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中央福利发放基金,旨在帮助分发公共社会服务和CalFresh福利。该基金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并持续获得资金,这意味着它不依赖年度预算。该部门和审计长决定有多少资金转入该基金,该基金支持一个发放这些福利的系统。如果从该基金开出的支付支票在180天内未兑现,它将作废并由审计长取消,审计长还会确保在每张支票上印有关于此规则的警告。此外,如果支票遗失或被盗,可以根据特定规则进行补发,并且该部门可以就此过程制定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中央福利发放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b) 该基金应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第11006.6条的规定,向公共社会服务和CalFresh福利的接受者支付或预支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c) 应转入中央福利发放基金的金额,应由该部门与审计长按照商定的格式,从根据第11006.6条规定实施中央福利发放系统应适当承担的资金和拨款中确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7070条的规定,任何从中央福利发放基金开出且在到期支付后180天内仍未支付的认股权证,应作废并由审计长取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2) 审计长应确保在从该基金发出的每份认股权证正面显著位置印上关于第 (1) 款要求的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7091条和第17092条的规定,该部门经审计长同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9853.5条的规定,提供遗失或被盗认股权证的补发。该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款的法规。

Section § 15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参与中央福利发放系统的县,定期向州政府支付其应承担的公共社会服务费用份额。如果县未能按时支付,州政府可以从拨付给该县的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县必须按照商定的方式,将款项直接汇给州政府,存入正确的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