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医疗救助难民社会服务和难民现金援助的管理
Section § 13275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在特定县为难民提供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符合条件的县”是指在过去五年中受到难民抵达显著影响的县。“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特定免税标准和任何其他部门要求的组织。“难民社会服务”包括英语语言和就业培训等援助,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最后,“服务提供者”是负责运营这些难民服务的选定非营利或营利性组织。
Section § 1327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向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分配联邦资金,用于难民社会服务。资金分配依据是各县的难民人数或他们在美居住的时间。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可以退还或拒绝接受资金,这些资金可以被重新分配。如果有额外的联邦资金或指定用于特定人群的资金,可以根据联邦规定进行分配。
州政府部门可以选择与服务提供者合作,在各县管理这些服务,优先考虑非营利组织和县政府,而不是营利性组织。如果一个县和一个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区域同时提供服务,部门会决定如何分配资金。所有合同都要求进行绩效报告和审计。部门还会每六个月向州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报告资金的详细情况和使用情况。
Section § 13277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县接收和使用难民社会服务资金的职责和流程。部门会告知各县可用资金情况,每个县必须指定一个机构来制定使用这些资金的计划。该计划应旨在帮助难民实现自给自足并融入社会。计划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优先考虑社区组织。各县还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相关计划下的服务,但必须遵守特定要求。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各县可以要求部门停止为其管理这些资金;在此日期之后,部门将自动停止此类管理。
Section § 13278
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加州的县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支付某些项目中为难民提供的服务或活动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符合联邦法律和相关计划。这些计划的制定应听取难民社区团体以及其他参与帮助难民重新安置的当地组织的意见。
Section § 13279
Section § 13280
如果加州某个县获得了联邦难民服务资金,它需要在其 CalWORKs 计划中专门为申请或接受援助的难民制定一个部分。这个计划应该详细说明为难民提供的服务以及他们如何顺利过渡到 CalWORKs 计划。县工作人员必须与当地的难民组织合作,确保该计划能满足难民的需求。
每年,计划中关于难民的部分都会进行审查和更新,并需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县还可以为难民提供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由联邦难民资金资助,旨在帮助他们实现自给自足或融入 CalWORKs 计划。
这些额外的难民服务必须符合联邦福利法律,并且县必须在计划中清楚地说明这些服务。难民必须参与这些服务才能获得援助资格,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这些服务只有在有联邦难民服务资金可用时才会提供。
Section § 13283
Section § 13284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政府部门与服务提供商合作或向其提供资金,以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难民现金援助项目。已经提供此类援助的县可以继续这样做,即使该部门同时聘请了其他服务提供商。
本条还规定,获得合同或补助金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按照部门的要求,报告、监督或审计他们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3285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向合格的服务提供商授予合同或拨款时,这些协议可以免除某些常见的合同规定。具体来说,它们不必遵守个人服务合同要求,也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此外,这些合同或拨款也无需获得总务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