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5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说明本章的官方名称是“1945年救济法”。它指明了该法在法律语境中如何被提及或引用。

Section § 1845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某些规定将暂停生效,直到加州经历一场重大的经济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普遍的经济困难和采取紧急行动的迫切需要。州参议院、众议院和州长必须正式承认并宣布这场危机,这些规定才能生效。他们将通过向州务卿提交决议和公告来完成。一旦危机宣布,暂停的规定就可以实施,以应对经济紧急情况。

Section § 18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生效后,县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规定将不适用于符合本章规定获得帮助的人。尽管如此,县级援助规定并未取消,仍将适用于不符合本章援助资格的人。

本章规定生效后,本部第5部分中关于县级援助和对贫困者救济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获得或有资格获得救济的任何人;但第5部分并未被本章废止,并将继续对不符合本章救济资格的人完全有效。

Section § 184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术语的定义都可以在本条文中找到。这意味着当您阅读本章中的术语时,应该参考本条文来理解它们的含义。

本章所用术语,其定义均以本条文所载为准。

Section § 18454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州社会服务部。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8455

Explanation
本法将“援助”定义为州政府向县提供的财政帮助,用于支付提供救济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

Section § 18456

Explanation

本节将“救济”定义为提供给个人或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的经济或物质援助。它还明确指出,提供给一个人的救济包括对其受抚养人的援助。然而,根据本法律,住院或医疗护理不被视为救济。

“救济”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给个人或家庭,以缓解困境和贫困的援助。
对一个人的救济包括对其受抚养人的救济,但救济不包括住院或医疗护理。

Section § 18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向居住在本州的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

Section § 18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出于特定目的,谁被视为本州居民。要符合资格,一个人必须在申请援助之前,已在本州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在那一年期间,他们不得从其他州获得过公共援助。最后,因工作等特定目的离开本州不超过一年,并不意味着你失去居民身份。

为本章之目的,本州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a) 在其申请救济之前,已在本州连续居住达一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b) 在该一年期间,未曾接受来自任何其他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c) 未曾因连续一年离开本州而丧失其居籍。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或临时目的而离开本州,不导致居籍丧失。

Section § 18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申请特定援助时,如何定义“居民”。如果一个人想被认为是某个县的居民,他必须在申请援助之前,已经连续在这个县住满一年。

Section § 18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承担将正在申请或接受援助的非居民运送回其原籍州或县的费用,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表明他们确实居住在那里。加利福尼亚州随后将向该县偿还所有运输费用。

当现有信息合理地倾向于表明某人拥有在该州或县的合法居所时,县可以承担将本章规定的非居民救济申请人或受助人运送至另一个州或县的所有必要费用。州应向县偿还此类运输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