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5(a)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卫生服务部应利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记录,核对本部项下援助或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及受助人的非劳动收入与申报收入。匹配信息随后应转发至相应的县福利部门,用于确定本部项下援助或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及受助人的资格和适当的补助金额。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匹配所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均应遵守第10850条的保密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5(b) 本条不得解释为取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20章(第7460条起)项下《加州金融隐私权法案》中关于获取任何金融机构所持信息的各项要求和保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5(c) 本条仅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