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虐待与受抚养成年人民事保护法案》跨机构协调
Section § 15653
本节概述了关于县级成人保护服务机构(APS)何时应调查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的虐待行为的指导方针。州社会服务部与县代表及其他部门共同负责维护这些指导方针。
此外,它指出,地方执法部门参与这些调查的指导方针仍然有效,并且APS机构可以利用这些指导方针,在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受到虐待时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
Section § 15653.5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将长期护理机构中虐待报告转交可能进行刑事起诉的培训,必须是医疗补助欺诈和老年人虐待部门所提供指导的一部分。
Section § 15654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提供培训计划,以帮助地方执法部门和其他人员了解如何调查和起诉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的犯罪。培训还必须提供给各种州级健康和保护服务机构。它涵盖了犯罪记录和评估。
在根据本节制定新的培训材料时,该部门应与警务培训专家合作,并确保材料涵盖特定主题。这包括了解哪些执法机构负责这些案件,理解《刑法典》第288条定义的“受抚养人”和《刑法典》第368条定义的“受抚养成年人”的定义——这包括许多残疾人,即使是那些独立生活的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法律信息。
该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与机构分享额外的培训资源。
Section § 1565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种长期护理机构,例如疗养院和居住护理机构,必须培训其员工识别和报告对老年人和受扶养成年人的虐待行为。培训计划由司法部与其他州政府部门共同制定。机构必须向员工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报告职责和保密权利。现有机构需在21世纪初的特定日期前遵守这些要求,而新机构则必须在开业后的规定期限内遵守。新雇用的员工必须在受雇后60天内接受培训。合规情况由负责卫生和社会服务的相关州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Section § 15655.5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向特定组织和强制报告人提供关于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教育材料。这些材料必须解释什么是虐待和忽视,如何识别潜在案件,以及该机构如何调查此类报告。它们还应指导如何报告虐待或忽视,包括联系方式和哪些细节有助于调查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