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在最多20个县开展一个试点项目,让他们在五年内更灵活地使用寄养资金。各县可以选择加入,但必须获得州政府批准并签署一份协议。目标是改善儿童福利成果。如果产生任何节余,必须重新投入到儿童福利服务中。

州政府协助与各县制定谅解备忘录(MOU),以明确参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各县参与的时长、如何选择退出,以及确保有资金保护面临风险的儿童。谅解备忘录还详细说明了资金如何分配,以及如果成本超出设定限额时的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a) 部门可在最多20个县开展一个示范项目,允许在五年内通过联邦封顶拨款模式灵活使用联邦和州的寄养资金,基于联邦Title IV-E豁免的条款和条件。参与由各县自行选择,但须经州批准,前提是各县已与部门签订了谅解备忘录(MOU),如(c)款所述。如果没有任何县选择参与,部门无需根据本节开展任何示范项目。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项目将改善儿童的成果或安全,并且如果部门发现由于县参与该项目,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福祉已经下降或面临下降的风险,州应提供即时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b) 部门获授权开展该示范项目,旨在为参与县提供灵活性,使其能够使用此前仅限于支付院外安置儿童的照护和监督费用以及行政开支的州和联邦寄养维护和行政资金。因示范项目而产生的寄养计划中的任何县、州或联邦节余,应由各县再投资于儿童福利服务计划的改进。这些寄养节余将支持各县开发更广泛、更具响应性的服务,从而有助于改善儿童和家庭的成果。任何未使用的州和联邦资金可由各县保留,用于后续财政年度中与本节规定一致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c)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和条件。谅解备忘录应包含联邦批准将联邦资金用于示范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本节所述的附加条件,以及部门和各县认为合理必要以实现示范项目目的并确保遵守其条件和本节规定的条款。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c)(1) 谅解备忘录应明确县参与示范项目的时间段,并规定县选择退出示范项目的程序。选择退出示范项目的县应根据谅解备忘录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意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c)(2) 县负责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保护面临虐待和忽视风险的儿童,无论是通过院外安置还是其他方式,直到通过《预算案》向县拨款,包括《预算案》中授权年中资金调整的临时条款,用于此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c)(3) 谅解备忘录应明确分配给县用于示范项目的联邦资金封顶金额的分配方法,以及县的成本分摊比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c)(4) 谅解备忘录应明确县根据豁免将获得的州普通基金资源提供方法,以及县和州对超出联邦封顶金额的成本所承担的责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260(d) 示范项目的县和州成本分摊应在不考虑第15200节和第10100节的情况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