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中使用的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州社会服务部。

“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指那些情绪困扰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撒谎、偷窃、攻击性行为、不当性行为、自残尝试或反抗。这些儿童还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居住在具有特定费率分类的集体之家、面临精神病住院的风险,或曾参与集体之家项目。根据本法规,因暴力重罪处于缓刑期的儿童不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儿童”。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a)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 “符合条件的儿童”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儿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 情绪困扰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其历史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以此为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A) 撒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B) 偷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C) 言语或身体攻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D) 不可接受的性行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E) 自残行为尝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1)(F) 反抗和对立行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2) 由于其情绪困扰或严重行为问题,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儿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2)(A) 根据第11462条规定,被安置在费率分类级别为九级或更高的集体之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2)(B) 经儿童所在县的跨机构审查小组或县安置机构评估,存在精神病住院或根据第11462条规定安置在费率分类级别为九级或更高的集体之家的迫在眉睫的风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2)(C) 曾参与集体之家项目,但因《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任何暴力重罪而处于缓刑期或由少年法庭监护的儿童除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b)(2)(D) 根据《政府法典》第7572.5条规定,自愿安置在费率分类级别为9级或更高的集体之家。

Section § 18358.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实施强化治疗寄养计划。希望参与的县必须向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获得特定的计划费率。

各县必须明确所服务的儿童群体,并确保寄养家庭机构具备必要的资源和人员。它们还必须证明可能为州节省成本,并制定一项监督合规性的计划。

寄养家庭机构经批准可接受来自其他县的儿童。从2009年到2011年,只有最多1,000名曾入住或面临即将入住某些集体之家的儿童可以参与这些计划,不包括阿拉米达和洛杉矶的特定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a) 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实施强化治疗寄养计划。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1) 部门应在任何申请并获得部门批准强化治疗寄养计划费率的参与县实施该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2) 向部门提出申请后,该县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2)(A) 确定所服务的儿童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该县选择纳入的、根据第18358条(b)款(2)项(A)分项的规定,费率分类级别为9至14(含)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2)(B) 证明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拥有所需人员、行政支持、财务服务和资源,以成功参与该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2)(C) 预测对州普通基金的节余或成本中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2)(D) 提供一项计划,用于监督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遵守本章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b)(3) 每个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经主办县批准,可以接受来自非主办县的安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05(c)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含),总计不超过1,000名曾入住或面临即将入住集体之家(根据第11462条规定,其费率分类级别为9至11(含))的儿童,可同时被安置在强化治疗寄养计划中。此限制不包括阿拉米达县和洛杉矶县的Title IV-E豁免示范项目中的儿童。

Section § 18358.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参与特定计划的寄养家庭机构的要求,旨在支持寄养父母和有情绪及行为挑战的儿童。机构必须与县签订合同,并确保对寄养父母进行专业选拔和培训,包括在寄养安置前后规定的培训时间。对于有经验的寄养父母,某些培训要求可以豁免。

必须提供支持服务,社会工作个案经理的个案量限制在约八名儿童。每个认证家庭必须指派一名受过培训的支持顾问,他们必须符合一定的教育和经验标准,尽管可以根据经验和技能做出例外。这些顾问在负责儿童之前也会接受相关照护技术的培训。

法律确保每个儿童的需求和服务计划都是量身定制并由寄养父母批准的,并且与教育服务进行协调。最后,必须有一名24小时待命的管理员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每个参与本计划的寄养家庭机构应与县签订合同或谅解备忘录,并提供以下所有人员、行政和支持服务: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a)(1) 特别关注寄养父母的选拔和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a)(2) 所有参与强化治疗寄养(ITFC)的寄养父母,在成为ITFC父母之前,以及根据本计划安置儿童之前,应获得至少40小时的关于照护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的培训;在成为认证ITFC父母后的前12个月内,应获得32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此后每年应获得12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合作、行为降级技术以及心肺复苏和急救。所有培训应在儿童安置到家庭之前完成。在双亲家庭中,可以在一名父母完成40小时培训后进行安置,但前提是,在成为ITFC寄养父母后的12个月内,需完成额外20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并且前提是,第二名父母已完成40小时培训,并在寄养父母被认证为ITFC寄养父母后的前六个月内完成额外20小时的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a)(3) 经县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安置机构批准,对于具有先前经验的寄养父母,第(2)款中规定的本计划参与寄养父母的培训要求可以豁免,这些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一年与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a)(4) 寄养父母应获得所有必要的支持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b) 参与的社会工作个案经理的个案量平均为八名儿童,除非第18358.30条(b)款第(1)项另有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 为每个认证家庭具体指派一名受过培训且具有住宿治疗经验的支持顾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1) 支持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1)(A) 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并且至少六个月与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1)(B) 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的副学士学位,并且至少一年与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1)(C) 经县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安置机构批准,对于具有至少两年与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合作经验,并且能够证明其教育、技能和经验的结合符合目标人群的特定文化和语言需求的支持顾问,可以豁免教育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2) 每个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应为每位支持顾问提供40小时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合作、行为降级技术、心肺复苏、急救以及为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制定治疗计划。所有培训应在将儿童安置到支持顾问负责的认证家庭之前完成。在成为ITFC支持顾问后的前12个月内,需要额外20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c)(3) 每位支持顾问应为儿童和寄养家庭提供支持服务。此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儿童构建一个安全的环境、辅助联系以及为实施儿童需求和服务计划所需的任何行政或培训职能。儿童需求和服务计划应确保服务满足儿童的需求,并与第18358.30条中规定的最低服务水平相适应并保持一致。儿童的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应由认证寄养父母审查和批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d) 在适用情况下,与地方教育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非公立学校进行协调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0(e) 一名24小时待命的管理员,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Section § 1835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参与特定项目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如何制定和实施儿童需求与服务计划,该计划需经相关方同意。计划必须包含加州寄养计划下允许的服务,并根据每个儿童符合公共资助项目(如心理健康和教育服务)的资格进行调整。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这些服务可以由机构自身或由其他合格的服务提供者提供。

法律还限制了情绪障碍或行为问题儿童的共同安置数量,如果两名此类儿童被安置在同一家庭中,则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在特定条件下,兄弟姐妹的安置可获得例外。此外,每个经认证的家庭中儿童数量设有上限,具体取决于可照护儿童的成年人数量。最后,任何使用身体接触来管理行为的行为都必须作为特殊事件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a) 各参与项目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制定儿童需求与服务计划,并使其获得县级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以及经认证的寄养父母的同意。各参与项目的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第11460条和第11463条及其执行条例,提供加州寄养计划下允许的、在需求与服务计划中确定的服务和支持。各寄养家庭机构还应为每个儿童安排其在适用的公共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下符合资格标准所需的服务。寄养家庭机构应安排由运营该寄养家庭机构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由其他合格的服务提供者提供这些由公共资助项目资助的服务。ITFC项目中的儿童,凡符合公共心理健康系统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标准的,其服务和支持应根据第14718条以及其他适当的心理健康系统来源,由早期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项目资助。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EPSDT福利或服务的资格标准。寄养家庭机构应提供或安排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a)(1) 个性化需求与服务计划,确保参与儿童在经认证的家庭中的安置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儿童的需求,包括从机构安置过渡到非机构安置的儿童。安置中每个儿童的需求与服务计划应根据第18358.30条描述儿童的具体需求以及向儿童提供的适当服务水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a)(2) 儿童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a)(3) 实施个案计划所需的居家和支持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a)(4) 安置儿童的其他必要服务,包括医疗和牙科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b) 除非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向安置或参与的县福利部门提供书面风险和兼容性评估,说明同时安置两名患有情绪障碍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的风险和兼容性,否则经认证的ITFC家庭中不得安置超过一名患有情绪障碍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如果安置获得县级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参与县的县级安置机构的批准,两名以上患有情绪障碍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兄弟姐妹可以共同安置在同一经认证的家庭中。但是,两名成年人居住的经认证家庭中儿童总数不得超过五名,一名成年人居住的经认证家庭中儿童总数不得超过三名,除非居住在该家庭中的儿童(非根据本章安置的儿童)已满15岁或以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15(c) 任何根据第18538.25条向寄养家庭机构报告的、使用身体接触来管理儿童行为的行为,应由寄养家庭机构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80061条,作为特殊事件报告给该部门的社区照护许可司。

Section § 1835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寄养家庭机构,在接受任何儿童转介之前,必须与县签订正式协议。他们必须提供全天候的社会工作紧急服务、紧急情况下的精神健康保障,并在安置后一个月内制定经县批准的儿童个人服务计划,根据安全、教育和健康等多个方面评估儿童需求。

该机构负责招募和培训工作人员及寄养父母,使其掌握行为管理和支持策略,维护详细的服务记录,并实施安全程序。法律强调定期评估和报告儿童的安置结果,包括详细的安置数据。

除第18358.10节和第18358.15节的要求外,任何在本计划下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寄养家庭机构,在接受儿童转介之前,须与县签订合同或谅解备忘录。该合同或谅解备忘录应明确寄养家庭机构将如何提供或安排以下服务和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a) 一项有效的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社会工作紧急响应服务。该计划应包括现场响应的标准,并明确现场响应的时间范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b) 根据需要为精神健康紧急情况提供精神健康保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 在安置后一个月内为每个儿童制定一份经安置县批准的服务计划,该计划应彻底评估儿童在第 (1) 款中规定的生活领域内的独特需求和优势,并确定为改善结果所需的必要服务和支持。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 就本节而言,“生活领域”是指在儿童服务计划中需要评估的儿童生活重要方面的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A) 安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B) 情感和心理健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C) 行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D) 家庭和生活状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E) 社交和娱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F) 文化和精神。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G) 教育和职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H) 健康。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1)(I) 发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 与每个生活领域相关的适用服务和支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A) 儿童对精神健康服务干预的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B) 个人或团体精神健康治疗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C) 精神药物治疗和监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D) 行为分析、积极行为干预和行为矫正技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E) 旨在防止进入或重新进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干预措施。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F) 家庭团聚服务、家长培训,或将儿童送回家所需的其他支持服务;如果无法实现,则建立、重建或加强与关爱成年人的终身关系。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G) 家庭寻访服务,以支持和加强与亲属和非亲属的终身永久关系。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H) 针对性的生活技能培训和资源,以确保适当获取社交和娱乐资源及关系,以支持实现重要的发展里程碑。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I) 指导或发展积极的成人关系。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J) 教育支持,以维持和提高儿童的教育成功和稳定性。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K) 教育联络服务,以支持儿童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L) 临时照护。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M) 支持辅导员。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c)(2)(N) 案件管理,以确保根据需求和服务计划中确定的活动和资源进行适当有效的协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d) 招募、培训和监督合格的居家支持辅导员的系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e) 记录向每个儿童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档案管理系统。该文件应每年汇总并提交给县。每个机构应报告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和成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f) 关于如何构建计划以确保儿童安全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如何处理自杀未遂、离家出走、性行为不当或暴力和攻击性行为,以及将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消除未来此类事件的发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g) 关于治疗计划审查频率、治疗计划修改以及寄养家庭和儿童父母在治疗计划制定中的作用的书面程序。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 招募、筛选和培训寄养父母(包括临时照护寄养父母)的流程。培训课程应至少包括以下领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1) 替代性惩戒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2) 儿童成长与发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3) 行为管理技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4) 儿童的差异化需求和治疗。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h)(5) 行为降级技术。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i) 安排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和临时照护的频率。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j) 社工人员配备。社工应具有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6条(e)款规定的硕士学位,并应具有至少一年与严重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工作经验。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k) 用于提供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合同服务、这些人员的任务和职责,以及他们将接受的培训。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 评估部分,包括按年龄组向部门提交以下数据的季度报告。部门应每年公布这些数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1) 根据本章安置的儿童数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2) 每个儿童在进入ITFC项目之前的寄养安置次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 转介至该项目的儿童的结果,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A) 转入更密集项目的儿童百分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B) 转入限制较少项目但未达到永久安置的儿童百分比。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C) ITFC级别下降的儿童百分比。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D) 出院后与父母或监护人团聚的儿童百分比。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E) 出院后被收养的儿童百分比。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F) 出院后转入亲属监护的儿童百分比。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G) 出院后转入其他永久安置结果的儿童百分比。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H) 住院儿童的百分比。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I) 安置儿童的ITFC家庭数量。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l)(3)(J) 继续安置的儿童百分比。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m) 每年对安置县进行调查的计划,以确定并向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m)(1) 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0(m)(2) 治疗目标的进展。

Section § 18358.23

Explanation
参与特定寄养项目的县负有特定职责,以确保需要强化支持的儿童得到妥善照护和管理。他们必须根据评估或县级团队的审查,决定那些需要比常规寄养更多服务的儿童的安置。县还需要与寄养家庭机构签订协议,定期管理儿童的案件,并监督儿童的照护计划是否得到良好执行。

Section § 1835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认证寄养父母在照护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儿童方面的职责和要求。认证寄养父母必须通过参与培训、实施个案和基于需求的服务计划,并关注儿童的医疗和牙科需求来确保这些儿童的福祉。理想情况下,这些父母应具备特殊教育或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背景。此外,寄养父母必须拥有或租用经认证的房屋,并居住在寄养家庭机构附近,在可能的情况下,靠近儿童的家庭和社区。任何特殊事件,特别是涉及使用身体接触来管理儿童行为的情况,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a) 参与本章规定的认证寄养父母应确保其照护下的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儿童的福祉。此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a)(1) 根据第18358.1条规定,参与初始和持续在职培训和示范,并证明理解和有能力满足情绪困扰儿童或有严重行为问题儿童的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a)(2) 参与个案计划的实施,以及儿童需求和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a)(3) 确保儿童的医疗和牙科需求得到满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b) 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本章选定的认证寄养父母应具备特殊教育、心理咨询、护理或儿童发展方面的背景。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c)(1) 所有被选中参与本计划的认证寄养父母应租用、租赁或拥有自己的房屋,这些房屋应由寄养家庭机构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c)(2) 认证寄养父母的住所应与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保持合理近的距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靠近儿童的家庭和社区。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d)(1) 所有认证寄养父母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80061条报告任何特殊事件。此外,任何使用身体接触来管理儿童行为的情况,应作为特殊事件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25(d)(2) 认证寄养父母应向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报告事件,该机构应根据第18358.15条规定向部门的社区照护许可司报告这些事件。

Section § 1835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如何设定,这与通常的寄养服务费率不同。费率取决于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和寄养家庭提供的服务,且不得高于当前的团体之家费率。社会工作者的平均个案量不应超过每名工作人员八名儿童,特殊情况下为12名。寄养父母每月必须至少获得2,100美元。法规根据所需的服务级别规定了顾问所需的支持工时,并提供了2012年至2016年期间针对特定级别的调整。县级机构可以审查所提供的服务,如果服务不足,可以调整付款。

费率有一个标准时间表,自1999年以来,每年根据生活成本和特定百分比增长进行调整。通常,随着儿童对机构服务需求的减少,费率也会下降。禁止重复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服务。各州部门必须协同合作,通过整合系统有效满足寄养儿童的需求。一项新的临时费率结构于2017年至2024年生效,以确保寄养儿童的护理水平和健康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a) 参与本章规定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应豁免于当前的AFDC-FC寄养家庭机构费率设定系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 参与本章规定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应根据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和经认证的寄养家庭提供的服务水平,按照适当的服务和费率级别设定。对于从团体之家项目安置的符合条件的儿童,其服务和费率级别不得超过团体之家安置所支付的费率。对于经县级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评估为处于团体之家安置或精神病住院治疗迫在眉睫风险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该儿童的适当服务和费率级别应由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在安置时确定。在所有服务和费率级别中,寄养家庭机构项目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1)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平均个案量每名工作人员不超过八名儿童,但服务和费率级别E中儿童的社会工作者平均个案量不得超过每名工作人员12名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2) 每月向经认证的寄养父母支付每名儿童不低于两千一百美元 ($2,100) 的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3) 开展项目管理所需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认证的寄养父母的培训、招募、认证和监督。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4)(A) (i) 根据儿童的需求,并按照以下时间表,由居家支持顾问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和经认证的寄养父母提供每月最低平均服务范围,该范围以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产生的带薪员工工时表示,适用于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中每个服务和费率级别的儿童:
服务
居家支持
顾问工时
费率级别
每月
A
98-114 小时
B
81-97 小时
C
64-80 小时
D
47-63 小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ii) 安置在服务和费率级别E的儿童应以灵活的、按需的方式从居家支持顾问处获得行为降级和其他支持服务。寄养家庭机构应为每20名安置在此级别的儿童提供一名全职居家支持顾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B)(i) 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含)的过渡期内,仅以下修改后的服务和费率级别适用于支持每月修改后的居家支持顾问工时:
服务
居家支持
咨询师工时
费率级别
每月
一级
81-114小时
二级
47-80小时
三级
少于47小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ii) 处于服务和费率三级的儿童应获得行为降级及其他支持服务,由一名居家支持咨询师以灵活的、按需的方式提供。寄养家庭机构应为安置在此级别的每20名儿童提供一名全职居家支持咨询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C) 当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安置机构与寄养家庭机构一致认为替代服务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寄养家庭机构可以提供或安排加州寄养计划允许的服务和支持,以替代分段 (A) 和 (B) 所要求的居家支持服务。这些服务和支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多维度治疗寄养 (MTFC) 计划中的活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c) 部门或安置县,或两者,可以审查寄养家庭机构计划提供的服务水平。如果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低于分节 (b) 为儿童的服务和费率级别所要求的水平,则费率应予以调整以反映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并且部门可以确定并追回多付款项。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d)(1) 自1998年7月1日起,服务和费率级别的标准费率表应为:
服务
财政年度
1998-99
费率级别
标准费率
A
$3,957
B
$3,628
C
$3,290
D
$2,970
E
$2,639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2) 针对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含)止的过渡期,仅适用以下修订后的服务和费率水平,以支持修订后的标准费率表:
服务
费率水平
标准费率
I级
$5,581
II级
$4,798
III级
$4,034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3)(A) 自1999年7月1日起,标准化费率表应根据第11453条计算的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金额。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标准化费率表,并须根据(B)分段进行进一步调整,适用于根据本章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3)(A)(B) 除(A)分段的调整外,自2000年1月1日起,标准化费率表应增加2.36%,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金额。所得金额应构成适用于根据本章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新标准化费率表。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4)(A) 自2000-01财政年度起,标准化费率表应每年根据第11453条计算的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但须视资金情况而定。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金额,应构成适用于根据本章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新标准费率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4)(A)(B) 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本分节中确定的费率应降低10%。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标准化费率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5) 尽管有(3)和(4)段的规定,(b)分节(2)段中确定的费率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及此后至2016年7月1日(含)的每个7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应等于根据第11453条计算的加州必需品指数。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e)(1) 参与(d)款(1)项规定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在符合条件的儿童安置期间的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服务和费率等级A。符合条件的儿童最初可被安置在参与的强化寄养项目中的五个服务和费率等级A至E(含)中的任何一个等级,此后可被安置在任何更高或更低的等级,但在服务和费率等级E以外的任何等级的总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儿童的县级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以及儿童的认证寄养父母认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的县级机构间安置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可通过对儿童安置的正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在高于服务和费率等级E的等级中的安置期限延长,每次最长可达六个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e)(2) 参与(d)款(2)项规定的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在符合条件的儿童安置期间的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服务和费率等级I。符合条件的儿童最初可被安置在参与的强化寄养项目中的三个服务和费率等级I至III(含)中的任何一个等级,此后可被安置在任何更高或更低的等级,但在服务和费率等级III以外的任何等级的总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儿童的县级机构间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寄养家庭机构以及儿童的认证寄养父母认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的县级机构间安置审查小组或县级安置机构可通过对儿童安置的正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在高于服务和费率等级III的等级中的安置期限延长,每次最长可达六个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支付给参与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费率应随着儿童对寄养家庭机构服务的需求减少而降低。寄养家庭机构应将服务减少和试点分类模型通知安置县和部门,费率也应相应降低。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禁止任何公共资金的重复。因此,由其他公共来源资助的社会工作者服务、支付给认证寄养父母的款项、行政活动以及居家支持顾问的服务,在确定寄养家庭机构项目是否履行了提供(b)款(1)、(2)、(3)和(4)项所列项目的义务时,不应被计算在内。部门应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州部门合作,以确保不会出现重复支付或服务。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县级安置机构、ITFC提供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开发并实施一个综合系统,为这些项目中服务的寄养儿童提供适当水平的安置和照护、支持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治疗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i) 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规定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的要求。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58.30(j)  尽管有(d)款和(e)款的规定,部门应实施一个新的临时费率结构,适用于从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的期间。该费率应反映适当的安置水平,并解决这些项目中服务的寄养儿童对专业医疗保健、支持服务和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需求。

Section § 1835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强化寄养照护计划的寄养家庭机构,不得拥有或在经认证的寄养父母居住的房屋中持有任何权益。

Section § 18358.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家特定的寄养家庭机构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提供强化寄养服务,无需必要的认证和与县的合同,即使它们本应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符合要求)。然而,到1997年7月1日,它们必须遵守所有规定,包括获得认证并与相关县建立协议。

为确保接受强化寄养服务的儿童服务的连续性,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章提供服务的两家寄养家庭机构,可以继续运营其项目直至1997年6月30日,无需第18358.05条所要求的认证,且无需与截至1996年1月1日有儿童安置的县签订合同或谅解备忘录。截至1997年7月1日,这些寄养家庭机构应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包括获得认证以及与安置儿童的县或多个县签订合同或谅解备忘录。

Section § 18358.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与各县、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合作,制定成本报告和申报的程序。这些程序旨在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财政支持。

Section § 1835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将于2028年7月1日或在其他地方提及的某个具体生效日期后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停止生效。之后,它将在次年1月1日被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