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紧急救济是提供给那些经调查确定有需要的人。在调查仍在进行期间,县可以根据部门的规章制度提供紧急援助。

救济仅提供给经部门规定的调查确定有需要的人。在遵守部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县应在调查完成之前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济。

Section § 1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要求接受援助的人从事由县提供的工作,作为他们获得或继续其福利的条件。这项工作不应取代现有的私人或公共工作。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该地区类似工作的标准工资。 州资金不能用于这些工作计划的材料或物资,也不能用于任何与救济工作无关的工作。

Section § 185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经获得某些类型的经济援助,例如老年人、盲人、残疾人或有受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他们就不能获得本特定章节下的额外福利。

Section § 1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了显得贫困并获得援助而赠予或转移其财产,他们将不被视为贫困人员。如果您在申请帮助前一年内转移财产(家族传家宝除外),而没有获得同等价值的回报,就会被推定您这样做只是为了获得援助资格。

Section § 185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身体有能力工作,但拒绝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机会,他们将没有资格获得援助。“合适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定义,但在存在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没有人必须接受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