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州金库向各县拨付的用于扶助贫困儿童和孕妇的具体资金。它阐明了如何从第11450条中提及的拨款中扣除某些县级分摊费用和其他资金。除特定情况外,各县必须分摊一小部分费用,并且家庭扶助子账户、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扶助子账户以及联邦资金等各种子账户也在融资结构中发挥作用。此外,2011-12财政年度之后的资金规则根据其他具体的政府法典规定进行了调整。本法律还涉及2011-12财政年度前后与收养援助计划相关的资金。

特此从州金库中未另作他用的任何款项中拨款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 向每个县用于贫困儿童的扶助和供养,为第11450条 (a)、(e) 和 (f) 款中规定的款项,在扣除以下所有款项后: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1)(A) 除 (B) 项所述情况外,2.5% 的县级分摊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1)(A)(B) 如果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613条,则为5% 的县级分摊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1)(A)(C) 本款所述的县级分摊费用不适用于根据第11450.025条作出的最高援助金的增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2) 用于此目的的联邦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3) 根据第17601.75条从家庭扶助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4) 根据第17601.50条从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扶助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a)(5) 根据第17601.25条从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 向每个县用于孕妇的扶助和供养,为第11450条 (b) 和 (c) 款中规定的款项,在扣除以下所有款项后: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1)(A) 除 (B) 项所述情况外,2.5% 的县级分摊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1)(A)(B) 如果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613条,则为5% 的县级分摊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1)(A)(C) 本款所述的县级分摊费用不适用于根据第11450.025条作出的最高援助金的增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2) 用于此目的的联邦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3) 根据第17601.75条从家庭扶助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4) 根据第17601.50条从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扶助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b)(5) 根据第17601.25条从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分配给每个县的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c) 在扣除根据第11450条 (d) 款可用于每个儿童充分照护的联邦资金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c)(1)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相当于每个儿童充分照护所需总额的4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c)(2) 尽管有 (1) 款规定,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款项下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中规定的要求。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d)(1)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向每个县用于扶助和照护根据收养援助计划有资格获得财政援助的儿童,并在扣除可用的联邦资金后,为第16121条中规定金额的非联邦份额的75%。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d)(2) 尽管有 (1) 款规定,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款项下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520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援助贫困家庭儿童计划”(AFDC)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关于县级行政管理绩效和问责制。如果县级案件处理不符合规定标准,局长可以对其实施经济处罚,但前提是必须通过可靠的案例抽样来核实错误。 各县可能需要对超额支付或支付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款项承担经济责任,这依据每年确定的错误率标准。如果一个县的错误率超过了标准,就可能面临经济制裁。 如果州的错误率导致联邦处罚,这些处罚将在各县之间分配。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施加全额制裁不公平,对县的处罚可以进行调整。

Section § 1520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收到的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存入一个名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基金”的专门账户,该账户设立在州金库中。经财政局局长批准,可以在该基金内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这些账户将用于管理自1996年8月22日之后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所有TANF资金。

此外,一份详细说明基金状况的报告必须连同预算估算一并提交给财政局。无论本节设立的基金是否被使用,此要求都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05(a)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分篇(自第401条起)(42 U.S.C. Sec. 601 et seq.)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收到的联邦整笔拨款资金,可存入并通过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基金进行管理,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经财政局局长授权,可在此基金内设立专门账户,该基金可用于核算自1996年8月22日之后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0.05(b) 无论本条设立的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基金是否用于存放和管理这些资金,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收到的联邦整笔拨款的基金状况说明,应连同根据第10614条(d)款提交的估算报告一并提交给财政局。

Section § 15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第15200条中可能有其他规定,县仍必须全额承担支付给根据第11402.5条规定符合AFDC-FC条件的贫困儿童以及根据第11410条支付给寄养父母的款项的非联邦部分。

尽管有第15200条 (c) 款的规定,县应承担根据第11402.5条的条件符合AFDC-FC资格的贫困儿童款项的100%非联邦部分,以及根据第11410条支付给寄养父母的款项。

Section § 15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财政部将持续向该部门提供资金,用于补充款项。这些款项旨在支持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的金额等于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发放的拨款,减去根据1972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应支付的任何联邦款项。

此外,1974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了本条,但并未改变其原有意图。

特此从州财政部未另行拨款的任何款项中持续拨款给该部门,由该部门分配给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用于支付与部长根据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的规定向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的补充款项拨款金额相等的款项,减去联邦政府根据1972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第四篇第401条应支付的款项。
1974年法规第871章对本条的修正案不构成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原有法律的宣告性说明。

Section § 1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将报销县政府向盲人提供的补助金。只要这些补助金是根据第5章(自第13000条起)的规定发放的,州政府的报销金额将与县政府向这些个人提供的资金金额相符。

Section § 15204.1

Explanation
从1973年6月1日开始,加利福尼亚州同意承担增加的公共援助补助金的全部非联邦部分。这笔款项是在其常规拨款之外的。这些增加与1972年《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中规定的补助金金额变动有关。

Section § 152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年度《预算案》应以一揽子形式向各县拨付州和联邦资金,用于高效管理援助福利和服务。过去预算中任何未使用的资金都应重新分配,并与县福利主任协商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方法。这包括2003-04财政年度高达4000万美元和2004-05财政年度高达5000万美元的资金,以支持和抵消因季度报告等政策变化而产生的节余。此类变化的影响和成本应进行评估。自2021-22财政年度起,第一阶段儿童保育服务的拨款将与此单一拨款方案分开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年度《预算案》应以单一拨款形式向各县拨付州和联邦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开展行政活动,以向根据第三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提供福利金,并提供所需的工作活动和支持性服务,从而高效、有效地实现该章的目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b)(1) 不迟于2004年《预算案》颁布后30天,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估算本节所述的2003-04财政年度单一拨款中未使用的资金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b)(2) 2003-04财政年度单一拨款中未使用的资金,不超过四千万美元($40,000,000),应重新拨付至2004年《预算案》第2.00节第5180-101-0890项,并作为其增补。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为这些资金制定拨款方法。根据估算的未使用资金金额和商定的拨款方法,应不迟于2004年《预算案》颁布后30天向各县提供规划拨款。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c)(1) 不迟于2005年《预算案》颁布后30天,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估算本节所述的2004-05财政年度单一拨款中未使用的资金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c)(2) 2004-05财政年度单一拨款中未使用的资金,不超过五千万美元($50,000,000),应重新拨付至2005年《预算案》第2.00节第5180-101-0890项,并作为其增补。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为这些资金制定拨款方法,以部分抵消因实施季度报告/前瞻性预算而产生的预计节余。根据估算的未使用资金金额和商定的拨款方法,应不迟于2005年《预算案》颁布后30天向各县提供规划拨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d)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合作,确定实施季度报告/前瞻性预算系统对资格认定活动的影响,并评估其对行政成本的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2(e)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21-2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2章第15.5条(自第8350条起)所述的第一阶段儿童保育提供的资金,应与(a)款所述的单一拨款分开拨付给各县,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15.5条提供直接的第一阶段儿童保育服务和与第一阶段儿童保育相关的行政管理。

Section § 152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自2000-01财政年度起,加州CalWORKs计划的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资金分配基于预计成本和拨款,旨在支持就业服务和“福利转就业”计划。

在2002-03财政年度,资金分配方法会考虑州和联邦资金的可得性、预计的案件量以及所需服务等因素。各县根据历史数据获得拨款,并对与联邦拨款重叠的部分进行调整。

本法律还描述了某些财政年度的额外资金机制和调整,包括为解决各县在“福利转就业”计划资金方面的不公平而进行的具体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a) 自2000-01财政年度起,根据第15204.2条提供的资金分配,就福利管理和就业服务资金而言,应根据预计的县级成本进行,并受限于年度《预算案》中为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运营CalWORKs计划而拨款的资金。至1999年11月1日,该部门和县福利主任协会应共同制定本预算编制方法的具体组成部分,包括确保根据该方法提供资金的成本合理并符合本章要求的程序。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适当情况下,将短期住房援助视为基于成本的分配方法的一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b) 自2002-03财政年度起,支持CalWORKs计划所有组成部分以及所有由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资金资助的州计划的资金,应基于该部门与各县、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县福利主任协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的预算编制方法,并受限于年度《预算案》中为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管理CalWORKs计划而拨款的资金。在制定新方法时,该部门应考虑州和联邦资金的可得性、预计的案件量以及对基本支持和就业服务的需求等因素。该部门应在2001年11月15日前将新方法提交给立法机关两院的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c) 自2002-03财政年度起,根据第15204.2条确定的县级CalWORKs单一拨款的任何调整,针对与美国劳工部“福利转就业”拨款资金和州配套资金相关的资金重叠,应反映关于这些资金支出的最新可用数据,这些支出抵消了各县原本会从CalWORKs单一拨款中支出的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d) 在1997-98财政年度,超出1996-97财政年度GAIN拨款的额外“福利转就业”管理资金应在各县之间分配,其中三分之二根据各县在第2章(自第11200条起)下受援助成年人的份额分配给所有县。剩余的三分之一应仅分配给那些在前一年每平均受援助成年人获得的拨款低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县,并应在这些县之间分配,以使它们每个县在“福利转就业”管理方面获得相同的每平均受援助成年人总拨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e) 就本条而言,并受限于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资金,任何县获得的就业服务资金不得少于其在1997-98财政年度“福利转就业”管理拨款中获得的金额,除非该县预计其成本将低于其1997-98财政年度就业服务拨款。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1) 在2001-02财政年度,根据2001年《预算案》第5180-101-0001项拨款的联邦“福利转就业”整笔拨款资金的州配套资金,总计三百五十八万七千美元($3,587,000),用于第 (3) 款中规定的目的。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2)(A) 在收到各县根据本条提交的第四季度索赔后,不迟于30天,该部门应确定为2000-01财政年度CalWORKs单一拨款以及CalWORKs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拨款所拨付的未动用资金金额。该部门还应确定这些资金中从普通基金拨款的金额以及从联邦信托基金拨款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2)(A)(B) 根据 (A) 款确定为从普通基金拨款的金额应重新拨款至2001年《预算案》第5180-101-0001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2)(A)(C) 根据 (A) 款确定为从联邦信托基金拨款的金额应重新拨款至2001年《预算案》第5180-101-0890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f)(3) 在收到第四季度索赔后,不迟于60天,根据本分节拨款至2001年《预算案》第5180-101-0001项和第5180-101-0890项的所有资金,应根据该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方法,分配给在2001-02财政年度单一拨款(不包括儿童保育和Cal-Learn)方面处于公平状态的县。

Section § 152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将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贫困家庭项目。他们必须支出与 1996-97 财政年度期间所支出的金额相同或更多,这笔金额是加上 CalFresh 项目管理资金后的总和。如果一个县未能达到这个支出水平,州政府将减少提供给该县的资金。社会服务局局长随后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该县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是否仍能有效运行其项目,并提供任何相关的绩效信息。

除根据第 15204.2 条收到的资金外,县应被要求从其自有资金中支出款项,无论是从县的普通基金,还是从县健康与福利信托基金的社会服务账户中,以支持为贫困家庭提供服务的项目的管理。每个县为这些项目支出的金额,在与根据第 18906.5 条为管理 CalFresh 而支出的资金合并后,应等于或超过该县在 1996-97 财政年度为相应活动支出的金额。未能达到此要求的支出水平,将导致根据第 15204.2 条提供的资金按比例减少。在这些情况下,社会服务局局长应在 30 天内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该县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履行其管理受影响项目的义务的能力的调查结果。报告应包括与该县绩效相关的任何相关信息。

Section § 15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计划,以将县级管理援助项目的行政成本控制在预算内。该计划被称为“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并包含效率和生产力方面的指导方针。该计划是州政府为管理AFDC、CalFresh和Medi-Cal等项目成本所做更大努力的一部分。每个县都会收到一个特定的预算,并且必须遵守。如果一个县因未遵守计划而超支,他们将不会获得额外的州资金。州政府部门会合作确保资金分配的一致性。

部门应制定并维持一项计划,以有效控制本部分项下县级行政管理援助金发放的成本,使其不超过每年为此类行政管理拨付的金额。该计划,称为“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应建立各县应遵守的标准和绩效标准,包括工作量、生产力和支持服务标准。该计划应作为由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各县共同制定的单一州级计划的一部分,用于控制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 (AFDC)、加州食品援助计划 (CalFresh) 和医疗援助 (Medi-Cal) 计划的行政成本。拨款应分配给每个县,并应受限于“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并根据其确定。在管理该计划以控制县级行政成本时,如果县因未能达到计划要求而导致成本超支,部门不应拨付州资金来弥补。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以统一和一致的方式预算、管理和拨付用于县级行政管理的州资金。

Section § 152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绩效付费计划”,为在“福利转就业”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加州各县提供额外资金,特别是在CalWORKs计划下。资金取决于州政府每年的预算拨款。县可以通过达到特定的绩效标准,获得其分配资金最高5%的奖金,减去用于儿童保育的金额。这些标准包括参与者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等指标。

该计划旨在通过奖励实现特定“福利转就业”目标的县,以提高自给自足能力。这些目标与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等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这些激励金的计算和分配方式及时间。县可以在三年内使用这些资金,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将归还给联邦整笔拨款。此外,绩效结果按县公布,并且该法律可以在没有传统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更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a) 视《预算法案》拨款情况而定,一项绩效付费计划应为在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节起)规定的“福利转就业”计划中,符合根据 (c) 款制定的标准的县提供额外资金。对于超出激励金产生当年所拨款项的已获得激励金,州政府没有支付义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b) 在拨款范围内,根据绩效付费计划,每年可供每个县使用的最高总资金应为该县当年从第15204.2节规定的单一拨款中获得的资金的5%,减去儿童保育费用。如果为本节拨款的资金少于根据本款获得的激励金,则每个县根据本节获得的拨款应根据当年拨款金额按比例分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 根据绩效付费计划可供每个县使用的资金,每年应根据本款为该年确定的衡量指标数量,分成等份。县应为该年实现的每个改进标准获得一份等额付款,或在 (1)、(2)、(3)、(4) 和 (5) 款中确定的衡量指标中,排名所有县的前20%,但 (4) 款 (B)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可为每个改进标准获得按比例分配的激励资金。部门在制定改进标准以及为以下各项衡量指标赚取和分配激励金的方法时,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立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1) 县CalWORKs案件的就业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2) 县CalWORKs案件的联邦参与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07节计算,但不包括根据第11320.3节豁免的个人,并包括受制裁案件和参与第11322.6节 (q) 款所述活动的案件。如果没有有效数据来衡量这一结果,则用于此衡量指标的资金应在下一财政年度用于绩效付费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3) 根据第11450节停止接受援助后三个月内有劳动收入的县CalWORKs案件的百分比。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4)(A) 县CalWORKs案件的百分比,包括在过去两个季度已停止接受援助的案件,其劳动收入等于或超过家庭可获得的最高EITC(劳动所得税抵免)金额的收入水平,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2节确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4)(A)(B) 本款仅在部门经与县福利主任协会、立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确定实施其规定不会给加州未能达到联邦“福利转就业”参与目标造成重大风险时方可生效,并且只要部门不撤销该决定,就应保持有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c)(5) 部门经与县福利主任协会、立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可能制定的任何额外衡量指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d) 根据 (a)、(b) 和 (c) 款,绩效衡量指标、标准、结果以及对县的付款应基于以下时间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d)(1) 对于 (c) 款 (2) 项所述的绩效衡量指标,2007-08财政年度的付款应基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结果,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结果进行比较,并且每个后续财政年度的付款应基于付款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结果,与付款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结果进行比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d)(2) 对于所有其他绩效衡量指标,付款应基于付款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结果,与付款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结果进行比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6(e) 部门可经与县福利主任协会、立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对 (c) 款所列的任何绩效衡量指标进行进一步调整。在立法机关2007-08常会期间,同时修订 (c) 款并颁布本句的法案,不应限制部门在本款下的权力。

Section § 15204.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立法机关每年拨款,根据第11325.7节和第11325.8节的规定,支持各县的特定服务。各县单独获得这些资金,并可根据自身需求在不同账户间调整拨款。未使用的资金可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

各县需向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则须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未使用的资金,并可能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以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到2001年9月,必须制定这些资金的分配方法,这需要与相关协会进行协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8(a) 州立法机关可在预算案中每年拨款,用于支持根据第11325.7节和第11325.8节提供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8(b) 根据 (a) 款拨付的资金应单独分配给各县,并应供各县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提供服务。各县可在预算年度内根据需要,在两个账户之间调动资金以供支出,以应对本县的特殊情况。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可由各县保留,用于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支出,以实现相同目的。截至1998年11月20日,各县应向部门报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8(c) 自1999年1月10日起,财政部应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根据 (a) 款可用的资金未支出的情况,并可重新分配未支出的余额,以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8(d) 不迟于2001年9月1日,部门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其中可包括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制定这些资金的分配方法,包括在分配资金时应考虑的具体组成部分。

Section § 15204.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行政管理费用的支付责任方。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州政府承担了这些费用的70%。然而,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资金和支出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9(a)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州政府应支付管理根据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节起)设立的“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的非联邦行政管理费用的7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9(b)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各项计划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52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将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整笔拨款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项目,例如儿童保育和发展整笔拨款以及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的整笔拨款。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且年度州预算法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资金转移必须在通知主要立法预算委员会30天后才能进行,除非双方同意更短的通知时间。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包括年度预算法案在内的法规授权,财政总监可将联邦信托基金中来源于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的资金,用于增补根据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整笔拨款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42 U.S.C. Sec. 1397)提供的整笔拨款所收到的资金。该项资金转移不得早于书面通知州议会两院审议拨款的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30天后进行,除非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确定更短的时间。

Section § 1520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如何与各县级机构合作,修订CalWORKs项目的预算流程,该项目旨在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他们的目标是制定预算方法变更的建议,包括就业服务和福利转就业服务的预算方法。初步变更应在2018年初完成,后续年份还将进行更多调整。从2021-22财政年度起,法律旨在逐步增加重症个案的预算个案工作时间。到2024年7月,每月每案将至少保持8.75小时,并有可能增加到10小时。此外,从2024-25财政年度开始,每第三年将重新审议县级运营成本,以确保适当的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合作,制定建议,以修订用于制定CalWORKs单一拨款年度预算的方法。作为制定这些建议过程的一部分,该部门应咨询立法人员、倡导者代表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工会组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b)(1) 关于修订2018-19财政年度CalWORKs单一拨款制定方法的初步建议,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b)(2) 关于修订2019-20及后续财政年度方法的额外建议,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c)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合作,以继续开发用于CalWORKs单一拨款中就业服务资金预算的个案工作指标,并制定2019-20财政年度福利转就业直接服务的预算方法。作为制定此预算方法过程的一部分,该部门应咨询立法人员、倡导者代表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工会组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d) 根据本节制定的CalWORKs单一拨款就业服务组成部分的预算方法变更所定义的重症个案,其每月每案预算的个案工作时间应在2021-22和2022-23财政年度逐年递增。自2024年7月1日起,重症个案每月每案预算的个案工作时间应至少保持在8.75小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重症个案每月每案预算的个案工作时间应增加至不超过10小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e)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重新审议2024-25财政年度及此后每第三个财政年度CalWORKs单一拨款中县级行政成本的县级运营费用。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向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有关此重新审议的信息,以及其可能如何影响县级行政成本,作为适用于本条款的财政年度之前任何一年1月10日或5月14日提出的预算的一部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204.35(f) 在执行本节时,该部门应咨询立法人员、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代表和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倡导者代表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工会组织。

Section § 1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人们被转介到职业康复项目时,拨付给各县的公共援助资金将如何调整。如果一个通常领取公共援助金的人被转介到职业康复项目,那么原本用于该人的资金将从县级资金中扣除。这笔扣除的资金将转拨给康复部,用于支付该人的康复服务费用。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接受援助的家庭;他们的援助金也将以类似方式进行调整和转拨。

Section § 152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设立必要的行政支持职位,以落实1975年某特定法律章节所设定的规定。这些职位的资金主要来自联邦政府(75%),部分来自州政府(25%)。

Section § 1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政府估算十月份社会保障福利的任何增长。在确定某些福利计划的援助对象资格以及他们自1972年10月1日起获得的援助金额时,必须将这些估算的增长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