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应对联邦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法》提供的资金减少,特别是由于1981年联邦预算法律所做的修改。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由县福利部门运营的社会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联邦资金(具体来说是《社会保障法》第四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的资金)以及州普通基金。这些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将由年度《预算案》和本章的规定来决定。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每个县将获得三类资金。第一类用于儿童福利服务,称为儿童福利服务补助金。第二类称为县服务整笔拨款,用于支持成人保护服务和旨在实现国家目标的服务。第三类拨款用于居家支持服务的管理。与这些拨款相关的行动通知必须在做出决定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发出,并遵循县级政府通常的会议通知程序。这些资金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要求由县级资金进行匹配。

Section § 13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拨款用于培训和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这些服务与《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下的联邦目标相符。这些服务旨在帮助个人实现自给自足以减少依赖,实现自立,并预防或解决忽视和虐待问题。它们还侧重于通过推广社区照护或居家照护来减少不当的机构照护,并在必要时确保获得机构照护。

县级拨款可用于提供必要的培训,并应被用于提供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以下五项联邦目标的社会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3(1) 实现或维持自给自足,以预防、减少或消除依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3(2) 实现或维持自立,包括减少或预防依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3(3) 预防或纠正对无法保护自身利益的儿童和成年人的忽视、虐待、剥削,或使家庭团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3(4) 通过提供社区照护、居家照护或其他形式的非密集型照护,预防或减少不当的机构照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3(5) 当其他形式的照护不适用时,确保转介或入院接受机构照护,或向个人或机构提供服务。

Section § 13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县必须使用县级服务整笔拨款的资金,按照另一条款,即第12251条的规定,为成人提供保护服务。

Section § 13005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在把“县服务整笔拨款”花在某个法律条文里提到的特定优先项目上之后,就可以把剩下的钱用来支持那些旨在达到法律前面提到的五个具体目标的服务。

县在将县服务整笔拨款分配用于第13004条规定的优先事项后,可以将任何剩余资金用于旨在实现第13003条规定的五项目标的其他服务。

Section § 130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拥有很大的自由,来决定他们为成年人提供何种保护服务以及如何将资金用于这些服务。目标是赋予县灵活性,以选择最符合其社区需求的服务。

Section § 1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满足联邦和州关于社会服务整笔拨款的规定。

Section § 13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联邦难民社会服务和针对性援助资金如何分配给县福利部门。它规定这些资金根据各县接受援助的难民人数占全州总人数的比例分配给各县。此外,分配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的难民数据确定的,这些难民参与的项目包括“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一般援助”、“难民现金援助项目”和“难民示范项目”。

分配给县福利部门用于Title XX社会服务的难民社会服务联邦资金,应按各县受援难民人数占全州受援难民总人数的比例,分配给每个县。分配给县福利部门的针对性援助服务联邦资金,应按受援难民人数占目标县受援难民总人数的比例,分配给每个目标县。该分配应根据上一财政年度的案件量统计数据制定,其中包括以下项目中的难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8(a) “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 (AFDC)”项目中符合时间条件和已超时的难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8(b) 一般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8(c) 难民现金援助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008(d) 难民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