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哪些人符合“老年、盲人或残疾人”的资格,以获得某些福利。要被视为“老年人”,一个人必须年满65岁。“盲人”的定义依据《社会保障法》,“残疾人”的定义也同样依据该法。实质上,它解释了哪些人属于这些类别,以帮助确定其获得福利的资格。

为本章之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a) “老年、盲人或残疾人”一词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或失明,或残疾的个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b) “老年人”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个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c) 个人应被视为“盲人”,其定义见《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050(d) 个人应被视为残疾人,其定义见《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第1614(a)节。

Section § 12051

Explanation

本节将“收入”定义为包括已赚取收入和未赚取收入,其定义参照《社会保障法》1972年版本中的规定,除非另有说明。

“收入”指《社会保障法》第XVI篇A部分中1972年10月30日所定义的已赚取收入和未赚取收入,除非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12052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中1972年10月30日设定的标准定义“资源”,仅在其他地方有具体规定时才允许例外。

Section § 12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已婚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收入中,哪一部分属于申请人。它指出,申请人可以控制其在夫妻共同财产收入中的份额,但不能控制其配偶的劳动所得。

申请人对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收入的份额,被定义为受申请人指示和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收入,但其配偶的劳动所得除外。

Section § 12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凡使用“部长”一词时,均指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部长”指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