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51年3月1日居住在奥克兰盲人康复中心的盲人,可以被转移到其他机构,如果他们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他们每周将获得至少2美元用于个人开销。

州政府为这些款项提供资金,并为这些被转移的人员提供食宿、医疗、牙科和眼部护理。主任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确保他们的照护,所有费用均由州政府承担。

每一位在1951年3月1日是奥克兰盲人康复中心居民的盲人,如果可能被转移到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且无法工作,应被视为州行使援助残疾人权力下的受益人;并且当他没有其他收入或支持来源,包括未从任何公共援助计划中获得福利时,每周应获得不少于两美元 ($2) 作为其个人需求的援助。此类款项应从拨给该部门的经费中支付。
主任可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为所有可能从奥克兰盲人康复中心转移到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居民提供适当的照护。为所有此类被转移人员提供的支持款项应从拨给该部门的经费中支付。
所有从奥克兰盲人康复中心转移到其他机构的居民,应由州承担费用,获得食宿、医疗、牙科和眼部护理,以及主任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