的监督。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a) 确定州内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区域数量和位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b) 与康复部协调服务提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c) 针对本章规定,建立统一的会计程序以及合同或拨款协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d) 发布提案或申请征集书,并在适用情况下召开投标人会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e) 通过法规确立耳聋和重度听力障碍的定义。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5(f) 在为适当监督合同或拨款而必要时,对任何合同或拨款进行管理或财务审计。

Section § 1062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通过竞争性招标,与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签订最长五年的合同或授予拨款,以支持本章的活动。这些合同不受通常的人事合同规定的约束。非营利组织在续签合同时需要提交新的财务报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a) 部门应与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或向其授予拨款,以实现本章目的。这些合同或拨款应根据全州范围或特定区域的提案或申请请求进行竞争性招标。每份合同或拨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每份合同或拨款期限结束前,部门应及时进行竞争性提案或申请请求,以留出足够时间执行后续合同或拨款,从而避免服务中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必要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自第19130条起)第四条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c) 私人非营利公司在续签或新授予合同或拨款之前,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完整财务报表。

Section § 106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提供特定社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向使用这些服务的其他机构收取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项目收入”,用于支付提供服务的所有成本。

这些费用可以用于扩大或继续提供这些服务,无论收入何时获得。如果合同或拨款被取消或不续签,未使用的收入必须退还给相关部门。

项目收入必须每年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如果要求,则需更频繁地报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先前收取的资金应被用于提供所列的社会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5(a) 提供第10621节所列公共社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或其组合,在向所有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公共社会服务时,可向这些机构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基于服务提供者制定并维护的标准收费表。收取金额应等于提供第10621节所列公共社会服务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之和。此费用应称为项目收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5(b) 项目收入的目的应是 (1) 扩大,或 (2) 继续提供第10621节所列的公共社会服务,无论项目收入是在哪个州财政年度赚取或收取的。如果合同或拨款被取消或不续签,所有未支出的项目收入应汇给该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626.5(c)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收到的项目收入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或财政部要求更频繁地,以规定的形式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服务提供者目前持有的先前收取的资金用于提供第10621节所列的公共社会服务。

Section § 10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用于本章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为本章分配的总预算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