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县全方位服务项目
Section § 18250
这项法律鼓励每个县通过扩大家庭式服务,提供替代方案,避免将儿童安置在院外照护中。这些项目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的“全方位”服务,重点关注儿童的特定优势和需求。鼓励各县利用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来源,并与各种地方机构、学校和提供者合作,以支持这些服务。非营利组织也参与其中,以有效利用社区资源。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这些项目的资金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
Section § 18251
本节解释了参与该项目的县中与全方位服务相关的术语。“县”指任何参与该项目的县,“县安置或转介机构”是福利、缓刑或精神卫生部门。“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指那些涉及少年法庭系统、有被安置到其他家庭风险,或在批准全方位服务后有资格获得收养福利的儿童。“全方位服务”是量身定制的社区支持服务,重点关注儿童和家庭的优势。“服务分配名额”是提供给县的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儿童的这些服务,并且可以随着时间推移用于多名儿童。
Section § 18252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制定自己的计划,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强化综合服务,这些服务侧重于全面、个性化的护理。各县可以选择制定这些计划,并必须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供参考。如果各县同时运营心理健康服务和综合服务,则这些计划应进行协调。县级计划必须包括资格审查流程、服务可及性规程、批准或修改服务计划的方法,以及对家长的支持,以确保他们理解并参与这些项目。其他要素包括为儿童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让家庭参与、尊重文化价值观以及衡量满意度等原则。此外,精神卫生、社会服务和缓刑部门之间应有协议,明确职责和资源。
Section § 18253
Section § 18254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级可选综合服务计划下为儿童提供的综合服务的资金和成本结构。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这些服务的费率与短期寄宿治疗计划的费率相同,但要减去任何院外安置的费用。
该计划的资金与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保持一致,县级对联邦寄养资金拥有控制权,县级可以通过协议使用这些资金提供强化服务。政府希望为这些儿童提供的服务费用不超过将他们安置在寄宿计划中所需的费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只要资金可用,县级可以对综合服务费率实行年度生活成本增长。到2027年7月1日或更晚的指定日期,综合服务费率将与指定的Tier 3+费率保持一致。该法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继续适用这些规定。
Section § 18256
Section § 18256.5
Section § 18257
Section § 18257.5
Section § 1825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儿童保持Medi-Cal福利资格的条件。如果儿童获得寄养照护维持费,只要这些费用持续支付,他们就保持福利资格,即使他们住在家里且法律身份没有改变。对于未获得此类支付但符合Medi-Cal资格的儿童,除非联邦资助要求另有规定,否则其福利每年重新评估。接受全方位服务(wraparound services)的儿童,其资格由具体的州指南确定。该法律还阐明,这些规定确认了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