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中央福利发放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b) 该基金应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第11006.6条的规定,向公共社会服务和CalFresh福利的接受者支付或预支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c) 应转入中央福利发放基金的金额,应由该部门与审计长按照商定的格式,从根据第11006.6条规定实施中央福利发放系统应适当承担的资金和拨款中确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7070条的规定,任何从中央福利发放基金开出且在到期支付后180天内仍未支付的认股权证,应作废并由审计长取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d)(2) 审计长应确保在从该基金发出的每份认股权证正面显著位置印上关于第 (1) 款要求的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125(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7091条和第17092条的规定,该部门经审计长同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9853.5条的规定,提供遗失或被盗认股权证的补发。该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款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