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联邦政府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七章向本州拨付用于公共社会服务人员培训补助金的款项时,州卫生服务部就医疗保健服务而言,以及州社会服务部就其他社会服务而言,被授权作为本州的代理人和代表。
行政人事
Section § 10900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利用现有资金为福利人员提供培训课程和服务。这些包括在职培训、带薪教育假期、津贴、实习期、实习以及与学院和大学合作的实地培训。目标是培养学生从事公共社会服务工作,并确保各县拥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取得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成果。
此外,负责公共社会服务资格认定的县级雇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以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
福利人员培训 在职培训 教育津贴
Section § 10905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七章向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培训补助金,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有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这些资金。其中,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医疗保健服务,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其他社会服务。
联邦拨款 培训补助金 公共社会服务人员
Section § 109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加州卫生服务部的雇员参加教育和培训机会。他们可以参加大学课程、短期研讨会,或者接受奖学金或实习津贴,并获得联邦法规允许的任何必要经济支持。但是,因这些活动而请假必须获得州人事委员会的批准。
加州社会服务部 加州卫生服务部 培训课程
Section § 10907
这项法律允许县向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永久雇员提供带薪教育假,以便他们提高技能和知识。要符合资格,雇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同意在返回后至少工作一年。雇员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担保,以防不返回,除非县予以豁免。津贴或薪酬的金额和条款由县监事会决定。县还可以根据州和联邦协议设立教育假条款。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准予县部门的任何永久雇员带薪休假,以参加学习机构,旨在提高其在社会福利项目管理方面的技能、知识和技术,这将有益于县部门。
为了有资格获得教育假,雇员必须在县内有令人满意的服务记录,并且必须签订一份协议,承诺返回县部门服务一年。雇员应提供一份适当的担保,以赔偿县可能遭受的损失,如果雇员未能返回县并提供协议中规定的所需服务期限。如果雇员未能提供规定服务期限是由于雇员死亡、身体或精神残疾造成的,则此类担保应予免除。如果监事会发现并通过决议声明,雇员书面同意在休假结束后返回县服务并提供至少一年的服务,县的利益将得到保护,则监事会可以免除提供担保。
支付的薪酬或津贴的条款和金额应由监事会设定。任何此类薪酬或津贴应被视为公共福利项目管理的正当费用。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监事会可以根据本州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计划中可能规定的条件,向雇员提供教育假。
教育假 永久雇员 社会福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