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寄养
Section § 17730
这项法律要求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建立专业寄养家庭。这些家庭由合格人员提供居家医疗保健。目的是限制这些儿童使用集体之家和治疗项目。该项目必须与现有的寄养和儿童福利服务保持一致。县福利部门将按照州程序运行该项目。重要的是,该部门不负责评估这些专业环境中提供的医疗保健。
Section § 17731
本节规定了加州各县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制定寄养安置计划的要求。县必须在将儿童安置到专门的寄养家庭之前,向州政府提交一份计划,并与相关机构进行详细规划和达成协议。
在安置前,必须制定一份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护理和治疗等医疗服务。寄养家庭和集体之家的照护人员必须根据每个儿童的需求接受培训。所提供的照护必须定期监测,每六个月重新评估一次,并且专业人员管理这些照护计划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目标是有效协调这些儿童所需的服务和资金。
Section § 17732
Section § 17732.1
这项法律允许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年轻人,即使在他们18岁之后,直到22岁,也能留在他们的专业寄养家庭中,以确保他们在教育期间获得不间断的照护。
要留在家里,这位年轻人必须在18岁之前就住在那儿,并且所有相关方,包括年轻人本人、寄养父母、社工等,都必须同意。他们还必须制定一份需求和服务计划,评估年轻人的需求以及与家中其他人的兼容性。区域中心负责监督这些安置,以确保安全和兼容性。
此外,寄养家庭申请人会被告知,责任保险不涵盖向18岁以上个人提供照护所产生的索赔。
Section § 17732.2
Section § 17733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部门创建的任何与识别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受抚养儿童、将他们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以及对其护理级别的任何评估或变更相关的文件,都必须纳入儿童的案件记录。此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报告,如果这些报告是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机构出院计划的一部分,也必须纳入案件记录。
Section § 17734
本节要求加州各县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其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法庭受抚养儿童的项目情况。这些报告必须遵循部门的指导方针,并包含具体信息。
他们需要估计少年法庭中有多少儿童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并详细说明这些儿童在医院、团体之家和寄养家庭等各种安置点中的数量。此外,各县还必须报告在报告期内被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中的此类儿童数量以及这些安置的费用。
Section § 17735
Section § 17736
这项法律允许县和区域中心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各种类型的寄养安排中,例如寄养家庭和团体之家。它还允许寄养家庭机构将此类儿童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和资源家庭中。此外,它确保寄养父母、照护者和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可以根据儿童的医疗保健计划提供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这适用于在特定日期前已被安置在合适的团体之家,或被安置在专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设计的家庭中的儿童。
Section § 17738
Section § 17739
在安置身体虚弱的寄养儿童时,应优先考虑由一名护士身份的寄养父母来照顾,该护士还参与了特定的联邦医疗计划。但是,如果有亲属可以照顾,亲属的优先权高于护士。
尽管有这些优先考虑,儿童福利机构或法院仍然可以选择专业的寄养家庭或其他合适的安置方式,如果这最符合儿童的利益。此外,身体虚弱的儿童被视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