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a) “老年、盲人或残疾人”一词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或失明,或残疾的个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b) “老年人”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个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c) 个人应被视为“盲人”,其定义见《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d) 个人应被视为残疾人,其定义见《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a)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