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地方县监事会负责直接或通过指定代理人实施本章,并由该部门进行监督。

Section § 1847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该部门在处理救济工作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必须设定援助的最低和最高水平,并决定如何提供援助。他们还必须制定适用于全州的一致资格规则。此外,该部门必须对救济计划的管理方式进行调查并收集信息,并就其调查结果提交报告。

该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a) 制定关于救济金数额和形式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在预算基础上,如第18472、18473和18474条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b) 制定救济资格标准,该标准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c) 进行与救济管理相关的调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d) 获取信息并就此提交报告。

Section § 18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每个县的救济案件设定最高和最低预算限额。县监事会可以在这些限额内制定自己的政策。这些预算应基于受助人的实际需求,确保他们及其受抚养人能够满足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基本生活要求。

Section § 18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考虑生活成本的情况下,确定或重新评估财务预算和生活标准。他们可以制定金额不同的预算,只要这些预算能确保人们过上体面健康的生活。

Section § 18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救济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例如物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但如果不是现金形式,其提供方式必须首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Section § 18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应该获得多少经济援助时,他们所赚取的所有收入,无论来源如何,都必须被考虑在内。

个人或家庭收到的所有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应在确定所提供救济金额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18476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部门应如何管理通过各县分发的救济资金。各县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分担部分费用。部门将制定关于何时以及如何给予或扣留州援助的规则。如果县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法律要求,其援助可能会被终止。

在管理任何拨付给部门或由部门通过各县用于救济目的的资金时,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6(a) 要求作为接受此类补助金的条件,县应承担根据第 18521 条规定由县支付的提供救济总费用的相应比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6(b) 制定不与法律冲突的规章制度,界定和控制可以给予或拒绝州援助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6(c) 如果提供此类补助金的法律,或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未被县或其官员或雇员遵守,则终止向该县提供的任何补助金。

Section § 18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政府在提供救济时未能遵守特定规则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县未能遵守规定,部门主管会告知该县需要纠正的问题。该县有一段时间来做出这些改变。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必须向主管解释原因。该县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此事。如果他们仍然不遵守,主管可以暂停向该县提供用于救济行动的财政援助,直到他们遵守规定为止。

Section § 1847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县被拒绝提供财政援助,州政府可以直接在该县管理救济工作。那么该县必须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部门会将向该县收取的任何费用告知县审计员。

县审计员需要在每年的1月和6月向州主计长报告这些费用。在这些月份,县司库必须向州司库支付到期款项。

部门可以在根据第18477条规定拒绝向任何县提供财政援助后,在该县运营救济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中属于该县的部分应由该县承担,并应是该县的适当费用。部门应向县审计员核证如此向该县收取的任何款项,县审计员应在其于一月和六月提交给主计长的州结算报告中,列入根据本条规定经核证并到期的款项,并且县司库应在这些月份与州进行结算时,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向州司库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到期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