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虐待预防办公室儿童信托基金
Section § 18965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指定一个现有的地方团体,例如委员会或理事会,来执行本条的目标。所选团体应主要侧重于儿童服务,特别强调预防和处理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问题,或者他们应更广泛地从事人类服务领域的工作。
Section § 1896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县监事会指定一个儿童福利事务委员会时,县儿童信托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出生证明费、为虐待儿童预防项目收取的赠款、礼物或遗赠,以及任何地方或立法拨款。
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可保留高达10%的附加费以支付收取成本。当儿童的母亲居住在不同的县时,县财务主管有责任将出生证明费转交至相关的县,前提是接收县有此类项目。具体而言,这适用于拨给儿童信托基金的四美元 ($4) 费用,不适用于其他评估费,例如脐带血采集项目基金的两美元 ($2) 费用。
Section § 18966.1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用于预防虐待儿童的联邦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的儿童信托基金。如果各县每年从出生证明费中获得的资金少于 (20,000) 美元,它们可以获得足够的联邦资金来补足到这个数额。如果资金不足,会有一个机制确保每个县从所有来源获得的资金总额至少达到 (20,000) 美元。剩余的资金将平均分配给所有县,每个县最高可达 (10,000) 美元;如果还有多余,则根据人口进行分配。
联邦赠款资金由儿童虐待预防办公室管理。各县必须提供联邦报告所需的信息才能获得资金,并且有权决定哪些地方项目将获得资助。私人对这些信托基金的捐款不影响联邦拨款。
Section § 18967
本节解释了各县儿童信托基金的资金应如何使用,主要用于虐待儿童预防和干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由私营非营利组织或在儿童福利方面具有专长的公共高等教育机构运营。一个指定委员会将设定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资助的标准,审查提案,对其进行优先排序,并将其推荐给监事会。监事会将作出最终的资助决定。重要的是,信托基金中只有不超过5%的资金可用于行政开支。
Section § 18968
Section § 18968.5
Section § 18969
州儿童信托基金是加州的一项专项基金,旨在支持预防和解决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创新项目。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县级捐款、州政府征收的款项、私人捐赠以及立法机关的拨款。这笔资金专门分配给州社会服务部,该部门不得用这笔基金取代其他资金来源。
该部门可以使用一小部分资金用于行政管理,但不得超过5%。该基金旨在促进公私合作,提高公众对儿童虐待的认识,支持研究,并鼓励慈善捐款。最终目标是通过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对儿童虐待预防产生持久影响。
Section § 1897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使用资金,通过在儿童福利方面有专长的非营利组织或大学,创建创新的儿童虐待预防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包含正式的评估。
这些资金还可以支持研究和分享成功项目模式的信息,以鼓励其复制推广。儿童虐待预防办公室以及县级指定委员会,必须收集并公布有关这些项目的数据,包括项目类型、受益人群、信托基金金额和支出情况。州和地方儿童信托基金每年为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公布提供资金。
Section § 18971
本法律条款解释,州儿童信托基金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由在儿童福利方面有专长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儿童虐待和忽视预防项目。这些项目应设在资金来源县,除非该县已设立了特定的委员会或基金。对于小县,资金可以集中起来或用于区域性项目。部门将制定资助合格项目的标准,并征集提案。如果没有收到合适的提案,部门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