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的紧急支付和特殊情况特殊情况
Section § 12550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殊情况”,即个人可能因为独特、不常发生且并非人人都有的需求而需要帮助。这些需求可能包括购买或修理重要的家居用品、必要的搬家费用、重要的房屋维修,或紧急的住房需求。相关部门会对此类需求设定限额。这项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550.1
这项法律自2001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针对各种需求的最高财政援助限额。最高1,500美元可用于住房相关费用,例如购买、维修或防止止赎。设备和电器可获得最高600美元的援助。床上用品和床垫的上限为300美元,而衣物援助的上限为250美元。部门有权制定紧急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2551
本法律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第11023条和第11023.1条中定义的具体“特殊需求”。本法于1998年7月1日正式生效。
Section § 12552
这项法律要求县政府检查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发现,则按照具体的指导方针签发付款凭证。签发凭证后,县政府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付款申请以获得报销。这项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2552.1
这项法律允许县将行政成本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增加客户福利。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县在行政开支上设法节省了一些钱,它就可以利用这些节余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多支持。这项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553
这项法律为拥有服务犬(如导盲犬或信号犬)的合格受助人提供一项特殊津贴,以帮助支付狗粮和护理费用。从1991年1月1日起,这项津贴为每月40美元,并于1991年7月1日增加到每月50美元。
合格的受助人是指那些领取联邦补充保障收入或州补充计划福利的人。部门会寄出申请表,申请人必须填写并寄回,并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符合条件。
县福利部门会协助申请人填写这些表格。
Section § 1255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每月向拥有服务犬(如导盲犬或信号犬)的合格居民提供 50 美元,以帮助支付其照护费用,例如狗粮。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居住在加州,领取联邦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SSDI) 福利,并且收入不高于联邦贫困线。
州政府将自动向已知拥有服务犬的合格受助人或任何提出申请的人邮寄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包含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信息,并且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进行确认。县福利部门可根据需要协助申请人填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