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70

Explanation
如果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在1972-1973财政年度或更早的时候被错误地给予了房主豁免,县可以请求社会服务局局长帮助支付取消任何已评估但尚未支付的额外房产税所需的费用。

Section § 11171

Explanation
如果县收到其请求的资金,它必须取消任何被错误征收的额外税款或罚款。如果这些款项已经支付,则应予以退款。这被视为这些费用是因错误而产生的。

Section § 11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援助受助人收到资金时,这些资金被视为付款。这些付款被视同税收收入,可用于州、县、市和区级等各种政府用途。

Section § 11173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审计发现,由于某些问题,州主计长需要减少对屋主房产税豁免的州政府报销款,那么县仍必须向市和区支付原始金额。这笔款项应来自其他章节中提到的特定资金,而不论州主计长减少了多少。

Section § 11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帮助收入和资源有限的人支付逾期房产税。它建议,有时最好的帮助方式是减少或取消额外的税款评估,而不仅仅是提供经济援助。

Section § 1117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决定申请额外资金来满足未满足的庇护所需求,以便取消对福利受助人房屋不当征收的税款罚款,那么这是县的自愿行为,县必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由于这是自愿行为,因此不被视为州强制性行动,州也无需向县偿还这些费用。

凡是县请求额外的未满足的庇护所需求资金,以便取消对被不当授予房主豁免的福利受助人房屋的漏报评估,此类请求均被视为县的自愿行为,且县应承担遵守本法案的所有费用。因此,本法案不涉及《税收和赋税法典》第 (2164.3) 条含义内的任何强制性行为,且无需根据该条进行州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