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强化服务寄养相关章节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客户支持人员”等角色,他们是帮助寄养中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合格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指寄养中具有重大需求(如医疗或行为挑战)的儿童。“强化服务寄养”描述了一种项目,它提供经过专门培训的父母和全面的支持,以使儿童留在家庭环境中并避免集体照护。“资源家庭”需要接受专门培训才能提供这种照护。本节还解释了不同的项目模式,例如私人非营利或县级运营模式,并将“紧急安置需求”定义为需要立即寄养安置的情况。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a) “客户支持人员”是指符合第18360.10条 (c) 款的 (2)、(3) 和 (4) 项经验和教育要求,并在其执照或认证的执业范围内运作的专业和辅助专业人员或承包商,旨在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和其他个人提供支持和服务,经安置机构批准,并由第16501条 (a) 款的 (4) 项所定义的儿童和家庭团队,或由第17710条 (d) 款所定义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告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b) “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指寄养中具有密集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治疗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c) “强化服务寄养”是指许可寄养家庭机构模式或公共提供模式的居家家庭照护,适用于其安全、永久性和福祉需求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资源父母以及密集的专业和辅助专业服务与支持的符合条件的儿童,以便留在居家环境中,或避免或退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团体之家或州外住宿中心的集体照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d)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是指资源家庭,定义见本法典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并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指许可寄养家庭或许可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或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指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家庭,该家庭已符合本章的培训要求或正在根据第18360.10条 (b) 款的 (5) 项完成培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e)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父母”是指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寄养父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f) “许可寄养家庭机构模式”是指由私人非营利机构或被许可为寄养家庭机构的县运营的强化服务寄养项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g) “公共提供模式”是指由县作为政府项目直接运营的强化服务寄养项目。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h) “紧急安置需求”是指紧急和情有可原的情况,需要立即安置到强化服务寄养资源父母处,由县安置机构根据照护级别费率协议确定。

Section § 18360.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部门将设立一项强化服务寄养计划,旨在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专门服务,例如有强化行为或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该计划将采用私人非营利和公共两种提供模式。寄养家庭获得的报酬费率将与机构类型无关,并根据具体指导方针确定。本节保留了标准的监管要求,并允许计划同时提供治疗性服务。各县必须提交计划说明以遵守特定法规,部门将制定法规或发布指令以有效管理该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a) 部门应制定一项强化服务寄养计划,提供专门计划以服务有特定需求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a)(1) 强化服务和行为需求,包括目前在强化治疗寄养下服务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a)(2) 专门医疗保健需求,包括第17710条(a)款所定义的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b) 部门应制定一项计划,其中包括私人非营利提供模式和公共提供模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c) 支付给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费率,无论是通过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模式还是公共提供模式支付,均应相同,并应根据第11463条(c)款(3)项(C)目确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d) 支付给寄养家庭机构的费率应根据第11463条(c)款(3)项(C)目制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e) 本章不豁免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编第3章(自第1500条起)中规定的要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f) 运营公共提供模式强化服务寄养计划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不被禁止同时作为治疗性寄养服务模式计划机构运营。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g) 作为公共提供模式运营的县,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说明,阐明其将如何实质性遵守本章以及第11467条、第11469.2条和第11469.3条的要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05(h)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在法规制定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书面指令来管理该计划,这些指令应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编第1部第7章第1条(自第700条起)的指令,均应经司法部批准。这些指令应豁免《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Section § 183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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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寄养机构确保参与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家庭接受定向筛选和专门培训。家庭在儿童被安置之前必须完成至少40小时的培训,内容涵盖创伤照护和紧急技术,之后还需要持续培训。在双亲家庭中,一位家长必须完成安置前和持续培训,而另一位家长则完成最少的初始培训。机构还必须直接或通过外部合作提供心理健康和教育支持等基本服务。支持这些家庭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并接受特定培训。对于照护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的家庭和工作人员,有规定要求他们接受量身定制的培训和支持,以满足儿童的独特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 每个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运营公共服务模式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县,应当开展以下两项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1) 对用于照护和监督被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项目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进行定向筛选和专门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2) 符合条件的儿童与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之间的安置匹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 除了本法典第16519.5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三章(自第1500条起)中规定的资源家庭培训要求外,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培训应是参与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安置前培训应至少为40小时,并应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之前完成,除非该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符合第 (5) 款的条件。培训时长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部分或全部满足: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i) 12小时可以通过第16519.5条 (g) 款第 (13) 项要求的培训来满足;或者,对于持牌寄养家庭和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可以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接受的安置前培训来满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ii) 对于同时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安置前培训时长可以按小时计算,通过获得或维持其执照或认证所需的培训时长来满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持续培训应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后的12个月内至少24小时,之后每年12小时,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部分或全部满足: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i) 8小时可以通过第16519.5条 (g) 款第 (14) 项要求的培训来满足;或者,对于持牌寄养家庭和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可以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接受的培训来满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ii) 对于同时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持续培训时长可以按小时计算,通过获得或维持其执照或认证所需的培训时长来满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2) 在双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在一名家长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安置前培训以及第 (1) 款 (B) 项要求的24小时持续培训后,可以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但前提是第二名家长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之前已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20小时安置前培训,并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后的12个月内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剩余20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名家长无需完成第 (1) 款 (B) 项要求的24小时持续培训。此后,每位家长应完成第 (1) 款 (B) 项要求的12小时持续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3) 第 (1) 款和第 (2) 款要求的任何安置前或持续培训时长,即使通过根据本法典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获得的培训时长来满足,也不应免除接受为满足特定符合条件的儿童需求所需的培训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4) 第 (1) 款 (A) 项要求的40小时安置前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与经历过创伤的儿童合作相关的信息、行为降级技术以及心肺复苏和急救。安置前培训可以根据家庭打算服务的儿童群体,为每个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量身定制。县安置机构可以根据将被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特殊需求,要求额外的安置前培训内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 未完成本款要求培训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接受符合条件的儿童,或在安置后保留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儿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i) 在单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0 天内,完成第 (1) 款 (A) 项所要求的 40 小时安置前培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i)(ii) 在双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第一位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0 天内,完成第 (1) 款 (A) 项所要求的 40 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位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80 天内完成最初的 20 小时安置前培训,并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剩余的 20 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位家长无需完成第 (1) 款 (B) 项所要求的 24 小时持续培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B) 合格儿童的安置或识别应根据照护级别费率协议进行,以满足儿童的紧急安置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C) 县级安置机构应在资源家庭过渡到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或安置变更之前,为资源家庭中的儿童提供或安排任何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 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应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 在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中确定的必要核心服务和支持,这些服务和支持构成第 11460 条 (b) 款所定义的照护和监督,以及第 11463 条 (b) 款所描述的核心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i) 核心服务和支持可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直接提供,或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协议获得。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ii) 每个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应为每个符合适用公共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资格标准的儿童安排所需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v) 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06.1 条要求的项目声明,描述其强化服务寄养项目模式,包括明确一名 24 小时待命的行政人员或指定人员,明确提供核心服务和支持的工作人员,并描述核心服务和支持的提供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B) 必要的专业和辅助专业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C) 负责管理合格儿童案件的社工人员,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规定的要求。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 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可酌情雇用具有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合作经验的客户支持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 客户支持人员应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 至少学士学位,并具有六个月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i) 至少副学士学位,并具有一年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ii) 对于具有直接客户监督经验,且至少两年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经验,并已证明具备符合目标人群特定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和语言需求)的教育、技能和经验综合能力的客户支持人员,部门可豁免 (i) 和 (ii) 项中描述的教育要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i) 客户支持人员应接受至少40小时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与经历过创伤的儿童合作、行为降级技术、心肺复苏和急救,以及为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强化医疗需求)的儿童实施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客户支持人员应在符合条件的儿童被安置到其负责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之前完成所有培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i)(ii) 客户支持人员应在成为强化服务寄养客户支持人员后的前12个月内完成20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D) 每位客户支持人员应向儿童和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提供支持服务,以实施儿童适当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客户支持人员应根据需要,与强化服务寄养资源父母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审查儿童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3) 如果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如第17710条(a)款所定义,支持专业人员可以作为员工或承包商受雇,在其执照或认证的执业范围内操作,以实施儿童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以及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该计划须经县安置机构批准,并由第16501条(a)款第(4)项所定义的儿童和家庭团队,或第17710条(d)款所定义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告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4) 尽管有第(2)和(3)项规定,照护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强化服务寄养客户支持人员的培训时间,可以通过根据第17731条(c)款接受的培训,或根据许可委员会在其执业范围内的要求,按小时计算予以满足。

Section § 18360.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将儿童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家庭的要求。每个寄养儿童都必须与个案工作者和寄养家庭等关键相关方一起制定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

通常,一个寄养家庭最多可容纳三名寄养儿童,其中只有两名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儿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让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如果进行了适当的评估并获得了批准,可以破例。

增加更多儿童的条件包括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家庭能够满足所有儿童的需求,并获得县福利或缓刑部门的必要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a) 每个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或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县,应当与儿童的个案工作者、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如适用)协调,制定儿童的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以公共服务模式运营或作为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模式运营的县,可以将儿童的个案计划用作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b) 尽管有第17732条(a)款第(1)项的规定,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的寄养儿童不得超过三名,其中两名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儿童。在将第二名或第三名寄养儿童(可以是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儿童)安置到该家庭之前,应当满足(c)款第(1)、(2)、(3)和(4)项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县安置机构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安置额外的寄养儿童,导致该家庭安置超过三名寄养儿童或超过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包括为了适应已有的关系,当至少一名兄弟姐妹是符合条件的儿童或以前在该家庭中是符合条件的儿童时,将兄弟姐妹组安置在一起,或为了满足资源家庭具有独特能力来满足的特定儿童的特殊需求。寄养家庭短缺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不构成特殊情况。在批准安置超出(b)款所述容量的额外寄养儿童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1) 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或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县,应当向每个在该家庭中已安置儿童或拟安置儿童的县安置机构提供一份书面评估,说明在该家庭中安置额外儿童与现有儿童的风险和兼容性,以及资源家庭父母照顾和支持该家庭中所有儿童的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2) 安置在该家庭中每个儿童的需求和服务计划,应当明确确保为安置在该家庭中每个儿童提供及时支持和服务的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3) 当已举行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时,县安置机构应当考虑来自该家庭中已安置或拟安置所有儿童的儿童和家庭团队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影响安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4) 该家庭的容量不得超过由部门或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第1500条起)或第4部分第5章第2条(第16519.5条起)的规定确定的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5) 安置在该家庭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总数不得超过三名,除非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都有亲属关系。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6) 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或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县,应当向所有在该家庭中已安置或拟安置儿童的县安置机构的县儿童福利部门主任或县缓刑部门首席缓刑官,或其各自的指定人员提供(1)和(2)项所述的书面风险和兼容性评估以及需求和服务计划。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c)(7) 根据本款在该家庭中安置儿童,须经所有在该家庭中已安置或拟安置儿童的县安置机构的县儿童福利部门主任或县缓刑部门首席缓刑官,或其各自的指定人员批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5(d) 如果一名寄养儿童根据(b)款或(c)款居住在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并且该寄养儿童正在被考虑接受强化服务寄养,随后成为第三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则该儿童的继续安置获得授权,但须经所有在该家庭中已安置儿童的县安置机构的县儿童福利部门主任或县缓刑部门首席缓刑官,或其各自的指定人员批准。

Section § 1836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探索如何增加提供强化服务寄养的资源家庭数量。这包括与各县和利益相关者协商,并考虑诸如各县和寄养家庭机构之间签订协议以提供这些服务的方案。

Section § 183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使用一套特定的程序来决定如何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安置到强化服务寄养计划中。如果家庭满足特定的培训要求,他们就可以获得特殊的寄养费用。家庭可以获得这些费用最长60天,以满足紧急需求,并且在必要时,根据儿童的情况以及双亲家庭中两位家长是否完成培训,此期限可能延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25(a) 县应采用根据第11463条 (c) 款制定的照护级别费率协议,以确定符合条件的儿童进入强化服务寄养计划的安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2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25(b)(1) 根据第18360.05条 (c) 款制定的强化服务寄养费率,在满足第18360.10条 (b) 款中的安置前培训要求后,可支付给抚养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25(b)(2) 强化服务寄养费率可支付给符合第18360.10条 (b) 款第 (5) 项要求的资源家庭,最长60天,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紧急安置需求。此期限可延长60天,并且,在双亲家庭中,如果第二位家长尚未完成培训,可根据儿童的需求再延长第二个60天期限。

Section § 1836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参与强化服务寄养计划的家庭必须拥有自己的住房,无论是通过租赁、租借还是购买。寄养家庭机构不得对这些住房拥有权益,除非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安排。如果寄养家庭机构希望制定住房安排以满足这些家庭的特定需求,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些安排不得损害家庭或儿童的利益,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35(a) 每一个被选中参与强化服务寄养计划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应当租赁、租借或拥有自己的住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35(b) 除非根据 (c) 款获得批准,运营强化服务寄养计划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不得对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所占用的房产拥有权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35(c) 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并预先批准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制定的任何公私合营住房安排,以解决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独特需求。该审查应确保该安排不会损害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利益。这些安排应遵守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与财务、许可和公司要求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836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将于2028年7月1日或在其他地方提及的某个具体生效日期后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停止生效。之后,它将在次年1月1日被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