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医疗救助无证人员服务
Section § 1330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州政府会与非营利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为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这些孩子是指由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照管,或在加州与家人或担保人居住的儿童。该法律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州和联邦移民诉讼以及任何相关上诉的法律代理。法律强调,这些法律服务必须在文化和语言上是适宜的。
Section § 133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授予合同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至少有三年处理庇护、T签证、U签证或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案件的经验,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曾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拥有监督无偿律师工作的经验。
合同必须确保为无人陪伴的无证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涵盖所有必要费用。合同还包括报告义务、与联邦项目协调的义务,以及保持保险以保护州免受因所提供法律服务而产生的索赔。
Section § 13302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合同或拨款是在特殊规则下授予的,这些规则不遵循通常的州合同要求。它们无需符合个人服务合同规定,也不受通常的《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的约束。总务部也无需批准这些合同或拨款。此外,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法律服务客户记录都将保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州政府对因这些合同引起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最后,本部门可以在不经过通常详细的规章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或澄清与本章相关的规则。
Section § 13303
本节规定,如果资金可用,加州社会服务部将向各组织提供拨款。这些拨款将用于资助有移民需求的个人服务,例如协助办理 DACA 申请、移民补救措施和入籍程序。法律培训和技术援助服务也包含在内。但是,资金不得用于为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的人提供法律服务,除非其犯罪记录被证明不准确。客户接洽服务必须不考虑犯罪记录而提供。
该法律定义了“DACA”和“移民补救措施”等术语,并规定拨款预付款的上限为 40%。该部门需要向立法机关更新实施情况,包括时间表、服务内容、服务客户数量和面临的挑战。此外,还拨付了 2000 万美元用于移民服务,特别是帮助与 DACA 相关的客户,由主计长根据该部门的指示向签约实体支付款项。
Section § 133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向处理移民问题的组织提供拨款的要求。拨款仅授予符合特定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符合501(c)(3)或501(c)(5)实体资格或其他税法要求的组织。
这些组织必须在移民问题方面有经验,为员工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并获得特定法律认证机构的认可。此外,组织必须报告其活动并购买保险,以保护州免受法律索赔。提供培训的法律服务组织必须有十年的经验,但可以有例外情况。对于在法律更新前授予的拨款,这些组织在部门批准下仍可提供服务。
Section § 13305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组织获得拨款,用于向个人宣传公民身份和移民(例如延期行动)的益处和办理流程。这些教育活动包括提供信息以及转介至法律或教育服务,但不包括为移民申请提供法律代理。组织预先获得的拨款资金不得超过总额的40%。相关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项目的时间表、参与组织、申请和服务的客户数量、提供的服务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战。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具体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13306
Section § 13307
这部分法律允许部门在拨款申请或州和联邦法律发生变化时,调动用于特定服务的资金。一旦资金拨付,部门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前,例如任何服务的资金增减超过15%,或在不同条款之间调动资金,部门必须提前至少30天通知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除非是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