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医疗救助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试点项目
Section § 13700
这项法律指出了生活在主要城市地区、缺乏食物和住所等基本需求的无家可归未成年人问题。它指出,许多这些未成年人来自其他地区,并且在家中常常面临虐待或排斥。在街头,他们可能参与非法活动或被剥削。地方机构无法充分为这些青少年提供服务,他们迫切需要专业的帮助来满足即时需求,并可能返回家中或找到一个安全的居住地。
该法律强调了洛杉矶和旧金山两个成功支持无家可归未成年人的试点项目,并呼吁继续和扩大努力来帮助这些年轻人。目标是了解无家可归未成年人的背景和需求,并为他们提供长期解决方案,例如家庭团聚或安置在合适的家中。
Section § 137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旨在帮助无家可归青年的项目必须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提供食物和住所、为情绪问题提供咨询、开展外展活动以将青年与必要服务联系起来,以及提供健康筛查和医疗保健转介。
该法律还要求这些项目帮助青年规划长期稳定,无论是通过让他们与家人团聚,还是在无法团聚时寻找合适的替代方案。此外,还应提供后续服务,以确保任何返回或安置都是稳定的。
Section § 13703
本法律概述了在洛杉矶县、旧金山、圣迭戈县和圣克拉拉县设立无家可归青年紧急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地点,以有效服务这些地区的无家可归青年,并且必须由一个机构根据拨款协议运营。
该法律规定,办公室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洛杉矶和旧金山为1986年2月15日,圣迭戈和圣克拉拉为1992年3月31日)准备并向各机构分发提案请求,项目在此后不久启动。
合格机构必须是私人非营利机构,并且在向无家可归青年提供服务方面取得成功。优先考虑那些在社区中与其他服务提供者有良好合作记录的机构,以及与青年服务机构网络有合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