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州政府会与非营利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为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这些孩子是指由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照管,或在加州与家人或担保人居住的儿童。该法律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州和联邦移民诉讼以及任何相关上诉的法律代理。法律强调,这些法律服务必须在文化和语言上是适宜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0(a) 在新增本章的法案或年度预算案中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该部门应按照第13301条的规定,与合格的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为被移交给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照护和监护且在本州境内的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0(b) 依照 (a) 款提供的法律服务,仅用于为处于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实际监护下或与家庭成员或其他担保人居住的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代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0(c) 就本章而言,“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一词指《美国法典》第6篇第279(g)(2)条所述的无人陪伴儿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0(d) 就本章而言,“法律服务”一词包括由律师、律师助理、口译员及其他支持人员提供的,针对州法院诉讼、联邦移民诉讼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上诉的文化和语言上适宜的服务。

Section § 13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授予合同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至少有三年处理庇护、T签证、U签证或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案件的经验,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曾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拥有监督无偿律师工作的经验。

合同必须确保为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涵盖所有必要费用。合同还包括报告义务、与联邦项目协调的义务,以及保持保险以保护州免受因所提供法律服务而产生的索赔。

根据第13300条授予的合同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 仅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签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1) 至少有三年处理庇护、T签证、U签证或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案件的经验,并在此类事务中代表过至少25名个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2) 具有在遣返程序和庇护申请中代表个人的经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3) 曾为其员工以外的从业人员就这些问题进行过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4) 具有指导和监督律师工作的经验,这些律师本身不经常参与该法律领域,但仍为第 (1) 款所述类型的案件提供无偿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a)(5) 获得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下属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认证,或符合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管理的信托基金计划获得资金的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b) 通过部门确定的资助方式,为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该资助方式应包括所有行政和监督费用以及法院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c) 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报告、监督或审计,具体由部门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d) 要求承包商与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法律援助项目协调工作,以便响应、协助或代表可受益于本章所提供服务的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1(e) 要求承包商保持足够的法律职业责任保险,并就根据本章提供的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任何索赔,向州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Section § 13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合同或拨款是在特殊规则下授予的,这些规则不遵循通常的州合同要求。它们无需符合个人服务合同规定,也不受通常的《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的约束。总务部也无需批准这些合同或拨款。此外,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法律服务客户记录都将保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州政府对因这些合同引起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最后,本部门可以在不经过通常详细的规章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或澄清与本章相关的规则。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2(a) 根据本章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分部第五章第4条(自第19130节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2(b) 根据本章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且无需经总务部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2(c) 根据本章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客户信息和记录,应符合第10850节的要求,并应豁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节起))进行的检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2(d) 州应对因本章的实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享有豁免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2(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本部门可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章,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133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资金可用,加州社会服务部将向各组织提供拨款。这些拨款将用于资助有移民需求的个人服务,例如协助办理 DACA 申请、移民补救措施和入籍程序。法律培训和技术援助服务也包含在内。但是,资金不得用于为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的人提供法律服务,除非其犯罪记录被证明不准确。客户接洽服务必须不考虑犯罪记录而提供。

该法律定义了“DACA”和“移民补救措施”等术语,并规定拨款预付款的上限为 40%。该部门需要向立法机关更新实施情况,包括时间表、服务内容、服务客户数量和面临的挑战。此外,还拨付了 2000 万美元用于移民服务,特别是帮助与 DACA 相关的客户,由主计长根据该部门的指示向签约实体支付款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a) 在为本节增设资金的法案或年度预算案中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本部门应按照 (b) 款的规定,向符合第 13304 节资格的组织提供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 依照 (a) 款提供的拨款应用于提供本部门确定的一项或多项以下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1) 向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曾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1)(A) 协助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 DACA 政策下的暂缓遣返的首次或续期请求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1)(B) 协助获取其他移民补救措施和福利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1)(C) 协助办理入籍程序以及由此程序引起的上诉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2) 提供法律培训和技术援助的服务。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3)(A) (i) 本节目的可用的资金不得用于向已被判犯有或目前正在就根据《刑法典》第 667.5 节 (c) 款定义的暴力重罪,或根据《刑法典》第 1192.7 节 (c) 款定义的严重重罪提出上诉的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3)(A)(ii) 就本分段而言,“法律服务”不包括与客户接洽相关的活动,此类活动应不考虑个人的犯罪记录而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b)(3)(A)(B) 尽管有 (A) 分段的规定,本节不禁止犯罪记录被证明不准确的个人根据本节获得服务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1) “DACA” 指的是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布的指南中所述的“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身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2) “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展、研讨会演示、文件审查、《信息自由法》请求以及旨在协助个人获得 (b) 款所述服务的筛选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3) “法律培训和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能力建设活动,这些活动将增强向移民提供合格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为位于服务不足社区并为之服务的组织提供此类活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4) “移民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U 签证、T 签证、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反妇女暴力法》自请、家庭类申请、取消遣返以及庇护或其他可能包括为寻求移民保护所必需的补救措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c)(5) “移民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假释、就业授权文件以及合法永久居民卡续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d) 授予符合第 13304 节资格的组织的拨款资金,预付给该组织的比例不得超过 40%。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 本部门应在预算听证会期间向立法机关更新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1) 本节的实施和管理时间表,包括重要的即将到来的日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2) 获得合同或拨款的参与组织,以及为 (b) 款所述的每项服务授予的总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3) 提交的申请数量,以及为 (b) 款所述的每项服务请求的总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4) 服务客户的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5) 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所使用的语言。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6) 服务区域。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7) 服务的族裔社区。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e)(8) 识别提供 (b) 款所述服务的进一步障碍和挑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f) 根据《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621(d) 节,本节为无证人员提供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3(g) 特此向社会服务部拨款两千万美元($20,000,000),用于 2017-18 财政年度的移民服务资金,以支付根据本节与现有实体签订合同,为涉及、申请或受联邦“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身份影响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

Section § 13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向处理移民问题的组织提供拨款的要求。拨款仅授予符合特定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符合501(c)(3)或501(c)(5)实体资格或其他税法要求的组织。

这些组织必须在移民问题方面有经验,为员工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并获得特定法律认证机构的认可。此外,组织必须报告其活动并购买保险,以保护州免受法律索赔。提供培训的法律服务组织必须有十年的经验,但可以有例外情况。对于在法律更新前授予的拨款,这些组织在部门批准下仍可提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 根据第13303条授予的任何拨款,均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 仅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或第501(c)(5)条,或《税收法典》第23701d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签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A) 除分段 (D) 的 (i) 款另有规定外,具有至少三年处理该组织申请拨款所涉移民问题的经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B) 曾为其员工以外的人员提供移民问题培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C) 获得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下属法律援助项目办公室的认可和认证,或符合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管理的信托基金项目获得资金的要求。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D)(i) 对于根据第13303条 (c) 款定义提供法律培训和技术援助的法律服务组织,具有至少十年提供移民法律服务和技术援助的经验,并符合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管理的信托基金项目获得资金的要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1)(D)(i)(ii) 尽管有 (i) 款的规定,(i) 款所述的法律服务组织,经部门酌情决定,可转而符合分段 (A) 和 (B) 中列出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2) 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报告、监督或审计,具体由部门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a)(3) 要求拨款接受者保持足够的法律执业过失保险,并就根据本章提供的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任何索赔,赔偿并使州免受损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4(b) 对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授予的拨款,经部门和受赠方同意,受赠方可提供经该法案修订的第13303条所述的任何服务,部门与受赠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均应被视为授权提供该等服务。

Section § 1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组织获得拨款,用于向个人宣传公民身份和移民(例如延期行动)的益处和办理流程。这些教育活动包括提供信息以及转介至法律或教育服务,但不包括为移民申请提供法律代理。组织预先获得的拨款资金不得超过总额的40%。相关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项目的时间表、参与组织、申请和服务的客户数量、提供的服务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战。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具体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a) 视该条文所依据的法案或年度预算案的资金情况而定,本部门应向根据第13306条规定合格的组织提供拨款,以提供关于根据第13303条 (b) 款提供的服务的免费教育和宣传信息、服务和材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b) 就本条而言,“教育和宣传”活动是指传播信息或开展活动,以宣传公民身份或移民补救措施的益处,并向未来的美国公民或符合延期行动条件的未来个人解释资格,或向个人解释其移民相关权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b)(1) 教育和宣传活动应包括转介至教育或法律服务,以支持申请人获得公民身份、延期行动或其他移民补救措施的资格,以及作为归化公民参与公民事务的重要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b)(2) 教育和宣传活动不包括作为法律顾问提供代理,以协助未来的公民或符合延期行动或其他移民补救措施条件的未来个人的申请过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c) 拨给根据第13306条规定合格的组织的拨款资金,预付给该组织的金额不得超过4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 本部门应在预算听证会期间向立法机关更新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1) 本条的实施时间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2) 获得合同或拨款的参与组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3) 提交的申请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4) 服务的客户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5) 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所使用的语言。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6) 服务的地区。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7) 服务的族裔社区。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d)(8) 识别与归化和延期行动相关的教育、宣传、移民援助和法律服务方面的进一步障碍和挑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5(e) 本条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另一条款(第 13305 条)中提及的拨款,仅提供给符合特定税法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并且在两个特定领域拥有至少三年的经验:对移民社区进行教育和宣传,以及向人们宣传政府福利和项目。这项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13307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允许部门在拨款申请或州和联邦法律发生变化时,调动用于特定服务的资金。一旦资金拨付,部门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前,例如任何服务的资金增减超过15%,或在不同条款之间调动资金,部门必须提前至少30天通知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除非是紧急情况。

部门可以将在本章目的项下拨款的资金在本章所述服务之间进行调拨,以应对收到的申请结果或州或联邦法律的变化。根据本条规定拨款后,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说明第13303条(e)款所列事项。在此通知之后,以及除了第13303条(e)款所要求的更新之外,部门应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前至少30天向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除非部门因紧急情况要求缩短时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7(a) 任何拟议的调整,使第13303条(b)款所述的任何特定服务所拨付的总金额超过1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307(b) 任何拟议的在第13300条和第13303条目的之间进行的资金调拨。

Section § 13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换句话说,一个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整个章节。

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3310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各县尽最大努力,确保寄养的无证儿童或青少年能够获得移民法律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外部法律服务提供者来提供这些服务。

县应尽最大努力,为少年法庭管辖下寄养的无证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获得移民法律服务的机会。这种机会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外部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