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向县支付用于公共援助计划的州和联邦资金
Section § 15150
这项法律规定,当美国政府为公共援助提供财政资助时,加州州司库必须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每个县。各县会收到用于公共援助的全额资金,以及一笔额外资金来支付提供援助相关的管理费用。加州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县在州和所有县总管理费用中所占的份额,确定每个县能获得多少管理费用。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每个县获得公平的份额。
公共援助资金 补助金 州司库
Section § 15150.5
局长将制定一个公式,以决定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管理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用于社会服务。各县将协助制定这个公式。在公式生效之前,必须将其提交给一个立法委员会,并且提交后至少要等待30天。提交时,还将附上各县对该公式的意见。
分配公式 州资金 联邦资金
Section § 15151
这项法律解释了联邦政府专门用于公共援助项目行政管理费用的资金,是如何分配给加州各县的。当这些资金可用时,州司库会分配各县应得的份额,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目的。法律确保至少一半的联邦资金会拨给各县,并且分配方式由既定规则决定。当联邦资金直接用于行政管理费用,而不是根据总行政管理费用比例计算时,本条款将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条款也会相应更新,以反映这一优先权。
援助金 联邦资金 公共援助
Section § 1515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必须获得州政府为某些社会服务所收到的资金的至少66%,这些服务受《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的限制。前提是每年用于社会服务的联邦资金总额必须得到充分利用。如果有剩余的联邦资金,州政府部门必须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以确保它们能充分用于其预定目的。
尽管有第15150条第(2)款和第15151条的规定,各县应收到就受《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限制的服务应支付给州的款项的至少66%,但前提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1.5(a) 公共援助计划项下用于社会服务的联邦资金总拨款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内全部分配和利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1.5(b) 如果如此拨付的联邦资金未被利用,部门应以确保这些资金能充分用于其接收目的的方式重新分配未使用的资金。
县级资金 社会服务资金 第二十篇拨款
Section § 15152
本条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司库将向每个县提供额外资金,以支持公共援助计划。这些资金旨在匹配各县在这些计划中支付的财政援助补助金的特定部分。然而,在计算额外资金之前,将扣除根据先前条款(第15150条)已支付给该县的金额。
加利福尼亚州为此拨付的款项中,州司库应向每个县支付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应专门用于公共援助,其金额应等于各县在每个公共援助计划下支付的援助补助金中,该计划拨款所规定的比例,但须从如此支出的款项中扣除根据本法典第15150条第 (1) 款支付给该县的金额。
州司库 县级资金 公共援助计划
Section § 15153
本节概述了如何使用州和联邦资金计算并分配给各县。部门会估算每月给各县的金额,并根据过去的误差进行调整,然后将其证明给主计长,由主计长处理支付。各县可以根据现有合同向公司预付资金。在2008年和2009年的7月和8月,每月向各县预拨的州资金曾暂时暂停,但人口少于40,000的县除外。支付于9月恢复,包括暂停月份本应预拨的资金。此暂停不影响补充保障收入和居家支持服务等计划。
尽管本法典任何其他条款有规定,向各县计算和预拨资金(包括州资金和美国政府提供的资金)的方法应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a) 部门应在每月月初之前,估算本部分项下每月应支付给各县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b) 部门随后应向主计长证明其为各县估算的金额,并根据其发现的任何前期估算金额与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c) 主计长应随即开具必要的支付令,并且在部门和主计长审计或结算之前,州司库应向各县的司库支付经证明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d) 任何县可以自行或代表其,根据县与公司或协会依据第14052条或第14556条签订的合同规定,向公司或协会预付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e) 2008年7月和8月,每月向各县预拨的州一般基金(用于福利或援助拨款、行政管理以及就业和支持服务)应暂时暂停。此暂停不适用于人口少于40,000的县。这两个月的资金预拨应于2008年9月1日恢复。除了9月份的预拨外,各县应在不迟于2008年9月30日获得2008年7月和8月本应进行的预拨。针对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的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支付计划(第3章(自第12000条起))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第3章第7条(自第12300条起))的预拨不受此临时暂停的影响。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1) 2009年7月和8月,每月向各县预拨的州一般基金(用于福利或援助拨款、行政管理以及就业和支持服务)应暂时暂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2) 根据本款进行的此暂停不适用于人口少于40,000人的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3) 第(1)项中指定的月份的资金预拨应于2009年9月1日恢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4) 除了9月份的预拨外,各县应在不迟于2009年9月30日获得2009年7月和8月本应进行的预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53(f)(5) 针对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的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支付计划(第3章(自第12000条起))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第3章第7条(自第12300条起))的预拨不受根据本款进行的临时暂停的影响。
县资金分配 州资金估算 每月资金预拨
Section § 15153.5
本节解释说,通常拨给县用于就业激励计划的州和联邦资金,应转交给就业发展部,由其管理这些计划及其参与者的家庭。县级对这些援助款项的贡献将相应调整。
州社会服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在获得批准后,必须制定必要的程序来保存记录和准备报告,以符合联邦规定并确保资金的正确划拨。
尽管本条的任何规定与此相反,通常应支付给县的州和联邦援助款项,用于代表由就业发展部管理的就业激励计划的适当参与者及其家庭,应由主计长转拨给就业发展部,用于管理就业激励计划。此外,应确定一笔不超过此类援助款项中县级份额的金额,并根据第 (15153) 条从应支付给县的州和联邦预付款中扣除。
州社会服务部和就业发展部,经财政总监和主计长批准后,应建立信息和账目维护以及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法,以满足联邦要求,并向主计长提供财务报表,以支持所需的资金转移。
就业激励计划 县级援助款项 资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