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了生活在主要城市地区、缺乏食物和住所等基本需求的无家可归未成年人问题。它指出,许多这些未成年人来自其他地区,并且在家中常常面临虐待或排斥。在街头,他们可能参与非法活动或被剥削。地方机构无法充分为这些青少年提供服务,他们迫切需要专业的帮助来满足即时需求,并可能返回家中或找到一个安全的居住地。

该法律强调了洛杉矶和旧金山两个成功支持无家可归未成年人的试点项目,并呼吁继续和扩大努力来帮助这些年轻人。目标是了解无家可归未成年人的背景和需求,并为他们提供长期解决方案,例如家庭团聚或安置在合适的家中。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a) 本州主要城市中心有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流落街头,缺乏足够的食物、住所、医疗保健或经济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b) 这些城市中心许多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来自市外或县外地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c) 在许多情况下,无家可归的儿童在家中有身体或性虐待史,并曾被父母家庭拒绝或赶出家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d) 这些青少年在街头生活时,容易沦为吸毒、卖淫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受害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e) 地方公共机构无法为这些青少年提供足够水平或范围的补救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f) 这些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迫切需要专门服务来找到他们,帮助他们满足即时生存需求,并解决他们与父母团聚或找到合适住所的长期需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0(g) 两个无家可归青少年紧急服务试点项目,一个在洛杉矶市,一个在旧金山市县,已证明需要持续开展项目以满足无家可归未成年人的需求,并证明这些项目在满足这些需求方面的有效性。
因此,本章的目的是在洛杉矶县和旧金山市县(问题最严重的地方)维持一个无家可归青少年紧急项目,并在1991年预算案拨款的范围内,根据本章设立额外的无家可归青少年紧急服务试点项目。本章的进一步目的是调查本州人口50万或以上主要城市地区以及其他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无家可归青少年的状况,并根据背景和可用服务制定无家可归青少年的概况,以便找到这些青少年,提供他们的紧急生存需求,并协助他们与父母团聚或找到合适的住所。

Section § 13700.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在本章法律中,“办公室”一词特指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

Section § 1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旨在帮助无家可归青年的项目必须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提供食物和住所、为情绪问题提供咨询、开展外展活动以将青年与必要服务联系起来,以及提供健康筛查和医疗保健转介。

该法律还要求这些项目帮助青年规划长期稳定,无论是通过让他们与家人团聚,还是在无法团聚时寻找合适的替代方案。此外,还应提供后续服务,以确保任何返回或安置都是稳定的。

根据本章设立的每个无家可归青年项目应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a) 食物以及获得过夜庇护所的机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b) 旨在解决即时情绪危机或问题的咨询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c) 寻找无家可归青年并将其与服务联系起来的外展服务,以及使服务对街头人口可及的临时接待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d) 基本健康需求筛查,以及转介至公共和私人机构以获得医疗保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e) 与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联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f) 长期稳定规划,以便青年可以在有利于与家庭长期团聚的情况下返回父母家中,或者在家庭团聚不可能时,青年可以被适当地安置在家庭以外的环境中。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1(g) 后续服务,以确保返回家庭或安置在家庭以外的情况是稳定的。

Section § 13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洛杉矶县、旧金山、圣迭戈县和圣克拉拉县设立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地点,以有效服务这些地区的无家可归青年,并且必须由一个机构根据拨款协议运营。

该法律规定,办公室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洛杉矶和旧金山为1986年2月15日,圣迭戈和圣克拉拉为1992年3月31日)准备并向各机构分发提案请求,项目在此后不久启动。

合格机构必须是私人非营利机构,并且在向无家可归青年提供服务方面取得成功。优先考虑那些在社区中与其他服务提供者有良好合作记录的机构,以及与青年服务机构网络有合作的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3(a) 洛杉矶县应设立一个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项目,旧金山市县应设立一个。圣迭戈县也应设立一个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项目,圣克拉拉县应设立一个。每个项目可以有一个中心地点,也可以在服务区域内有多个地点,以便有效服务该区域的无家可归青年人口。每个项目应由一个机构根据与该办公室签订的拨款协议进行运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3(b) 该办公室应在1986年2月15日前,为本章下的受资助者准备并发布提案请求。该办公室应签订拨款协议,并且试点项目的运营应不迟于1986年6月1日开始。关于将在圣迭戈县和圣克拉拉县设立的项目,该办公室应在1992年3月31日前,为本章下的受资助者准备并发布提案请求。该办公室应签订拨款协议,并且这些项目的运营应不迟于1992年7月1日开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03(c) 有资格根据本章申请资金并运营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项目的机构,应是具有向无家可归青年提供服务方面经证明的成功记录的私人非营利机构。为每个项目选定的机构应证明有能力直接或通过与合格提供商签订分包合同提供第13701节所述的各项服务。优先考虑那些证明与服务区域内其他向无家可归青年提供服务的公共和私人机构有协调历史的机构。优先考虑那些将涉及青年服务机构网络来根据本章向无家可归青年提供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