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都负责管理公共社会服务。县监事会负责,并需遵守州和联邦的规定。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各县必须设立一个部门来处理这些服务。这个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服务,并向公众宣传这些服务以及相关问题。

遵守第 11050 条以及第 3 部分第 3 章(自第 12000 条起)的规定,特此宣布,本州各县的公共社会服务管理为县级职能和责任,因此根据适用法律由各县的监事会承担;对于提供联邦或州资金的公共社会服务,须遵守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规定。
为了提供和履行此职能和责任,各县的监事会,或县章程可能另行规定的其他机构,应设立一个县级部门,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县级部门应是负责公共社会服务管理以及促进公众对本法典规定的公共社会服务及其所处理问题的理解的县级机构。

Section § 1080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名县主任,由监事会或县章程中指定的其他机构任命。此任命必须遵循地方或州的功绩制标准。

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县主任将在监事会的总体监督下工作。

各县应由监事会或县章程指定的其他机构任命一名县主任,其任命须符合地方功绩制标准或州法律要求的功绩制所规定的标准。
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县主任应始终在监事会的总体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10802

Explanation

县主任负责管理县的公共社会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符合相关规定。他们必须遵守通过县监事会传达的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命令。

县主任应代表县监事会,全权负责县部门,并负责根据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规定,管理和执行本法典中有关公共社会服务的规定。他应遵守通过县监事会传达的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所有合法指令。

Section § 10803

Explanation

县主任是负责县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工作人员。他们可以设立行政单位并雇用员工,但需遵守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和州标准。此外,主任还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职责以及监事会指派的职责,但法律排除的某个特定条款相关的职责除外。

县主任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03(a) 担任县部门的执行和行政官员。县主任可将其权力和职能委托给其任何工作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03(b) 设立其认为对县部门的适当和高效管理必要或合宜的行政单位,并根据绩效考核制度规定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9801条设立的州标准,雇用经授权的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03(c) 履行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除第10801条外,履行其他法律规定可能施加于监事会的与公共社会服务相关的行政和执行职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03(d) 履行监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108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与其他县或州合作,共同运营和维护公共社会服务。这些服务旨在履行县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福利和健康的职责。签订合同的县将负责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但前提是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州或联邦指导方针。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与任何其他县或多个县,或与该部门签订合同,以运营和维护在一个或多个签约县中提供的此类公共社会服务,或设立和维护监事会认为适宜的此类公共社会服务,以履行县为符合条件者提供公共社会服务或为病患提供健康和照护的职责。除第11050条另有规定外,签约服务的费用应由签约县或多个县承担,并且只要涉及州或联邦资金,应符合普遍适用于此类服务的部门标准和规定。

Section § 108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监事会与其他县或州卫生服务部合作,提供或设立医疗服务。这些合作旨在帮助县履行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病患提供医疗保健的职责。参与合作的县必须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并且任何州或联邦资金都必须符合该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与任何其他县或多个县,或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以运营和维护在一个或多个签约县中提供的此类服务,或设立和维护监事会认为可取的此类服务,以履行县为符合条件者提供服务或为病患提供健康和护理的职责。签约服务的费用应由签约县或多个县承担,并且只要涉及州或联邦资金,就应符合通常适用于此类服务的部门标准和规定。

Section § 1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进行家访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件。证件上应包含他们的姓名、职位和近期照片。工作人员在为公共社会服务上门拜访时,必须出示此证件。如果他们离职,必须将身份证件交还给机构。

Section § 108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县就谁应向申请或接受社会服务的人提供服务存在分歧,任何一个县都可以要求负责的州部门做出决定。该决定将是最终裁决。

Section § 10808

Explanation
加州各县在发布的任何报告中,必须清楚地说明公共社会服务费用是如何获得资金的。报告应详细列出各项费用,显示由地方税承担的份额以及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承担的份额。

Section § 10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县部门负责依照州规定管理公共社会服务。他们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有要求的报告。

县部门应依照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规定,管理本法典适用部分授权或允许的公共社会服务。
县部门应根据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报告。

Section § 108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各县级部门在获得部门批准后,设立志愿者项目,以协助县级员工和当地社区完成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探访老年人、帮助寄养儿童寻找家庭、护送个人前往重要预约地点、协助寻找更好的住房、教授家政和预算技能,以及提供辅导服务。

志愿者不得重复县级员工已经提供的服务。此外,法律要求受助者的记录必须保密。

经部门批准,各县级部门有权赞助并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和利用项目,以协助县级部门员工履行办公室职责,并协助在各县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a) 友好探访贫困老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b) 为寄养儿童寻找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c) 护送和运送受助者前往诊所及其他目的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d) 协助寻找更好的住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e) 教授家政技能并协助家庭预算和照料;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10(f) 提供辅导及其他教育援助。
志愿者不得重复县级部门员工提供的服务。
县级部门应维护受助者记录的保密性。

Section § 10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提供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超出了另一条款中定义的范围,只要这些服务获得联邦法律的允许,并且联邦政府同意分担费用。

除了本分部可能要求的、在第10053条中定义的服务之外,县可以提供任何联邦法律允许且有联邦参与的服务。

Section § 10813.1

Explanation
每年12月31日前,加州的各县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详细计划,说明他们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如何资助和提供社会服务。这份计划必须明确哪些服务将优先提供给成人、家庭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