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为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如果他们没有帮助,将无法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这些服务包括家务协助、个人护理、前往医疗预约的出行以及监督。

具体的个人护理包括行动辅助、洗澡、穿衣、服药以及其他日常活动。在某些条件下,支持服务也可在特定的非家庭地点(例如工作场所)提供,但不能取代联邦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仅在特定领域获得有偿支持。

为无偿照护者提供喘息服务,从而降低总体成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a) 本条目的宗旨是在每个县,以符合本章和年度预算案的方式,向本章所定义的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提供本节所确定的支持性服务,这些人员无法自行完成这些服务,并且除非提供这些服务,否则无法安全地留在他们自己选择的家中或住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b) 支持性服务应包括家政服务及与家政服务相关的服务、重度清洁、个人护理服务、在必要前往健康相关预约或替代资源地点时由服务提供者陪同、庭院危险消除、保护性监督、旨在减少对其他支持性服务需求的教学和示范,以及使受助人能够建立和维持独立生活安排的辅助医疗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 个人护理服务应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1) 协助行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2) 洗澡、口腔卫生和仪容整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3) 穿衣。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4) 假肢设备的护理和协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5) 排便、排尿和月经护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6) 翻身、皮肤护理、关节活动度练习和转移。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7) 喂食和确保充足的液体摄入。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8) 呼吸。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c)(9) 协助自行服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d) 如果这些服务在受益人的家中以及主任可能授权的其他地点提供,则个人护理服务可用。根据本款,主任可能授权的地点之一是受助人的工作场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d)(1) 个人护理服务仅限于目前为受助人在其家中授权的服务,且这些服务将由受助人在其工作场所使用,以使受助人能够获得、保留或重返工作。受助人在其工作场所使用的授权服务应是支持和维持就业相关且必要的服务。然而,工作场所服务不得用于取代联邦《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 ADA)或其他法律权利或第三方义务要求雇主提供的任何合理便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d)(2) 在受助人工作场所提供个人护理服务,仅限于工作场所使用的总小时数不超过为受助人在家中授权的个人护理服务总小时数。不得因受助人的就业而授权额外的个人护理服务小时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 当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性服务时,支持性服务的提供者仅应就以下服务获得报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1) 与家政服务相关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2) 个人护理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3) 在必要前往健康相关预约或替代资源地点时由服务提供者陪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4) 仅因儿童的功能限制而需要的保护性监督。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e)(5) 辅助医疗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f)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e)款中未成年服务提供者资格指南所做的政策变更,应在州社会服务部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发布政策指导,并在需要时发布财政指导后60天生效。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g) 为鼓励最大限度的志愿服务,从而降低政府成本,还应提供喘息服务。喘息服务是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的临时或定期服务,旨在减轻无偿照护者的负担。

Section § 12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支持性服务”定义为包括人们因身体限制无法自行完成而需要的辅助医疗服务。这些服务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医嘱,可能涉及给药、皮肤穿刺、使用医疗器械或其他需要专业培训的医疗任务。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者执行,并由医疗专业人员授权,且须获得受助人的知情同意。现有或未来法律中任何提及第12300条的规定,均包括这些辅助医疗服务。

在第12300条和本条文中,“支持性服务”包括那些由依法授权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医嘱的、个人若无功能障碍本可自行提供的必要辅助医疗服务。辅助医疗服务包括给药、穿刺皮肤或将医疗器械插入身体孔道、需要无菌操作的活动,或需要根据执业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做出判断的其他活动。 这些必要的服务应由服务提供者在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提供,并须经受助人知情同意,该同意作为服务医嘱的一部分获得。此前或此后颁布的任何法规中任何及所有提及第12300条的规定,均应视为提及本条。所有提及第12300条中规定的支持性服务的法规,均应视为包括辅助医疗服务。

Section § 12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决定一个人将获得多少居家支持服务时,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解释该决定的通知。通知中还应包含具体批准了哪些任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每项任务分配了多少小时。如果服务有变动,必须告知他们每项任务增加或减少的小时数,以及这与他们之前获得的服务相比有何不同。

在任何关于居家支持服务提供数量的居家支持服务行动中,部门应向每位受助人发送行动通知。受助人还应收到每项获批具体任务的描述以及分配的小时数。在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受助人应收到任务增加或减少的小时数识别以及与之前批准的小时数的差异。

Section § 123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个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以协助他们处理申请服务或管理护理等事宜。此指定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完成,并且可以随时更改或撤销。法律还规定,该代表不能处理与行政听证会相关的事宜。法定代表或监护人可以指定授权代表,但他们适用不同的规定。某些个人,例如根据特定条款不允许提供服务的人,不能被指定为授权代表。经授权的代表可以签署某些文件,但除非他们是法定代表,否则不能批准自己的工时表。州政府将为此流程制定标准化表格和程序,并且指定的表格必须由县级部门存档。最后,部门可以就本节的实施发布法规,并且这些紧急法规被认为是必要和紧迫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a) 就本节而言,“授权代表”是指根据本条规定,由居家支持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以部门制定的书面表格指定,为与该计划相关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程序、服务指导和资格重新认定)陪同、协助和代表该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个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b) 申请人或接受者可以采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表格,指定一名个人作为其授权代表,以实现 (a) 款所述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b)(1) 明确有效期限,该期限由部门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b)(2) 明确授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b)(3) 可由申请人或接受者随时撤销或更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c) 根据本节进行的授权代表指定,不授权代表参加由部门举行的行政听证会。申请人或接受者应遵守第 10950 节的规定,以指定行政听证会目的的授权代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d) 授权代表有责任为申请人或接受者的最佳利益行事,除根据本节书面规定外,不得拥有任何其他代表申请人或接受者行事的权力,也不得代替申请人或接受者行事。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1) 拥有合法权力代表申请人或接受者行事(包括为合理认为与 (a) 款所述计划相关的目的而拥有的决策权)的法定代表,无需填写授权代表表格,除非用于 (g) 款规定的目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2) 法定代表可以根据本节要求为申请人或接受者指定授权代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3) 就本款而言,法定代表应包括以下两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3)(A)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e)(3)(B) 对于未成年申请人或接受者,指由县人类服务机构确定为该申请人或接受者的合法授权决策者的父母或其他个人。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1) 以下个人不得担任申请人或接受者的授权代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1)(A) 根据第 12305.81 节被禁止担任服务提供者的个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1)(B) 根据第 12305.87 节被禁止担任服务提供者的个人。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f)(2)(1) 款所述的禁令不适用于 (e) 款所述的个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g) 如果接受者在授权代表表格中明确指定,授权代表可以代表接受者签署居家支持服务的工时表或其他与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文档。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担任接受者服务提供者的授权代表不得代表接受者签署其自己的工时表,除非该授权代表是 (e) 款中指定的个人。为行政处理目的,(e) 款中指定的法定代表应填写授权代表表格,以代表接受者签署居家支持服务的工时表或其他与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文档。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h)(1) 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本条规定的服务申请人和接受者的代表以及本条规定的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协商,制定全州统一的表格和程序,用于根据本节实施授权代表的指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h)(2) 标准协议表格应包含关于本款要求的通知,以及一份声明,表明签署该协议即表示被指定为授权代表的个人同意遵守这些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3(i) 当申请人或接受者在授权代表表格上指定授权代表时,县应将原始表格保存在申请人或接受者的居家支持服务案件档案中。该表格可以电子方式保存。县应向申请人或接受者以及被指定为授权代表的个人提供表格副本。

Section § 1230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居家支持服务(IHSS)受助人和服务提供者的规则。每位服务提供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6小时,并且必须告知受助人其可工作的时间。如果需要,受助人应雇用额外的服务提供者,以防止单一服务提供者超出此限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部分将支付加班费。对于与受助人相关的服务提供者或面临特殊情况的服务提供者,存在例外情况,允许他们每月工作最多360小时。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受助人之间的差旅时间每周上限为七小时。及时提交工时表是强制性的,服务提供者必须在30天内获得报酬。

此外,法律强调在不因加班费而削减服务的情况下,维持预期的服务水平。州和县在本节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与医疗补助相关的行动必须符合联邦要求。实施可以通过信函或指示进行,而非正式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根据本条、或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的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条规定被授权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受助人,或根据第14132.97条规定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的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受助人,或接受这些服务任何组合的受助人,应指导这些授权服务,且这些授权服务应由一名或多名服务提供者在一个工作周内以符合本节要求的方式提供。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1) 一个工作周定义为从周日凌晨12:00开始,包括接下来的连续168小时,于次周六晚上11:59结束。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2)(a)款中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在一个工作周内的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66小时,应符合(d)款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在一个工作周内的工作总时数定义为以下各项之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2)(a)(A) 提供(a)款中规定的授权服务的所有工作时间。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2)(a)(B)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2)(a)(B)(f)款中定义的差旅时间,仅当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于补偿该差旅时间时。如果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f)款中定义的差旅时间,则该差旅时间不应计入一个工作周内的每周工作总时数计算中,但根据(c)款计算加班费的目的除外。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3)(A) 如果由于(2)款中规定的限制,受助人授权的居家支持服务无法由单一服务提供者提供,则受助人有责任根据需要雇用一名或多名额外服务提供者,以确保服务提供者在根据第12301.1条(b)款确定的该服务提供者的每周授权服务总时数内提供服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3)(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3)(A)(B)(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导致(a)款所述的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受助人所获授权服务减少。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3)(A)(B)(i)(i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根据护理机构/急性医院过渡和分流豁免或居家操作豁免(或其后续豁免)接受服务且已达到或接近其个人费用上限(该术语在豁免中定义)的受助人合作并提供帮助,以避免因服务提供者加班费增加而可能导致受助人服务减少。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该部门应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受助人超出个人费用上限,并授权根据第14132.99条(d)款规定的豁免。该部门应及时向豁免受助人提供关于将采取哪些步骤来实施本条款的信息。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A) 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节规定,告知每位受助人其可为该受助人工作的小时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A)(B) 受助人、受助人的授权代表或任何其他实体不得授权任何服务提供者工作超过本节适用限制的小时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A)(C) 受助人可以授权服务提供者工作超过根据第12301.1条确定的受助人每周授权小时数,而无需通知县福利部门,但需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A)(C)(i) 该授权不会导致每周提供超过40小时的授权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4)(A)(C)(ii) 该授权不超过根据第12301.1条(b)款(1)项规定的受助人每月授权服务小时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b)(5) 对于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如果服务提供者多次持续违反本节的限制,州社会服务部或县可以终止该提供者在IHSS项目下提供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在提供(a)款所述服务或(f)款所述差旅时间中,在一个工作周内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应按服务提供者小时工资的一点五倍进行补偿。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a)款所述的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具体取决于该服务提供者的情况: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1)(A) 为一名个人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其在一个工作周内的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66小时。该提供者向该个人服务接受者提供的服务不得超过该接受者获授权的服务每周总时数,但根据分项 (b) 第 (4) 款 (C) 项额外授权的除外。如果多名提供者为同一名接受者提供服务,则该接受者或其授权代表仍有责任安排提供者的工作,以确保按照本节规定提供接受者获授权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1)(A)(B) 如果服务接受者的每周授权时数根据第 12301.1 节分项 (b) 第 (1) 款 (C) 项进行调整并超过66小时,且在调整时该接受者目前从一名提供者处获得所有授权服务时数,则该提供者应被视为获授权在该周工作该接受者经县批准的调整后时数,但前提是基于该调整的额外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如果每周时数未调整,该提供者在该月获授权以加班费率获得报酬的工作总时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2) 分项 (a) 中所述的为多名服务接受者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其为多少名接受者提供分项 (a) 授权的服务,均不得在一个工作周内工作超过总计66小时。提供者须遵守分项 (a) 中所述的每名接受者居家支持服务每周授权总时数的限制,但根据分项 (b) 第 (4) 款 (C) 项额外授权的除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分项 (b) 中所述的66小时工作周限制不适用于分项 (a) 中所述的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且如果提供者拥有经批准的豁免,如 (A) 项或 (B) 项所述,则该服务的接受者可以从其请求的提供者处获得这些服务。根据 (A) 项或 (B) 项获得批准豁免的提供者,为该提供者所服务的居家支持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的总时数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0小时,且不得超过服务接受者的每月授权时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A) 如果提供者在2016年1月31日或之前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有资格获得豁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A)(i) 该提供者为分项 (a) 中所述的两名或多名居家支持服务接受者提供了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A)(ii) 该提供者与所有其提供服务的接受者居住在同一住所。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A)(iii) 该提供者与所有其提供服务的接受者存在亲属关系(生物学、收养关系),或作为寄养照护者、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接受者的父母、继父母、寄养或养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B) 如果提供者为分项 (a) 中所述的两名或多名居家支持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且如果该提供者无法提供服务,则每名其提供服务的接受者至少存在以下一种情况,使其面临被安置到院外照护的严重风险,则该提供者有资格获得豁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B)(i) 接受者有复杂的医疗或行为需求,必须由与接受者同住的提供者满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B)(ii) 接受者居住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用提供者有限,因此接受者无法雇佣其他提供者。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B)(iii) 接受者无法雇佣另一名与接受者说相同语言的提供者,导致接受者无法指导自己的照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C) 在评估或重新评估时,县应评估每名接受者,以确定接受者的情况是否表明该接受者的提供者可能符合 (A) 项或 (B) 项所述的豁免资格。县随后应告知这些接受者可能适用的豁免以及他们或其提供者申请豁免的流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D) 本款实施后,部门应一次性地向所有可能根据分段 (B) 符合豁免条件的多名受助人提供者,以及向这些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受助人,邮寄一份信息通知和一份豁免申请表。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i) 县应根据部门在听取各县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后制定的程序,审查根据分段 (B) 所述的豁免申请。县应考虑拒绝豁免是否会因分段 (B) 的子句 (i) 至 (iii)(含)所述的任何情况,而使一名或多名受助人面临被安置在院外照护的严重风险。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i)(ii) 在收到提供者或受助人代表提供者提交的根据分段 (B) 所述的豁免申请后30天内,县应向提供者以及该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受助人邮寄一份书面通知函,告知其豁免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如果县拒绝豁免,县还应在通知函中说明拒绝的理由,并提供关于请求部门进行独立于县决定审查的程序信息。县应使用由部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的标准化通知函,以提供本子句所要求的通知函。
(i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i)(i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i)(iii)(I) 根据分段 (B) 豁免申请被拒绝的提供者,或代表该提供者(其根据分段 (B) 的豁免申请已被拒绝)的受助人,可以请求部门进行独立于县决定的审查。
(II) 部门应在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后制定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应至少确保向提供者或受助人,或该人的授权代表,提供与进行审查的部门工作人员交谈并提供书面信息的机会,说明受助人如何符合分段 (B) 所述标准,以及县提议的任何替代服务将如何使受助人面临被安置在院外照护的严重风险。
(III) 部门应在作出决定时,考虑提供者或受助人,或该人的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以及县提供的信息。
(IV) 部门应在提供者或受助人预定与进行审查的部门工作人员交谈之日起20天内邮寄其书面决定,除非提供者或受助人已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信息且部门已批准该请求。书面决定应告知提供者以及该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受助人豁免是否获得批准或拒绝。如果部门拒绝豁免,部门还应在书面决定中说明拒绝的理由。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d)(3)(E)(i)(iv) 县应记录从提供者或受助人代表提供者收到的豁免申请数量以及批准或拒绝的申请数量,并应将这些数字提交给部门。部门应记录从提供者或受助人收到的部门审查请求数量以及通过审查程序批准或拒绝的豁免数量。县和部门的这些数字应至少每三个月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e) 受助人和提供者应通过由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视情况而定)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确定的定期通知和表格,被告知本节所包含的限制和要求。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1) 分部 (a) 所述服务的提供者每周的旅行时间不得超过七小时。就本分部而言,“旅行时间”是指从向一名受助人提供分部 (a) 中规定的授权服务的地点直接前往向另一名受助人提供授权服务的另一地点所花费的时间。提供者应与受助人协调工作时间以遵守本节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2) 当旅行发生在两个县之间时,用于补偿提供者本分部所述旅行时间的每小时工资应为目的地县的每小时工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3) 居家支持服务(如(a)款所述)的接受者与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如(a)款所述)的接受者之间的往返时间及其补偿,应归属于为服务提供者前往的接受者授权服务的项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4) 服务提供者在往返时间上花费的小时数,不得从(a)款所述的任何服务接受者的授权服务时长中扣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f)(5)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发布关于接受者之间往返时间的指导和流程,以协助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遵守本款规定。各县应根据需要向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技术援助,以实施本款规定。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g)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g)(a)款所述的授权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者,应在每个半月工资周期结束后两周内,及时提交、递送或邮寄经邮戳或递送请求核实的签名的工资工时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及时提交(a)款所述的授权居家支持服务工资工时表的提供者,应在州收到签名的工资工时表后30天内获得州政府的支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h)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2302条签订的授权居家支持服务合同。根据第12302条协商的合同费率应基于与每周40小时工作制相符的成本。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i) 州和各县对因实施本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享有豁免权。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j) 根据本条授权并在根据第14132.95、14132.956或14132.97条授权的项目中实施的行动,应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并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k)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12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为居家护理服务提供者开发一个备用系统。然而,在新的法律明确规定其具体运作方式(包括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服务的规则)之前,该系统不能实施或获得资金。该框架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且应考虑为根据不同条款接受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提供服务。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并向立法机关提供永久性服务提供者备用系统的框架。在颁布法规以界定此服务的参数之前,永久性备用服务提供者系统不得实施,且在2021-22财政年度或任何其他财政年度拨款的州或联邦资金不得使用。这些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这些服务的标准和情况,适用于根据本条或由部门管理的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授权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人员,或根据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的第14132.97节接受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或这些服务的任何组合。

Section § 123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或公共机构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建立一个备用提供者系统。该系统旨在帮助那些常规提供者无法满足受助人紧急护理需求,或正在过渡到居家护理但尚未找到提供者的人。每位受助人每个财政年度最多可获得80小时的备用服务,对于严重受损的案例,如有资金支持,可延长至160小时。此备用系统并非强制,如果县级推荐的提供者不合适,受助人可以自行雇用提供者。

备用提供者必须符合资格标准,例如在过去十年内没有相关刑事定罪,并满足特定的注册要求。他们的报酬略高于IHSS提供者的常规费率。各县负责招募和推荐备用提供者,但如果无法找到提供者,则不承担责任。只要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参与,该计划就会获得资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a) 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且不迟于最终全县函件发布之日后的60天,县或根据第12301.6条设立的公共机构,应与相关县合作,管理一个针对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备用提供者系统,以遵守本条和第12300.5条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b) 在备用提供者系统下,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受助人应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从备用提供者处获得临时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b)(1) 受助人因现有提供者无法满足个人护理服务需求,或因其正在过渡到居家护理但尚未找到确定的提供者,而紧急需要备用支持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b)(2) 如果受助人未获得其定期安排的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其健康和安全将面临风险,以至于如果未提供备用支持服务,可能导致需要紧急服务或院外安置。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c)(1) 每个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在备用提供者系统下获得的服务总时长,每个州财政年度不得超过80小时。对于严重受损的受助人,可根据需要批准超出此80小时限制的例外情况,但每个州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60小时。只有在年度预算案中为该例外情况拨款时,方可批准例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c)(2) 在备用提供者系统下获得的所有服务时长应计入受助人每月授权的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总时长,且不应影响受助人每月授权时长,或第12303.4条和第14132.95条 (g) 款规定的最大时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c)(3) 如果受助人有两个或更多常规提供者,每次受助人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备用支持服务时,可根据第12301.1条 (b) 款 (1) 项 (C) 目授权,豁免其中一名常规提供者本条规定的适用提供者工作周限制,以代替寻找备用提供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d) 根据本条设立的要求不得限制或干涉受助人雇用、终止和监督其备用提供者的权利。如果受助人选择不使用或终止县或公共机构为其推荐的备用提供者,则由受助人自行负责寻找和雇用其备用提供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e) 根据本条规定,要符合资格提供授权的备用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并作为备用提供者获得报酬,备用提供者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e)(1) 该人员在过去10年内不得曾被判犯有第12305.81条或第12305.87条规定的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e)(2) 该人员应已满足提供者注册的所有要求,如第12301.24条和第12305.81条 (a) 款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e)(3) 该人员应通过县或公共机构注册为提供者,并满足提供紧急备用护理的所有适用地方要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f) 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备用提供者应获得比当前县或公共机构为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提供者当地协商的工资率高两美元 ($2) 的工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g) 备用提供者系统应至少由县或公共机构在周一至周五(不含节假日)的正常县或公共机构工作时间内运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h) 在运营备用提供者系统时,县和公共机构仅负责以下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h)(1) 尽可能地招募、注册并作出合理努力识别和招募可用的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h)(2) 响应受助人对备用护理的请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6(h)(3) 如果有可用提供者且符合受助人的偏好和需求,将受助人转介给一名或多名备用提供者。本条不要求县或公共机构在无法找到可供转介的提供者时,确保提供备用服务。

Section § 123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服务提供者在最初的三个月内提交工时表,而不会因加班受到处罚,只要他们不超过所服务受益人的总授权小时数。在此初始期之后,州社会服务部将进行一项为期24个月的研究,以评估某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收集来自受益人、服务提供者和立法人员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反馈。

研究结果将帮助立法机关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法规。最终,一份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考虑进一步的立法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1(a) 在第12300.4条 (l) 款第 (1) 项规定的生效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工时表可以超出第12300.4条规定的限制获得支付,只要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月内的工作小时数不超过该服务提供者所服务的受益人或受益人授权的小时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1(b)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监督对第12300.4条、第12301.1条和本条实施情况的研究。本研究应涵盖 (a) 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之后的24个月期间。为本研究收集的信息应定期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和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各县以及立法人员。研究完成后,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0.41(c) 利用 (b) 款所述的研究,立法机关旨在评估第12300.4条 (l) 款第 (1) 项所述联邦法规的实施情况,并通过后续立法进行任何被认定为适当或必要的调整。

Section § 1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旨在为需要额外帮助的人提供额外的居家支持服务,以补充他们已经获得的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在所有县统一提供,并根据个人需求而定。如果一个人的配偶能够免费提供帮助,他们应被期望提供大多数类型的居家护理。然而,如果配偶因需要提供支持而辞职或无法全职工作,他们可以在需要时陪同受助人前往医疗预约并进行监督,并为此获得报酬。

各县会在每年7月31日或预算案颁布后30天内(以后者为准)收到其服务拨款和预计案件量的通知。请注意,本节曾计划在1993年和1994年的特定日期暂停和恢复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为本章第6条(自第12250节起)中的社会和康复服务提供补充或额外服务。立法机关进一步意图,必要的居家支持服务应在每个县以统一的方式提供,基于个人需求并符合本章规定,且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应根据《预算案》为这些服务提供的拨款,在没有由有能力且愿意的个人或地方机构免费向受助人提供替代性居家支持服务的情况下(第12304.5节要求的情况除外)。有能力协助受助人的配偶,应被视为愿意免费提供本条规定的任何服务,非医疗个人服务和辅助医疗服务除外。当配偶因没有其他合适的提供者而辞去全职工作或无法获得全职工作,且提供者无法提供支持服务可能导致不当安置或护理不足时,该配偶在必要时陪同受助人前往与健康相关的预约以及提供保护性监督,也应获得报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b) 每个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7月31日之前,或在《预算案》颁布后30天内(以后者为准),收到其拨款和预计案件量的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c) 本节应持续生效至1993年7月1日,并自该日起失效,直至1994年7月1日,届时本节应重新生效。

Section § 1230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居家支持服务管理的规定。社会服务部负责根据个人需求在全州范围内标准化服务项目,而各县则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这些服务的持续需求。县级部门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需求或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调整每周服务小时数。受助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更多小时数,县级部门不应无故拒绝这些请求。其目的是遵守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 此外,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居住状况稳定且需求或护理提供者没有重大变化,县级部门可以灵活地延长正常评估期。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县级部门也可以随时重新评估。可以发布紧急法规来实施变更,而无需通常的程序延迟,以确保快速适应受助人的需求。

Section § 12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指南,以帮助加州各县福利部门持续准确地评估受助人对支持性服务(例如个人协助)的需求。这些指南将包括各项任务通常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受助人的健康、安全和独立。县工作人员在评估时将使用这些指南来确定某人需要多少协助,但如果需要,他们可以批准更多时间,并且必须记录原因。

州政府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将考虑健康安全方面的最佳实践、当前的使用模式、结果,以及如何避免增加其他政府项目的成本。各县必须使用这些指南,但如果个人情况需要,他们仍必须批准更多小时数,并附上适当的文件记录。实施这项法律的法规应在2006年年中之前制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a)(1) 部门应与县福利部门协商和协调,并依照第12305.72节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全州范围内的按小时任务指南和指示,以向各县提供一个标准工具,用于持续准确地评估服务需求并授权服务时长以满足这些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a)(2) 该指南应明确规定为确保受助人的健康、安全和独立所必需的每项支持性服务任务通常所需的时间范围。该指南还应提供标准,以协助县工作人员确定个人服务需求何时超出指南规定的时间范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a)(3) 在制定指南时,部门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遵守普遍预防措施、现有的利用模式以及与不同利用水平相关的结果,以及避免将成本转嫁给其他政府项目服务的需要。在指南制定过程中,部门可征求卫生专业人员的意见,例如公共卫生护士或物理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b) 各县在进行个人对支持性服务需求的评估或重新评估时,应使用全州范围内的按小时任务指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c) 在第12303.4节规定的限制下,只要个人评估表明受助人的需求所需时长超出了指南规定的范围,各县应批准与指南规定时长不同的时长。只要授权的任务时长超出指南规定的范围,各县应记录授权服务水平的必要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d) 部门应不迟于2006年6月30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应征求第12305.72节所列实体的意见。

Section § 123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一个居家支持服务咨询委员会,成员最多11人。至少一半的成员必须是目前或曾经使用个人协助服务的人士。

在服务接受者少于500人的小县,咨询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是这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提供者;而在服务接受者达到或超过500人的大县,则至少需要两名提供者。

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代表残疾人或老年人倡导组织的个人,以及代表居家护理工作者的团体成员。县雇员只能有一人担任委员会成员,但可以提供持续的建议。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之前,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个透明的程序征求合格候选人的推荐。委员会就居家支持服务的服务模式向县监事会提供建议。在2000年中期之前已设立管理机构的县,可免除这些成员组成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 各县可任命一个居家支持服务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11人。咨询委员会成员中,不少于50%须为目前或曾经使用通过公共或私人资金支付的个人协助服务的人士,或为本条规定服务的接受者。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1)(A) 在根据本条或第14132.95节规定提供服务的接受者少于500人的县,咨询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须为居家支持服务的现任或前任提供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1)(A)(B) 在根据本条或第14132.95节规定提供服务的接受者达到或超过500人的县,咨询委员会中至少有两名成员须为居家支持服务的现任或前任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2) 代表残疾人或老年人倡导组织的个人可被任命为本节规定的委员会成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3) 代表居家护理雇员倡导的社区组织个人可被任命为本节规定的委员会成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a)(4) 县监事会不得任命超过一名县雇员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但可指定任何县雇员向咨询委员会提供持续的建议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b) 在任命根据(a)款授权的委员会成员之前,县监事会应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征求合格成员的推荐,该程序应包括向公众成员以及相关人士和组织提供合理的书面通知和合理的回复时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c) 咨询委员会应向县监事会提交建议,说明在该县居家支持服务中采用的首选服务模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3(d) 任何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已根据第12301.6节(b)款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的县,无需遵守(a)款的组成要求,并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123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特定条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就居家支持服务提供持续的建议和意见。他们向县级委员会、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行政机构以及参与此类服务提供和管理的组织提供此指导。

根据第12301.3条或第12301.6条设立的每个咨询委员会,应就居家支持服务向县监事会、县内任何与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和管理相关的行政机构,以及公共机构、非营利性联合体、承包商和公共雇员的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提供持续的建议和意见。

Section § 1230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地为符合“医疗补助法案”(Medi-Cal Act)资格的人员,安排他们有权获得的居家支持服务和其他健康服务。

部门可在可行范围内,为根据本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确保其根据《医疗补助法案》(Medi-Cal Act) (Chapter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00) of this part) 有权获得的居家支持服务及其他健康服务。

Section § 12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选择与非营利团体签订合同,或设立一个特殊的公共机构来管理居家支持服务(IHSS)。这些服务旨在帮助需要援助的人士在家独立生活,例如老年人或残疾人。当县设立公共机构时,必须明确其运作方式,包括任命管理机构。该机构将成为IHSS工作人员的正式雇主,但服务接受者仍可选择和管理自己的服务提供者。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规则,并允许服务接受者雇佣有前科的人员,除非涉及某些严重罪行。

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服务接受者寻找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维护工作人员登记册。它们也不对工作人员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负责。县和州对IHSS项目的实施相关责任享有豁免权。最后,该法律概述了资金来源,并允许通过紧急法规,以迅速解决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紧急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a) 尽管有第12302条和第12302.1条的规定,县监事会可自行选择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a)(1) 与非营利性联合体签订合同,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a)(2) 通过法令设立一个公共机构,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1) 若县选择根据(a)款第(2)项设立公共机构,则授权法令应明确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个人成员的资格、成员的任命、选拔或罢免方式、任期以及监事会认为公共机构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2) 根据(a)款第(2)项设立的公共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2)(A) 一个独立于县的实体,并应按《政府法典》第53051条的要求提交声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2)(B) 一个法人公共机构,行使公共和必要的政府职能,并拥有执行居家支持服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权力,包括根据第12302条和第12302.1条签订服务合同的权力,以及根据第12302条和第12302.2条向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力。公共机构的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县的雇员。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3)(A) 作为替代方案,授权法令可指定监事会作为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3)(A)(B) 任何指定监事会为公共机构管理机构的授权法令,还应规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50%应为当前或过去通过公共或私人资金支付的个人援助服务使用者,或本条规定服务的受助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3)(A)(C) 如果授权法令指定监事会为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则还应要求任命一个不超过11人的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应根据(B)项的规定指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3)(A)(D) 在根据(C)项指定委员会成员,或根据第(4)项指定管理机构成员之前,监事会应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征求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或任何咨询委员会合格成员的推荐,该程序应包括向公众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和组织提供合理的书面通知和合理的回复时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b)(4) 如果授权法令未指定监事会为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则授权法令应要求管理机构的成员符合第(3)项(B)分项的要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c)(1) 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公共机构,应被视为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的含义,向(e)款第(3)项下的受助人推荐的居家支持服务人员的雇主。受助人应保留雇佣、解雇和监督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居家支持服务人员工作的权利。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c)(2)(A) 根据本条与县签订合同的任何非营利性联合体,应被视为根据(e)款第(3)项向受助人推荐的居家支持服务人员的雇主,以进行工资、工时和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集体谈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c)(2)(A)(B) 受助人应保留雇佣、解雇和监督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居家支持服务人员工作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d) 根据本条设立的公共机构或根据本条与县签订合同的非营利性联合体,在根据第12302条和第12302.1条通过合同方式、根据第12302条和第12302.2条通过向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方式、或通过根据第14132.97条提供的豁免个人护理服务提供者方式提供本条规定的服务时,应遵守并受适用于各自服务提供模式的所有法定和监管规定的约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 任何根据本条与县签订合同的非营利性联合体或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公共机构,应提供本条规定的所有以下职能,但其职能不限于此: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1) 通过建立登记册,协助受助人寻找根据第14132.97节授权的居家支持服务人员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人员。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A) (i) 调查潜在人员的资格和背景。在本节于立法机关2009-10年第四次特别会议期间修订的生效之日起,对登记册中的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潜在登记申请人的调查应包括由非营利性联合体或公共机构要求并由司法部根据第15660节进行的犯罪背景调查,适用于在本节于立法机关2009-10年第四次特别会议期间修订的生效之日使用这些机构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对于在本节于立法机关2009-10年第四次特别会议期间修订的生效之日已在登记册上,且此前未根据本节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任何服务提供者,犯罪背景调查应不迟于2010年7月1日进行,作为该服务提供者继续注册IHSS计划或根据第14132.97节授权豁免个人护理服务计划的条件。犯罪背景调查费用应由服务提供者承担。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A)(ii) 收到司法部通知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告知潜在登记申请人已犯有第12305.81节中规定的刑事犯罪时,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应拒绝其在登记册上提供根据第14132.97节授权的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给任何受助人的请求。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A)(iii) 自增加第12305.87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后,以及收到司法部通知,告知受该节规定约束的申请人已因该节(b)款所述的罪行被定罪或在定罪后被监禁时,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应拒绝该申请人成为向任何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受助人提供支持服务的提供者,但须遵守该节所述的个人豁免和例外程序。因第12305.87节而被拒绝的申请人应由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告知该节所述的个人豁免和例外程序。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A)(B)(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因其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搜索结果(由司法部提供给该实体)而被拒绝列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给任何受助人的登记册,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应向该个人提供其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搜索结果的副本。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搜索结果的副本应随附在个人的拒绝通知中。除了拒绝通知外,公共机构或公共联合体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提供信息,说明个人如何根据《刑法典》第11126节的授权,对司法部提供的其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并驳斥其中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信息。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搜索结果不得更改或修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2)  A nonprofit consortium contracting with a count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or any public authority crea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s not liable for the action or omission of any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ersonnel or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personnel whom the nonprofit consortium or public authority did not list on its registry or otherwise refer to a recipient.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e)(3) Counties and the state shall be immune from any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thei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ectio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rogram or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4132.97. Any obligation of the public authority or consortium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hether statutory, contractual, or otherwise, shall be the obligation solely of the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and shall not be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y or state.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g) Any nonprofit consortium contracting with a count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ensure that it has a governing body th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ubparagraph (B) of 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b) or an advisory committee that complies with subparagraphs (B) and (C) of 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b).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h) Recipients of services under this section may elect to receive services from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ersonnel or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personnel who are not referred to them by the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Those personnel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for the purposes of wages, benefits, and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i)(1)  This section does not affect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 with respect to the state payroll system, unemployment insurance, or 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Section 12302.2 for providers of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or for individuals who are employed by a recipient of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4132.97.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i)(2) The Controller shall make any deductions from the wages of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ersonnel or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personnel, who are employees of a public authority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c), that are agreed to by that public authority in collective bargaining with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ersonnel or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personnel pursuant to Chapter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500) of Division 4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nd transfer the deducted funds as directed in that agreement.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i)(3) Any county that elects to provid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increased costs to th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c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nd payrolling system attributable to that election. The department shall collaborate with any county that elects to provid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prior to implementing the amount of financial obligation for which the county shall be responsible.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j)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federal law, personal care option funds, obtained pursuant to Subchapter 1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96) of Chapter 7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long with matching funds using the state and county sharing ratio establish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2306, or any other funds that are obtained pursuant to Subchapter 1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96) of Chapter 7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may be used to establish and operate an entity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k)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the county, in exercising its option to establish a public authority,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competitive bidding requirements. However, contracts entered into by either the county, a public authority, or a nonprofit consortium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competitive bidding as otherwise required by law.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l)(1) The department may adopt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this section as emergency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the adoption of the regulations shall be deemed an emergency and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and safety, or general welfare. Notwithstanding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these emergency regulations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th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l)(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h)款和第11349.6条的规定,部门应将这些法规直接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这些法规应在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l)(3) 除非第10554条另有规定,行政法办公室应负责在《加州法规汇编》中印刷和公布这些法规。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m)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  如果县选择根据(a)款组建非营利性联合体或公共机构,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14132.95条(j)款(3)项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之前,以下各项均适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A)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A)(d)款仅适用于不需要联邦批准的事项。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B)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B)(h)款的第二句不生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1)(C) 非营利性联合体或公共机构不得提供(e)款(1)、(2)、(3)、(4)和(5)项中规定的服务以外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m)(2) 当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14132.95条(j)款(3)项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后,(1)项即失效。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n)(1) 在部门首次批准第一个公共机构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州审计局应委托进行一项研究,以审查该公共机构的绩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n)(2) 该研究应在(a)款规定的批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该研究应特别关注公共机构下受助人的健康和福利,包括所有所需服务交付的程度、院外安置率、对受助人投诉的及时回应以及主任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n)(3) 该报告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出对本条的任何修改建议,以进一步确保受助人的福祉和所需服务的最有效交付。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o) 自1997年7月1日起,部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的相应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条实施效果的报告,并应包括对根据本条提供的护理质量的评估。
(p)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2)项规定的除外,部门应不迟于2009年1月1日通过主任发出的全县信函实施(A)和(B)分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1)(A)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1)(A)(e)款(2)项的(A)和(B)分项。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1)(B)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1)(B)(e)款(5)项的(B)分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p)(2) 部门应不迟于2009年7月1日通过法规以实施(1)项的(A)和(B)分项。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q) 在立法机关2007-08年度常会期间,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e)款(2)和(5)项所作的修订,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作出拨款的情况下实施,但增加了(e)款(2)项(D)分项的修订除外,该修订应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3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团体的年度行政开支如何在州和各县之间分摊,其中不包括工人薪资、福利或雇主税费的任何额外成本。这些细节在另一条款中进一步解释。

Section § 123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协助年迈或残疾成年人,或其授权代表,为在客户家中提供非医疗照护的无证护理人员安排犯罪背景调查。如果提出请求,背景调查将由司法部进行。执行这项背景调查的费用,包括处理费,可以向提出请求的人收取。重要的是,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此项费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a)(1) 依照第12301.6条设立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应年迈或残疾成年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请求,可协助第 (2) 款所定义的雇主,根据第15660条的授权,获取司法部对第 (3) 款所述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背景调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a)(2) 就本条而言,“雇主”是指不符合本章福利资格,并由第 (3) 款所述服务提供者提供照护的年迈或残疾成年人,或其授权代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a)(3) 就本条而言,“服务提供者”是指未经许可,在成年人自己家中向不符合本章福利资格的年迈或残疾成年人提供非医疗性家政或个人照护的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b) 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可向根据 (a) 款提出请求的个人收回执行本条的费用,包括司法部处理犯罪背景调查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8(c) 不得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执行本条。

Section § 12301.15

Explanation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任何在加州申请居家支持服务的人都将被告知,他们的护理人员将收到一份书面通知,说明他们获准接受的服务以及获批的总小时数。申请表还必须提供信息,说明如何通过免费热线或专门网站举报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涉嫌欺诈或滥用行为。

Section § 12301.16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居家支持服务时,县必须给他们一个确认号。这个号码就像收据一样,证明他们提交了申请。案件编号也可以作为这个确认号。

收到居家支持服务申请后,县应向申请人提供一个确认号,作为申请人已提交居家支持服务申请的证明文件。县可使用案件编号作为确认号。

Section § 123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以多种方式接受福利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亲自申请。如果一个县能够处理在线申请,他们还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接受申请。

各县级人类服务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或亲自接受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福利申请,如果该县有能力接受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福利的在线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的申请,则还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接受申请。

Section § 1230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利用当地电力公司的资源,告知福利申请人和接受者他们可能符合资格获得额外能源补贴,以及与停电相关的紧急通知。它明确指出,这些资源可以包括在线和印刷材料。

福利部门在本法颁布后有180天时间,向所有县分发一份通知,说明需要与福利申请人分享这些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18(a) 县福利部门可以使用服务于该县的电力公司提供的材料,告知本条规定下的每位福利申请人或接受者,申请人或接受者可能有资格获得《公共事业法典》第739条(c)款所述的额外更高能源补贴,并且他们也可能有资格向其电力公司注册,以接收公共事业公司在计划切断部分电力分配系统电源或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任何提前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18(b) 就本条而言,“材料”指互联网网站上的信息或印刷信息,或两者兼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18(c) 本条颁布后180天内,该部门应发布一份全县信息通知,告知各县本条的颁布以及向本条规定下的福利申请人传播(a)款所述信息的重要性。

Section § 1230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县福利部门的帮助下,制定一份标准表格,供医生证明某人是否需要保护性监督。当发现某人可能需要保护性监督时,县会要求提供这份证明,但这并非决定他们是否需要监督的唯一因素。在重新评估期间,如果需要,县可以要求提供新的证明,并且必须记录其理由。

部门可以使用全县信函等临时指示来实施这些规定,直到正式的紧急法规建立,紧急法规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制定,且不得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之后。这些紧急法规对于维护公共福利至关重要,并且可以绕过常规审查,但它们仅在180天内有效,在此之后必须制定最终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a) 部门应与县福利部门协商和协调,并根据第12305.72节的规定,制定一份全州通用的标准表格,用于获取经部门确定的医生或其他适当医疗专业人员对个人需要保护性监督的证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b) 在初步评估时,当确定受助人可能需要保护性监督时,县应要求申请保护性监督的人向县提交证明。县应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使用该证明,以评估个人对保护性监督的需求。个人提交的证明应被视为需要保护性监督的一个指标,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如果个人未能提交证明,县应根据其他现有证据确定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c) 在对接受授权保护性监督的人进行重新评估时,县应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新的证明。如果认为有必要,县可以要求受助人提供另一份证明。县应在受助人的案件档案中记录其决定的依据。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d)(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第3.5章(始于《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11340节)的规章制定规定,在紧急法规提交给州务卿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来执行本节。部门应不迟于2005年9月30日通过实施本章的紧急法规,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发出延迟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延迟的原因、紧急法规的当前状态、紧急法规应通过的日期,以及继续使用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的必要性声明。在任何情况下,紧急法规的通过或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的使用均不得延迟或终止至2006年6月30日之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1(d)(2) 实施本节的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应在不超过180天内保持有效,届时最终法规应予颁布。部门在制定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以及法规时,应征求第12305.72节所列实体的意见。

Section § 12301.22

Explanation
到2011年底,该部门必须与县福利部门及其他方面合作,建立一个系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份清晰的、经批准的职责清单,列明他们为每位受助人提供的帮助,以及一份居家支持服务(IHSS)计划中可用的完整服务清单。

Section § 1230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新的IHSS(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在注册时参加现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IHSS计划详情、资格要求、欺诈后果、工时表程序和工资规定。潜在服务提供者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获得IHSS资格。各县必须保留服务提供者签署的声明,以确认他们知晓这些条件。如果存在健康限制,岗前培训可以进行调整,但一旦限制解除,必须恢复现场形式,除非工会协议另有规定。县必须通知员工组织并让他们参与岗前培训过程,允许他们向服务提供者进行介绍。如果县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以向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举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 所有潜在服务提供者在注册时,应完成由部门与各县协商制定的现场服务提供者岗前培训,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1) 成为合格IHSS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2) IHSS计划的说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3) 规则、规章以及与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工时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4) 在IHSS计划中实施欺诈的后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5) Medi-Cal免费电话欺诈热线和互联网网站,用于举报在提供或接受支持性服务方面涉嫌欺诈或滥用行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a)(6) 关于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的适用联邦和州要求,包括带薪旅行时间和等待时间,以及第12300.4节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 为了完成服务提供者注册,在服务提供者岗前培训结束后,所有申请人应签署一份声明,声明服务提供者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1) 潜在服务提供者将向受助人提供经授权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2) 潜在服务提供者已获得工时表要求的演示并理解这些要求,包括内容、签名和指纹识别(实施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3) 潜在服务提供者应配合州或县工作人员,提供案件评估或审查所需的任何信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4) 潜在服务提供者理解并同意计划预期,并知晓州或县可能采取的维护计划完整性的措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b)(5) 潜在服务提供者已参加服务提供者岗前培训,并理解未能遵守计划规则和要求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被终止通过IHSS计划提供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c) 县应无限期保留此声明在服务提供者的档案中。服务提供者拒绝签署(b)款所述声明,将导致服务提供者无资格获得提供服务的付款并作为IHSS计划的服务提供者参与。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 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a)款所述的服务提供者岗前培训: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A) 岗前培训应为现场培训,所有潜在服务提供者均应亲自参加。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A)(B)(i) 如果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发布限制聚会规模的命令,县可以举办一系列规模较小的现场岗前培训,这些培训应符合本节规定的相同标准。如果州或地方卫生机构发布命令阻止现场岗前培训的举行,则县无需举办潜在服务提供者亲自参加的岗前培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A)(B)(i)(ii) 如果根据(i)款规定无需亲自参加岗前培训,县应在公共卫生命令限制解除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举行现场岗前培训。如果公共卫生条件导致人员配备或设施方面的挑战从而造成延误,各县或IHSS公共机构可以向认可的员工组织提供书面证明,并且此类证明将导致恢复现场岗前培训的单次延长15个日历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1)(A)(C)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明确同意放弃该要求,并已就提供岗前培训的替代方法达成协议,则岗前培训必须现场举行以及潜在服务提供者必须亲自参加岗前培训的要求不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2) 潜在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完成第12305.81节(a)款所述的IHSS服务提供者注册流程的申请后才能参加现场岗前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4(d)(3) 在岗前培训中提供的任何口头演示和书面材料,应翻译成该县所有IHSS阈值语言。

Section § 12301.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标准化工时表必须包含一个供提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签署的部分,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法律还警告说,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民事处罚。如果有人因在工时表细节上撒谎或欺骗而被判犯有欺诈罪,除了任何刑事后果外,他们可能还会因每次欺诈行为面临500至1000美元的额外罚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用于追踪本条规定下服务提供者所完成工作的标准化服务提供者工时表应当包含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5(a)(1) 由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签署的证明,证明工时表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5(a)(2) 一项声明,说明如果提供的信息被发现不真实准确,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可能面临民事处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25(b) 任何被判犯有欺诈罪的人,该欺诈罪定义见第12305.8条(a)款,且源于在本节下提供工时表信息时的故意欺骗或虚假陈述,除任何刑事处罚外,还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至少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2301.6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与居家支持服务(IHSS)工作者之间解决谈判争议的程序。如果双方在2023年10月1日前未能就合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强制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他们将进入事实调查阶段,由一个小组提出和解条款建议。该小组的调查结果仅具咨询性质,并可能导致新一轮调解。整个过程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从专门的调解员库中挑选调解员。

如果在这些步骤之后仍未达成协议,县可能会面临通过重组资金扣留而产生的预算处罚,以促使达成合同协议。委员会会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县每年可能会损失部分资金,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a) 2023年10月1日或之后,如果根据第12301.6条设立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作为登记雇主)与雇员组织未能与居家支持服务工作者就集体谈判合同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政府法典》第3505.2条请求调解,该调解应为强制性的。如果双方未能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应从(c)款所述的调解员库中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应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举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 如果双方未能通过(a)款所述的调解达成和解,双方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505条和第3505.4条将分歧提交事实调查。或者,任何一方均可选择绕过(a)款中的调解程序,直接进入事实调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1) 事实调查小组应在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任命该小组后30天内作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和解条款建议,这些建议仅具咨询性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2) 在事实调查小组公布其事实认定和建议和解条款后15天内,双方可经共同协议,请求进行与《政府法典》第3505.2条一致的事实调查后调解。如果双方未能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应从(c)款所述的调解员库中指定一名调解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3) 如果双方选择事实调查后调解,事实认定和建议和解条款在调解结束前不得公开。如果任何一方拒绝选择事实调查后调解,事实认定和建议和解条款应立即公开。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4) 调解应在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5天内举行,并且可由调解员酌情决定,包括事实调查小组和双方代表。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必要时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b)(5) 县监事会应在事实调查小组公开其事实认定和建议和解条款后3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c) 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应指定一个由不超过五名合格人员组成的调解员或事实调查小组成员库。该人员库应由具有相关主题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委员会应与相关部门以及受影响的雇主和雇员组织协商,选定人员进入该人员库。应优先考虑了解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人员。委员会可指定调解员担任事实调查小组的中立成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d) 事实调查小组和调解员服务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并应包括每日津贴(如有)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e) 如果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没有人员可担任调解员或事实调查员,则时限应予延长,直至下一位调解员或事实调查员可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f)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县应根据(h)款所述,并按照财政部制定并提交给审计长的计划,被扣留1991年重组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f)(1) 双方已完成(a)款至(c)款(含)所述的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f)(2) 事实调查小组已发布事实认定和建议和解条款,这些条款对雇员组织比(a)款所述的登记雇主提出的条款更为有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f)(3) 在(2)款所述的事实调查小组建议和解条款发布后30天内,双方未能达成集体谈判协议。双方应在此期限内尽一切真诚努力达成替代性的双方接受的协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f)(4) 该县的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集体谈判协议已到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1.61(g) 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应在确定该县根据(f)款应被扣留资金后15天内,向该县和雇员组织提供书面通知。委员会还应将扣留评估通知财政部和州审计长。

Section § 12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县根据各自的县级计划,每月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服务。县可以雇用居家支持人员,或采用其他方式,例如与机构签订合同或直接向受助人付款,来实施其计划。计划一旦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即生效,该部门会确保计划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如果县的计划或支出不符合规定,该部门将要求进行修改以保持合规。

各县均有义务确保在一年中的每个月,依照县计划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服务。
为实施此类计划,单个县可以依照既定的县公务员制度要求,或对于没有公务员制度的县,依照绩效制度要求,雇用家政服务人员和其他居家支持人员;或可以与市、县或市县机构、地方卫生区、自愿性非营利机构、营利性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直接向受助人付款以购买服务。
县计划提交给部门后生效。在审查县计划时,部门应确保计划符合本条的规定,包括符合第 (12301) 条的规定。如果部门发现县计划不符合规定,它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符合规定。
部门应监测可获取的服务实际每月支出,以确保符合县计划。如果县的支出模式与计划不符,部门应要求县修改计划。

Section § 1230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社会服务县级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在第一个合同期满后可以再延长一年。这些合同的报销费率必须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并基于各种财务考虑因素,例如过去的实际支出、项目要求的变化、最低工资法和保险费用。此外,这些费率不能导致县级额外开支或减少客户服务。

对于合同签订程序,适用于县福利部门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处。这包括合同如何宣传、选择和修改。这些程序通常与县级其他服务的程序保持一致,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2000年7月1日之前,管理式医疗的投标和合同文件需要进行事先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 县根据第12302条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是三年期合同,县在第一个合同期满时,可以续签第二个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报销费率应根据州社会服务部颁布的法规进行协商。对于任何延长的合同,费率应反映但不限于以下财务考虑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1) 承包商在第一个合同期内记录并经州批准的实际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2) 联邦、州或县项目要求的变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3) 联邦和州的最低工资以及合同规定的逐级绩效加薪。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4) 法定税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5) 保险费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6) 经县社会服务部门批准的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增加县未报销的支出或导致客户服务减少,并且这些费用可以在部门为居家支持服务合同设定的最高允许费率和县的居家支持服务州拨款范围内获得资金。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a)(7) 签约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合理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部门通过的管辖县福利部门的服务采购法规也应管辖可接受的居家支持服务合同签订,包括用于广告、采购、选择和授予合同的方法,以及用于修改、续签或延长与同一承包商现有合同的程序,包括除费率变更外的合同其他条款的任何其他变更。在任何情况下,部门关于居家支持服务合同程序的规定不得与部门为县福利部门采购的其他服务所规定的服务采购合同程序不同,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1(b)(2)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要求,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对根据第12302.7条签订的所有管理式医疗合同的投标和合同文件进行事先审查。

Section § 12302.2

Explanation

如果居家支持服务的受助人从州或县获得直接付款以雇佣服务提供者,州将承担所有雇主责任。这包括代表受助人管理失业福利、工人赔偿、税款和退休账户。

州或相关机构将确保自1978年1月1日起及以后支付所需的税款和缴款。这些支付是在给予受助人的最高月度支持金额之外的,并且不会干涉受助人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

审计长负责处理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的必要工资扣除,包括税款。管理这些义务的费用将寻求联邦报销,不足部分由州政府承担。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a)(1) 如果州或县向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或向受助人直接支付款项,用于购买居家支持服务,部门应履行或确保履行受助人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所有权利、职责和义务,以满足失业补偿、失业补偿残疾福利、工人赔偿、退休储蓄账户(包括根据《加州储蓄退休储蓄计划》(政府法典第21篇(第100000节起))提供的工资扣除IRA安排)、联邦和州所得税以及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福利的要求。这些权利、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并获取雇主账号,提供信息、通知和报告,提交申请和申报,并从支付给受助人或代表受助人的款项中信托扣留受助人作为雇主应从服务提供者工资中扣留的金额,包括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4条(第6150节起)适用于支持服务的销售税,并将这些金额连同受助人作为雇主应支付的所有缴款、保费和税款一并转交给相关个人或州或联邦机构。部门可以通过与任何个人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来确保履行这些权利、职责和义务中的任何一项或全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a)(2) 缴款、保费和税款应代表受助人作为雇主支付或转交,适用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期间,但联邦和州所得税以及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缴款的缴款、保费和税款应根据本节规定支付或转交,自本节生效日期后90天开始的第一个完整月份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a)(3) 代表受助人支付或转交的失业补偿、工人赔偿以及雇主承担的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福利的缴款、保费和税款,应在根据第12303.5节或第12304节(a)款确定的最高月度金额或支付给受助人或代表受助人的其他金额之外另行支付。受助人作为雇主因失业补偿、工人赔偿以及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福利而产生的责任所导致的缴款、保费或税款,适用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前结束的任何期间,也应在根据第12303.5节或第12304节(a)款确定的最高月度金额或支付给受助人或代表受助人的其他金额之外另行支付。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干涉受助人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或授权从支付给受助人或代表受助人的任何金额中扣除行政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b) 如果州向受助人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款项,审计长应从居家支持服务人员的工资中进行政府法典第1152节和第1153节授权的任何扣除,并受政府法典第3515.6节的限制,以及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4条(第6150节起)适用于支持服务的销售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c) 本节的行政管理费用以及根据本节代表受助人作为雇主支付或转交的缴款、保费和税款的资金,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符合获得最高联邦报销的条件。如果联邦资金不足,尽管有第12306节的规定,州仍应为本节的目的提供资金。

Section § 12302.3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旧金山市县特殊权限,可以提高居家支持服务工作者的工资。他们可以使用地方资金来满足联邦要求,以便根据医疗补助计划获得服务报销,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目标是利用市县资源提高工人薪酬,同时确保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任何加薪都必须首先获得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确保其符合联邦法律。如果旧金山选择承担因联邦资金而产生的任何额外工资发放成本,州政府将管理工资发放职能。否则,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安排。此外,卫生服务部主任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并以符合本条下设立的公共机构可用的权力的方式,旧金山市县可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1) 提高所有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工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2) 在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使用仅限县级资金来资助县级和州级份额,以满足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医疗补助)获得任何可用的个人护理服务报销所需的联邦财政参与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3) 向居家支持服务工作者提供市县可能拨付的任何工资增长,只要该金额符合经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修正案94-006的规定。仅限县级资金应专门用于增加工人工资,支付雇主税和现有福利的任何按比例份额,以及支付第(5)款规定的这些活动的州和县行政管理费用。尽管有第12302.1节的规定,对于根据合同雇用的工人,任何工资增长应由承包商转付给工人,但须遵守本款规定的限制。除非且直到居家支持服务公共机构开始运作,否则州政府应继续为目前所有个体提供者提供工资发放职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4) 根据部门的报销要求,申报工资转付的行政费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5) 如果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仅限县级的工资资金,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5)(A) 如果因接收和支付联邦资金而导致州政府产生额外的工资发放成本,部门应向市县提供与处理联邦资金相关的工资发放职能所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详细估算。如果市县选择支付额外成本,部门将提供这些工资发放职能。如果市县不选择支付额外成本,部门和市县可以寻求另一种双方满意的安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a)(5)(B) 如果该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部门应继续执行1995年7月28日提供的现有工资发放职能,且不向市县收取额外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b)(1) 本节不得就根据(a)款的任何特定工资增长实施,除非部门在执行该工资增长之前已获得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确定其符合联邦法律并确保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获得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3(b)(2) 卫生服务部主任应寻求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豁免或批准。

Section § 12302.4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县收到与居家支持服务相关的特定合同投标时,它可以评估投标人是否符合某些标准。县会考虑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财政资源、能否遵守时间表、是否有良好的过往记录、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以及他们的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县在根据第12302、12302.1和12303条收到合同投标时,可以评估所有或任何投标人,以确定其责任能力以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县可以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a) 投标人是否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或有能力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前按要求获得这些资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b) 投标人是否有能力遵守拟议的交付和履约时间表,同时考虑到可用的专业知识和任何其他现有业务承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c) 投标人是否有任何不满意履约记录。在确定投标人是否有不满意履约记录时,投标人应向县提交一份所有先前已授予的居家支持服务合同清单(如有)。县可以审查过去的合同(如有),以确定投标人的过往居家支持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是否不满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d) 投标人是否有任何缺乏诚信或商业道德不良的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e) 投标人是否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并有资格根据适用的法规和规章获得授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4(f) 投标是否实质性地和重大地符合县的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12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机构或代理人,帮助那些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人管理雇主责任。这适用于受助人无法或选择不自行处理联邦、州和县就业法律合规事务的情况。 然而,这些代理人不能阻止受助人选择、更换或解雇他们的居家服务提供者,也不能规定受助人的服务时间表。

Section § 123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县级合同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非营利和营利性机构的员工,由部门负责提供工伤赔偿保险。保险条款将与现有条款中为类似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条款一致。

如果一个县已经与这些机构签订了合同,并且部门开始提供这项保险,那么从实施之日起,该县必须将合同的小时费率每小时减少0.50美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1(a) 为根据本条规定向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提供经济高效的工人赔偿保险,部门应承担为根据与县签订的合同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和营利性机构的雇员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责任。为这些雇员提供的工人赔偿保险应与根据第12302.2节和第12302.5节向提供者提供的条款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1(b) 拥有与非营利机构或营利性机构现有合同的县,其雇员将由部门根据 (a) 款获得工人赔偿保险的,应自部门实施本节之日起,将合同小时费率每小时减少五十美分 ($0.50)。

Section § 1230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县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建立一套管理居家支持服务(IHSS)提供者的系统,使每个县成为这些提供者的雇主。县可以为此目的利用公共机构、非营利性联合体或县雇员。服务接受者有权选择和管理他们的护理提供者。居家支持服务(IHSS)案件量超过500的县必须提供个体提供者雇主选项。县可以进行集体谈判,并且不得将服务时间减少到低于州政府确定的水平。

县必须记录合规情况,如果无法做到,则需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解释其延迟并提交一份计划,合规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未能按期合规的县将自动成为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雇主。县将继续担任此角色,直到其建立并记录新的雇主结构。县必须保持提供者的工资增长,并确保资金使用正确,并可能进行审计以核实合规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a) On or before January 1, 2003, each county shall act as, or establish, an employer for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 providers under Section 12302.2 for the purposes of Chapter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500) of Division 4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nd other applicable state or federal laws. Each county may utilize a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a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2301.6, the contract mode a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s 12302 and 12302.1, coun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dividual provider mode a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s 12302 and 12302.2 for purposes of acting as, or providing, an employer under Chapter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500) of Division 4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county civil service personnel a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2302, or mixed modes of service authorized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and may establish regional agreements in establishing an employer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for providers of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Within 30 days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ment shall develop a timetable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ubdivision to ensure orderly compliance by counties. Recipients of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shall retain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individuals that provide their care and to recruit, select, train, reject, or change any provider under the contract mode or to hire, fire, train, and supervise any provider under any other mode of service. Upon request of a recipient, and in addition to a county’s selected method of establishing an employer for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 providers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counties with an IHSS caseload of more than 500 shall be required to offer an individual provider employer option.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b)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prohibit any negotiations or agreement regarding collective bargaining or any wage and benefit enhancements.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c)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affect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 with respect to the state payroll system, unemployment insurance, or 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Section 12302.2 for providers of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d) Prior to implementing subdivision (a), a county may establish an advisory committee as authorized by Section 12301.3 and solicit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preferred mode or modes of service to be utilized in the county for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e) If a county establishes an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advisory committee pursuant to Section 12301.3, the county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advice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ttee prior to making policy and funding decisions about the program on an ongoing basis.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f) In implementing and administering this section, no county, public authority, nonprofit consortium, contractor, or a combination thereof, that delivers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shall reduce the hours of service for any recipient below the amount determined to be necessary under the uniform assessment guidelines established by the department.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g) Any agreement between a county and an entity acting as an employer under subdivision (a) shall include a provision that requires that funds appropriated by the state for wage increases for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roviders be used exclusively for that purpose. Counties or the state may undertake audits of the entities acting as employers under the terms of subdivision (a) 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this subdivision.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 On or before January 15, 2003, each county shall provide the department with documentation that demonstrates compliance with the January 1, 2003, deadline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a). The documentation shall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1) The public authority ordinance and employee relations procedures.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2) The invitations to bid and requests for proposal for contract services for the contract mode.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3) An invitation to bid and request for proposal for the operation of a nonprofit consortium.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4) A county board of supervisors’ resolution resolving that the county has chosen to act as the employer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a) either by utilizing county employees, as authorized by Section 12302, to provid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or through county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providers.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h)(5) Any combination of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d under paragraphs (1) to (4), inclusive, that reflects the decision of a county to provide mixed modes of service as authorized under subdivision (a).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i) Any county that is unable to provide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h) by January 15, 2003, may provide, on or before that date, a written notice to the department that does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2.25(i)(1) Explains the county’s failure to provide the required documentation.

Section § 12303

Explanation

根据第12302条签订某些社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守几项规定。首先,费用不得超过州政府允许的最高金额的10%。其次,服务提供者应优先雇用领取公共援助的人员,或那些如果失业就有资格领取公共援助的低收入人员。第三,应努力争取服务费用的最高联邦报销。第四,如果出现财务问题,可能需要一份保证金来确保工资支付。此外,这些规定不限制县政府为服务人员设立自己的职位分类。

根据第12302条签订的合同应包括以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a) 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州社会服务部确定的允许服务费用的1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b) 提供机构应同意优先培训和雇用公共援助受助人或在没有此类就业情况下有资格获得公共援助的其他低收入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c) 购买此类服务的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符合最高联邦报销资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d) 在破产、清算、贪污、欺诈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向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杂务工或其他居家支持服务人员支付工资索赔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保证金以确保工资支付。
本节规定不应限制特许县为居家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公务员分类的权利。

Section § 123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每月可以获得的服务小时数上限。对于符合条件且不属于特定条款(第12304条)所述情况的人,每月最多可获得195小时的服务。但是,如果这些人士经当地福利部门认定,每周至少需要20小时的服务,他们每月最多可以获得283小时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4(a) 任何根据本章或第4章(自第12500条起)有资格获得援助且不属于第12304条所述情况的老年、盲人或残疾人士,应根据本条获得服务,每月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95小时的上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4(b) 任何根据本章或第4章(自第12500条起)有资格获得援助,且经县福利部门认定,每周至少需要第12304条所定义服务20小时的老年、盲人或残疾人士,应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服务,服务总时长每月不得超过283小时的上限。

Section § 1230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90-91财政年度不会进行生活成本调整。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任何年份,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将不包括1990-91财政年度的增长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6(a) 1990-91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调整以反映生活成本的任何变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3.6(b) 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任何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并依照第12303.5节进行的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均不得包含反映1990-91财政年度生活成本增长的任何调整。

Section § 12303.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无法在家做饭的老年人或残疾人,您可以每月获得额外的经济帮助,而不是居家食物服务。如果您独居,每月可获得 (49) 美元;如果您已婚,每月可获得 (98) 美元。这笔钱是在您获得的任何其他帮助之外的,并且不会让您超出其他相关规定的支出限额。这项规定保障您获得津贴的权利,同时不影响您获得其他服务。

您每月获得的金额将从 (1983) 年开始,每年进行调整,以跟上生活费用的变化。

任何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援助的老年或残疾申请人或受助人,其残疾使其无法在家中使用烹饪设施的,应有权选择每月领取个人四十九美元 ($49) 和已婚夫妇九十八美元 ($98) 的津贴,以替代适当的居家食物准备和消费服务。根据本节发放的津贴应在申请人或受助人根据本章有权获得的任何金额之外。此津贴不得导致超出第 (12303.5) 和 (12304) 条规定的总费用上限。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申请人或受助人根据本节获得津贴以及所有其他家政和杂务服务的权利。
州社会服务部应于 (1984) 年 (7) 月 (1) 日起,并在其后每年调整本节规定的津贴金额,以反映自 (1983)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生活费用变化,具体依照第 (12303. 5) 条的规定。

Section § 123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符合居家支持服务资格的人,如果他们能够处理自己的财务和法律事务,有权自行雇用并支付其护理人员。如果不能,则由监护人等代为管理支付。他们会预先收到每月现金支付,该支付涵盖了最高服务时数。

服务和现金支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法律另一特定部分规定的最高时数。各县必须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其获得这些服务的权利。

资格适用于每周至少需要20小时护理的人,用于个人卫生、进食、行动、洗澡及其他日常生活功能等活动。这种需求必须有医疗报告支持,费用由州政府承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a) 符合第12303.4条(b)款规定最高限额服务的个人,且有能力处理其自身财务和法律事务的,应被赋予选择自行雇用并支付其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为此目的,该个人有权预先获得每月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补偿服务提供者在第12303.4条(b)款中规定的最高服务时数的款项,该款项(如有)在其补助金之外。无法处理其自身财务和法律事务的个人,应有权通过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保护性收款人接收现金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b)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12303.4条(b)款和(a)款规定,针对单一受助个人的服务和预付现金支付的最高总费用,均不得超过用于补偿服务提供者在第12303.4条(b)款中规定的最高服务时数的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c) 县福利部门应书面告知任何可能符合本条规定服务资格的个人其获得服务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 就第12303.4条(b)款而言,符合第12303.4条(b)款规定最高限额服务的受助人,是指每周至少需要20小时居家支持护理以完成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的个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1) 日常身体机能,例如肠道和膀胱护理以及呼吸辅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2) 穿衣、口腔卫生以及仪容整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3) 食物准备和进食,以及为需要食物准备和进食协助的个人清理餐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4) 上下床、其他转移协助、翻身以及其他体位调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5) 洗澡、日常床上擦浴以及清洗。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6) 行走以及假肢的护理和协助。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7) 擦拭皮肤以促进血液循环。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8) 辅助医疗服务。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d)(9) 经主任确定的任何其他日常生活功能。
这种需求认定应在要求时由医疗报告支持,且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承担费用。

Section § 12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择提供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由服务接受者选择的合格个人。

Section § 12304.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接受特定服务的人,只要符合项目规定,就可以从其服务提供者中选择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来照护他们。“合格人员”一词指的是服务提供者的雇员,且该雇员可提供这些服务并符合提供服务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2(a) 通过合同或管理式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条规定接受服务的受助人,在符合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任何合格人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2(b) 就本节而言,“合格人员”指受助人可能通过其根据本条规定接受服务的合同或管理式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任何雇员,且该雇员可提供服务并符合提供服务资格。

Section § 12304.3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经根据这个项目领取福利至少一年,并且你自行雇用并支付你的服务提供者,那么你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收到你的福利金。一旦州政府雇员可以选择电子方式领取工资,这个选项就会开放给你。

Section § 12304.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针对加州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存款计划。提供者可以选择通过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接收款项。截至2008年6月30日,各部门之间必须完成所有必要的变更和合作,以启用此支付方式。从2021年7月1日或部门设定的替代日期起,款项必须通过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支付。

州社会服务部将选择提供者卡发行方,确保费用最低且提供全面的消费者保护。这些卡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且不得收取不必要的费用,例如申请费、透支费或不活跃费等。劳工组织可以向其成员提供自己的提供者卡。本节还允许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a) 部门应设立一项通过电子转账直接存款的计划,用于向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提供者可自行选择通过直接存款接收款项。部门、主计长和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应进行所有必要的自动化变更,以便通过直接存款进行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b) 在2008年3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完成其拥有独立控制权或不依赖于与主计长办公室持续协调即可完成的与直接存款实施相关的事项。这些事项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法规、案件管理信息和工资系统 (CMIPS) 修改、提供者通知以及全县信函。部门和主计长办公室应在不延迟项目实施的时间框架内,就协调、实施和测试方面充分合作。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存款应在2008年6月30日或之前实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2302.2节有权作为个体提供者接收直接付款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人,可授权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将款项直接存入其选择的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此举须根据部门设立的电子转账直接存款计划进行。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1) (A) 尽管《劳动法》第212节和第213节有规定,根据第12302.2节有权作为个体提供者接收直接工资支付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者,或根据第14132.97节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应仅通过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接收工资支付,两种方式均由每位提供者自行选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1)(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1)(B)(A)项在以下日期中较晚者生效: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1)(B)(A)(i) 2021年7月1日。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1)(B)(A)(ii) 部门确定的替代日期,并通知立法机关,该日期与联邦电子探访验证要求在全州范围内的完成实施相关。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2)(A) 部门应鼓励提供者在(1)段(A)项中要求的生效日期之前注册直接存款或提供者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d)(2)(A)(B) 每位提供者应指定一个可直接存入工资的银行账户,选择一个符合适用联邦和州法律的私人市场上的预付账户以接收工资,或通过(e)款所述流程提供的提供者卡以接收工资。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1) 州社会服务部应发布一份提案请求,征集一个或多个提供者卡发行方,以便向提供者提供服务,使提供者可以注册提供者卡服务以获取其工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2) 部门根据本款选择的提供者卡发行方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2)(A) 遵守根据实施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 (15 U.S.C. Sec. 1693 et seq.) 的规则适用于提供者卡的所有要求,并向提供者提供所有消费者保护,或遵守EFTA项下随后通过的适用于工资卡的任何其他规则,但根据联邦法律要求提供的关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3k(2)节规定的强制使用禁令的披露通知,可酌情修改,以反映提供者与部门之间的关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2)(B) 满足转存或股份保险的要求,以便提供者卡上的资金有资格获得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330部分(从第330.1节开始)或由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745部分(从第745.0节开始)为提供者利益提供的保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2)(C) 最大限度地减少提供者使用该卡的费用和收费,且不得收取以下任何费用,或部门在提案请求中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费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4.4(e)(2)(C)(i) 接收工资或获取提供者卡的申请费、启动费、充值费、参与费或其他费用。

Section § 12304.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位年迈、失明或残疾的人,其收入高到无法获得常规援助,但又不足以支付居家支持服务的费用,他们仍然可能获得经济帮助来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只要该人符合本条中的所有其他资格,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

Section § 12304.6

Explanation
当有人根据本法律申请或续签福利资格时,县福利部门必须向他们提供信息,并将其转介至专门为视力受损者提供阅读服务的机构。

Section § 12304.7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在加州根据此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将会随工资单收到一份通知和宣传单。这些信息会让他们知道,他们可能符合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的资格,这是一项为工薪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税收优惠。

Section § 12304.41

Explanation
如果自然灾害导致宣布紧急状态,县必须为受灾的服务提供者更换丢失或损坏的付款支票(支付令)。在寄出替换支票之前,县必须确认并更新其记录中提供者的邮寄地址,以确保寄送到正确的地址。

Section § 123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年长者、盲人或残疾人,并且您的收入过高,无法符合某些援助计划的资格,您仍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要符合资格,您需要用您的额外收入来帮助支付您所获得的服务费用。这样,您就可以作为医疗补助(Medi-Cal)的“一类贫困”人员获得资格。

任何年长者、盲人或残疾人,如果除了其超额收入外,根据本章或第4章(自第12500条起)有资格获得援助,并且根据本条获得服务,则应根据第14005.1条作为一类贫困受助人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前提是其超出第12200条适用小节规定金额的非豁免收入用于购买此类服务。

Section § 12305.1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2305.1 节规定了向某些年老、失明或残疾个人提供补充付款的规则,这些个人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了 Medi-Cal 个人护理服务并继续需要这些服务。这些付款旨在帮助支付个人护理服务费用,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这些付款已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付款金额是根据个人超额收入与超出特定维持水平的非豁免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的。如果非豁免收入未超出超额收入,则不予付款。此外,如果法院或联邦行政官裁定必须向未获得个人护理服务的其他人提供补充付款,则本法律将失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a)(1) 任何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14132.95 节 (p) 款获得 Medi-Cal 个人护理服务并继续获得这些服务,且根据第 12305 节本应被视为分类贫困受助人的年老、失明或残疾个人,均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补充付款,用于购买个人护理服务。此外,任何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14132.951 节获得服务并继续获得这些服务,且根据第 12305 节本应被视为分类贫困受助人的年老、失明或残疾个人,均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补充付款,用于购买第 14132.951 节规定的服务。补充付款仅适用于符合本款规定标准,且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有资格获得补充付款的个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a)(2) 符合上述补充付款标准的个人,其补充付款应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b) 根据本节规定,补充付款应为以下金额之间的差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b)(1) 根据第 12304.5 节确定的受益人超额收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b)(2) 根据第 14005.7 节确定的受益人非豁免收入,超出根据第 14005.12 节规定的维持需求收入水平的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除非 (b) 款 (2) 项中规定的金额大于 (b) 款 (1) 项中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根据本节规定进行补充付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1(d) 如果任何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最终司法裁决,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行政官作出最终裁决,要求向未根据第 14132.95 节 (p) 款或第 14132.951 节获得服务的医疗贫困人员支付补充款项,则本节和第 14132.95 节 (p) 款应在财政部主任书面通知各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各议院审议州预算的委员会和相应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后 30 天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停止生效。

Section § 12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那些以前被认定为残疾人,但因开始工作而失去福利的人,如果他们仍然患有导致其最初残疾认定的疾病,那么在某些支持目的上,他们仍可被视为残疾人。他们还必须需要帮助完成日常任务,例如洗澡、穿衣或行动。即使他们有收入,如果他们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护理费用,他们也可以获得居家支持的经济援助。“实质性有偿活动”指的是根据联邦规定被认为足够重要的工作。可能需要医疗报告来证明持续的残疾和护理需求,这些报告的费用将由相关部门支付。本节不保证额外的州财政支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1) 曾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82c节)被认定为残疾,并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2) 因从事实质性有偿活动而不再符合本章规定的福利资格,并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3) 继续遭受构成第 (1) 款所要求残疾认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并且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 需要居家支持性护理以完成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A) 日常身体功能,例如肠道或膀胱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B) 穿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C) 食物准备和进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D) 上下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E) 日常床上洗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F) 行走。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a)(4)(G) 经主管确定的任何其他日常生活功能;
仅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残疾人,即使该人从事实质性有偿活动。无论该人是否有超额收入,如果其收入不足以支付此类护理费用,并且其符合本条的其他资格,则该人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购买居家支持性服务的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b) 就本节而言,“实质性有偿活动”是指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节通过的适用联邦法规,被视为实质性有偿活动的工作活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c) 持续性障碍和居家支持性护理需求的认定,在要求时应有医疗报告支持。此类报告的费用由部门承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5(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根据第12150节产生任何获得州补充金的权利。

Section § 12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即使不符合常规规定,也可以获得居家支持服务。它适用于受一项特定联邦法律(公法104-193)影响的人,该法律影响《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下的资格。如果某人除了这项法律之外都符合资格,并且他们仍然满足所有其他要求,那么他们就可以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b)款中规定的任何人应有资格根据本章规定获得居家支持服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b)(a)款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b)(1) 他或她因影响《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下资格的联邦公法104-193的规定,而不符合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福利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b)(2) 如果没有影响《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下资格的联邦公法104-193的规定,他或她将符合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福利的资格。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的资格应包括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的相同推定条款(《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6分章(自第1381条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6(b)(3) 他或她继续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的资格标准,以获得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的福利。

Section § 123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开展具体活动,以确保支持性服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每年,他们必须进行错误率研究,以发现和解决支持性服务中的支付错误和欺诈行为。他们还必须进行自动化数据比对,以识别超额支付和服务交付中的差异。这些活动的结果将用于指导改进和反欺诈措施。

部门的任务是创建核实服务接收情况的方法,并在此过程中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合作。他们还负责在线公开法规和培训材料,并提高公众对举报涉嫌欺诈的意识。

此外,部门必须运行一项全州范围的培训计划,使用标准化材料来培训支持性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某些工作人员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参加此培训或复习课程。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a) 从2004-05财政年度开始,以及在每个后续财政年度,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县福利部门协商,设计并进行一项错误率研究,以评估支持性服务提供中支付和服务授权错误以及欺诈的程度。错误率研究结果应被用于优先安排和指导州和县的欺诈检测和质量改进工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部门要求,为错误率研究提供技术援助和指导。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b)(1) 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进行自动化数据匹配,以比较Medi-Cal已支付索赔和第三方责任数据与支持性服务已支付服务小时数据,从而识别潜在的超额支付、重复支付、支持性服务的替代支付来源,以及其他潜在的支持性服务交付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在同一天收到支持性服务以及其他可能重复的Medi-Cal服务的情况。相关数据匹配结果应传输给各县或适当的州实体,以采取行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b)(2) 部门应与县福利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确定、界定并向各县发布指示,描述部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在解决需要后续跟进的数据匹配差异方面的角色和职责,界定为解决这些差异将采取的必要行动,以及关于数据匹配差异的发现和处理的信息交换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c) 部门应制定方法,用于核实项目受益人收到支持性服务的情况。在制定这些指定方法时,部门应按照第12305.72节的规定,听取项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门还应与县福利部门协商,确定、界定并发布指示,描述部门和县福利部门在评估和应对已识别问题和差异方面的角色和职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d)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由部门制定并正式发布的法规、全县信函、批准的表格和培训课程,以实施第12305.72节中描述的项目。部门应告知支持性服务提供者、受益人和公众这些项目的可用性,以及Medi-Cal免费欺诈举报热线和互联网网站,用于举报在支持性服务提供或接收中涉嫌的欺诈或滥用行为。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1) (A) 部门应与各县协商并根据第12305.72节的规定,制定标准化课程、培训材料和工作辅助工具,并运营一项关于支持性服务统一系统的持续的、全州范围的培训计划。培训应至少涵盖与居家支持性服务以及服务评估和授权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功能指数等级和全州小时任务指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1)(B) 部门应制定一项关于服务评估和授权的为期一天的复习培训计划,包括功能指数等级和全州小时任务指南。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2)(A) 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雇佣的居家支持性服务项目个案工作者、个案工作主管、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人员和项目诚信人员,应在雇佣后六个月内完成根据第 (1) 款 (A) 项制定的培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2)(A)(B) 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雇佣的居家支持性服务项目个案工作者、个案工作主管、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人员和项目诚信人员,如果尚未参加根据第 (1) 款 (A) 项制定的培训,或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参加过培训,应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根据第 (1) 款 (B) 项制定的复习培训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2)(A)(C) 州听证官和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工作人员可以(但非必须)参加根据第 (1) 款制定的培训或复习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e)(3) 训练应在全州各地点安排和提供。该部门可聘请合格供应商协助开发培训并实施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设计应提供合理的灵活性,以允许各县使用其偏好的培训方式,就此主题对其支持性服务人员进行教育。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f) 该部门应与各县合作,制定监测县级质量保证计划的规程和程序。监测可包括对县级质量保证活动的现场审查。已制定的监测规程和程序的重点应包括确定各县履行其质量保证职责的程度,以及县级质量保证人员在审查支持性服务案件时,是否正确应用统一系统进行一致、适当和准确的服务需求评估。该部门和县福利部门还应制定规程和程序,据此,该部门将向县报告其监测结果,尽可能解决对结果的分歧,并且县、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该部门将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g) 该部门应审查本节颁布之日生效的计划法规,并根据需要修订法规,以符合自法规最初颁布以来发生的法定变更,并符合联邦授权的计划变更。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h) 该部门应酌情与县福利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向提供者实施定向邮件发送的规程,以传达计划完整性方面的担忧。

Section § 123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欺诈”是指某人故意欺骗或撒谎,以获取其本人或他人的未经授权的利益。“多付款”是指提供者或接受者获得的服务费用超出了应得金额。此外,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医疗保健福利”包括支持性服务。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a) “欺诈”是指某人故意进行欺骗或虚假陈述,且明知该欺骗可能导致其本人或他人获得未经授权的利益。欺诈还包括根据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构成欺诈的任何行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b) “多付款”是指本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向提供者或接受者支付的款项,该款项超出根据本条授权或提供的服务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刑法典》第550条(a)款而言,“医疗保健福利”包括支持性服务。

Section § 1230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设立专门部门,以确保支持性服务的质量和完整性,重点是预防和发现欺诈。各县应定期审查案件,以确认需求评估和服务工时准确无误,并符合全州范围的规定。他们还必须制定协议,以识别多付费用或第三方责任,并监督服务提供,包括在必要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家访。

各县有义务告知报告欺诈的流程,并向服务提供者分发关于规则和违规潜在后果的信息。此外,各县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研究和联合案件审查以核实支付情况。

截至2020年底,各县在人员短缺时可以灵活减少这些活动,以便将人员重新调配到关键的行政职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 各县应执行以下质量保证活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1) 设立一个专门的、专业化的部门或职能,以确保在提供支持性服务方面的质量保证和项目完整性,包括欺诈检测和预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2) 对支持性服务案件进行例行、定期审查,以确保个案工作者适当应用支持性服务统一系统和其他支持性服务规则和政策,用于评估受助者对服务的需求,最终实现对需求和工时的准确评估。各县可就技术援助咨询州质量保证人员,并应配合州对县质量保证活动和调查结果的监督。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 部门和县福利部门应制定政策、程序、实施时间表和指示,据此县质量保证项目将执行以下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A) 接收、解决并适当回应索赔数据匹配差异或其他州级质量保证和项目完整性信息,这些信息表明可能向提供者或受助者多付费用,或存在支持性服务的第三方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B) 实施程序以识别支持性服务的潜在第三方责任来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C) 监督县内支持性服务的提供,以检测和预防提供者、受助者及其他人的潜在欺诈行为,并最大限度地追回向提供者或受助者多付的费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C)(i) 在适当情况下,为保护项目完整性,在目标案件中,此监督可包括对受助者住所的访问,以核实服务的接收情况。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C)(ii) 家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不得告知支持性服务受助者或提供者。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C)(iii) 如果在初次家访时提供者和受助者不在受助者住所,部门应与县福利部门协商,制定后续家访和其他行动的协议。这些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C)(iii)(I) 发送给受助者住所的信息,说明家访的目的,包括县通过核实服务接收情况、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福祉来维护项目完整性的目标,以及如果欺诈行为被证实可能导致的服务损失。
(II) 根据条款 (i),额外尝试对受助者住所进行访问。
(III) 如有必要,对受助者和提供者进行后续电话联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D) 告知支持性服务提供者和受助者以及公众,提供或接收支持性服务中涉嫌欺诈的行为可以通过使用免费的Medi-Cal欺诈举报电话热线和互联网网站进行报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3)(E) 根据第12305.7节 (h) 款制定的协议,向提供者分发有针对性的项目完整性邮件。有针对性的项目完整性邮件的目的是告知提供者适当的项目规则和要求以及不遵守这些规则和要求的后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4) 制定一个从2005年7月1日开始的时间表,据此县质量保证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研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a)(5) 根据部门和县福利部门制定的协议,与州质量保证人员共同开展联合案件审查活动,包括随机的事后支付已付索赔审查,以确保向提供者支付的款项有效且与现有项目受助者相关;识别、转介并与相关机构合作,对提供支持性服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行政行动或起诉。这些协议应考虑根据本节要求开展的各项活动的相对优先次序和可用资源。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1(b)(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县可请求,部门可批准,根据本节和第12305.7节减少质量保证和项目完整性活动,以解决人员短缺问题,并使县能够重新调配人员以支持关键的居家支持服务行政职能,包括接收和重新评估。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减少应生效期不超过12个月,由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Section § 12305.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部门定期与包括支持性服务受助人、提供者和倡导者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方召开会议,讨论并就提高项目质量和一致性提供意见。这些会议将涵盖诸如设定评估间隔、制定服务时长指南、创建标准化监督医疗表格以及培训县工作人员等主题。会议还将探讨核实服务接收情况,以及在医疗出院后暂时增加服务时长时,替代全面重新评估的方案。

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支持性服务受助人、提供者、倡导者、IHSS提供者代表、受助人代表组织、县、公共机构、非营利联合体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可以在会上获取信息,并有机会就第12305.7节和第12305.71节所要求的质量保证、项目完整性和项目一致性工作向部门提供意见。这些会议应涵盖的项目发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a) 实施第12301.1节规定的可变评估间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b) 制定和实施第12301.2节规定的全州范围支持性服务每小时任务指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c) 制定和实施第12301.21节规定的保护性监督标准化医疗证明表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d) 制定和实施第12305.7节(e)款规定的针对县工作人员的全州范围培训,内容涉及支持性服务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系统、可变评估间隔、全州范围每小时任务指南以及保护性监督服务的标准化医疗证明表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e) 制定和实施核实项目受助人收到项目服务的方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72(f) 在受助人从医疗机构出院后,授权暂时增加支持性服务时长,替代要求完成全面重新评估的方案。

Section § 1230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针对政府医疗保健计划的欺诈罪,或某些针对个人的罪行的人,在被定罪或监禁后的10年内,不得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这包括医疗保险(Medicare)或医疗补助(Medicaid)等计划。在某人成为服务提供者之前,他们必须填写并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表格,确认他们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这些罪行被定罪或监禁。如果他们因之前的多付款项而欠政府任何款项,该金额可能会从未来的付款中扣除。负责管理提供者注册名单的机构必须将州政府根据这些规定认定不符合资格的任何人从名单中移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因以下罪行被定罪或定罪后被监禁的10年内,提供支持性服务或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针对政府医疗保健或支持性服务计划的欺诈行为,包括医疗保险(Medicare)、医疗补助(Medicaid),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第五章(Title V)、第二十章(Title XX)或第二十一章(Title XXI)提供的服务;或违反《刑法典》(Penal Code)第273a条(a)款,或《刑法典》第368条,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类似违法行为。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制定一份提供者注册表,每位寻求提供支持性服务的人员均须填写、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提交给县。提交表格时,县应复印核实提供者身份的原始文件,并应视为根据第14043.1条(c)款在Medi-Cal计划下提供服务的申请。提供者应亲自向县提交表格,县应将表格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保存在提供者的档案中。该表格应包含以下声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1) 任何在过去10年内因针对政府医疗保健或支持性服务计划的欺诈行为被定罪或定罪后被监禁的人,不得注册为提供者或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2) 任何在过去10年内因违反《刑法典》第273a条(a)款或《刑法典》第368条,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类似违法行为而被定罪或定罪后被监禁的个人,不得注册为提供者或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3) 一份声明,声明该人员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涉及针对政府医疗保健或支持性服务计划的欺诈罪行而被定罪或定罪后被监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4) 一份声明,声明其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违反《刑法典》第273a条(a)款或《刑法典》第368条,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类似违法行为而被定罪或定罪后被监禁。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a)(5) 该人员同意根据第12305.83条的规定,向州偿还支付给该人员的任何多付款项,并且任何多付款项的金额,无论是单独计算还是累计计算,都可以从根据第12305.83条授权,未来支付给该人员的任何支持性服务受助人服务报酬中扣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b) 本部门应在提供者注册表上包含《刑法典》第273a条(a)款和《刑法典》第368条的文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c) 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如果收到本部门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通知,称某支持性服务提供者根据本章或Medi-Cal法律不符合收款资格,应将其从其注册名单中排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1(d) 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如果根据(a)款的要求认定某注册提供者不符合提供支持性服务的资格,应将该发现报告给本部门。

Section § 1230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调查与居家支持服务相关的欺诈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合作预防欺诈,协调各项活动,并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嫌欺诈的案件。如果怀疑存在欺诈,他们应相互通知,并可能采取行动,例如终止参与该计划。对于涉及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超额支付的涉嫌欺诈案件,允许县级进行调查。他们还将为这些活动制定标准化的规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a) 除其在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下的现有权限外,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应有权调查居家支持服务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的提供或接受中的欺诈行为。各县也应有权根据 (b) 款中制定的规程调查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或接受中的欺诈行为。该部门、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包括县级质量保证人员,应酌情合作协调活动,以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包括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发现和预防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欺诈行为,对涉嫌居家支持服务提供或接受中的欺诈行为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移交适当的执法机构进行起诉。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b)(1) 该部门应与县福利主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酌情协商,制定统一的全州规程,以明确该部门、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为预防欺诈目的应执行的可接受活动和应采取的可接受措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b)(2)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该部门和各县可根据本节规定,在必要时相互共享数据,以预防欺诈和调查涉嫌欺诈。该信息仅用于预防和调查居家支持服务计划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rogram) 中的涉嫌欺诈,并应在其他方面保持机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c) 如果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定有可靠证据表明支持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在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或接受中从事了欺诈行为,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将该结论通知该部门、该县以及该县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如果有的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d) 如果某县认定有可靠证据表明支持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在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或接受中从事了欺诈行为,该县应将该结论通知该部门和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县可以调查与提供或接受支持服务相关的涉嫌欺诈行为,涉及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的超额支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2(f) 提供者或接受者未能遵守计划要求,可能导致其参与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资格被终止,但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正当程序要求。

Section § 12305.83

Explanation

如果支持性服务提供者被发现收到了多付款项,州政府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追回这笔钱。他们可以从未来支付给提供者的款项中抵扣,签订还款计划,或者将提供者告上法庭。因欺诈导致的多付款项可能导致提供者被暂停或排除在该计划之外长达10年,并且全部款项将一次性追回。对于非欺诈案件,追回金额上限为约定金额或未来付款的百分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a) 当确定本章项下参与的支持性服务提供者收到了多付款项,且该多付款项是第14043.1条 (g) 款所定义的到期应付债务时,局长或县可在现有劳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抵销目前根据本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规定应付给提供者的任何款项,或通过提供者与局长或县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回多付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b) 部门应与第12305.72条所列实体协商,确定、界定和制定政策、程序以及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据此确定和追回向支持性服务提供者多付的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 如果确定已向支持性服务提供者多付款项,县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1) 采取一切适当行动,通过以下任何组合行动追回多付款项的全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1)(A) 根据 (d) 款,从未来支付给该提供者用于向任何服务接受者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拨款中抵销多付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1)(B) 签订协商还款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1)(C) 提起民事诉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c)(2) 如果确定多付款项是由于支持性服务提供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则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暂停或排除该提供者作为注册提供者,并防止将来在欺诈罪定罪后或因欺诈罪定罪后的监禁期内,最长可达10年,向该提供者进一步支付州或联邦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d) 如果本节所述的多付款项被确定为欺诈行为的结果,则多付款项的全额可从任何未来拨款中全额抵销,如 (c) 款 (1) 项所述。如果多付款项未被确定为欺诈行为的结果,则抵销应限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d)(1) 与提供者协商的还款协议中规定的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3(d)(2) 对于政府造成的错误,每笔拨款不超过5%;对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误,每笔拨款不超过10%,直到追回全额或协商金额。

Section § 1230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成立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评估自2004年以来某州级项目中与质量保证和欺诈预防相关的活动。该小组,包括各种州和县级机构及代表,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他们将审查错误报告和质量保证活动,分析溢付款、不足付款和欺诈预防工作,并检查最终的欺诈定罪。这包括审查所涉资金的金额和来源,以及服务是否被虚假申报。应就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错误和侦测欺诈提供建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a) 本节颁布后,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并与该小组启动一个程序,以制定并发布一份报告,评估自2004年至今实施的质量保证以及欺诈预防和侦测活动的执行情况。部门应包括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县协会、县福利主任协会以及代表消费者和提供者的利益相关者合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b) 部门应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本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 利益相关者小组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1) 审查已发布的年度错误报告以及根据第12305.7节要求至今的州级质量保证活动,并审查和评估根据第12305.71节要求实施的县级质量保证活动,包括审查自颁布至今,州和县级质量保证活动所发现的溢付款和不足付款的实例数量、金额和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2) 审查有关欺诈预防和早期侦测的现有信息,后者定义见第12305.81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3) 收集 并审查根据第12305.82节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转介涉嫌欺诈的信息,以及随后的调查工作,包括这些工作的成本效益信息,以及地方处理的欺诈案件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4) 收集并审查有关欺诈最终定罪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4)(A) 定罪所涉资金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4)(B) 欺诈定罪的依据,包括是否涉及未提供服务、伪造消费者或提供者,或两者兼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4)(C) 有关责任人数量和来源的汇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州雇员、IHSS提供者、消费者、县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4(c)(5) 就州和县两级的错误和欺诈预防方案提供建议,以及针对该计划中打击欺诈的早期侦测策略提供建议。

Section § 1230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对希望成为居家支持性服务提供者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公共服务登记册的新提供者需要进行背景调查;对于2009年10月前已有的提供者,则最迟需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调查。

如果提供者被判犯有某些罪行,其申请将被拒绝。如果某人的申请因犯罪记录被拒,他们可以获得自己的犯罪记录信息,并有途径对此提出异议。县政府还必须提供关于如何对拒绝决定提出申诉的详细信息。

如果某人已被其他县或机构认定合格,一个县可以接受其来自其他县或机构的犯罪背景调查许可。此外,部门将努力争取联邦资金,以帮助支付与这些背景调查相关的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a) 2009年10月1日起,县政府应对寻求成为支持性服务提供者且未列入公共机构或非营利联合体根据第12301.6条设立的登记册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此项调查应包括司法部根据第15660条进行的犯罪背景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b) 最迟不晚于2010年7月1日,县政府应根据(a)款的规定,对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供居家支持性服务且未列入公共机构或非营利联合体登记册的提供者完成犯罪背景调查,作为该提供者继续注册IHSS计划的条件。犯罪背景调查费用应由提供者承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c)(1) 收到司法部通知,告知某潜在或现有提供者已被判犯有第12305.81条规定的刑事犯罪时,县政府应拒绝或终止该申请人成为居家支持性服务计划任何受助者的支持性服务提供者的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c)(2) 自增加第12305.87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后,以及收到司法部通知,告知受该条规定约束的申请人已被判犯有或因犯有该条(b)款所述罪行而被监禁时,县政府应拒绝该申请人成为任何居家支持性服务受助者的支持性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但须遵守该条所述的个人豁免和例外程序。县政府应告知因第12305.87条而被拒绝的申请人该条所述的个人豁免和例外程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因该信息而被拒绝向居家支持性服务计划的任何受助者提供支持性服务的资格,县政府应向该个人提供一份司法部提供给县政府的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副本。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副本应随个人的拒绝通知一并提供。除拒绝通知外,县政府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提供信息,说明个人如何根据《刑法典》第11126条的授权,对司法部提供的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并驳斥其中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信息。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不得更改或修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c)(4) 部门应为被认定不符合资格获得居家支持性服务计划下服务报酬的现有和潜在提供者制定书面申诉程序。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向部门提供一份司法部提供给县政府的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副本,用于任何根据第12305.81条和第12305.87条因被拒绝向居家支持性服务计划的任何受助者提供支持性服务的资格而提出申诉的个人。州级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不得更改或修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d) 本条不应解释为禁止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或第11123条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犯罪历史摘要信息的成本。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6(e) 县政府根据本条授权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许可的,应接受根据(a)款或(b)款所述的、已被其他非营利联合体、公共机构或根据第12301.6条或本条具有犯罪背景调查权限的县政府认定为有资格根据本条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的个人的许可。许可的存在应通过案件管理、信息和薪资系统进行核实,以确认另一个根据第12301.6条或本条具有犯罪背景调查权限的县政府、非营利联合体或公共机构已认定当前或潜在提供者有资格根据本条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Section § 12305.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将某些有刑事定罪记录的人员排除在提供居家支持服务之外的规则。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特定的暴力或重罪,他们在10年内不能提供这些服务,也不能因此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他们获得了康复证书,或者符合个人豁免或一般豁免的某些条件,则存在例外情况。

希望雇用有此类定罪记录的人员的服务接受者,可以通过通知县政府来申请豁免,县政府必须告知他们豁免程序和相关的定罪信息。豁免表格必须由县政府签署并保存。

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一般例外,考虑康复情况和过往行为等因素。如果被拒绝,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法律要求对服务提供者注册流程和法规进行调整,以确保一致性并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a)(1) 自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后,(2)款规定的人员应受本条规定的刑事定罪排除条款的约束,此外还应受第12305.81条要求的排除条款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a)(2)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a)(2)(A) 他或她是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新申请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a)(2)(B) 他或她是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申请人,其申请因定罪而被拒绝,且该拒绝的申诉正在审理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b) 在符合(c)、(d)和(e)款规定的前提下,受本条约束的申请人,在因以下任何罪行被定罪或因定罪而被监禁后的10年内,不得提供或收取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报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b)(1) 暴力或重罪,如《刑法典》第667.5条(c)款和第1192.7条(c)款所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b)(2) 根据《刑法典》第290条(c)款要求注册的重罪。就本款而言,本条规定的10年期限应从基础罪行被定罪之日或因定罪而被监禁之日开始计算,而非注册之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b)(3) 第10980条(c)款(2)项或(g)款(2)项所述的重罪。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编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康复证书,或者针对他或她的信息或指控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驳回,则根据本条不得拒绝申请。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1) 尽管有(b)款的规定,根据本条服务的接受者,如果希望雇用已被(b)款规定的罪行定罪的服务提供者申请人,可以向县提交本条规定的排除条款的个人豁免申请。本款不得解释为允许接受者就第12305.81条规定的罪行定罪提交个人豁免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2) 县应通知希望雇用根据本条受排除条款约束的罪行定罪的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接受者,该申请人受(b)款涵盖的相关刑事定罪。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2)(A) 对(b)款所设排除条款的简要解释,以及本款所述的适用豁免程序和(e)款所述的申请人寻求一般例外情况的程序。本简要解释应由部门制定供所有县使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2)(B) 个人豁免表格,该表格也应由部门制定并供所有县使用。豁免表格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2)(B)(i) 供县填写任何《刑法典》条文以及相应的罪名或描述的空间,描述(b)款涵盖的相关定罪,且服务提供者申请人有此背景。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2)(B)(ii) 一份声明,表明服务接受者或其授权代表(如适用)知晓申请人的定罪,并同意放弃适用本条,雇用该申请人作为本条下的服务提供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d)(3) 为确保本款提及的初步简要解释对接受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人而言易于理解,部门应与县福利部门的代表以及接受者和提供者的倡导者或代表进行协商,在制定简要解释和罪行描述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5) An individual waiver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entitle a recipient to hire a provider applicant who otherwise meets all applicable enrollment requirements for the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rogram. A provider hired pursuant to an individual waiver may be employed only by the recipient who requested that waiver, and the waiver shall only be valid with respect to convictions that are specified in that waiver. A new waiver shall be required if the provider is subsequently convicted of an offense to which this section otherwise would apply. A provider who wishes to be listed on a provider registry or to provide supportive services to a recipient who has not requested an individual waiver shall be required to apply for a general exception, as provided for in subdivision (e).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6)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preclude a provider who is eligible to receive payment for services provided pursuant to an individual waiver under this subdivision from being eligible to receive payment for services provided to one or more additional recipients who obtain waivers pursuant to this same subdivision.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7) The state and a county shall be immune from any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granting an individual waiver under this subdivision.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1)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b), an applicant who has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se identified in subdivision (b) may seek from the department a general exception to the exclusion provided for in this section.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2) Upon receipt of a general exception request, the department shall request a copy of the applicant’s criminal offender record information search response from the applicable county welfare department,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the county,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shall provide a copy of the criminal offender record information search response, as provided to the county,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the department. The county, public authority, or nonprofit consortium shall provide this information in a manner that protects the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of the criminal offender record information search response. The state or federal criminal history record information search response shall not be modified or altered from its form or content as provid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 The department shall consider the following factors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to grant a general exception under this subdivision: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A) The nature and seriousness of the conduct or crime under consideration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employment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B) The person’s activities since convic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mployment or participation in therapy education, or community service, that would indicate changed behavior.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C) The number of convictions and the time that has elapsed since the conviction or convictions.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D)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erson has complied with any terms of parole, probation, restitution, or any other sanction lawfully imposed against the person.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E) Any evidence of rehabilitation, including character references, submitted by the person, or by others on the person’s behalf.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F) Employment history and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 recommendations.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 shall be given to employer recommendations provided by a person who has received or has indicated a desire to receive supportive o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from the applica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ose services, specified in Section 12300.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G)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that would demonstrate the unlikelihood of repetition.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5.87(e)(3)(H) The granting by the Governor of a full and unconditional pardon.

Section § 1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和县之间如何分摊某些服务的费用。县级承担非联邦成本的35%,而州级负责剩余的65%。这一安排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并每年持续。县级必须履行一项特定的财政承诺,即IHSS维持努力。如果服务符合通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等项目获得联邦资助的条件,州级将承担超出县级责任部分的任何额外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a) 1991年重新调整立法颁布时,对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的州和县成本分摊比例进行了修改。这些规定确立了县级承担这些服务非联邦部分成本的35%,州级承担剩余65%的成本。这一成本分摊比例是确定2017-18财政年度县级和州级承担这些服务成本的基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b) 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州和县应按照本节规定分摊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年度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c) 县级承担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应为根据第12306.16节规定的县级IHSS维持努力。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州应从普通基金和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篇收到的可用于该目的的任何联邦资金中,向每个县支付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实际总成本超出 (c) 款规定的县级承担部分的差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d)(2) 对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在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下符合联邦资助条件的服务,州应从普通基金和可用于该目的的任何资金中,向每个县支付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实际非联邦成本超出 (c) 款规定的县级承担部分的差额。

Section § 123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由县级地方协商的护理提供者工资或福利增加如何获得资金和批准。除非州预算另有规定,否则这些增加最初由县级自有资金资助。在任何增加生效之前,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获得州卫生部门的批准。县必须提供董事会批准文件并符合相关指导方针,才能获得州的参与资助。

一旦获得批准,工资增加将在次月生效。州支付非联邦工资增加的65%,而县承担35%。州将资助每小时最高12.10美元的工资和健康福利。如果工资达到每小时12美元,则可获得额外资金,用于每小时最高1.10美元的增加,或三年内工资总增加额的10%。这些增加的实施期限和条件受到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a) 当提供者工资或福利的任何增加由县、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进行地方性协商、调解或强制实施时,或根据《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自第9100节起)通过法令采纳提供者工资或福利的任何增加时,则县应使用仅限县级资金来资助该计划成本的任何增加中的县级份额和州级份额,包括就业税,除非年度预算案另有规定或由法规拨款。根据本节地方性协商、调解、强制实施或通过法令采纳的工资或福利的增加,以及公共机构行政费率的增加,均不得生效,除非且直至在其实施之前,该增加经过审查并确定符合州法律,且部门已获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对该增加的批准,该批准是基于其符合联邦法律并确保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获得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的决定,并且除非且直至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a)(1) 各县已向部门提供县监事会批准拟议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费率(包括工资和相关支出)的文件。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费率增加之前,部门必须收到该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a)(2) 各县已满足部门指导方针和监管要求,作为获得州级参与该费率的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b) 根据 (a) 款批准的任何费率应自部门收到最终批准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部门可以有条件地批准,但须视资金可用性而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c) 州应支付根据 (a) 款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增加以及相关就业税的非联邦份额的65%,各县应支付35%,但仅限于根据 (d) 款的规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1) 州应参与总计每小时十二美元一角($12.10)的工资和个人健康福利,直到《劳动法》第1182.12节 (b) 款 (1) 项中规定的金额达到每小时十二美元($12),届时州应按照 (2) 项的规定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2) 对于由县、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进行地方性协商、调解或强制实施的任何工资或个人健康福利的增加,且费率增加已获得部门批准,或根据《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自第9100节起)通过法令采纳的提供者工资或福利的任何增加,州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参与,总计工资和个人健康福利的增加额最高可达每小时一美元一角($1.10),超出《劳动法》第1182.12节 (b) 款 (1) 项、(c) 款和 (d) 款中相应年份规定的每小时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3)(A) 对于合并工资和个人健康福利达到或超过每小时十二美元一角($12.10)的县,州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参与,在三年期内,工资或个人健康福利(或两者)变化总和的累计总额最高可达1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3)(A)(B) 州应按照 (A) 项的规定参与,对于在最低工资达到《劳动法》第1182.12节 (b) 款 (1) 项 (F) 分项中规定的金额之日前开始的三年期,不得超过两个;且对于在最低工资达到《劳动法》第1182.12节 (b) 款 (1) 项 (F) 分项中规定的金额之日或之后开始的三年期,不得超过两个;此后,县应支付超出 (1) 项和 (2) 项规定金额的未来工资和个人健康福利增加的全部非联邦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3)(A)(C) 三年期定义为连续三年。新的三年期只能在前一个三年期的最后一年之后开始。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4)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d)(4)(2) 项和 (3) 项不适用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地方性协商、调解、强制实施或通过法令采纳的工资或个人健康福利的增加。

Section § 123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0-01财政年度,如果加州某个县希望提高某些个人服务提供者的工资,使其高于全州最低工资,那么州将承担该工资增长的65%,而县承担35%,但工资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然而,这不适用于为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工作的服务提供者。该规定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0-01财政年度,州应支付县选择授予的任何个人服务提供者工资增长的非联邦份额的65%,各县应支付35%,最高可达全州最低工资的3%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2301.6节属于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雇员的服务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c) 本节应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306.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与多个组织合作,制定并评估为那些不属于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雇员的未投保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保健福利的方案。相关调查结果和建议必须在 (2001) 年 (1) 月 (15) 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12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维护潜在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名单的机构,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必须核实这些提供者的身份。在将提供者添加到名单中或与居家支持服务的申请人或接受者分享其信息之前,这些机构需要查看来自政府来源的官方带照片身份证明。

Section § 12306.6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居家支持服务(IHSS)提供者获得由特定销售税资助的额外付款的流程。这些额外付款是医疗补助的一部分,在2012年联邦批准后开始,并取决于从IHSS服务中征收的税款。

补充付款的金额基于提供者收入的百分比,并会增加以弥补额外的税款预扣。

这些付款来自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该基金最初由普通基金贷款提供,一旦基金能够自我维持,贷款就会偿还。

联邦医疗补助批准对这些付款至关重要,并且只有在相关税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这些付款才能继续。临时法规指导实施,并计划采纳永久性规则。本法律在付款停止前一直有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授权本节开始实施之日起(但不早于2012年1月1日),并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第四条(第6150节起)对支持服务征收的销售税同时进行,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条获得补充付款,该付款金额等于第 (2) 款规定的百分比,即该提供者销售居家支持服务的总收入(定义见《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50节 (b) 款)的百分比,如适用,还应加上第 (3) 款所述的金额。如果所补充的居家支持服务的基础付款是医疗补助付款,则补充付款也应是医疗补助付款。补充付款仅支付给已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51节征收税款的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a)(2) 第 (1) 款要求的补充付款适用的百分比应等于《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51节 (b) 款所述的税率,且仅适用于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包括医疗补助计划下可报销的个人护理选择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a)(3) 个人提供者的补充付款,如果其因补充付款而增加的联邦所得税目的以及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计划税收目的所需的工资预扣,与没有补充付款时为这些目的预扣的金额相比有所增加,则应增加一个额外金额,该金额等于此额外联邦预扣的金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b)(1) 所有存入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68节设立的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的收入,应仅用于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补助计划下提供的服务。本节要求的所有补充付款应从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中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b)(2) 财政总监应确定需要存入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的金额,以资助该基金的初始补充付款。此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该金额应以贷款形式从普通基金转入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当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68节有足够的收入存入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以维持该基金对 (a) 款第 (2) 项所述补充付款部分的持续运作,加上等于根据本款提供的普通基金贷款的额外金额,以及利息时,从普通基金转出的金额(包括利息)应偿还给普通基金。本节规定的后续补充付款应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168节存入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的收入中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b)(3) 财政部应持续确定实施 (a) 款第 (3) 项和第12302.2节 (c) 款所需的金额,并立即将该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个人护理居家支持服务质量保证收入基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c)(1) 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所有联邦医疗补助批准,包括将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第四条(第6150节起)获得的收入用作补充付款的非联邦份额。作为该批准请求的一部分,总监应寻求使补充付款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c)(2) 本节仅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根据第 (1) 款寻求的医疗补助批准后方可生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c)(3) 如果根据第 (2) 款获得医疗补助批准,在批准后的10天内,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将该批准通知州平衡委员会以及立法机构的相关财政和政策委员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d) 如果《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二章第4条(自第6150节起)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6170节(b)款规定失效,则当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已用尽时,补充付款应根据(a)款规定停止支付。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e)(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行政程序法》的规章制定规定,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在法规通过之前,通过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在补充付款首次生效日期后的12个月内制定实施本节的紧急法规。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重新通过本节授权的任何与先前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相同或基本等同的紧急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2) 首次通过实施本节的紧急法规以及本款授权的一次紧急法规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以及本节授权的一次紧急法规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首次紧急法规以及本节授权的一次紧急法规重新通过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且每项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可制定最终法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6(f) 本节仅在根据(d)款规定补充付款停止支付之日后的次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30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自2017年起如何处理居家支持服务 (IHSS) 项目的资金。每个县都有一个固定的财政义务,称为“维持投入 (MOE)”,以帮助资助这些服务。

全州总成本根据具体的计算以及通货膨胀和服务提供者工资或福利的变化在各县之间分摊。如果各县希望增加IHSS服务提供者的工资或福利,他们将不得不承担部分费用,并且任何变更都必须获得州政府的批准。

此外,联邦支持或县级合同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影响县的应付款项。各县和州政府分摊工资增长的成本,但如果联邦支持突然减少,各县将需要调整其财政出资。然而,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某些工资调整不受影响。

最后,该法律提到这些规定将持续到2019年7月1日,之后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a)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县均应设立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 (MOE)。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1) (A) 2017-18财政年度全州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基数总额应设定为十七亿六千九百四十四万三千美元 ($1,769,443,000)。此金额反映了根据第10101.1节和第12306节(以这些节在2017年6月1日的文本为准)计算的居家支持服务项目基本成本的县级分摊估算额,并体现在部门2017年5月修订的2017-18财政年度地方援助补助表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1)(B) 如果财政部在2018年5月14日或之前确定的、归属于2017-18财政年度的实际居家支持服务项目基本成本低于2017年5月修订地方援助补助表中假定的成本,则2017-18财政年度全州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基数总额应根据第10101.1节和第12306节(以这些节在2017年6月1日的文本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2) 财政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以确定每个县在全州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基数总额中的份额。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基数应为每个县独有。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 行政开支包含在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中,并应包括县级行政管理(包括与居家支持服务案件管理、信息和薪资系统相关的成本)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B) 可用于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限于年度预算案中为这些特定目的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此金额的增加不影响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C) 为有资格获得其在某一财政年度为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成本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份额,县仅需支出其归属于该财政年度县级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的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的全部金额,不要求额外的县级成本分摊。部门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以确定年度预算案中为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的逐县分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D) 县或公共机构在行政管理方面支出超出 (A) 和 (B) 分段所述金额的部分,不计入县级满足其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E) 作为编制2018-19州长预算的一部分,部门应与加州县协会、加州县福利局长协会和财政部合作,审查与2017-18和2018-19财政年度居家支持服务项目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量和预算假设。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1) 2018年7月1日,(b) 款中规定的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基数应按5%的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2) 自2019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上一年的县级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应按7%的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3)(A)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在某一财政年度,如果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51.2节和第6201.2节收到的上一财政年度1991年重组收入总额少于再上一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额,则通货膨胀系数应为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3)(A)(B)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在某一财政年度,如果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51.2节和第6201.2节收到的上一财政年度1991年重组收入总额等于或最多比再上一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额高2%,则通货膨胀系数应为第 (1) 或 (2) 款中规定金额的一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3)(A)(C) 财政部应在每年5月14日之前,根据 (A) 和 (B) 分段中的计算,向立法机关的相应财政委员会和加州县协会提供关于适用于下一财政年度的通货膨胀系数的通知。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A) 对于县已根据第12302条签订的现有合同的任何费率上涨,州应支付费率上涨金额的非联邦份额的65%,受影响的县应支付35%,最高不超过根据第12302.1条和第12303条确定的最高金额。县应支付超出根据第12302.1条和第12303条确定的最高金额的任何部分费率上涨的全部非联邦份额。此调整应根据县在2017-18财年已支付的IHSS合同工时,或如果合同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根据合同生效财年已支付的合同工时计算,使用根据(c)款适用的通货膨胀因素数量(截至并包括上涨生效的财年)增长后的适当成本分摊比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A)(B) 对于县根据第12302条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新合同的费率,州应支付当地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通过法令采纳的服务提供者工资与合同费率之间差额的非联邦份额的65%,受影响的县应支付35%,适用于根据合同向IHSS受助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工时,最高不超过根据第12302.1条和第12303条确定的最高金额。县应支付超出根据第12302.1条和第12303条确定的最高金额的任何部分合同费率的全部非联邦份额。此调整应根据县在合同生效财年已支付的合同工时,使用适当的成本分摊比例计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A)(C) 这些支出的县级份额应计入县IHSS MOE,此外还包括根据(b)款和(c)款确定的金额。对于县根据第12302条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且在非7月1日生效的现有合同的任何费率上涨或新合同的费率,财政部应调整县的县IHSS MOE,以反映县承担的上涨或新合同费率的非联邦成本的年度化费用。此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A)(C)(i) 对于(A)项所述的合同,费率上涨金额的第一年成本,应使用上涨生效财年合同中提供的服务工时数的按比例份额计算。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4)(A)(C)(ii) 对于(B)项所述的合同,当地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通过法令采纳的服务提供者工资与合同费率之间差额的第一年成本,适用于向IHSS受助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工时,应使用合同生效财年合同中提供的服务工时数的按比例份额计算。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5) 如果州停止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k)条(42 U.S.C. Sec. 1396n(k))获得提供服务的增强型联邦财政参与,县IHSS MOE应一次性调整,以反映在州停止获得增强型联邦财政参与的财年,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k)条(42 U.S.C. Sec. 1396n(k))本应获得的增强型联邦财政参与的35%份额。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6) 当个人服务提供者工资的上涨是根据第12306.1条(a)款以及(d)款的(1)项和(2)项进行地方协商,并且该上涨已明确协商为与州最低工资上涨同时生效且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县IHSS MOE不应因此进行调整。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7)(A) 县可以协商工资补贴。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7)(A)(i) 工资补贴应在2017年6月30日以来县内支付的最高工资率之外额外支付。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7)(A)(ii) 首次适用工资补贴时,县的县IHSS MOE应包括一次性调整,调整金额为根据(1)项规定,因补贴导致的成本增加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7)(A)(B) 根据(A)项协商的工资补贴,随后应在最低工资上涨等于或超过不含工资补贴的县支付工资,并且县支付工资的上涨与最低工资上涨同时生效时,适用于最低工资。

Section § 1230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9年7月1日起,加州各县如何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项目提供资金的预算指导方针。它确立了总预算以及每个县承担这笔费用(称为“维持投入”,MOE)的份额计算公式。该法律阐明了州和县之间的费用分摊机制,特别是关于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工资增长和福利方面。对于超出州政府承担范围的成本增长,由各县负责。

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每年将进行4%的通货膨胀调整。该法规还涵盖了联邦资金或工资合同发生变化时所需的调整,并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州或县承担更多财政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a) 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县应有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1) 针对2019-20财政年度,全州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总基数应设定为15亿6328万2千美元 ($1,563,282,0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2) 财政部应与本部门和加州县协会协商,以确定每个县在全州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总基数中的份额。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基数应是每个县独有的。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 可用于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限于年度预算案中为这些特定目的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且此金额的增加不影响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B) 州应支付每个县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费用的100%可允许的非联邦份额。一旦县级所获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用尽,县应支付剩余非联邦份额的100%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费用。每个县应支付超出根据第12306.1条(a)款批准的县级核定费率的公共机构行政管理费用的100%。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任何剩余未使用的分配给居家支持服务(IHSS)县级行政管理或公共机构行政管理的普通基金资金,应通过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或加州公共机构协会共同确定的方法重新分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C) 县或公共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支出的超出(A)和(B)分段所述金额的部分,不应计入县满足其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b)(3)(A)(D) 本部门应与加州县协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公共机构协会协商,以确定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用于县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机构行政管理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的按县分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c) 自2020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上一年的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应按4%的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 除了(c)款中的调整外,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应根据2019年7月1日或之后经地方协商、调解或强制执行的服务提供者工资、健康福利或其他福利增加的年度化成本进行调整,包括根据《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自第9100条起)通过法令采纳的服务提供者工资、健康福利或其他福利的任何增加,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未来增加,包括健康福利保费的增加。仅针对健康福利保费的增加,对于认可的雇员组织与县、公共机构或非营利联合体之间,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签署或延长并提交给本部门批准的任何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直至本款所述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州应承担健康福利保费增加的100%非联邦份额,且不应对重新设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MOE)进行调整。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1)(A) 如果本部门批准了经地方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根据第12306.1条通过法令采纳的服务提供者工资或健康福利增加的费率,州应支付成本增加的非联邦份额的65%,受影响的县应支付35%,具体按照(B)分段执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1)(A)(B) 对于根据(A)分段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服务提供者工资或健康福利的任何增加,州应按照(A)分段的规定参与该增加,最高不超过第12306.1条(d)款(1)、(2)和(3)段中规定的金额。县应支付超出第12306.1条(d)款(1)、(2)和(3)段中规定金额的任何成本增加的全部非联邦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1)(A)(C) 关于由县、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在地方层面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通过法令采纳的福利增加(个人健康福利除外),县的“县IHSS维持努力”应包括一次性调整,金额相当于增加福利成本的非联邦份额的35%。如果部门经与加州县协会协商后,认定该增加是州不参与的,则县的“县IHSS维持努力”应 包括对全部非联邦份额的一次性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2) 如果部门不批准根据第 (1) 款 (C) 项、根据第 12306.1 节在地方层面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通过法令采纳的提供者工资或健康福利增加的费率,或不批准其他福利的增加,或不批准公共机构管理费率的增加,则县应支付该增加的全部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3) 根据第 (1) 款 (A) 至 (C) 项(含)增加的支出中县承担的份额,应计入重新设定的县IHSS维持努力中,此外还包括根据 (c) 款确定的金额。对于在7月1日以外的日期生效的提供者工资或健康福利的任何增加,或根据第 (1) 款 (C) 项增加的其他福利,部门应调整县的重新设定的县IHSS维持努力,以反映县承担的工资或健康福利增加的非联邦成本的年度化费用。此调整应根据县2019-20年度已支付的IHSS小时数和适当的成本分摊比例计算,该比例应按根据 (c) 款发生的、截至并包括增加生效的财政年度的适用通货膨胀因子数量进行增长。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4)(A) 关于县已根据第 12302 节签订的现有合同的任何费率增加,州应支付费率增加金额的非联邦份额的65%,受影响的县应支付35%,最高不超过根据第 12302.1 节和第 12303 节确定的最高金额。对于超出根据第 12302.1 节和第 12303 节确定的最高金额的费率增加的任何部分,县应支付全部非联邦份额。此调整应根据县2019-20年度已支付的IHSS合同小时数,或如果合同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根据合同生效财政年度的已支付合同小时数计算,使用适当的成本分摊比例,该比例应按根据 (c) 款发生的、截至并包括增加生效的财政年度的适用通货膨胀因子数量进行增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4)(A)(B) 关于县根据第 12302 节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新合同的费率,州应支付在地方层面协商、调解、强制执行或通过法令采纳的提供者工资与合同费率之间差额的非联邦份额的65%,受影响的县应支付35%,适用于根据合同向IHSS受助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小时数,最高不超过根据第 12302.1 节和第 12303 节确定的最高金额。对于超出根据第 12302.1 节和第 12303 节确定的最高金额的合同费率的任何部分,县应支付全部非联邦份额。此调整应根据合同生效财政年度县已支付的合同小时数,使用适当的成本分摊比例计算。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5) 第 (4) 款所述支出的县承担份额,应计入重新设定的县IHSS维持努力中,此外还包括根据 (c) 款确定的金额。对于县根据第 12302 节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在7月1日以外的日期生效的现有合同的任何费率增加或新合同的费率,部门应调整县的重新设定的县IHSS维持努力,以反映县承担的增加或新合同费率的非联邦成本的年度化费用。此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6(d)(5)(A) 对于第 (4) 款 (A) 项所述的合同,费率增加金额的第一年成本,该成本使用增加生效财政年度合同中提供的服务小时数的按比例份额计算。

Section § 12306.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必须承担的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费用是如何部分支付的。在 2017-18 财政年度,州普通基金拨出了一笔款项,以帮助各县抵消这些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车辆牌照费的增长收入,并由财政部进行调整,以确保总抵消额达到 4 亿美元。这些资金有非常具体的使用条件,必须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截止日期前使用。在 2018-19 财政年度,抵消金额将根据新财政年度的收入计算进行调整。财政部将与县代表合作,决定这些资金如何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 县级负责的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费用的一部分,应根据第 17606.20 节 (c) 款,通过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和重新分配的 1991 年重组车辆牌照费增长收入的组合进行抵消,具体如下: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1)(A) 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三亿六千三百九十九万八千美元 ($363,998,000),用于 2017-18 财政年度,以抵消县级承担的部分 IHSS 费用。该金额反映了 2016-17 和 2017-18 车辆牌照费增长收入的合并估计金额(根据第 17600.50 节本应存入地方收入基金车辆牌照费账户的家庭支持子账户)与四亿美元 ($400,000,000) 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1)(A)(B) 根据 (A) 款在 2017-18 财政年度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应由财政部根据 2018-19 州长预算和随后的五月修订中包含的修订后的 2016-17 和 2017-18 车辆牌照费增长收入估算进行增加或减少,以使总抵消额达到四亿美元 ($400,000,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1)(A)(C) 根据 (A) 和 (B) 款在 2017-18 财政年度为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拨款的普通基金资金金额,应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可用于承付或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a)(2) 对于 2018-19 财政年度,所提供的普通基金抵消金额应为根据第 17600.50 节本应存入地方收入基金车辆牌照费账户的家庭支持子账户的 2018-19 车辆牌照费增长收入金额与三亿三千万美元 ($330,000,000) 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7(b) 财政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以确定 (a) 款中规定的每个财政年度可用于抵消每个县 IHSS 费用的普通基金资金的分配。

Section § 1230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向州的普通基金申请贷款,以支付与其居家支持服务(IHSS)维持投入相关的费用。

各县必须证明它们正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说明所需的金额,以及希望借款的期限(最长三年)。财政局长将在 45 天内对这些贷款申请作出决定,并制定还款条款,包括可能的利息,除非豁免,否则利息不会高于某个州账户的利率。获得贷款的县将按照既定计划获得资金发放,并且在 2017-2020 财政年度期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 2500 万美元。各县必须定期偿还贷款,并在每次付款时通知州政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财政局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向任何县提供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12306.16、12306.17 和 17606.20 条规定,因该县的居家支持服务维持投入(IHSS MOE)而产生的净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b) 为获得贷款资格,县应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向财政局长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b)(1) 证明该县正经历严重财政困难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b)(2) 申请的资金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b)(3)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c) 财政局长应在 45 天内书面回复申请。如果获得批准,书面通知应包含由财政局长与该县协商确定的还款计划,以及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贷款时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获得的利率。财政局长可随时免除利息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d) 财政局长应与该县协商,向审计长提供本节项下获得贷款的每个县的贷款金额支付计划。审计长应在收到计划后 14 天内按照计划向该县支付款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e) 贷款将在 2017-18、2018-19 和 2019-20 财政年度提供。根据本节在任何财政年度批准的所有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8(f) 县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向审计长提交贷款分期付款,并在每次付款时通知财政局长。

Section § 1230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审查他们如何为居家支持服务(IHSS)项目的管理进行预算,从2025-26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他们需要审视县级持续的工作量和行政成本。部门还必须向立法预算委员会更新此次审查的情况,以说明它可能如何影响县级成本,作为年度预算提案的一部分。为此,他们必须咨询立法工作人员、县级人类服务机构、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倡导团体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劳工组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9(a) 部门应审查用于确定IHSS项目县级管理年度资金的预算方法,并从2025-26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第三个财政年度,作为审查的一部分,审视县级持续的工作量和行政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9(b) 部门应在适用本款的财政年度之前的任何一年1月10日或5月14日提出的预算中,向相关的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关于此次审查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县级行政成本的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19(c) 在执行本节时,部门应咨询立法工作人员、县级人类服务机构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倡导者代表以及代表县级工作人员的劳工组织。

Section § 12306.21

Explanation

在2001-02财政年度,加州决定,如果县提高个人服务提供者的工资,州和县将承担多少工资增长的成本。州将支付这笔增长的65%,县支付35%,但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州最低工资的5.31%。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下工作的服务提供者。它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1-02财政年度,州应支付县选择给予的任何个人服务提供者工资增长的非联邦份额的65%,各县应支付35%,最高可达全州最低工资的5.31%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1(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2301.6节规定,作为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雇员的服务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6.21(c) 本节应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307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1974年对《福利与机构法典》某些部分的修改实际上并未改变法律;它们只是重申了既有的规定。

Section § 12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项目的资金必须遵守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规则,该规则从第10100条开始。

本条的资金须遵守本部第1.5部分(从第10100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2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创建一个标准化的评估工具,确保居家支持服务在所有县都能一致地提供。该工具收集关于受益人居住环境、可用资源以及他们执行日常任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信息。

各县必须使用这个工具来评估一个人执行日常活动的能力,并将其能力从一到五进行排名。一级表示他们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而五级表示即使有协助也无法完成任务。这些排名有助于确定所需的协助水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a) 为了确保居家支持服务在所有县以统一的方式提供,部门应开发一个统一的需求评估工具。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1) 各县在执行本条时,应使用根据(a)款开发的统一需求评估工具来收集和评估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2) 就(1)项而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2)(A) 受益人的居住环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2)(B) 替代资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b)(2)(C) 受益人的功能能力。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c)(1) 根据(a)款开发的统一需求评估工具应评估受益人在日常生活活动和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功能表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c)(2) 受益人的功能表现应使用(d)款中规定的对各项功能进行排名的通用分级五点量表进行量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 受益人的功能等级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1) 一级。 如果受益人的功能表现是独立的,并且他或她能够在没有人为协助的情况下执行该功能,即使受益人在执行该功能时可能存在困难,但无论是否使用设备或助行器,完成该功能对其安全不构成实质性风险,则其功能表现应归类为一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2) 二级。 如果受益人能够执行某项功能,但需要口头协助,例如提醒、指导或鼓励,则其功能表现应归类为二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3) 三级。 如果受益人能够在一定人为协助下执行该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身体协助,则其功能表现应归类为三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4) 四级。 如果受益人能够执行某项功能,但仅在大量人为协助下才能完成,则其功能表现应归类为四级。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d)(5) 五级。 如果受益人无论是否有人为协助都无法执行该功能,则其功能表现应归类为五级。

Section § 123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某些居家支持服务,人们必须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一份证明。该证明核实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日常活动,并且如果没有帮助,将面临需要院外护理的风险。如果某人即将出院或面临需要院外护理的风险,服务可以在收到证明之前开始。

医疗专业人员的声明应确认个人在日常任务方面的困难,并推荐具体服务。所有县将使用标准化表格进行此项证明,医院出院计划等替代文件也可以满足要求。

现有服务接受者必须在下次重新评估时获得证明才能继续获得服务。如果需要,县可以延长证明提交截止日期。接受者必须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获得通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 作为根据本条或第14132.95节或第14132.952节接受服务的条件,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应从一名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处获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医师助理、区域中心临床医生或临床主管、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验光师、眼科医生或公共卫生护士,声明该申请人或接受者无法独立进行某些日常生活活动,并且如果没有服务协助申请人或接受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申请人或接受者将面临被安置在院外护理机构的风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1) 就本节而言,执业医疗专业人员是指由适当的加州监管机构在加州获得执照的个人,其行为在其《商业和职业法典》所定义的执照或证书范围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2) 除分段 (A) 或 (B) 或小节 (c) 另有规定外,证明应在服务授权之前收到,且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授权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2)(A) 当服务是为即将出院的个人请求的,并且需要这些服务以使该个人能够安全返回其家中或社区时,可以在收到证明之前授权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2)(B) 当县确定存在院外安置风险时,可以在收到证明之前临时授权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3) 县应将该证明视为居家支持服务需求的一个指标,但该证明不应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4) 医疗专业人员的证明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4)(A) 由小节 (a) 定义的专业人员出具的声明,说明该个人无法独立进行一项或多项日常生活活动,并且建议为申请人或接受者提供IHSS计划下的一项或多项可用服务,以防止需要院外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a)(4)(B) 描述导致或促成申请人或接受者需要帮助的任何状况或功能限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b) 本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接受者、提供者和县代表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一份在所有县使用的标准证明表格,该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小节 (a) 第 (4) 款中的所有条件。该表格应包括对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描述以及在社工评估资格后该计划可以提供的服务。但是,该表格不应要求医疗专业人员证明申请人或接受者对每项单独服务的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c) 本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小节 (b) 中定义的利益相关者协商,确定县应接受的替代文件以满足本节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或护理机构出院计划、最低数据集表格、个人计划,或包含必要信息的其他文件,并符合小节 (a) 中规定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d) 本部门应制定一份供县使用的信函,以告知接受者小节 (a) 的要求。该信函应易于接受者理解,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295.2节的规定,翻译成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所服务的大量公众所使用的所有语言。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e) 本节不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根据本条或第14132.95节或第14132.952节接受服务的接受者,直至本节生效日期后接受者的首次重新评估日期,如小节 (g) 所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e)(1) 接受者应在重新评估之前或之时被告知证明要求,并应在重新评估后的45天内提交证明,以便继续被授权接受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e)(2) 如果县确定存在延迟的正当理由,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接受者提交医疗证明的45天期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f) 执业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对完成认证表格收取费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g) 本节应在2011年法规第8章生效日期后90天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或2011年7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h)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向所有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发出通知,指示这些计划评估所有申请或正在接受居家支持服务的Medi-Cal受助人,以便进行本节所要求的认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09.1(i)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需要对医疗补助州计划进行修订以实施第14132.95节(b)款,则本节在获得联邦批准之前将不予实施。

Section § 1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部门在阿拉米达县和马林县设立专项试点项目。这些项目旨在测试新方法,以确保居家支持服务在降低成本和保持预算内方面的公平性和效率。重点是提高资格决定的公平性,使管理更经济,并找到更便宜的方法来定期重新评估服务资格和奖励。

Section § 1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局长豁免某些规定,以帮助实现本节的目标,但县仍必须在其预算拨款范围内提供服务。该部门将审查这些试点研究与那些在预算内管理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非试点县相比表现如何。

Section § 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在更新其应急计划时,必须包含帮助居家支持服务(IHSS)受助者的具体措施。首先,县需要制定程序,供其社工在自然灾害期间快速评估IHSS受助者的需求。其次,他们必须确保授权服务继续提供,即使受助者因灾害而流离失所。最后,计划必须解决IHSS受助者任何现有计划尚未涵盖的特殊需求。

县(包括市县)在其应急计划下次更新时,应整合并要求评估和提供居家支持服务(IHSS)受助者的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2(a) 供县级社工在自然灾害期间对现有和潜在IHSS受助者的需求进行快速评估的规程和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2(b) 确保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流离失所期间,授权服务将继续提供给受助者的规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2(c) 解决IHSS受助者任何特定和独特需求的规程,这些需求以前未曾根据《政府法典》第8593.3节在县或市县的应急计划中得到解决。

Section § 12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测试和比较合同服务与个体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效益和护理质量,为期至少三年。目标是找到在预算限制内提供服务的最佳方式。

该项目还将探讨在一些县使用一种名为“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但县的参与是自愿的。为了支持该项目,部门可能需要重新分配资金,并在必要时可以发布豁免。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实施一项为期不少于三年的试点计划,以全面评估合同服务和个体提供者两种服务模式的比较成本效益和护理质量。
该试点项目将测试替代方法,以在本条规定的预算拨款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务。该项目还可以调查在参与项目的任何或所有县中采用“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的可行性。县的参与应基于自愿原则。
如有必要,部门应有权酌情重新分配可用资金,以确保项目在整体州预算范围内取得成功。
主任可根据第 (18204) 条,在必要时发布豁免。

Section § 1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五个县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始于2009年1月1日。该项目旨在为接受居家支持服务 (IHSS) 的重度受损人士提供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公共机构的服务,也可以选择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的服务。

各县负责运营IHSS项目,并且必须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护理选择。该试点项目的行政费用不由州承担,必须包含在机构合同中。

这些机构必须满足各种要求,例如使用来自公共机构登记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以及维护紧急服务。服务提供者获得的工资和福利不应低于公共机构协议中规定的标准。

该试点项目将持续四年,各县需在第三年进行全面评估,内容包括消费者和工作人员满意度、成本效益等。评估费用由机构承担。最后,县社会工作者仍将负责资格认定和服务需求评估。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1)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在五个同意参与的县设立一个试点项目,为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第12301.6节所述的公共机构获得居家支持服务的重度受损受助人,提供选择通过公共机构或根据第12302节通过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获得服务。该试点项目应旨在为第12303.4节所述的重度受损受助人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2) 为实现此目的,这五个同意参与的县应根据第12301.6节通过公共机构管理居家支持服务 (IHSS) 项目。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3)(A) 在提交县IHSS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每个参与县,经该县公共机构同意,或公共机构,经参与县同意,应根据第12302节与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签订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3)(A)(B) 每个参与县的重度受损受助人可以继续通过县公共机构获得支持服务,或根据 (1) 段选择通过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获得服务。选择通过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获得服务的受助人,仅应就县社会工作者批准的受助人当时现有的护理计划中描述的服务获得补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a)(4) 试点项目的行政费用,包括制定本节规定以外的指南的费用以及管理项目和提供监督的费用,不应由州支付。相反,行政费用估算应包含在县与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签订的每份合同的征求建议书中,并且行政费用应由该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估算金额,除非县和机构在合同中达成不涉及州参与的替代成本分摊协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1) (A) 就本节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雇用的所有服务提供者应是先前已列入公共机构登记册的人员。该机构应根据合同,持续招募新工作人员并向公共机构提供其姓名以供登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1)(B) 每个参与县的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应为根据本段招募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公共机构可以聘请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在公共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这些服务。公共机构无资格获得与管理试点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的报销。这不应禁止任何公共机构使用其根据 (a) 小节 (4) 段获得的资金,用于关于通过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提供的培训机会的通讯和其他沟通方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1)(C) 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雇用的所有服务提供者获得的工资和福利不应低于公共机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工资和福利,但本规定不应强制州参与高于最高允许合同费率的合同费率。然而,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雇用的服务提供者不受与公共机构签订的任何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 根据 (a) 小节与参与县签订合同的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性机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A) 维护一个实时、随叫随到的紧急服务响应系统,全天24小时、每周7天可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B) 在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为需要即时服务以维护其健康或安全的受助人更换或补充服务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C) 在可能的情况下,雇用受助人偏好的服务提供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D) 如果县要求,当服务意外中断时,为重度受损的IHSS受助人提供紧急备用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E) 在公共机构处维护其服务提供者名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F) 建立并维护一个技能提升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现有机构合同中的实践,使员工有机会利用工作经验和培训,在长期护理职业发展阶梯上实现向上流动。与技能提升计划的开发和维护相关的任何费用应完全由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机构支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2)(G) 对其负责的任何欺诈、浪费或滥用行为承担责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b)(3) 在试点项目期间,因住院、疾病、拒绝或其他非服务提供者可控原因而未在任何月份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未经个案工作者批准,不得在后续期间补足。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1) 在每个参与县,第12301.3条所述的IHSS咨询委员会应监督该试点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2) 每个参与县均无资格获得州政府对监督试点项目所产生的行政费用的报销。公共机构因监督试点项目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应根据(a)款第(4)项支付给该公共机构。因本试点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费用,如果确定可报销给县,应从当前的咨询委员会拨款中报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 每个县的试点项目应持续四年,但如果县采取行动因合同中定义的“原因”终止合同,则可终止其对试点项目的参与。在第三年结束前,每个参与县应提供一份独立评估,根据以下所有标准评估试点项目的成功程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A) 消费者满意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B) 成本效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C) 服务提供者平均离职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D) 试点项目对非IHSS供应商、工作人员和转介机构的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E) 工作人员满意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c)(3)(F) 各县在调查、行政行动或起诉欺诈行为(如第12305.8条(a)款所定义)时,识别、转介并与相关机构合作的程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d) 与独立评估相关的所有费用应完全由自愿性非营利或营利机构支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e) 独立评估应直接送交立法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5(f) 县社会工作者应继续确定资格、需求和服务频率,并酌情担任受助人倡导者。

Section § 123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旧金山实施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旨在改善最多五个由非营利组织拥有的、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补贴的老年人住房设施中的家庭支持服务,重点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项目将根据统一的需求评估,选择一个服务提供者库,在适当的时间根据个人需求提供个人服务。参与者可以随时选择加入或退出项目,服务也可以同时提供给多名消费者。

县必须通过工时表系统监督服务质量,以确保正确的付款跟踪。三年后,项目将根据消费者满意度、成本效益和服务提供者离职率来评估其成功与否。项目需要进行独立评估,如果县选择外部评估员,则县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如果项目成功,试点期可以再延长两年。

该项目对州财政必须是无影响的,并且部门必须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豁免,以确保个人护理服务计划的持续供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a) 旧金山市和县可以实施一个为期不少于三年的试点项目,通过改进的交付系统,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超过五个由非营利组织拥有的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补贴的老年人住房设施中提供集中服务。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豁免法规,则试点项目应根据该豁免进行运作。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对家庭支持服务的满意度。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b)(1) 消费者、现场工作人员和县应选择一个服务提供者库,根据第12309节规定的县统一需求评估,在试点项目下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b)(2) 试点项目下的服务提供者库应在全天间歇性地提供经授权的非医疗个人服务,其时间和频率应适合满足每个消费者的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b)(3) 在项目开始前,县与特定地点之间应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c)(1) 消费者应签署一份披露表,解释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以表明他们选择参与试点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c)(2) 居住在指定老年人住房项目中的消费者应获得由试点项目提供服务的选择。这些消费者应有权随时改变该决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d) 作为试点项目下的一个单独消费者选项,应同时为多个消费者提供指定的关联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e) 县应监督试点项目下的服务提供情况,以确保通过试点项目提供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至少与第12302节规定的非试点项目个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交付所提供的水平相同。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f)(1) 部门应与县合作,开发服务提供者工时表和日常日志,以跟踪试点项目下服务提供者所完成的工作,确保适当的服务提供者付款,并将为每个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追溯到消费者的授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f)(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服务提供者付款应由州的案件管理信息和工资系统 (CMIPS) 发放给根据试点项目提供服务的每个服务提供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g) 三年期满后,县应评估根据本节实施的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如果试点项目成功,部门应根据县的请求,将试点项目延长两年。试点项目的成功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g)(1) 消费者满意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g)(2) 成本效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g)(3) 服务提供者平均离职率。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 在评估项目时,县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1) 应使用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员或独立于项目的县雇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2) 如果县决定聘请外部评估员,县应负责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3) 部门应批准评估设计和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4) 应完成季度进展报告。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h)(5) 如果需要联邦豁免,县应遵循联邦豁免评估标准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i) 部门可以根据第18204节,通过局长的正式命令,豁免在该县执行特定的法定要求、法规和标准。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j) 部门应与卫生服务局局长协调,寻求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95节为个人护理服务计划 (PCSP) 持续供资所需的任何联邦豁免或批准。州卫生服务部应在县提出请求之日起30天内,确定是否需要寻求联邦批准,如果部门认为批准是必要的,则应正式请求批准。试点项目的实施应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豁免或批准后进行。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k) 试点项目对州财政无影响。

Section § 12316.1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针对家庭支持服务和个人护理提供者的职业发展路径计划,旨在提高护理质量、招募和留用提供者。该计划为家庭护理和医疗保健领域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参与者可以选择各种职业发展路径,包括基本健康和安全,以及认知障碍和过渡到社区生活等专业技能。

提供者参加培训可获得报酬,完成特定活动可获得激励付款。经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实体将提供这些培训计划。提供者会获知培训机会,且提供者管理其就业的权利保持不变。该计划将作为试点项目运行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并进行评估以衡量其有效性。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1) 部门应根据本条,或第 14132.95、14132.952 或 14132.956 节,或根据第 14132.97 节提供的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管理家庭支持服务提供者的职业发展路径计划,以提高护理质量,增加服务接受者的提供者招募和留用,并为家庭护理和医疗保健行业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机会。已完成提供者注册但目前可能未向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且有资格为服务接受者工作的提供者,包括注册提供者和紧急备用提供者,均可参与职业发展路径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 职业发展路径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A) 促进服务接受者的自主决定原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B) 通过服务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的有意义合作,确保提供和接受护理的尊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C) 促进健康和服务公平,包括护理质量、护理结果和生活质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D) 促进一支具有文化和语言能力的劳动力队伍,以服务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的种族、族裔和语言多样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2)(E) 提高提供者就业留用率并招募新提供者,以维持服务接受者的稳定劳动力队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3) 每个职业发展路径应包括针对特定主题的多门相关课程。应提供五种职业发展路径,包括以下所有路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3)(A) 基本技能职业发展路径是 (i) 一般健康和安全以及 (ii) 成人教育主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a)(3)(B) 专业技能职业发展路径是 (i) 认知障碍和行为健康,(ii) 复杂的身体护理需求,以及 (iii) 从院外护理或无家可归状态过渡到居家和社区生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b) 在执行本节时,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b)(1) 审查并批准符合 (a) 款要求的拟议培训课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b)(2) 在完成竞争性程序后,与多个部门认为有资格根据 (1) 项批准提供培训的合格第三方实体签订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b)(3) 根据本节确定拨款的方法和分配。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c)(1) 就本节而言,“合格第三方实体”指根据第 12301.6 节定义的县、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节免税的非营利实体,或塔夫脱-哈特利劳资合作关系。营利性实体严格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c)(2) 合格的第三方实体应具备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c)(2)(A) 具有面授或在线培训经验,采用真人讲师指导的课程或自定进度的学习模块,其中包括以成人教育原则为基础的能力导向课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支持多种语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c)(2)(B) 具备通过电子方式、面授方式或两者兼有方式招募和注册提供者的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d) 提供者参与 (a) 款所述培训应为自愿性质,且培训应免费向提供者提供。提供者每小时培训应获得报酬,报酬标准应相当于该县为家庭支持服务提供者协商的每小时工资率。县和公共机构无需为根据本节提供的提供者培训报酬提供任何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e) 在可能的情况下,职业发展路径可包括旨在促进提供者留用或符合执照和认证课程要求的课程,以帮助提供者在家庭护理和医疗保健行业实现其确定的职业发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f) 提供者有资格获得一项或多项激励付款,每项在 (1) 至 (3) 段中列明的单独活动均可获得一项激励付款。激励付款的金额应由部门与雇主代表工会、县人类服务机构及其代表、根据第 12301.6 节定义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性联合体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确定。根据本款有资格获得激励付款的单独活动包括以下所有活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6.1(f)(1) 成功完成特定职业发展路径的 15 小时课程。

Section § 123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社会服务部聘请外部公司提供工资发放服务,特别是处理某些服务提供者的工资扣除事宜。这些公司在进行这些扣除时必须遵守与州审计长相同的规定。 在决定是否聘请外部协助之前,该部门可以考虑不同的方案,以确保工资发放、扣除或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运作不会中断。

Section § 123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为居家支持服务和个人护理服务计划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信息和工资系统(CMIPS)。其目的是改善案件管理、工资准确性、案件量管理以及与医疗补助系统的协调。该系统应可升级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它必须包含检测和预防欺诈、减少多付款项以及追踪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信息的功能。从设计到执行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州机构的合作,并且必须在2011年7月1日前具备某些欺诈检测能力。该系统还需要获得联邦财政支持和系统设计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a) 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为居家支持服务计划和个人护理服务计划 (IHSS/PCSP) 采购并实施一个新的案件管理信息和工资系统 (CMIPS)。本节不得解释为将IHSS/PCSP的任何政策职责从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转移出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b) 新系统至少应提供案件管理、工资和管理信息以支持IHSS/PCSP,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b)(1) 提供最新和准确的信息以管理IHSS/PCSP的案件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b)(2) 计算准确的工资和福利扣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b)(3) 提供管理信息以监测和评估IHSS/PCSP。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b)(4) 与加州医疗补助管理信息系统协调福利信息和处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c) 新系统应符合当前的州和联邦法律,应采用易于增强和现代化以适应系统预期寿命的技术,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开放式架构和标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d) 截至2004年8月31日,州社会服务部应启动新CMIPS的公平公开竞争性采购。所有州机构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合作,以加快新CMIPS的采购、设计、开发、实施和运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e) 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任何必要协助下,寻求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和豁免,以确保新系统的联邦财政参与和系统设计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7(f) 新的CMIPS应包含加强欺诈预防和检测以及减少多付款项的功能。计划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轻松识别州外服务提供者、受益人住院时间为五天或更长、支付给单一服务提供者的超额工时,以及将受益人信息与死亡报告进行匹配。此功能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可用,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在全州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231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一个州卫生部门与另一个部门合作,以更好地管理某些卫生服务和医疗补助豁免。这些协议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州服务来提供医疗援助。如果他们签订此类协议,则必须符合现有规定。

该部门可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机构间协议,以管理根据第 (14132.951) 条授权的已批准联邦豁免或根据第 (14132.95) 条提供的服务,并以与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相同的方式提供豁免服务,且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396a)(a)(11)(A) 条的授权,该条规定加州在医疗补助计划下的医疗援助州计划允许州卫生服务部作为唯一的州医疗补助机构,“与负责管理或监督州内卫生服务和职业康复服务管理的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期在根据该计划提供医疗援助时最大限度地利用此类服务。” 如果根据本节签订机构间协议,则该协议应符合第 (14000.03) 条的规定。

Section § 123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特定豁免与有关某些服务的现有法律或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会怎样。简单来说,如果发生冲突,豁免的规定将优先适用,但仅限于该豁免所涵盖的服务。如果部门发现此类冲突,他们将向各县发布更新的指示,这些指示也将在网上公布。但是,一些重要条款不能被豁免或修改。

Section § 12318

Explanation

加州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制定或选择关于预防居家支持服务中性骚扰的教育材料。他们还必须提出一种方法,用于收集在此类环境中性骚扰发生频率的数据。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会议已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并应定期继续。截至2019年9月30日,他们需要与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分享教育材料和数据收集方法。本节不影响与服务提供者的雇佣关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a)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以下两项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a)(1) 关于性骚扰及其预防的标准教育材料,供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使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a)(2) 一种统一数据收集的拟议方法,以确定居家支持服务计划中性骚扰的普遍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b) 该部门应不迟于2019年2月1日召开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首次会议,并在此后定期举行会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c) 该部门应在2019年9月30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关预算和政策委员会提供教育材料的副本以及统一数据收集拟议方法的说明。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318(d) 本节不改变服务提供者与县、公共机构、非营利联合体或州之间任何雇佣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