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社会救助拨款
Section § 15200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州金库向各县拨付的用于扶助贫困儿童和孕妇的具体资金。它阐明了如何从第11450条中提及的拨款中扣除某些县级分摊费用和其他资金。除特定情况外,各县必须分摊一小部分费用,并且家庭扶助子账户、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扶助子账户以及联邦资金等各种子账户也在融资结构中发挥作用。此外,2011-12财政年度之后的资金规则根据其他具体的政府法典规定进行了调整。本法律还涉及2011-12财政年度前后与收养援助计划相关的资金。
Section § 15200.4
Section § 15200.05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收到的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存入一个名为“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基金”的专门账户,该账户设立在州金库中。经财政局局长批准,可以在该基金内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这些账户将用于管理自1996年8月22日之后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所有TANF资金。
此外,一份详细说明基金状况的报告必须连同预算估算一并提交给财政局。无论本节设立的基金是否被使用,此要求都适用。
Section § 15200.5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第15200条中可能有其他规定,县仍必须全额承担支付给根据第11402.5条规定符合AFDC-FC条件的贫困儿童以及根据第11410条支付给寄养父母的款项的非联邦部分。
Section § 152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财政部将持续向该部门提供资金,用于补充款项。这些款项旨在支持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的金额等于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发放的拨款,减去根据1972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应支付的任何联邦款项。
此外,1974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了本条,但并未改变其原有意图。
Section § 15203
Section § 15204.1
Section § 15204.2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年度《预算案》应以一揽子形式向各县拨付州和联邦资金,用于高效管理援助福利和服务。过去预算中任何未使用的资金都应重新分配,并与县福利主任协商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方法。这包括2003-04财政年度高达4000万美元和2004-05财政年度高达5000万美元的资金,以支持和抵消因季度报告等政策变化而产生的节余。此类变化的影响和成本应进行评估。自2021-22财政年度起,第一阶段儿童保育服务的拨款将与此单一拨款方案分开提供。
Section § 15204.3
本法律概述了自2000-01财政年度起,加州CalWORKs计划的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资金分配基于预计成本和拨款,旨在支持就业服务和“福利转就业”计划。
在2002-03财政年度,资金分配方法会考虑州和联邦资金的可得性、预计的案件量以及所需服务等因素。各县根据历史数据获得拨款,并对与联邦拨款重叠的部分进行调整。
本法律还描述了某些财政年度的额外资金机制和调整,包括为解决各县在“福利转就业”计划资金方面的不公平而进行的具体拨款。
Section § 15204.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将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贫困家庭项目。他们必须支出与 1996-97 财政年度期间所支出的金额相同或更多,这笔金额是加上 CalFresh 项目管理资金后的总和。如果一个县未能达到这个支出水平,州政府将减少提供给该县的资金。社会服务局局长随后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该县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是否仍能有效运行其项目,并提供任何相关的绩效信息。
Section § 15204.5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计划,以将县级管理援助项目的行政成本控制在预算内。该计划被称为“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并包含效率和生产力方面的指导方针。该计划是州政府为管理AFDC、CalFresh和Medi-Cal等项目成本所做更大努力的一部分。每个县都会收到一个特定的预算,并且必须遵守。如果一个县因未遵守计划而超支,他们将不会获得额外的州资金。州政府部门会合作确保资金分配的一致性。
Section § 15204.6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绩效付费计划”,为在“福利转就业”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加州各县提供额外资金,特别是在CalWORKs计划下。资金取决于州政府每年的预算拨款。县可以通过达到特定的绩效标准,获得其分配资金最高5%的奖金,减去用于儿童保育的金额。这些标准包括参与者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等指标。
该计划旨在通过奖励实现特定“福利转就业”目标的县,以提高自给自足能力。这些目标与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等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这些激励金的计算和分配方式及时间。县可以在三年内使用这些资金,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将归还给联邦整笔拨款。此外,绩效结果按县公布,并且该法律可以在没有传统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更新。
Section § 15204.8
本节允许州立法机关每年拨款,根据第11325.7节和第11325.8节的规定,支持各县的特定服务。各县单独获得这些资金,并可根据自身需求在不同账户间调整拨款。未使用的资金可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
各县需向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则须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未使用的资金,并可能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以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到2001年9月,必须制定这些资金的分配方法,这需要与相关协会进行协商。
Section § 15204.9
本节阐明了“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行政管理费用的支付责任方。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州政府承担了这些费用的70%。然而,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资金和支出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5204.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将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整笔拨款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项目,例如儿童保育和发展整笔拨款以及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的整笔拨款。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且年度州预算法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资金转移必须在通知主要立法预算委员会30天后才能进行,除非双方同意更短的通知时间。
Section § 15204.3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如何与各县级机构合作,修订CalWORKs项目的预算流程,该项目旨在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他们的目标是制定预算方法变更的建议,包括就业服务和福利转就业服务的预算方法。初步变更应在2018年初完成,后续年份还将进行更多调整。从2021-22财政年度起,法律旨在逐步增加重症个案的预算个案工作时间。到2024年7月,每月每案将至少保持8.75小时,并有可能增加到10小时。此外,从2024-25财政年度开始,每第三年将重新审议县级运营成本,以确保适当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