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计划预付健康计划标准
Section § 14450
这项法律规定,预付医疗计划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任何合同,在获得批准或续签之前,必须符合特定标准。首先,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设施必须遵守医疗补助计划、诺克斯-基恩法案和联邦标准。预付医疗计划还必须建立一个申诉程序,供参保人提交投诉,该程序必须获得部门批准,并在必要时包括公平听证程序。计划必须在其营销材料中透明地披露任何仲裁要求。此外,计划必须为医疗补助受益人制定可行的营销计划,并证明其具备履行义务的财务和行政能力。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管理式医疗合同,具体内容在加州特定立法条款和章节中列出。
Section § 14450.5
本法律规定,州卫生部门与由县监事会管理的预付医疗计划之间的任何合同,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4.16条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应与联邦和州的医疗补助规定保持一致。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的医疗补助要求。
这些规定适用于与现有医疗保健相关立法的某些章节有关的所有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其中包括第7章下的特定条款以及第8章第7条,这些条款涉及加州医疗补助服务的管理和要求。
Section § 14451.5
这项法律规定,预付医疗计划承包商不能通过分包的方式来规避其提供服务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它还允许承包商购买再保险,但这种保险不能将他们对每位参保人的年度责任降低到5,000美元以下。然而,承包商可以为非签约提供者提供的紧急服务购买再保险,也可以为超出其财政年度收入115%的成本的90%购买再保险。
Section § 14452
加州法律规定,所有与预付医疗计划相关的分包合同都必须遵守《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和联邦法律。这些分包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提交一份副本给相关部门。分包合同需要明确分包商的报酬,除非分包商是受薪员工。报酬可以基于主要承包商从部门获得的付款的百分比,也可以按人头付费的方式确定。
预付医疗计划还必须将分包商的记录作为公共记录保存,这些记录包括分包商的高级职员、所有者、主要股东和重要债权人的信息。对于不属于合格健康维护组织(HMO)的预付医疗计划,其提供者和管理分包合同在生效前需要获得部门批准。
每份分包合同都必须允许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分包商的营业地点或加州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检查与分包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
Section § 14452.3
Section § 14452.5
Section § 14452.6
这项法律规定,预付医疗计划及其分包商,如果已经收到提供某项服务的固定费用(即“人头费”),就不能再就其计划涵盖的这些服务向参保人收费。此外,医疗服务提供者也不能要求参保人支付本计划涵盖的任何服务费用。法律中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但该例外仅适用于另一章节(第7条,自第14490节起)中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14453
Section § 14454
这项法律要求预付医疗计划支付其成员所需的紧急服务费用,即使这些服务是由其网络外的提供者提供的。如果医疗计划之间就此项支付发生争议,非网络提供者可以请求主任解决。他们必须证明紧急治疗是必要的,以及为什么无法进行转院。主任将处理争议并决定预付医疗计划是否必须支付,而不会将费用转嫁给患者。
如果主任裁定非网络提供者胜诉,医疗计划有30天时间支付。如果不支付,主任将从部门未来支付给预付医疗计划的款项中扣除欠款,并将其支付给提供者。此外,医疗计划和提供者可以通过仲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争议。
Section § 14455
Section § 14456
加州每年都要求对每个预付医疗计划进行医疗审计,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额外审查。这些审查遵循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的标准,如果时间符合联邦法律要求,通常会与诺克斯-基恩审查一并进行。
州政府可以聘请专业组织或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合作进行这些审查。他们会评估医疗计划的服务质量、同行评审流程以及服务使用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会在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完成后90天内公开报告,除非需要更多时间以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Section § 14456.3
本节规定,卫生部门必须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共享关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医疗审计信息和月度报告。这些计划为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医疗服务。
此外,任何发送给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的初步调查结果,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规定,不予公开披露。
Section § 14456.5
本节旨在确保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覆盖由地方精神健康提供者开具的必要处方药物及相关服务。关于药物覆盖的决定应在24小时内作出,而关于医疗服务的决定应在七天内作出。如果因需要更多信息而延迟决定,计划必须通知相关方并说明所需信息。拒绝必须明确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方和患者。计划应加快批准来自可信赖的精神健康提供者(即使他们未与计划签订合同)的处方。管理式医疗计划与精神健康计划之间需要签订协议以确保顺畅合作。部门可以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计划进行处罚。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其药物清单,并显示任何药物偏好。这些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4457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定期访问预付医疗计划,以检查其运营情况。这些访问包括观察医疗计划的整体运作方式、设施维护情况、紧急服务的可用性、参保人的满意度、投诉处理方式以及计划的财务和行政管理。
这些评估通常应遵循《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的标准,但申诉系统或营销活动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访问应与《诺克斯-基恩法案》要求的访问合并进行,前提是符合联邦的时间要求。
州卫生服务部可以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合作进行这些访问。
Section § 14458
Section § 1445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预付医疗计划的财务记录保存要求,以及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规定。这些审计对于确保透明度至关重要,并且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作为公共记录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果预付医疗计划由公共实体运营,则审计方式需经部门批准。除非实际不可行,这些审计应与根据其他医疗保健法律进行的审计保持一致。受管理医疗部可以受托执行本节要求的审计,并且预付医疗计划必须允许部门查阅其财务记录。
此外,年度财务报表必须详细列出所有支出,包括医疗服务和行政费用,以及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并说明其用途,例如竞选捐款。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医疗服务计划已根据另一项特定健康法规获得受管理医疗部主任的许可,并且能够提供受管理医疗部就同期进行的财务审计报告,则可以豁免本条款的某些要求。
Section § 14459.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部门在监督加州医疗补助服务质量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对州与健康维护组织签订的合同下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独立审查。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告知部门其是否已获得私人机构的认证,并分享详细的认证结果。
部门必须在线公开这些审查报告和认证状态,并每年更新。这些信息有助于立法机关和公众评估医疗保健的表现和结果。这些要求适用于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合同。
Section § 14459.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并公布牙科健康计划的绩效衡量指标,以确保它们符合质量标准。这些指标包括网络充足性、服务利用率和患者满意度等。评估结果必须每季度在线公布,并从特定的过往财政季度开始。
部门必须听取包括牙科健康计划代表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更新这些标准。牙科计划还需接受外部审查,以确保符合这些衡量指标。这些审查结果将予以公布,以提高透明度。
牙科健康计划必须向部门提交营销计划、会员服务和供应商协议以供批准。这些提交旨在确保服务沟通清晰,并确保处理会员投诉和上诉的程序公平。部门将在线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以方便公众查阅。
Section § 14459.7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为Medi-Cal计划建立一个数据系统。这个系统,称为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MIS/DSS),有助于监测患者护理和服务的质量,设定提供者费率,并寻找改善医疗服务的方法。
该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系统的进展、成本和未来计划,并将实际成就与项目时间表进行比较。
到项目第三阶段,该部门还必须允许立法机关访问此系统,确保患者身份得到保护,并在项目结束时提供公众可访问的摘要。
Section § 14459.8
本节规定,加州相关部门必须在不迟于2013年3月15日以及此后每年,报告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的牙科管理式医疗情况。这些报告应详细说明为提高Medi-Cal受助人获得预防性牙科服务和治疗的机会、服务使用情况以及受益人满意度而进行的变更和改进。报告还必须强调与参与的牙科护理计划相关的调查结果。
对于萨克拉门托,报告必须包含关于受益人牙科例外流程的数据,并比较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该部门可以寻求额外资金,以支持广泛的数据分析和报告。
Section § 14460
本法律条款规定,受管医疗保健部或保险部与州卫生服务部应共同制定审查、访视和审计计划。这些活动可以联合进行,但州卫生服务部在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进行,以跟进先前审查或审计中的任何发现。
Section § 14462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医院,如果这些医院主要服务健康维护组织(HMO)的成员。无论医院是否曾尝试获得特定类型的合同,这一点都适用,只要HMO正在积极争取获得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预付合同。
Section § 1446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预付医疗计划在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方面的财务责任。通常,医疗计划承担注册受益人的所有费用,但部门将承担超出25,000美元年度风险限额的费用。该限额可能根据费率调整和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化增加至35,000美元。
预付医疗计划必须为超出风险限额的医疗必需护理支付初步费用,并且不能仅仅因为费用超限而取消受益人的注册。为了报销超出限额的费用,计划必须提供详细的费用报告。计划不能利用分包商来转移其财务责任。“重大风险”一词意味着计划需对超出预计支出115%的费用或所有住院费用承担财务责任。
Section § 14464
本节允许加州部门协商并设定为医疗补助参保者提供服务的每个预付医疗计划或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行政成本上限。行政成本不仅包括典型的运营开销,还包括任何超出其支出的利润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