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规定生效后,本部第5部分中关于县级援助和对贫困者救济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获得或有资格获得救济的任何人;但第5部分并未被本章废止,并将继续对不符合本章救济资格的人完全有效。
救济法一般规定
Section § 18451
本条解释了某些规定将暂停生效,直到加州经历一场重大的经济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普遍的经济困难和采取紧急行动的迫切需要。州参议院、众议院和州长必须正式承认并宣布这场危机,这些规定才能生效。他们将通过向州务卿提交决议和公告来完成。一旦危机宣布,暂停的规定就可以实施,以应对经济紧急情况。
经济紧急状态 普遍困境 规定暂停施行
Section § 18452
这项法律生效后,县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规定将不适用于符合本章规定获得帮助的人。尽管如此,县级援助规定并未取消,仍将适用于不符合本章援助资格的人。
县级援助 贫困者救济 救济资格
Section § 18453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术语的定义都可以在本条文中找到。这意味着当您阅读本章中的术语时,应该参考本条文来理解它们的含义。
本章所用术语,其定义均以本条文所载为准。
定义 术语 具体含义
Section § 18456
本节将“救济”定义为提供给个人或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的经济或物质援助。它还明确指出,提供给一个人的救济包括对其受抚养人的援助。然而,根据本法律,住院或医疗护理不被视为救济。
“救济”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给个人或家庭,以缓解困境和贫困的援助。
对一个人的救济包括对其受抚养人的救济,但救济不包括住院或医疗护理。
经济援助 物质支持 困境救济
Section § 18458
这项法律解释了出于特定目的,谁被视为本州居民。要符合资格,一个人必须在申请援助之前,已在本州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在那一年期间,他们不得从其他州获得过公共援助。最后,因工作等特定目的离开本州不超过一年,并不意味着你失去居民身份。
为本章之目的,本州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a) 在其申请救济之前,已在本州连续居住达一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b) 在该一年期间,未曾接受来自任何其他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58(c) 未曾因连续一年离开本州而丧失其居籍。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或临时目的而离开本州,不导致居籍丧失。
州居籍 连续居住要求 公共援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