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建立专业寄养家庭。这些家庭由合格人员提供居家医疗保健。目的是限制这些儿童使用集体之家和治疗项目。该项目必须与现有的寄养和儿童福利服务保持一致。县福利部门将按照州程序运行该项目。重要的是,该部门不负责评估这些专业环境中提供的医疗保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0(a) 部门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建立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提供专业居家医疗保健的专业寄养家庭,该医疗保健由第17710条(h)款规定的人员提供。部门应根据第17732条(c)款和(d)款,限制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使用集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该计划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要求,并应与第3部分第2章第5条(始于第11400条)和第4部分第5章(始于第16500条)授权的寄养和儿童福利服务项目相结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0(b) 部门在管理许可项目和资源家庭批准项目时,不应评估或对评估在专业寄养家庭、集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提供的专业居家医疗保健负有任何责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0(c) 本计划应由县福利部门根据部门依照本章制定的程序实施。

Section § 177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各县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制定寄养安置计划的要求。县必须在将儿童安置到专门的寄养家庭之前,向州政府提交一份计划,并与相关机构进行详细规划和达成协议。

在安置前,必须制定一份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护理和治疗等医疗服务。寄养家庭和集体之家的照护人员必须根据每个儿童的需求接受培训。所提供的照护必须定期监测,每六个月重新评估一次,并且专业人员管理这些照护计划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目标是有效协调这些儿童所需的服务和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a) 县应制定一项计划,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该计划应不迟于1990年4月1日提交给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然后才能开始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专门的寄养家庭中。本款不应使在1990年4月1日之前进行的任何安置失效。未在1990年4月1日之前提交计划的县,在计划提交之前,不得继续安置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b) 除非县内已指定地方牵头机构,如1989年《预算法》第4260-113-890项所述,否则县社会服务部应为牵头机构,负责制定依照 (a) 款提交的计划。县级计划应通过县社会服务部与其他相关县级和私营机构之间的机构间协议正式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 县级计划应符合本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区域中心无需提交计划。但是,在区域中心安置非法院受抚养且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之前,必须满足本款规定的所有要求。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1)(A) 在安置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之前,应为儿童准备一份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该计划可以是医院出院计划,并且,如有必要,应安排居家健康支持服务。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应由县社会服务部个案工作者或区域中心个案工作者召集,讨论第17710条 (h) 款中指定人员依照儿童医生或其指定人员制定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提供居家医疗保健的具体职责。该计划还可以包括确定将向儿童在家中提供的任何可用且有资金支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公共卫生护士、物理治疗师和喘息护理工作者的协助。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应在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中明确儿童健康及相关服务的协调,以及根据 (8) 款指定监测儿童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的任何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所需提供服务的适当小时数,包括,如果儿童在经认证的家庭中,由寄养家庭机构雇用或签约的注册护士负责监督和监测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1)(A)(B) 如果儿童被安置在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集体之家,如第4684.50条 (a) 款 (2) 项所定义,则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应包括第4684.68条 (a) 款下的所有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2) 应根据适用法规制定一份儿童福利服务个案计划或区域中心个人项目计划,并安排非医疗支持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3) 寄养父母应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根据安置儿童或目前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出院机构的出院计划进行培训。在儿童安置期间应根据需要提供额外培训,如果儿童与家人团聚,还应向儿童的亲生父母提供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4) 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应在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根据安置儿童的机构的出院计划进行培训之后,安置在准寄养父母的家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5) 助理护理人员、随叫随到助理、喘息护理工作者以及其他照护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儿童的人员,应根据 (3) 款完成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或额外培训。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6) 作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寄养父母或作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工作人员,无需完成负责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根据其专业资格和专长认定为不必要的任何培训或额外培训。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1(c)(7) 任何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不得在1993年11月1日之后向安置在集体之家的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提供居家医疗保健,除非儿童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

Section § 17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业寄养家庭可以容纳的儿童数量。通常,无论儿童是否有特殊医疗需求,每个专业寄养家庭最多只能住两名儿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有文件证明没有其他安置选择,并且该儿童的需求可以在该家庭中得到满足,则可以例外安置第三名儿童。 对于小型家庭寄养所,如果其中一名儿童是区域中心客户,并且满足其他条件(例如有额外的照护人员协助),则可以超出两名儿童的限制。截至1992年,照护超过三名有特殊医疗需求儿童的家庭,可以申请免除某些费用。 此外,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在团体之家或类似项目中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20天,除非是紧急情况,目的是为了找到一个限制性更小的家庭。这些安置必须有文件证明适合儿童的特定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c) 除1992年1月1日前安置在团体之家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或安置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22)项所定义的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团体之家外,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不得被安置在任何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的组合,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组合中,期限超过120个日历日的短期安置。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短期安置应基于紧急情况,目的是安排后续安置到限制较少的环境中,例如与儿童的亲生父母或亲属、寄养父母或寄养家庭机构,或与另一个适当的人员或机构。120天期限不得延长,除非经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对于1992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儿童,120天期限应从1993-94常会1993年部分对本条所作修订的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d) 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不得被安置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除非儿童的安置工作人员已确定并记录该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有一个能满足被安置儿童特定需求的方案,并且与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其他儿童有共同的需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e)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177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年轻人,即使在他们18岁之后,直到22岁,也能留在他们的专业寄养家庭中,以确保他们在教育期间获得不间断的照护。

要留在家里,这位年轻人必须在18岁之前就住在那儿,并且所有相关方,包括年轻人本人、寄养父母、社工等,都必须同意。他们还必须制定一份需求和服务计划,评估年轻人的需求以及与家中其他人的兼容性。区域中心负责监督这些安置,以确保安全和兼容性。

此外,寄养家庭申请人会被告知,责任保险不涵盖向18岁以上个人提供照护所产生的索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居住在专业寄养家庭安置中的未成年子女,在达到成年后,直至22岁,应被允许留在这些家庭中,以确保在完成公共资助教育期间照护的连续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b) 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如第17710条 (i) 款所定义,在18岁之后可以留在专业寄养家庭中,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b)(1) 该儿童在18岁之前是该家庭的居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b)(2) 关于该儿童在18岁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作为居民的决定,应通过所有相关方的协议作出,包括居民本人、寄养父母、社工、居民的区域中心个案经理,以及居民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适用)。该决定应包括一份需求和服务计划,其中包含对儿童需求的评估以及与安置中其他儿童持续兼容性的评估。需求和服务计划应在儿童18岁生日前六个月内完成,并应在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以及家庭成员构成发生变化时进行更新。评估应记录并保存在儿童档案中,并应提供给许可工作人员或县儿童福利机构检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b)(3) 区域中心对其安置进行监测和监督,作为其对客户的常规和持续服务的一部分,以确保具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发育障碍成年人的持续健康和安全、适当的安置以及兼容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2.1(c) 该部门应在其入职培训过程的一部分中,通知小型家庭寄养申请人,州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寄养保险基金不扩大《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2.5条(始于第1527条)中现有承保范围,以涵盖因向18岁以上个人提供照护而产生的责任。

Section § 177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一个专业寄养家庭可以容纳多少孩子时,当局必须考虑居住在该家庭中的所有孩子。这包括被收养的孩子、亲生孩子、寄养孩子以及受监护的孩子。此外,该法律确认这项要求已经是现有法规的一部分。

Section § 17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部门创建的任何与识别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受抚养儿童、将他们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以及对其护理级别的任何评估或变更相关的文件,都必须纳入儿童的案件记录。此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报告,如果这些报告是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机构出院计划的一部分,也必须纳入案件记录。

县级部门准备的所有文件,凡涉及识别受抚养儿童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将此类儿童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护理级别认定的评估和重新评估、决定将两名以上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一个家庭,以及监测儿童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的医疗保健团队计划成员之间的联系,均应作为儿童案件记录的一部分。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根据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的机构的出院计划提供的培训报告,也应包含在案件记录中。

Section § 1773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各县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其针对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法庭受抚养儿童的项目情况。这些报告必须遵循部门的指导方针,并包含具体信息。

他们需要估计少年法庭中有多少儿童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并详细说明这些儿童在医院、团体之家和寄养家庭等各种安置点中的数量。此外,各县还必须报告在报告期内被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中的此类儿童数量以及这些安置的费用。

各县应当定期向部门报告本章规定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效。这些报告应当依照部门提供的指示提交。这些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4(a) 在报告期内,根据第300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人且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数量的估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4(b) 在报告期开始时,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在 (1) 医院或其他机构安置点、(2) 团体之家以及 (3) 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数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4(c) 在报告期内,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在专业寄养家庭中的数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4(d) 在报告期内,被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中的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数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4(e) 在报告期内,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提供专业安置的费用。

Section § 17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1991年开始,一份关于特定儿童福利项目的进展报告必须包含在提交给州立法机关的一份更广泛的儿童福利服务报告中。此外,该部门不负责评估专业寄养家庭中提供的在家健康护理服务。

Section § 17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和区域中心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各种类型的寄养安排中,例如寄养家庭和团体之家。它还允许寄养家庭机构将此类儿童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和资源家庭中。此外,它确保寄养父母、照护者和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可以根据儿童的医疗保健计划提供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这适用于在特定日期前已被安置在合适的团体之家,或被安置在专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设计的家庭中的儿童。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251、1254、1270、1501、1502、1505、1507、1521、1530.6(由1977年第391章法规增补)、1550、11002和11154条,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52、2725、2732和2795条,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a)(1) 县和区域中心应被允许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小型家庭、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寄养家庭机构和资源家庭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a)(2) 寄养家庭机构应被允许将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和资源家庭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b) 县、区域中心和寄养家庭机构应允许以下所有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b)(1) 符合第17731条(c)款第(3)、(5)和(6)项要求的寄养父母、助理照护者、随叫随到助理和临时照护者,在专门寄养家庭中,按照儿童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所述,为儿童提供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6(b)(2) 符合第17731条(c)款第(3)、(5)和(6)项要求的被许可人及其他人员,在团体之家为儿童提供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按照儿童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所述,前提是该儿童在1993年11月1日或之前已被安置,或被安置在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设立的团体之家,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22)项所定义。

Section § 17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那些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且计划被收养的儿童,仍然可以获得该项目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7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必须通过制定紧急规章来实施一项计划。这些紧急规章的有效期最长为120天。如果该部门希望将这些规章永久化,他们必须遵循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7739

Explanation

在安置身体虚弱的寄养儿童时,应优先考虑由一名护士身份的寄养父母来照顾,该护士还参与了特定的联邦医疗计划。但是,如果有亲属可以照顾,亲属的优先权高于护士。

尽管有这些优先考虑,儿童福利机构或法院仍然可以选择专业的寄养家庭或其他合适的安置方式,如果这最符合儿童的利益。此外,身体虚弱的儿童被视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9(a) 在确定一名医疗脆弱寄养儿童的安置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60.2条(b)款的定义,应优先考虑安置在一名个体护士提供者身份的寄养父母处,该护士提供者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43.26条(m)款的定义,并根据联邦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a)(4)(B)条)提供医疗服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9(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9(b)(a)款所述的优先考虑应服从根据第361.3条赋予儿童亲属的优先权,并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1(a)(19)条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9(c) 本条不禁止儿童福利机构或少年法庭将医疗脆弱寄养儿童安置在提供适当支持服务的专业寄养家庭或其他适当安置处,如果这被认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9(d) 为根据本条进行的安置目的,医疗脆弱儿童应被视为符合第17710条定义的“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的定义,并应受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