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补充计划居家支持服务
Section § 12300
本法律规定了为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如果他们没有帮助,将无法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这些服务包括家务协助、个人护理、前往医疗预约的出行以及监督。
具体的个人护理包括行动辅助、洗澡、穿衣、服药以及其他日常活动。在某些条件下,支持服务也可在特定的非家庭地点(例如工作场所)提供,但不能取代联邦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仅在特定领域获得有偿支持。
为无偿照护者提供喘息服务,从而降低总体成本。
Section § 12300.1
本法律将“支持性服务”定义为包括人们因身体限制无法自行完成而需要的辅助医疗服务。这些服务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医嘱,可能涉及给药、皮肤穿刺、使用医疗器械或其他需要专业培训的医疗任务。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者执行,并由医疗专业人员授权,且须获得受助人的知情同意。现有或未来法律中任何提及第12300条的规定,均包括这些辅助医疗服务。
Section § 12300.2
这项法律规定,当决定一个人将获得多少居家支持服务时,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解释该决定的通知。通知中还应包含具体批准了哪些任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每项任务分配了多少小时。如果服务有变动,必须告知他们每项任务增加或减少的小时数,以及这与他们之前获得的服务相比有何不同。
Section § 12300.3
这项法律允许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个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以协助他们处理申请服务或管理护理等事宜。此指定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完成,并且可以随时更改或撤销。法律还规定,该代表不能处理与行政听证会相关的事宜。法定代表或监护人可以指定授权代表,但他们适用不同的规定。某些个人,例如根据特定条款不允许提供服务的人,不能被指定为授权代表。经授权的代表可以签署某些文件,但除非他们是法定代表,否则不能批准自己的工时表。州政府将为此流程制定标准化表格和程序,并且指定的表格必须由县级部门存档。最后,部门可以就本节的实施发布法规,并且这些紧急法规被认为是必要和紧迫的。
Section § 12300.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居家支持服务(IHSS)受助人和服务提供者的规则。每位服务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6小时,并且必须告知受助人其可工作的时间。如果需要,受助人应雇用额外的服务提供者,以防止单一服务提供者超出此限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部分将支付加班费。对于与受助人相关的服务提供者或面临特殊情况的服务提供者,存在例外情况,允许他们每月工作最多360小时。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受助人之间的差旅时间每周上限为七小时。及时提交工时表是强制性的,服务提供者必须在30天内获得报酬。
此外,法律强调在不因加班费而削减服务的情况下,维持预期的服务水平。州和县在本节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与医疗补助相关的行动必须符合联邦要求。实施可以通过信函或指示进行,而非正式法规。
Section § 12300.5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为居家护理服务提供者开发一个备用系统。然而,在新的法律明确规定其具体运作方式(包括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服务的规则)之前,该系统不能实施或获得资金。该框架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且应考虑为根据不同条款接受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提供服务。
Section § 12300.6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或公共机构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建立一个备用提供者系统。该系统旨在帮助那些常规提供者无法满足受助人紧急护理需求,或正在过渡到居家护理但尚未找到提供者的人。每位受助人每个财政年度最多可获得80小时的备用服务,对于严重受损的案例,如有资金支持,可延长至160小时。此备用系统并非强制,如果县级推荐的提供者不合适,受助人可以自行雇用提供者。
备用提供者必须符合资格标准,例如在过去十年内没有相关刑事定罪,并满足特定的注册要求。他们的报酬略高于IHSS提供者的常规费率。各县负责招募和推荐备用提供者,但如果无法找到提供者,则不承担责任。只要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参与,该计划就会获得资助。
Section § 12300.41
本法律条款允许服务提供者在最初的三个月内提交工时表,而不会因加班受到处罚,只要他们不超过所服务受益人的总授权小时数。在此初始期之后,州社会服务部将进行一项为期24个月的研究,以评估某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收集来自受益人、服务提供者和立法人员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反馈。
研究结果将帮助立法机关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法规。最终,一份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考虑进一步的立法调整。
Section § 123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旨在为需要额外帮助的人提供额外的居家支持服务,以补充他们已经获得的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在所有县统一提供,并根据个人需求而定。如果一个人的配偶能够免费提供帮助,他们应被期望提供大多数类型的居家护理。然而,如果配偶因需要提供支持而辞职或无法全职工作,他们可以在需要时陪同受助人前往医疗预约并进行监督,并为此获得报酬。
各县会在每年7月31日或预算案颁布后30天内(以后者为准)收到其服务拨款和预计案件量的通知。请注意,本节曾计划在1993年和1994年的特定日期暂停和恢复生效。
Section § 12301.1
Section § 12301.2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指南,以帮助加州各县福利部门持续准确地评估受助人对支持性服务(例如个人协助)的需求。这些指南将包括各项任务通常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受助人的健康、安全和独立。县工作人员在评估时将使用这些指南来确定某人需要多少协助,但如果需要,他们可以批准更多时间,并且必须记录原因。
州政府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将考虑健康安全方面的最佳实践、当前的使用模式、结果,以及如何避免增加其他政府项目的成本。各县必须使用这些指南,但如果个人情况需要,他们仍必须批准更多小时数,并附上适当的文件记录。实施这项法律的法规应在2006年年中之前制定。
Section § 12301.3
本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一个居家支持服务咨询委员会,成员最多11人。至少一半的成员必须是目前或曾经使用个人协助服务的人士。
在服务接受者少于500人的小县,咨询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是这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提供者;而在服务接受者达到或超过500人的大县,则至少需要两名提供者。
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代表残疾人或老年人倡导组织的个人,以及代表居家护理工作者的团体成员。县雇员只能有一人担任委员会成员,但可以提供持续的建议。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之前,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个透明的程序征求合格候选人的推荐。委员会就居家支持服务的服务模式向县监事会提供建议。在2000年中期之前已设立管理机构的县,可免除这些成员组成要求。
Section § 12301.4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特定条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就居家支持服务提供持续的建议和意见。他们向县级委员会、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行政机构以及参与此类服务提供和管理的组织提供此指导。
Section § 12301.5
本条规定,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地为符合“医疗补助法案”(Medi-Cal Act)资格的人员,安排他们有权获得的居家支持服务和其他健康服务。
Section § 1230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选择与非营利团体签订合同,或设立一个特殊的公共机构来管理居家支持服务(IHSS)。这些服务旨在帮助需要援助的人士在家独立生活,例如老年人或残疾人。当县设立公共机构时,必须明确其运作方式,包括任命管理机构。该机构将成为IHSS工作人员的正式雇主,但服务接受者仍可选择和管理自己的服务提供者。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规则,并允许服务接受者雇佣有前科的人员,除非涉及某些严重罪行。
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服务接受者寻找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维护工作人员登记册。它们也不对工作人员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负责。县和州对IHSS项目的实施相关责任享有豁免权。最后,该法律概述了资金来源,并允许通过紧急法规,以迅速解决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紧急需求。
Section § 12301.7
Section § 12301.8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协助年迈或残疾成年人,或其授权代表,为在客户家中提供非医疗照护的无证护理人员安排犯罪背景调查。如果提出请求,背景调查将由司法部进行。执行这项背景调查的费用,包括处理费,可以向提出请求的人收取。重要的是,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此项费用。
Section § 12301.15
Section § 12301.16
当有人申请居家支持服务时,县必须给他们一个确认号。这个号码就像收据一样,证明他们提交了申请。案件编号也可以作为这个确认号。
Section § 12301.1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以多种方式接受福利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亲自申请。如果一个县能够处理在线申请,他们还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接受申请。
Section § 12301.18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利用当地电力公司的资源,告知福利申请人和接受者他们可能符合资格获得额外能源补贴,以及与停电相关的紧急通知。它明确指出,这些资源可以包括在线和印刷材料。
福利部门在本法颁布后有180天时间,向所有县分发一份通知,说明需要与福利申请人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12301.2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县福利部门的帮助下,制定一份标准表格,供医生证明某人是否需要保护性监督。当发现某人可能需要保护性监督时,县会要求提供这份证明,但这并非决定他们是否需要监督的唯一因素。在重新评估期间,如果需要,县可以要求提供新的证明,并且必须记录其理由。
部门可以使用全县信函等临时指示来实施这些规定,直到正式的紧急法规建立,紧急法规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制定,且不得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之后。这些紧急法规对于维护公共福利至关重要,并且可以绕过常规审查,但它们仅在180天内有效,在此之后必须制定最终规则。
Section § 12301.22
Section § 12301.24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新的IHSS(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在注册时参加现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IHSS计划详情、资格要求、欺诈后果、工时表程序和工资规定。潜在服务提供者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获得IHSS资格。各县必须保留服务提供者签署的声明,以确认他们知晓这些条件。如果存在健康限制,岗前培训可以进行调整,但一旦限制解除,必须恢复现场形式,除非工会协议另有规定。县必须通知员工组织并让他们参与岗前培训过程,允许他们向服务提供者进行介绍。如果县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以向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举报。
Section § 12301.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标准化工时表必须包含一个供提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签署的部分,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法律还警告说,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民事处罚。如果有人因在工时表细节上撒谎或欺骗而被判犯有欺诈罪,除了任何刑事后果外,他们可能还会因每次欺诈行为面临500至1000美元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12301.61
本法规定了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与居家支持服务(IHSS)工作者之间解决谈判争议的程序。如果双方在2023年10月1日前未能就合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强制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他们将进入事实调查阶段,由一个小组提出和解条款建议。该小组的调查结果仅具咨询性质,并可能导致新一轮调解。整个过程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从专门的调解员库中挑选调解员。
如果在这些步骤之后仍未达成协议,县可能会面临通过重组资金扣留而产生的预算处罚,以促使达成合同协议。委员会会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县每年可能会损失部分资金,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Section § 123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县根据各自的县级计划,每月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服务。县可以雇用居家支持人员,或采用其他方式,例如与机构签订合同或直接向受助人付款,来实施其计划。计划一旦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即生效,该部门会确保计划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如果县的计划或支出不符合规定,该部门将要求进行修改以保持合规。
Section § 12302.1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社会服务县级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在第一个合同期满后可以再延长一年。这些合同的报销费率必须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并基于各种财务考虑因素,例如过去的实际支出、项目要求的变化、最低工资法和保险费用。此外,这些费率不能导致县级额外开支或减少客户服务。
对于合同签订程序,适用于县福利部门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处。这包括合同如何宣传、选择和修改。这些程序通常与县级其他服务的程序保持一致,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2000年7月1日之前,管理式医疗的投标和合同文件需要进行事先审查。
Section § 12302.2
如果居家支持服务的受助人从州或县获得直接付款以雇佣服务提供者,州将承担所有雇主责任。这包括代表受助人管理失业福利、工人赔偿、税款和退休账户。
州或相关机构将确保自1978年1月1日起及以后支付所需的税款和缴款。这些支付是在给予受助人的最高月度支持金额之外的,并且不会干涉受助人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
审计长负责处理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的必要工资扣除,包括税款。管理这些义务的费用将寻求联邦报销,不足部分由州政府承担。
Section § 12302.3
本节赋予旧金山市县特殊权限,可以提高居家支持服务工作者的工资。他们可以使用地方资金来满足联邦要求,以便根据医疗补助计划获得服务报销,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目标是利用市县资源提高工人薪酬,同时确保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任何加薪都必须首先获得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确保其符合联邦法律。如果旧金山选择承担因联邦资金而产生的任何额外工资发放成本,州政府将管理工资发放职能。否则,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安排。此外,卫生服务部主任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行动。
Section § 12302.4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县收到与居家支持服务相关的特定合同投标时,它可以评估投标人是否符合某些标准。县会考虑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财政资源、能否遵守时间表、是否有良好的过往记录、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以及他们的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Section § 12302.5
Section § 12302.21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县级合同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非营利和营利性机构的员工,由部门负责提供工伤赔偿保险。保险条款将与现有条款中为类似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条款一致。
如果一个县已经与这些机构签订了合同,并且部门开始提供这项保险,那么从实施之日起,该县必须将合同的小时费率每小时减少0.50美元。
Section § 12302.25
本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县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建立一套管理居家支持服务(IHSS)提供者的系统,使每个县成为这些提供者的雇主。县可以为此目的利用公共机构、非营利性联合体或县雇员。服务接受者有权选择和管理他们的护理提供者。居家支持服务(IHSS)案件量超过500的县必须提供个体提供者雇主选项。县可以进行集体谈判,并且不得将服务时间减少到低于州政府确定的水平。
县必须记录合规情况,如果无法做到,则需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解释其延迟并提交一份计划,合规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未能按期合规的县将自动成为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雇主。县将继续担任此角色,直到其建立并记录新的雇主结构。县必须保持提供者的工资增长,并确保资金使用正确,并可能进行审计以核实合规性。
Section § 12303
根据第12302条签订某些社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守几项规定。首先,费用不得超过州政府允许的最高金额的10%。其次,服务提供者应优先雇用领取公共援助的人员,或那些如果失业就有资格领取公共援助的低收入人员。第三,应努力争取服务费用的最高联邦报销。第四,如果出现财务问题,可能需要一份保证金来确保工资支付。此外,这些规定不限制县政府为服务人员设立自己的职位分类。
Section § 12303.4
这项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每月可以获得的服务小时数上限。对于符合条件且不属于特定条款(第12304条)所述情况的人,每月最多可获得195小时的服务。但是,如果这些人士经当地福利部门认定,每周至少需要20小时的服务,他们每月最多可以获得283小时的服务。
Section § 12303.6
本节规定,1990-91财政年度不会进行生活成本调整。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任何年份,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将不包括1990-91财政年度的增长部分。
Section § 12303.7
如果您是无法在家做饭的老年人或残疾人,您可以每月获得额外的经济帮助,而不是居家食物服务。如果您独居,每月可获得 (49) 美元;如果您已婚,每月可获得 (98) 美元。这笔钱是在您获得的任何其他帮助之外的,并且不会让您超出其他相关规定的支出限额。这项规定保障您获得津贴的权利,同时不影响您获得其他服务。
您每月获得的金额将从 (1983) 年开始,每年进行调整,以跟上生活费用的变化。
Section § 12304
本节规定,符合居家支持服务资格的人,如果他们能够处理自己的财务和法律事务,有权自行雇用并支付其护理人员。如果不能,则由监护人等代为管理支付。他们会预先收到每月现金支付,该支付涵盖了最高服务时数。
服务和现金支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法律另一特定部分规定的最高时数。各县必须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其获得这些服务的权利。
资格适用于每周至少需要20小时护理的人,用于个人卫生、进食、行动、洗澡及其他日常生活功能等活动。这种需求必须有医疗报告支持,费用由州政府承担。
Section § 12304.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接受特定服务的人,只要符合项目规定,就可以从其服务提供者中选择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来照护他们。“合格人员”一词指的是服务提供者的雇员,且该雇员可提供这些服务并符合提供服务资格。
Section § 12304.3
Section § 12304.4
本节概述了一项针对加州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存款计划。提供者可以选择通过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接收款项。截至2008年6月30日,各部门之间必须完成所有必要的变更和合作,以启用此支付方式。从2021年7月1日或部门设定的替代日期起,款项必须通过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支付。
州社会服务部将选择提供者卡发行方,确保费用最低且提供全面的消费者保护。这些卡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且不得收取不必要的费用,例如申请费、透支费或不活跃费等。劳工组织可以向其成员提供自己的提供者卡。本节还允许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12304.5
Section § 12304.7
Section § 12304.41
Section § 12305
如果您是加州的年长者、盲人或残疾人,并且您的收入过高,无法符合某些援助计划的资格,您仍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要符合资格,您需要用您的额外收入来帮助支付您所获得的服务费用。这样,您就可以作为医疗补助(Medi-Cal)的“一类贫困”人员获得资格。
Section § 12305.1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2305.1 节规定了向某些年老、失明或残疾个人提供补充付款的规则,这些个人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了 Medi-Cal 个人护理服务并继续需要这些服务。这些付款旨在帮助支付个人护理服务费用,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这些付款已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付款金额是根据个人超额收入与超出特定维持水平的非豁免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的。如果非豁免收入未超出超额收入,则不予付款。此外,如果法院或联邦行政官裁定必须向未获得个人护理服务的其他人提供补充付款,则本法律将失效。
Section § 12305.5
这项法律规定,那些以前被认定为残疾人,但因开始工作而失去福利的人,如果他们仍然患有导致其最初残疾认定的疾病,那么在某些支持目的上,他们仍可被视为残疾人。他们还必须需要帮助完成日常任务,例如洗澡、穿衣或行动。即使他们有收入,如果他们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护理费用,他们也可以获得居家支持的经济援助。“实质性有偿活动”指的是根据联邦规定被认为足够重要的工作。可能需要医疗报告来证明持续的残疾和护理需求,这些报告的费用将由相关部门支付。本节不保证额外的州财政支持。
仅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残疾人,即使该人从事实质性有偿活动。无论该人是否有超额收入,如果其收入不足以支付此类护理费用,并且其符合本条的其他资格,则该人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购买居家支持性服务的款项。
Section § 12305.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即使不符合常规规定,也可以获得居家支持服务。它适用于受一项特定联邦法律(公法104-193)影响的人,该法律影响《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下的资格。如果某人除了这项法律之外都符合资格,并且他们仍然满足所有其他要求,那么他们就可以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
Section § 12305.7
本法律要求部门开展具体活动,以确保支持性服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每年,他们必须进行错误率研究,以发现和解决支持性服务中的支付错误和欺诈行为。他们还必须进行自动化数据比对,以识别超额支付和服务交付中的差异。这些活动的结果将用于指导改进和反欺诈措施。
部门的任务是创建核实服务接收情况的方法,并在此过程中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合作。他们还负责在线公开法规和培训材料,并提高公众对举报涉嫌欺诈的意识。
此外,部门必须运行一项全州范围的培训计划,使用标准化材料来培训支持性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某些工作人员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参加此培训或复习课程。
Section § 12305.8
本法律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欺诈”是指某人故意欺骗或撒谎,以获取其本人或他人的未经授权的利益。“多付款”是指提供者或接受者获得的服务费用超出了应得金额。此外,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医疗保健福利”包括支持性服务。
Section § 12305.71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设立专门部门,以确保支持性服务的质量和完整性,重点是预防和发现欺诈。各县应定期审查案件,以确认需求评估和服务工时准确无误,并符合全州范围的规定。他们还必须制定协议,以识别多付费用或第三方责任,并监督服务提供,包括在必要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家访。
各县有义务告知报告欺诈的流程,并向服务提供者分发关于规则和违规潜在后果的信息。此外,各县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研究和联合案件审查以核实支付情况。
截至2020年底,各县在人员短缺时可以灵活减少这些活动,以便将人员重新调配到关键的行政职能。
Section § 12305.72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部门定期与包括支持性服务受助人、提供者和倡导者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方召开会议,讨论并就提高项目质量和一致性提供意见。这些会议将涵盖诸如设定评估间隔、制定服务时长指南、创建标准化监督医疗表格以及培训县工作人员等主题。会议还将探讨核实服务接收情况,以及在医疗出院后暂时增加服务时长时,替代全面重新评估的方案。
Section § 12305.8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针对政府医疗保健计划的欺诈罪,或某些针对个人的罪行的人,在被定罪或监禁后的10年内,不得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这包括医疗保险(Medicare)或医疗补助(Medicaid)等计划。在某人成为服务提供者之前,他们必须填写并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表格,确认他们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这些罪行被定罪或监禁。如果他们因之前的多付款项而欠政府任何款项,该金额可能会从未来的付款中扣除。负责管理提供者注册名单的机构必须将州政府根据这些规定认定不符合资格的任何人从名单中移除。
Section § 12305.82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调查与居家支持服务相关的欺诈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合作预防欺诈,协调各项活动,并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嫌欺诈的案件。如果怀疑存在欺诈,他们应相互通知,并可能采取行动,例如终止参与该计划。对于涉及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超额支付的涉嫌欺诈案件,允许县级进行调查。他们还将为这些活动制定标准化的规程。
Section § 12305.83
如果支持性服务提供者被发现收到了多付款项,州政府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追回这笔钱。他们可以从未来支付给提供者的款项中抵扣,签订还款计划,或者将提供者告上法庭。因欺诈导致的多付款项可能导致提供者被暂停或排除在该计划之外长达10年,并且全部款项将一次性追回。对于非欺诈案件,追回金额上限为约定金额或未来付款的百分比。
Section § 12305.84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成立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评估自2004年以来某州级项目中与质量保证和欺诈预防相关的活动。该小组,包括各种州和县级机构及代表,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他们将审查错误报告和质量保证活动,分析溢付款、不足付款和欺诈预防工作,并检查最终的欺诈定罪。这包括审查所涉资金的金额和来源,以及服务是否被虚假申报。应就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错误和侦测欺诈提供建议。
Section § 12305.8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对希望成为居家支持性服务提供者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公共服务登记册的新提供者需要进行背景调查;对于2009年10月前已有的提供者,则最迟需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调查。
如果提供者被判犯有某些罪行,其申请将被拒绝。如果某人的申请因犯罪记录被拒,他们可以获得自己的犯罪记录信息,并有途径对此提出异议。县政府还必须提供关于如何对拒绝决定提出申诉的详细信息。
如果某人已被其他县或机构认定合格,一个县可以接受其来自其他县或机构的犯罪背景调查许可。此外,部门将努力争取联邦资金,以帮助支付与这些背景调查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2305.87
本法律规定了将某些有刑事定罪记录的人员排除在提供居家支持服务之外的规则。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特定的暴力或重罪,他们在10年内不能提供这些服务,也不能因此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他们获得了康复证书,或者符合个人豁免或一般豁免的某些条件,则存在例外情况。
希望雇用有此类定罪记录的人员的服务接受者,可以通过通知县政府来申请豁免,县政府必须告知他们豁免程序和相关的定罪信息。豁免表格必须由县政府签署并保存。
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一般例外,考虑康复情况和过往行为等因素。如果被拒绝,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法律要求对服务提供者注册流程和法规进行调整,以确保一致性并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Section § 123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和县之间如何分摊某些服务的费用。县级承担非联邦成本的35%,而州级负责剩余的65%。这一安排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并每年持续。县级必须履行一项特定的财政承诺,即IHSS维持努力。如果服务符合通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等项目获得联邦资助的条件,州级将承担超出县级责任部分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2306.1
本法律解释了由县级地方协商的护理提供者工资或福利增加如何获得资金和批准。除非州预算另有规定,否则这些增加最初由县级自有资金资助。在任何增加生效之前,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获得州卫生部门的批准。县必须提供董事会批准文件并符合相关指导方针,才能获得州的参与资助。
一旦获得批准,工资增加将在次月生效。州支付非联邦工资增加的65%,而县承担35%。州将资助每小时最高12.10美元的工资和健康福利。如果工资达到每小时12美元,则可获得额外资金,用于每小时最高1.10美元的增加,或三年内工资总增加额的10%。这些增加的实施期限和条件受到限制。
Section § 12306.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0-01财政年度,如果加州某个县希望提高某些个人服务提供者的工资,使其高于全州最低工资,那么州将承担该工资增长的65%,而县承担35%,但工资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然而,这不适用于为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工作的服务提供者。该规定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306.3
Section § 12306.5
Section § 12306.6
本节描述了居家支持服务(IHSS)提供者获得由特定销售税资助的额外付款的流程。这些额外付款是医疗补助的一部分,在2012年联邦批准后开始,并取决于从IHSS服务中征收的税款。
补充付款的金额基于提供者收入的百分比,并会增加以弥补额外的税款预扣。
这些付款来自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该基金最初由普通基金贷款提供,一旦基金能够自我维持,贷款就会偿还。
联邦医疗补助批准对这些付款至关重要,并且只有在相关税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这些付款才能继续。临时法规指导实施,并计划采纳永久性规则。本法律在付款停止前一直有效。
Section § 12306.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自2017年起如何处理居家支持服务 (IHSS) 项目的资金。每个县都有一个固定的财政义务,称为“维持投入 (MOE)”,以帮助资助这些服务。
全州总成本根据具体的计算以及通货膨胀和服务提供者工资或福利的变化在各县之间分摊。如果各县希望增加IHSS服务提供者的工资或福利,他们将不得不承担部分费用,并且任何变更都必须获得州政府的批准。
此外,联邦支持或县级合同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影响县的应付款项。各县和州政府分摊工资增长的成本,但如果联邦支持突然减少,各县将需要调整其财政出资。然而,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某些工资调整不受影响。
最后,该法律提到这些规定将持续到2019年7月1日,之后将失效。
Section § 12306.16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9年7月1日起,加州各县如何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项目提供资金的预算指导方针。它确立了总预算以及每个县承担这笔费用(称为“维持投入”,MOE)的份额计算公式。该法律阐明了州和县之间的费用分摊机制,特别是关于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工资增长和福利方面。对于超出州政府承担范围的成本增长,由各县负责。
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每年将进行4%的通货膨胀调整。该法规还涵盖了联邦资金或工资合同发生变化时所需的调整,并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州或县承担更多财政责任。
Section § 12306.17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必须承担的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费用是如何部分支付的。在 2017-18 财政年度,州普通基金拨出了一笔款项,以帮助各县抵消这些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车辆牌照费的增长收入,并由财政部进行调整,以确保总抵消额达到 4 亿美元。这些资金有非常具体的使用条件,必须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截止日期前使用。在 2018-19 财政年度,抵消金额将根据新财政年度的收入计算进行调整。财政部将与县代表合作,决定这些资金如何分配。
Section § 12306.1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向州的普通基金申请贷款,以支付与其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相关的费用。
各县必须证明它们正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说明所需的金额,以及希望借款的期限(最长三年)。财政局长将在 45 天内对这些贷款申请作出决定,并制定还款条款,包括可能的利息,除非豁免,否则利息不会高于某个州账户的利率。获得贷款的县将按照既定计划获得资金发放,并且在 2017-2020 财政年度期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 2500 万美元。各县必须定期偿还贷款,并在每次付款时通知州政府。
Section § 12306.19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审查他们如何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项目的管理进行预算,从2025-26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他们需要审视县级持续的工作量和行政成本。部门还必须向立法预算委员会更新此次审查的情况,以说明它可能如何影响县级成本,作为年度预算提案的一部分。为此,他们必须咨询立法工作人员、县级人类服务机构、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倡导团体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劳工组织。
Section § 12306.21
在2001-02财政年度,加州决定,如果县提高个人服务提供者的工资,州和县将承担多少工资增长的成本。州将支付这笔增长的65%,县支付35%,但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州最低工资的5.31%。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下工作的服务提供者。它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2308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项目的资金必须遵守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规则,该规则从第10100条开始。
Section § 12309
这项法律通过创建一个标准化的评估工具,确保居家支持服务在所有县都能一致地提供。该工具收集关于受益人居住环境、可用资源以及他们执行日常任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信息。
各县必须使用这个工具来评估一个人执行日常活动的能力,并将其能力从一到五进行排名。一级表示他们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而五级表示即使有协助也无法完成任务。这些排名有助于确定所需的协助水平。
Section § 12309.1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某些居家支持服务,人们必须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一份证明。该证明核实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日常活动,并且如果没有帮助,将面临需要院外护理的风险。如果某人即将出院或面临需要院外护理的风险,服务可以在收到证明之前开始。
医疗专业人员的声明应确认个人在日常任务方面的困难,并推荐具体服务。所有县将使用标准化表格进行此项证明,医院出院计划等替代文件也可以满足要求。
现有服务接受者必须在下次重新评估时获得证明才能继续获得服务。如果需要,县可以延长证明提交截止日期。接受者必须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获得通知。
Section § 12310
Section § 12311
Section § 123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在更新其应急计划时,必须包含帮助居家支持服务(IHSS)受助者的具体措施。首先,县需要制定程序,供其社工在自然灾害期间快速评估IHSS受助者的需求。其次,他们必须确保授权服务继续提供,即使受助者因灾害而流离失所。最后,计划必须解决IHSS受助者任何现有计划尚未涵盖的特殊需求。
Section § 1231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测试和比较合同服务与个体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效益和护理质量,为期至少三年。目标是找到在预算限制内提供服务的最佳方式。
该项目还将探讨在一些县使用一种名为“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但县的参与是自愿的。为了支持该项目,部门可能需要重新分配资金,并在必要时可以发布豁免。
Section § 12315
这项法律在加州五个县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始于2009年1月1日。该项目旨在为接受居家支持服务 (IHSS) 的重度受损人士提供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公共机构的服务,也可以选择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的服务。
各县负责运营IHSS项目,并且必须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护理选择。该试点项目的行政费用不由州承担,必须包含在机构合同中。
这些机构必须满足各种要求,例如使用来自公共机构登记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以及维护紧急服务。服务提供者获得的工资和福利不应低于公共机构协议中规定的标准。
该试点项目将持续四年,各县需在第三年进行全面评估,内容包括消费者和工作人员满意度、成本效益等。评估费用由机构承担。最后,县社会工作者仍将负责资格认定和服务需求评估。
Section § 12316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旧金山实施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旨在改善最多五个由非营利组织拥有的、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补贴的老年人住房设施中的家庭支持服务,重点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项目将根据统一的需求评估,选择一个服务提供者库,在适当的时间根据个人需求提供个人服务。参与者可以随时选择加入或退出项目,服务也可以同时提供给多名消费者。
县必须通过工时表系统监督服务质量,以确保正确的付款跟踪。三年后,项目将根据消费者满意度、成本效益和服务提供者离职率来评估其成功与否。项目需要进行独立评估,如果县选择外部评估员,则县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如果项目成功,试点期可以再延长两年。
该项目对州财政必须是无影响的,并且部门必须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豁免,以确保个人护理服务计划的持续供资。
Section § 12316.1
本节设立了针对家庭支持服务和个人护理提供者的职业发展路径计划,旨在提高护理质量、招募和留用提供者。该计划为家庭护理和医疗保健领域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参与者可以选择各种职业发展路径,包括基本健康和安全,以及认知障碍和过渡到社区生活等专业技能。
提供者参加培训可获得报酬,完成特定活动可获得激励付款。经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实体将提供这些培训计划。提供者会获知培训机会,且提供者管理其就业的权利保持不变。该计划将作为试点项目运行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并进行评估以衡量其有效性。
Section § 12316.9
Section § 12317
本节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为居家支持服务和个人护理服务计划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信息和工资系统(CMIPS)。其目的是改善案件管理、工资准确性、案件量管理以及与医疗补助系统的协调。该系统应可升级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它必须包含检测和预防欺诈、减少多付款项以及追踪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信息的功能。从设计到执行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州机构的合作,并且必须在2011年7月1日前具备某些欺诈检测能力。该系统还需要获得联邦财政支持和系统设计批准。
Section § 12317.1
本节允许加州的一个州卫生部门与另一个部门合作,以更好地管理某些卫生服务和医疗补助豁免。这些协议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州服务来提供医疗援助。如果他们签订此类协议,则必须符合现有规定。
Section § 12317.2
Section § 12318
加州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制定或选择关于预防居家支持服务中性骚扰的教育材料。他们还必须提出一种方法,用于收集在此类环境中性骚扰发生频率的数据。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会议已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并应定期继续。截至2019年9月30日,他们需要与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分享教育材料和数据收集方法。本节不影响与服务提供者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