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儿童服务法案县级机构间协作
Section § 18986.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县或市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协调儿童服务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整合各机构的努力,以改善社区内为儿童提供的服务方式。
Section § 18986.11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各种县级职能的委员会的必要成员。委员会应包括负责管理关键县级职能的人员,例如酒精和药物项目、儿童服务、住房、心理健康和公共卫生等。它还必须包括少年法庭的首席法官、教育局长、检察官和执法代表。此外,委员会还需要来自私人非营利组织、县监事会、当地虐待儿童委员会、早期干预项目、儿童保育机构以及与当地族裔社区有联系的社区组织的代表。
Section § 18986.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每月开会,并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公开会议,让公众可以发表意见。这些会议将由一名执行董事组织,该执行董事由县监事会选定。
Section § 18986.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指定一个现有的儿童服务组织,作为其官方的机构间儿童服务委员会。但是,他们必须更新该组织的成员构成和职责,以符合法律相关章节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18986.14
本节概述了一个负责加强县内儿童服务的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必须确保协作并规划全县范围的儿童服务,识别关键机构,并填补特定人群的服务缺口。他们制定政策以提高服务效率并推广合作项目。此外,委员会还必须提供机构间个案管理,并与现有儿童服务团体合作,以简化工作。
Section § 18986.15
本节规定,任何希望参与的县都必须制定一项为期三年的计划,以逐步建立一个协调的儿童服务系统。该计划应针对特殊群体,例如有受虐待风险的儿童、寄养儿童、需要心理健康或医疗保健服务的儿童、违法或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需要职业培训或儿童保育的儿童以及辍学儿童。该计划应利用现有服务,鼓励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协作,建立协议,关注弱势儿童,并旨在尽可能让儿童留在其家庭环境中。它还必须包括案件管理改进、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所涉儿童的明确利益和成功衡量标准。各县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提交其项目提案才能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