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儿童服务法案豁免
Section § 18986.20
在加州,一个县如果想加入一个儿童服务协调项目,可以申请获准不遵守某些阻碍合作的州规定。作为其计划的一部分,他们还可以寻求批准,以便在各机构之间重新安排和共享资源,以实现更好的案件管理。
为了获得这些许可,该县必须撰写一份详细的计划,解释为何需要不遵守某些规定或更改合同。这份计划需要提交给健康与福利局、公共教育总监、司法部长以及青少年和成人矫正局。如果他们想更改合同,还需要通知财政部。
Section § 18986.21
本节允许在现有法规阻碍儿童服务协调时批准豁免。县可以申请这些豁免,但必须提供具体信息来证明其必要性。
这包括他们希望豁免的法规、豁免的理由、该法规如何影响项目效率,以及有无豁免对服务影响的比较。他们还需要提供预期的成本或节余,以及对州或联邦资金的任何影响。豁免获批后,必须确保服务不受影响,州或客户的成本不增加,且联邦资金不流失。
Section § 18986.22
这项法律允许在现有规定和项目使得儿童服务难以协调并阻碍统一的案件管理时,使用特殊的协商合同。协商合同是州与县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将不同机构的现有资源重新用于合同中规定的具体目标。
每份合同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将帮助哪些人、将提供哪些核心服务、汇集的资源量、接收和资格认定的方法,以及机构如何在共享数据时保持其私密性。合同还必须说明如何衡量成功、如果目标未达成会发生什么、合同期限,以及任何其他所需的问责措施。
Section § 18986.23
本法律概述了豁免和协商合同的授予方式,涉及多个重要的州级官员和部门。每个机构(如卫生与福利局、公共教育局、司法部长办公室以及青年和成人惩教局)的负责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豁免或协商合同,但必须与其他机构协商。相关实体必须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如果被拒绝,则可以选择上诉。此外,财政部必须批准任何协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